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组织居民供应工作的法令草案的补充[84]
| 对组织居民供应工作的法令草案的补充[84](1918年11月19日) [注:正式通过的法令文本中为“收归国有”。——俄文版编者注]。 在本法令颁布前地方苏维埃政权机关已将合作社收归国有或地方公有、已将合作社店铺贮存的商品征购或没收的地方,所有这些合作社均应恢复,货物必须发还,短缺部分应予说明。对合作社的合法活动今后不得设置障碍。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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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
| 对组织居民供应工作的法令草案的补充[84](1918年11月19日) [注:正式通过的法令文本中为“收归国有”。——俄文版编者注]。 在本法令颁布前地方苏维埃政权机关已将合作社收归国有或地方公有、已将合作社店铺贮存的商品征购或没收的地方,所有这些合作社均应恢复,货物必须发还,短缺部分应予说明。对合作社的合法活动今后不得设置障碍。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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