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列奥布拉任斯基

地租范畴

作者:普列奥布拉任斯基

普列奥布拉任斯基

地租范畴HTMLBUILERPART0   由于在我国存在着土地国有化,由于纯资本主义地租的数额很小,对于苏维埃制度中的地租范畴,存在着很多混乱看法。过去和现在往往都很郑重地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农民以粮食税或者现在的单一税形式交付给国家的是绝对地租还是级差地租(依照马克思对这两种范畴的看法),国营企业在所在地区交付给地方苏维埃的是什么税,等等。所有这种混乱看法都是来源于把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范畴不加批判地、象小学生一样地搬用于下述社会关系,在那里,一方面,国营经济及其特殊的、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生产关系占优势,另一方面,简单商品生产以及恰恰在生产领域很微弱的资本主义成分也占优势。同时,地租,照马克思对这一术语的解释,也是控制了农业领域的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换句话说,马克思在自己的地租理论中,分析的是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即一切土地由资本主义承租者耕种,而土地所有权属于另外的阶级即土地所有者阶级这样一种关系。马克思预见到他对资本主义地租的观点可能引起混乱并且同在他之前的形形色色的经济学家在这个问题上所造成的混乱进行了斗争,他不止一次地强调指出,资本主义地租和资本主义以前的时期所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地租之间是有区别的,后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它除了作为国家取得一部分国民收入的来源的土地私有权以外,与资本主义地租毫无共同之处。在这里我们引用两段为我们进一步说明所必需的马克思的引文。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于使我们感到兴趣的问题,是这样写的:“”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象在殖民地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f1

#f2

#f3

#f4

#1 #2 #3 #4/HTMLBUILERPART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