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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问题的提纲[19]

作者:列宁文集(补遗) · 35

列宁文集(补遗)
关于粮食问题的提纲[19](1918年8月2日) 全部粮价提高的比例)。 按领物证供应商品;(3)对粮农要求用粮食来交换,否则供应商品。 )登记多余的粮食食物的人应受没收财产处分的法规和法令。 即用粮食纳税,凡粮食(包括新打下来的粮食)超过自己的消费量(包括全家口粮、牲口饲料、种子)一倍或一倍以上的,都算富裕农民。 和财产税,并把它变成累进税。 缺粮地区的托运数量为一普特半的粮食作为优待,但须持有特别证明书并受到特别的监督。 征购(特别是在农村和铁路上)绝对必须开出二联(或三联)收据。印出这种收据的格式。凡征购时不开收据者,予以枪决。 铁路站派遣直达列车,但必须遵守下列条件:(1)要有当地一些组织(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还必须加上工会等)的证明;(2)组成把一部分(13—12,或更多一些)粮食交给粮食人民委员部。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