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人民委员部修改工作细则的指示
| 对农业人民委员部修改工作细则的指示(不晚于1919年8月5日) [注:手稿中在“农业人民委员部”之后,还有人民委员会秘书莉·亚·福季耶娃写的这样的话:“关于省和区国营农场管理局的组织和工作”。——俄文版编者注]的工作细则,并通过苏维埃政权各机关切实进行监督: [注:此处手稿中还有莉·亚·福季耶娃写的“组成的”几个字。——俄文版编者注]委员会通过,然后提交人民委员会。[注:此处手稿中还有莉·亚·福季耶娃写的这样的话:“给予委员会一周的限期。委托谢列达召集并作报告”。——俄文版编者注]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
|---|
|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