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文集(补遗) › 43 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237] 作者:列宁文集(补遗) · 43 列宁文集(补遗) ✎ 保存 取消 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1 续一 续二 载于1956年《共产党人》杂志第9期 载于1956年《共产党人》杂志第9期 《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一信是娜·康·克鲁普斯卡娅在1923年6月初转交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6月14日政治局通过决定,“把列宁同志关于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札记通报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列宁的指示在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会议《关于经济政策的当前任务的决议》(第8节《关于加强计划原则的必要性》)中有所反映(见《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1964年人民出版社版第2分册第385—386页)。——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