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谈判纲要[55]
| 和平谈判纲要[55](1917年11月27日〔12月10日〕) (a)规定兼并的领土即目前这场战争宣战后归并的土地,是不合适的。[注:拒绝承认把宣战后归并的土地视为兼并领土的定义。] [注:以下是约·维·斯大林写的。——俄文版编者注] (1)正式承认有关参战国的每个(非统治的)民族都享有自由自决直至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2)自决权由自决地区全体居民进行全民投票实现;(3)自决地区的地理界线由本区和邻区以民主方式选出的代表确定;(4)保证实现民族自由自决权的先决条件是: (a)从自决地区撤出军队; 载于192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1卷 |
|---|
| 载于192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1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