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派的土地纲领[40]
| 自由派的土地纲领[40](1905年4月7日〔20日〕) “(1)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也应当扩大到土地关系方面。(2)正确制定土地法,取决于根本性的改革〈??〉。(3)即将实行的土地改革应当建立在下列原则上:一、改善农民阶级的经济状况,办法是:为了各类少地农民的利益,从私有土地中强行赎买必要的地块〈这个问题责成几个人来研究〉。二、承认官地和部分皇族土地为国家土地;通过收买和赎买私有土地的办法增加国家土地并使其经营有利于劳动居民。三、通过国家干预租佃关系的办法调整租佃条件。四、设立国家公共调停委员会,以便根据上述原则实行土地措施。五、正确地统筹安排移民和疏散;为利用各种信贷提供方便;改革农民银行和协助合作企业。六、根本修改地界测定法,便利和加速地界划分并降低费用;消灭私有土地和份地两者之间的土地零散插花现象;交换地段,等等。” 在逐条分析这个非常有教益的纲领之前,让我们谈一谈这个纲领的一般意义。无疑,地主阶级的代表们提出这个纲领,这一事实要比长篇大论更清楚地证明,俄国比起所有业已形成的西欧资本主义国家来,有一个很大的特点。问题在于,这个特点究竟是什么性质呢?象老民粹派社会主义者曾经想过的那样,象部分“社会革命党人”现在正在想的那样,这个特点是在于半社会主义的村社制度和与此相应的我国缺少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资产阶级民主?还是在于农奴制的残余太多,束缚了我们的农村,使资本主义不能广泛而自由地发展,因而恰恰使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分子产生了民粹派的情绪?多少有点头脑的社会主义者,都不能用模棱两可的托词,或者借口革命时期似乎不宜谈抽象理论问题,或者指出农民起义的事实足以说明地主已有防备来回避这个问题。恰恰在革命时代对理论问题采取模棱两可或毫无原则的态度,就等于思想上完全破产,因为正是现在需要有深思熟虑过的坚定世界观来使社会主义者控制事件,而不是使事件控制社会主义者。指出农民起义也不能说明什么,因为现在在政治上组织成地方自治机关联合会的土地占有者所通过的纲领,其内容是好几十年来整个自由派报刊和所有自由派活动家所表达的愿望。民粹派的纲领成了地主的纲领,这个事实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政治性回答。在革命时代,关于社会问题的理论争论,是由各个阶级的公开行动来解决的。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3页。——编者注]。 [注:参看下面发表的一篇马克思1846年的文章。(见本卷第50—56页。——编者注)] 载于1905年4月7日(20日)《前进报》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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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于1905年4月7日(20日)《前进报》第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