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弗·叶·波斯特尼柯夫《南俄农民经济》一书中 所作的批注、计算和着重标记[108]
在弗·叶·波斯特尼柯夫《南俄农民经济》一书中 (不早于1893年3月) [注:这里和以下方括号里的数字是弗·叶·波斯特尼柯夫原书的页码——编者注] [注①:这个户数包括以前调查时未编入乡的村庄。] [注①:以上3县的租地数既包括非份地,也包括份地。] [注:按照租地条件,农民只有权耕种租地的1/3。其余租地可由他们酌情用作草场 或者牧场。]: 农产品收入1081卢布28戈比畜产品收入284卢布06戈比其他收入94卢布13戈比 [注:还有该农户所消费掉的家禽未列举出来。家禽的价值可以和这里未加计算的饲料(已经加工成油被该农户卖掉)保持收支平衡。]为28卢布25戈比。 载于1940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3卷(非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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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收入 | 1081卢布28戈比 |
| 畜产品收入 | 284卢布06戈比 |
| 其他收入 | 94卢布13戈比 |
| 载于1940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3卷(非全文) |
[注①:这个户数包括以前调查时未编入乡的村庄。]
[注①:以上3县的租地数既包括非份地,也包括份地。] [注:按照租地条件,农民只有权耕种租地的1/3。其余租地可由他们酌情用作草场 或者牧场。]:
农产品收入1081卢布28戈比畜产品收入284卢布06戈比其他收入94卢布13戈比
[注:还有该农户所消费掉的家禽未列举出来。家禽的价值可以和这里未加计算的饲料(已经加工成油被该农户卖掉)保持收支平衡。]为28卢布25戈比。
载于1940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3卷(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