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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20]

作者:列宁文集(补遗)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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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20](1895年秋) #1 #2 #3 #4 #5 #6 #7 #8 二 [注:厂主及其保护者一向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工人开始考虑自己的处境,开始争取自己的权利并一致反抗老板的胡作非为和压榨,那么所有这些都不过是“堕落”而已。当然,工人不考虑自己的处境,不懂得自己的权利,那对老板是更有利的。]。接着《莫斯科新闻》感叹道:“但是同人民群众开玩笑是危险的。工人对于弗拉基米尔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会怎样想呢?这个判决转瞬间就传遍了整个工厂区。在法院刚宣布了判决就立刻离开弗拉基米尔城的本报记者,已经在所有车站上听到人们在纷纷议论这一判决了……” 三 [注:我们这里说到的法律是《工业法》,编在俄国《法典汇编》第11卷第2部分里。法律是分条叙述的,每条都有编号。讲到罚款的有第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条。]现在我们把这三个理由仔细地逐个研究一下。 [注:在彼得堡的港口(新军舰修造厂)就有这种情况。港口指挥维尔霍夫斯基是以压迫工人闻名的。工人罢工后,他把打碎灯泡的罚款,改为因打碎灯泡而对车间所有工人的扣款。显然,这些扣款和罚款一样,也是违法的。] [注:“火灾”这一种情况除外。这一点在传讯被告的法律中没有提到。]。这就是说,法律对待工人象对待一切骗子、小偷等一样严厉。谁都懂得,为什么传讯条例要这样严厉,因为侦查犯罪行为关系到整个社会。但是工人上工完全与整个社会无关,只不过与一个厂主有关,而且,要使工作不致停顿,一个工人由另一个工人代替也是轻而易举的。这就是说,完全没有必要采用这种军规一样严厉的法律。然而资本家并不限于剥夺工人在厂里工作的全部时间,他们还想剥夺工人的任何意志,剥夺他们一切与工厂无关的兴趣和思想。他们对待工人象对待不自由的人一样,因此制定了这样军法式的、繁文缛节的苛刻条例。譬如我们刚才所看到的,法律承认“父母、丈夫、妻子、子女死亡或患重病”是缺勤的正当理由。在传讯条例中这样说,在工人上工规定中也这样说。这就是说,例如一个工人死掉了姊妹,而不是死掉了妻子,那他就不得缺勤,就不得花费时间去埋葬,因为时间不是属于他的,而是属于厂主的。埋葬的事警察局也可以做,还值得为这种事操心吗。按传讯条例,家庭的利益应服从社会的利益,对社会说来,侦查犯罪行为是必需的。按上工法,工人的家庭利益应服从厂主的利益,对厂主说来,获得利润是必需的。既然如此,那班制定、执行和保护这些法律的高贵的老爷们竟还敢责备工人不重视家庭生活!…… [注:应当指出,当时(1884—1885年间)各工厂中常常发生不是因工人的过错而停工的事情,因为那时正发生工商业危机:厂主的货物卖不出去,他们就尽量缩减生产。例如1884年12月,沃兹涅先斯克大纺织厂(在莫斯科省,莫斯科—雅罗斯拉夫尔铁路上的塔利齐车站附近)把每周开工的日子减为4天。计件工作的工人因此罢工,这次罢工在1885年1月初以厂主的让步而结束。]在工人的请求书中有这样的要求:“旷工扣款不能超过1卢布,同时因厂方的原因(如机器停车或改装机器)而停工时,老板应照付停工期间的工资,为此,每一个停工日也要记入工资簿。”工人的前一要求(旷工罚款不超过1卢布)已被采纳并写进了1886年的罚款法。后一要求(因厂方的原因而停工时,老板应照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没有被采纳,工人们还需要争取实现这一要求。要使争取实现这一要求的斗争能够取得胜利,就必须使所有的工人都清楚地懂得这一法律是不公正的,清楚地懂得应该提出什么要求。每当一个工厂停工而工人又没有得到工资时,工人就应当提出这种情况不公正的问题;应当坚决要求,在和厂主订立的合同没有取消之前,厂主必须每天照付工资;应当向视察员提出这方面的申诉,而视察员的解释将向工人证实,法律中确实没有规定这一点,这样就会引起工人对这一法律进行讨论。如果有可能,工人应当请求法院勒令厂主偿付计件工资,最后,再提出付给停工期间工资的共同要求。 四 [注:法律没有指出,如果是计日工资,旷工一天最多可以罚款多少。只说:“按工人的工资来决定。”下面我们马上就要看到,每一工厂的罚款表中都明确标明了各种罚款的数目。]如果是计件工资,则1天的旷工罚款以1卢布为限,一个月的罚款总数以3卢布为限。此外,旷工工人还要失去整个旷工期间的工资。其次,违反制度罚款每次以1卢布为限。最后,对于工作草率的罚款,法律上根本没有规定限额。法律还规定了各种罚款即旷工、违反制度、工作草率的罚款加在一起的总限额。所有这些罚款加在一起“不得超过工人在规定发薪期间实际应得工资的[注:工人如果认为取消合同不合理,他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起诉的期限规定得很短:一个月(自然是从解雇那天算起)。]。 [注:即1885年的第一个报告书。工厂视察员的报告书只刊印了第一批。政府马上中止了报告书的刊印工作。大概是因为工厂制度太妙了,所以他们不敢出版描写工厂制度的文章。]中举出了一些罚款特别高的例子,其中最高的罚款是工资32卢布31戈比中罚去5卢布31戈比,占工资的16.4%(每卢布16戈比),也就是说13戈比!显然,在比较象话的工厂里,都没有过我们法律所准许的这么高的罚款。我们就拿季·萨·莫罗佐夫的尼科利斯科耶纺织厂在1885年1月7日罢工前的罚款资料作为例子。据证人们说,这个工厂的罚款比周围的工厂要高。罚款高得太不象话,使11000名工人忍无可忍。我们把这个工厂当作罚款最厉害的典型工厂,大概是不会错的吧。这个工厂的罚款究竟高到什么程度呢?织工工头绍林在法庭上提供的证词说(与我们前面说到的一样),罚款最多达到工资的一半,一般是30—50%,即每卢布要罚去30—50戈比。但是这个证词,第一,没有经过确实的资料证实,第二,所涉及的不是个别情况,就是单个车间。在开庭审问罢工者的时候曾经宣读过一些关于罚款的资料。援引了17个人的工资(一个月的)和罚款作为例子:工资总数是179卢布6戈比,罚款是29卢布65戈比。这样算来,每卢布工资中罚款占16戈比。所有这17个例子中,罚款最高的是在12卢布40戈比的工资中罚去3卢布85戈比,即每卢布中罚去31 12戈比,这个数目也比我们的法律允许的低一些。但最好还是拿全厂的资料来谈。1884年的罚款比前几年都要高:每卢布中罚款占23 14戈比(这是最高的数目:罚款从20.75%到23.25%)。总之,在以罚款高得不象话而出名的工厂里,罚款居然比俄国法律准许的数目还要低!……这个法律对工人保护得多好,真是没有说的!莫罗佐夫工厂的罢工工人要求:“罚款不得超过每一卢布工资的5%,同时必须预先向工人提出工作不好的警告,一月中警告两次以上方得罚款。”只有某种高利贷利息才能和我们的法律所允许的罚款相比较。未必有哪一个厂主敢把罚款提得这么高;法律倒是允许了,可是工人不答应。[注:说到这里不能不指出:前彼得堡专区工厂总视察员米海洛夫斯基先生认为,应当把这种法律叫作“使人对俄国帝国政府之关怀工人阶级不禁肃然起敬的真正人道〈博爱〉的改革”。(这个评论载在一本关于俄国工厂工业的书中,该书是俄国政府为参加1893年芝加哥世界展览会而编印的。)俄国政府的关怀原来如此!!!在罚款法颁布以前,在任何罚款法都没有的情况下,工厂主中还只有从工人的每卢布中掠取23戈比的强盗。而关怀工人的罚款法却规定,从每卢布中扣除的数目不得超过33 13戈比!现在,掠取33戈比(比上面的数目少13戈比)已经是合法的了。的确是“真正人道的改革”!] 五 [注:工厂事务会议是由哪些人组成的呢?由省长、检察长、宪兵队长、工厂视察员和两个厂主组成。如果再加上典狱长和哥萨克指挥官,那就是实现“俄国帝国政府之关怀工人阶级”的全班人马了。]提出申诉。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是一个月,从视察员宣布处置之日算起。其次,对工厂事务会议的决定不服,也可以在同样的期限内向财政大臣提出申诉。 [注:《训令》第26条附注。]原来如此。厂主违反了法律,视察员可不敢 六 [注:不言而喻,工人虽然从罚款积金中得到了补助金,但并不因此而失去要求厂主付给赔偿费(例如因工残废)的权利。]。 23(也就是说不超过4个月的工资)。 [注:可见,1886年的罚款法在彼得堡直到1895年才开始实行。而我们前面讲到的那位总视察员米海洛夫斯基先生,却在1893年说,1886年的法律“现已全部施行”。从这个小小的例子可以看出,工厂总视察员在专门向美国人介绍俄国工厂制度的那本书中,撒了多么无耻的谎。]现在工人自己应该努力使大家都懂得这个条例,使工人们都学会正确地看待从罚款积金中支出的补助金:这不是厂主的赏赐,不是厂主的恩典,而是他们自己的钱,是从他们工资中扣下来的钱,这笔钱也只能用在他们的需要上。工人有充分的权利要求把这些钱发给他们。 [注:这是一种印好的申请书,上面已经印好了申请,还留下一些空白用来填写工厂名称、申请补助金的理由、住址、签名等。],那工人就会方便得多。例如在弗拉基米尔省就有这种表格。写一张申请书对工人说来是很不容易的,就是写也不能把应该写的东西都写出来,而表格里什么都印好了,他只要在空白处填上几个字就行。没有表格,许多工人就得请人代写申请书,这是要花钱的。当然,照条例规定,也可以口头申请发给补助金。但是,第一,工人总归是要按条例规定取得警察局或医生的书面证明的(有申请书表格,就可以在这份表格上写证明);第二,对口头申请有些老板可能不答复,但对书面申请他是必须答复的。向厂方递交印好的申请书可使申请补助金不带乞讨的味道,而老板总是竭力想使它具有这种味道。有许多厂主,对法律规定罚款不许落入他们腰包,只许用在工人的需要上这一点,特别不满。因此,他们就想出了很多花招和诡计来欺骗工人和视察员,来规避法律。现在我们来谈谈这一类的诡计,好使工人加以提防。 [注:不是别人,正是弗拉基米尔省的,因为厂主不向他们公布罚款积金的情况。只有每月详细公布罚款情况(分别载明每车间每周的罚款数目),工人才能加以监视,使罚款真正归入罚款积金。如果工人自己不去监视这些记录是否正确,那谁来监视呢?工厂视察员吗?可是视察员又怎么知道记在工资簿中的数字哪些是骗人的呢?工厂视察员米库林先生在谈到这种欺骗时指出: [注:彼得堡各工厂的工资也常有这样的情形,例如规定生产一定数量的货品,工人可得20到50戈比。]想出这种鬼把戏的目的是很明显的: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都落进了老板的腰包,而事实上这种差额就是对工作草率的罚款,所以应当归入罚款积金中去。显然,这是粗暴地规避法律的行为,不仅规避了罚款法,而且还规避了确定工资的法律;确定工资就是要使老板不能任意改变工资,但如果工资不是一种,而是几种,那显然是让老板为所欲为。 [注:在印好的补助金申请书(也就是我们讲过的弗拉基米尔工厂事务会议分发给各工厂,最便于工人运用“条例”的那种补助金申请书)上写道:“由厂方审查申请者的签字及申请内容,并填上厂方认为申请者应得若干补助金。” 而且哪里会有很多工人去向视察员申诉,浪费工作时间去拜访他和写申请书等等呢?事实上,大臣颁布条例的结果,只不过造成一种工人从属于老板的新形式而已。老板就有可能去压迫那些由于不愿意受欺侮而使他感到不满的工人:老板拒绝工人的请求,一定会使这个工人受到一大堆不必要的麻烦,也许使他根本拿不到补助金。相反,对那些迎合老板,向老板献媚的工人,对那些向老板告发自己同伴的工人,老板会准许发给他们一笔特别优厚的补助,即使另一个工人的申请遭到拒绝。结果不但没有消灭工人在罚款问题上对老板的从属关系,反而产生了分化工人,培养奴颜婢膝、阿谀奉承这种新的从属关系。然后,请再看看条例为领取补助金所安排的那种不象话的官僚手续吧:每一次领取补助金,工人都要到医生或警察局那里去搞证件,在医生那里他多半会遭到粗暴对待,而在警察局如果不行贿是什么事也办不成的。再说一遍,这些东西在法律里一点也没有提到,而是大臣颁布的条例中规定出来的,可见这种条例显然是为了讨好厂主而制定的,显然是要使工人除从属于老板外又从属于官员,是要使工人丝毫不得过问取自工人的罚款用于工人需要的情形,是要布下一个愚弄和腐蚀工人的毫无意义的官场形式主义罗网。[注:进行分化,培养奴颜婢膝的行为,助长恶劣的风气。] 七 [注:这个法律是所谓《关于劳资关系特别条例》的一部分。“特别条例”只推行于“工厂工业特别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我们将在下面指出。]。我们已经说过,罚款法是1886年6月3日颁布的,从1886年10月1日起 八 1895年在彼得堡印成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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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在彼得堡印成单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