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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路总工会某某地分工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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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某路总工会某某分工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一)改良生活,增高地位,谋全体工人的利益,得到共同幸福。

(二)联络感情,实行互助。化除地域界限,及职艺之歧视,排除工人相互的争端,谋工会之统一。

(三)增进智识,唤起工人的阶级自觉和团结的威力,热心拥护工会。

(四)联络本路所有工友完全加入各分工会,拥护本路总工会和组织本路总工会,加入全国铁路总工会,促进全国各业工人联合,并与世界工人建立亲密关系。

第三条 本分工会由某地某方(东南西北)某号道房至某地某方(东南西北)某号道房范围之工人组织成立,会址设于某站。

第四条 凡在本分会管辖界内工作者,须由一人以上之会员介绍,可加入本分会为会员,亦即本路总工会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会员。

第五条 凡为本分会聘请或雇用的服务人员,必须加入本分会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有必须遵守本会章程,规约及各种议决案与命令的义务;

(二)有尽力拥护本会,为本会尽忠服务的义务;

(三)有缴纳会费及捐助本会之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对于本会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由本会谋得一切利益,本会会员均有享受之权。

(三)会员得享有本会一切教育机关(如学校、阅看书籍报纸等)、经济机关(一切消费合作社等)、娱乐机关(如音乐、戏剧等)职业介绍所,救济机关等所规定之应有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处罚: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规约及各种议决案与命令者。

(二)无故不缴纳会费三月以上者。

第九条 本会各工作部分基本组织,依照全国铁路第三次代表会议之组织问题决议案规定等级如下:

(一)各处委员会。

(二)小组。

(三)小组 分组之团。

第十条 本会每半年举行大会一次,如遇特别事故发生,得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或临时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人数,由执行委员会按比例法决定之。

第十一条 本会由全体大会或代表会议决定一切进行方针及大体计划。

第十二条 大会或代表会一切议决,应赋予执行委员会办理。

第十三条 大会或代表会有检举及议处执行委员会之权。

第十四条 由每次常期代表大会,选举正式执行委员会□□人,候补执行委员□□人组织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每星期须开会一次,并得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由执行委员会,互举常务委员□□人组织常务委员会,推定候补常务委员□人,任期均一年,如遇常务委员会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候补常务委员充补之。

(注)执行委员人数视本会会员多寡酌量定之,正式常务委员通常为三人或五人。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推书记一人,和组织部主任、宣传部主任各一人。书记之下设文书、庶务、会计等科;组织部设统计、调查、登记、交通、纠察等科;宣传部设编辑、教育、游艺、发行等科。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得选派人员,设立特别机关,如财政委员会,经济斗争委员会,救济委员会,工作介绍委员会,协作委员会等。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时,须纳一天所得工资为入会费,每月缴纳一天所得工资二分之一(半工)为常月费。如遇特别事故,经执行委员会议决者,得举行特别募捐。

第十九条 章程经代表大会之决议,及上级工会之批准,得酌量情形,变更之。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组织部发印

一九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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