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马克思和燕妮·冯·威斯特华伦婚约[200]
现住科伦的哲学博士卡尔·马克思先生和现住
1843年6月12日[200]
第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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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等等,布告周知
兹有,哲学博士,居住在,为一方;,无职业,居住在,为另一方,恭立在本证书末签名人、居住在司法区的普鲁士王国公证人威廉·克里斯蒂安·亨利希·和本证书末署名的两证人面前。
在场双方声明,他们立意通过婚姻结合起来,婚礼将于近期隆重举行,对未来的婚姻,他们已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条件和民事后果:
、凡不受下列各条专项限制的财产应属未来夫妻的共同财产。
、此共同财产所有权也完全适用于夫妻双方未来的不动产,如果未来的夫妻把将来他们所继承或其中某一方所获得的不动产宣布为动产的话;这些由他们完全转为共同财产的未来的不动产由他们与动产同样对待,因此,根据民事法典第一千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将不动产转为动产。
、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之债、所承担应付的、继承的或其他途径承担的债务,一律由各人自己偿还,因此,这些债务应与共同财产无关。
至此,未来夫妻之间一切均已商妥,规定明确,本婚约即据此订立,并向在场各方清楚宣读。
本婚约于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十二日在孀居之冯·女士之宅邸内签订,参加者尚有应邀前来之公证人认识的证人——约翰·安东·,私人身分,彼得·贝尔茨,裁缝,两人均居住在。本文件先由公证人知其姓名、等级和居住地的上述提到的双方签字,继由证人和公证人签字,以资证明。
本文件的正本保存于公证人处,其上贴有价值二塔勒的印花,由下列各人亲笔签名:
“博士、和公证人。”
同时,朕命令并指示与此有关之各司法执行人员执行本件;总检察官和地方法院检察官遵循本文件;各部队的军官、指挥官及其副手们坚决支持本文件,如果有人依法向他们提出请求的话。
此第一主要副本由公证人签字并加盖其关防,以资证明。
| 兹证明此件确系主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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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件上盖有公证人的圆形关防并附有支领酬金者的名单(酬金总数为六塔勒十五格罗申,其中包括给证人的酬金以及手续费)。——编者注]
| 第一次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29年国际版第1部分第1卷第2分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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