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文集(补遗) › 13

既不给土地,也不给自由

作者:列宁文集(补遗) · 13

列宁文集(补遗)
既不给土地,也不给自由(1906年5月13日〔26日〕)   “关于采用国家杜马提出的办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即动用皇族、皇室、寺院、教会的土地以及强制转让的私有土地(包括农民私有者购置的土地),大臣会议认为有责任声明,根据国家杜马设想的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是绝对不许可的。当局不能在承认一些人的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剥夺另一些人的这种权利。当局也不能单单否认土地私有权,而不同时否认其他一切财产的所有权。在世界任何地方和社会生活发展的一切阶段,所有权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原则都是民族昌盛和社会发达的基石、国家的根基,没有这种根基,国家就根本无法存在。现在设想的办法也不是由现实的要求产生的。国家拥有丰富的、远未耗尽的资源,如果再广泛采用所有的合法手段,土地问题无疑会顺利地得到解决,而不致破坏我们国家的根基,损伤我们祖国的元气。   总之,在土地问题上是“绝对不许可”。在自由问题上,即在人民代表机关的实际权利问题上,“杜马无权要求加以修改”。 载于1906年5月14日《浪潮报》第17号
载于1906年5月14日《浪潮报》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