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卅运动中之国民革命与阶级斗争
| 五卅运动中之国民革命与阶级斗争(一九二五年九月八日) * 本文原载一九二五年九月十一日出版的中共中央机关报《向导》周报第一百二十九期。 12345678 9 10111213 |
|---|
-
顾正红(一九○五——一九二五),上海人,共产党员,上海日商内外棉七厂工人。一九二五年五月十五日领导罢工工人同厂方交涉时,遭日本资本家枪杀。 ↩︎
-
南京路发生屠杀,指一九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英帝国主义者对上海南京路游行的爱国工人、学生的屠杀,即“五卅惨案”。 ↩︎
-
汉口的屠杀,即汉口惨案。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汉口两千余码头工人举行罢工和示威游行,抗议英国船员无故殴打中国工人,遭英租界军警开枪射击,工人死八人,伤数十人,造成流血惨案。 ↩︎
-
张宗昌(一八八一——一九三二),山东掖县人。曾先后投靠直系、奉系军阀。一九二五年四月被段祺瑞执政府任命为山东军务督办,成为山东的地方军阀。一九二五年五月,在日本帝国主义授意下,调集三千余军队,残酷镇压青岛日商纱厂工人大罢工,杀伤工人二十余人,造成青岛惨案。 ↩︎
-
李景林(一八八五——一九三二),河北枣强人,北洋军阀奉系将领,第二次直奉战争后进驻天津,一九二五年被段祺瑞执政府任为直隶军务督办,残酷镇压天津等地的工人运动。 ↩︎
-
上海的工商学联合会,是五卅惨案后由上海总工会、全国学生联合会、上海学生联合会、上海各马路商界联合会组织的联合战线性质的团体,是五卅运动中公开的领导机关。 ↩︎
-
领事裁判权,是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的一项特权,即外国在华侨民犯罪或成为诉讼被告时,不受中国法律制裁,由各该国领事依照本国法律“裁决”。 ↩︎
-
会审公堂,即会审公廨。帝国主义在旧中国租界内设立的司法机关。一八六四年首先在上海、其后陆续在汉口、厦门等地的租界内设立。公廨专门审理以中国居民为被告的案件,审判官由外国领事或其委派人员充任,与中国会审官“会同审理”,依照帝国主义国家的法律定案,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这是帝国主义侵犯中国主权、压迫中国人民的殖民统治机构。 ↩︎
-
关税会议于一九二五年十月在北京举行。参加者为北京军阀政府的代表与英、美、法、日、意等十二国驻华使节。军阀政府利用五卅运动以来广大群众所提出的关税自主的强烈要求,提出至迟在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前实行自定关税税率,在实行前,先行对进口货物征收附加税。各国为缓和中国人民的反帝情绪,表面上同意中国实行关税自主原则,但要求中国裁撤厘金,并反对在实行前对进口货物征收附加税。 ↩︎
-
日本帝国主义于一九一五年一月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后,于五月七日提出最后通牒,限四十八小时内答复。因此,中国人民把五月七日作为国耻纪念日,称五七国耻。 ↩︎
-
戴季陶(一八九○——一九四九),名传贤,原籍浙江吴兴,生于四川广汉。当时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孙中山逝世后,曾进行一系列活动,歪曲孙中山学说,反对三大政策,攻击中国共产党,反对工农运动,为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进行思想上的准备。以后长期充当蒋介石的谋士。戴季陶在五卅运动中极力散布阶级调和论,宣传所谓“诱发资本家的仁爱性能”。在反帝斗争问题上,他还提出所谓“缩小范围”,“法律解决”,“单独对英”,“劝日本回东方来”的错误主张。 ↩︎
-
上海工部局是帝国主义在上海公共租界设立的行政统治机构。 ↩︎
-
穆藕初(一八七六——一九四三),又名穆湘玥,上海人,工业资本家。曾在上海、郑州创办德大、厚生、豫丰等纱厂和劝工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