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致乔治·穆尔[659]
| 伦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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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
自然,我很愿意为您提供时间来解决如何更好地结清您和我之间的私人账目问题。
但是在我的信中还有另外一点,您没有予以注意。为了减少法律公文来往所需的花费,请您把莱斯特·柯立尔先生欠公司的两英镑十五先令寄给我,这笔钱也象所有其余的未付清的欠款一样,是应该付给我的。
但是,今天我开始了解到一些情况,说明追还欠款的事做得极不体面。
我在最近的一封信中已经通知您,梅里曼、鲍埃尔等先生曾写信给各公司(除了莱·柯立尔先生以外),要求付清欠款。今天,他们在自己的事务所里给我看了迄今他们收到的三封回信。
是先生来的(日期是3月25日)。他通知说,“已于1874年付清欠款”,在他持有的收据上注明:“代穆尔和勒穆修收讫。耳·罗歇”。
是《》来的(日期是3月25日),按照它的说法,“他们已于全部付清”。
(日期是3月25日)是先生(多维尔)来的。他通知说,他“勒穆修先生和穆尔先生开的”。
我估计,还会寄来的别的信件也将是这样的。
无论如何,这三个已经证实的情况不仅可以作为的理由,而且恐怕也可以作为判处的理由。至少梅里曼、鲍埃尔先生的意见是这样的,因为:(1)收到这些钱不仅是在公司解散,而且是在讼争期间和在梅里曼、鲍埃尔等先生1月22日向舍恩先生发出以后;(2)收到钱的事实不仅向我隐瞒了,而且当仲裁人哈里逊先生当着三个股东审核您最初编制的欠款清单中的每一项目时,也向他隐瞒了,哈里逊先生将来被传呼作证的时候,他会证明这个事实;(3)在裁决已通知有关方面以后,向我隐瞒了侵吞钱财的事实。
一旦我的律师得到我的最后指示(您知道,我根本不打算在这件事情上拖延下去,除非有绝对的必要),再要来制止由于这些“极不体面的事实”可能引起的不愉快的诉讼,我就无能为力了。
忠实于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