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监督条例草案[13]
| 工人监督条例草案[13](1917年10月26日或27日〔11月8日或9日〕) 。 在全体大会上选出,作出选举记录,并将当选人名单报告政府和当地工兵农代表苏维埃。 企业主和由工人和职员选出实行工人监督的代表,均应对国家负责,维持严格的秩序和纪律,并保护财产。凡玩忽职守、隐瞒存货和报表等等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并判处5年以下的徒刑。 载于1929年《列宁全集》俄文第2、3版第22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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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于1929年《列宁全集》俄文第2、3版第22卷 |
| 工人监督条例草案[13](1917年10月26日或27日〔11月8日或9日〕) 。 在全体大会上选出,作出选举记录,并将当选人名单报告政府和当地工兵农代表苏维埃。 企业主和由工人和职员选出实行工人监督的代表,均应对国家负责,维持严格的秩序和纪律,并保护财产。凡玩忽职守、隐瞒存货和报表等等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并判处5年以下的徒刑。 载于1929年《列宁全集》俄文第2、3版第22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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