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就伦敦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给总委员会的建议[428]
财务报告。
(1)为代表会议寻觅会场。
(2)为代表会议代表寻觅下榻的旅馆;建议租用从前租过的那家在莱斯特广场上的旅馆。
(3)任命一个委员会来处理这两个问题。
(4)总委员会全体出席代表会议,并有权参加讨论,但只有一定人数的总委员会委员充任代表,享有表决权。这些委员的人数,俟代表会议的代表总数明确后,由总委员会1确定。
(5)现在住在伦敦并且是得到承认的国际会员的法国人,应派出三名代表,代表法国出席代表会议。
(6)在代表会议上,如果某一国家的国际会员没有代表时,其代表将由该国的通讯书记担任。
| 马克思于1871年9月5日在总委员会会议上提出 | 原文是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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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htm[index.htm](第7卷 第一国际总委员会文献(1870-1871).md)1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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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总委员会”一语是马克思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