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租让问题的决定草案[17]
| 人民委员会关于租让问题的决定草案[17](1920年11月16日) [注:“由列宁……于一周内”这段话是莉·亚·福季耶娃手写的。——俄文版编者注]修改并审订完租让法令草案中适合在国外发表的部分,即第一,关于提供租让的总的亦即原则性的决定;第二,极简短地说明租让的一般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第三,开列租让项目,并对每个租让项目的经济意义作出相当清楚的说明。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54卷第433—43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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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54卷第433—4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