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运动问题(第二集)
| 工人运动问题(第二集)工人日报社编辑 工人出版社1950年8月第一版 页数:73 几句话 《工运问题一百个》出版后,颇受读者欢迎。现在我们又搜集了百来个问题汇印为第二本,名为《工人运动问题第二集》(以后将陆续编印第三第四集……),供大家参考。这些问题,大都是在工人日报上登载过的;但这回付印的时候,又经过了很多的修改。因此凡本书所载解答如有与报载原文不同的地方,望读者能据此本改正。再则,这些解答,大家如发现有不妥之处,亦望来信商讨,以便逐步把我们在工人运动中碰到的问题解决得更好。 编者 一九五○年七月#1 #2 #3 #4 #5 #6 #7 一、生产与工资问题 一 报上登着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关于工资与定额问题的通知”,不知这个定额是什么意思?它的内容包括些什么? 二 “斯达哈诺夫运动”是怎么回事? 三 在国营企业中,为了保证完成行政生产计划,工会应该发动搞生产竞赛;但不知道在私营企业里,工会是否应该发动职工搞生产竞赛?因为有些同志指出:在私营企业里,还有剥削存在,越搞生产竞赛,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就越多,这种看法对吗? 四 我们小组在学习“学会管理企业”时,对“目前这种在同一产业部门在同一地区,职工工资都极不统一,而在全国来说,一个摇纱工人比一个井下矿工和钢铁厂技术工人的工资还高,一个看工人宿舍的职员比一个工程师的工资还高的不合理的现象,不仅不合于按劳付酬的新民主主义的工资原则,而且大大妨碍着其他各种制度的统一。”这一段有一些意见。全组人都认为工资要订得合理是很难办到的。理由是:譬如就会计科或总务科的职员来说:会计科的任何工作都差不多,会计科的职员不管作本科哪一项工作,差不多都是可以胜任的;总务科的情形也是如此。那么,假使说行政上派某甲担任了科内重要的一部分工作,而派乙担任不重要的一部分工作,甲的工资就一定比乙为高,这算不算合理呢?再说乙虽然担任比较不重要的工作,而工作却比甲繁忙,那么这个工资如何订才算合理呢?我们小组讨论的结果,认为订工资的合理标准,应该是以家庭人口的多少为依据;特别是儿童众多的,工资应特别增加才对。因为儿童是新中国未来的主人,父母亲要是多一些收入,新中国的儿童福利,就会更好的。我们这种看法对不对? 五 “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所说的“养成工”,怎么讲? 二、工厂管理委员会问题 六 各个工厂管理委员会是否要有单独的组织章程条例? 七 太原十五兵工厂下设三个分区,分厂已经成立起管委会和职工代表会议。但不知大厂(总厂)是否成立这样的组织?大厂是机关,有二百余人,绝大部分同志是干部和职员,有分工会,有共产党的总支(下设六个支部),行政上设有七(类)科(人事科、经营科、会计科、工程科、秘书科、技术科等),都由大厂(总厂)长领导,还有大厂(总厂)党、政、工、团的领导组织;大致情况就是这样。因为不是个具体生产单位,不知是否成立管委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如成立,以谁为首? 八 在我们邮局来说,局长应任管委会主席(也可以说是当然的),那工会主席和科长(指省局长来说的)是否能为管委会的当然委员呢?管委会成立后,局务会议是否即取消?如果取消局务会议,科长再未当选为管委会的委员,那科长又如何能根据局长的意图来工作呢(成立管委会前,科长参加局务会议)? 九 总厂、分厂都没有管委会,我们工作的环境人数很多,是否也能成立管委会? 一○ 有些工厂管委会委员,行政干部(当然委员)占了一大半,工人、职员选出的代表,只占三分之一,这样对吗? 一一 管委会委员应该怎样分工? 一二 日常生产任务上的一些问题,是必须通过管委会讨论,还是由经常组织解决呢?我们这里有一个“执行委员轮流制”,每星期换一次,召集会议,都由这一个人负责,这是否合理? 一三 工厂管理民主化在工会方面有什么任务? 一四 有一些问题如改班、改学习时间等,管委会已经决议实行,结果又拿到工会小组讨论,一直到今天,还没有结果。那么,管委会的决议还算不算决议呢? 一五 不是委员的工人在管委会开会讨论问题时可否参加? 一六 常委会是怎样的组织形式?假如工会主席又是行政主要负责人时,可以不可以另选一个委员参加常委会? 一七 假若管委会之委员为十七人,常委会的委员应设几人? 一八 有工人反映行政不给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因之情绪低落,这些同期是不是工会应该负责任? 一九 检查生产的工作,管委会怎么下手? 二○ 在一个企业内,预设一个工厂,整个企业有工会委员会,工厂有工厂委员会,那么当工厂成立管委会时,管委会中工会主席的当然委员一职,是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席出任呢?还是由工厂委员会的主席出任? 二一 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工人、职员选举产生之委员,是否能由普选产生? 二二 在选举工厂职工代表会议与工厂管理委员会委员时,临时工有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三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是否即是该厂之工人代表大会?两者有何不同? 二四 工会委员做为职工代表会议之当然代表是否妥当? 二五 职工代表会议可否选举该厂工会之委员? 三、文化教育问题 二六 我们的“业余学校”已经开课了,有些人要求排出一个钟头的生产时间来学习,怎么办? 二七 “业余学校”是否也分学期?每周上课次数有无规定? 二八 “业余学校”学员编班,是按生产单位好?还是按程度好? 二九 现在都说学习文化重要,是不是说以后就不要学政治和技术了? 四、工会组织问题 三○ 湖南工人报社在讨论党员预备期当中,发生关于成份问题的争论。情形是这样,谭学源(“源”字不清,见原文p31),现在负责做发行工作,已参加脱离生产工作一年多。他原是电信局的报务员,干了有七、八年,家庭一无所有,全靠他的父亲和他本人的薪水维持生活。我们在讨论中,一部分人认为他是脑力劳动者,应该是职员,因为工人与职员的根本区别是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分;另一部分人认为他是依靠技术,使用机器(电报机),是有技术的,应该为技术工人。这里不明白就是到底报务员是技术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他是职员呢?还是工人? 三一 关于职员加工人的成份区别问题,在电信局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以往我们填写人员成份报告表,总是用报务员、机务佐、线务佐、技术员、会计员、营业员、事务员、行政主管人员等职务与资格来代替。每接到有关机关要“职员”与“工人”人数报告表时,就感到无法填写。工人日报五月十九日第二版《答济南工人报社吉林同志问》中指出:报务员因是脑力劳动者故划为职员(见前题——编者),这就解决了我们一部分问题。但我们又联想到人工电话交换室中负责值机的话务员,营业处负责办理电报电话营业收发与册报工作的人员,各种机线工作单位中担负技术指导而同时又经常拿着工具和维护机线工人一起在机械线路上操作的技术员,以及修养室中办理障碍测试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登记障碍、写派工单、弄卡片等工作上,另一部分时间是做机器测量工作),像这些人又应该算做工人呢?还是职员?在一个没有直接从事电信器材生产或修配工作的电信局,而同时又没有大的工程建设任务,因而亦无更多机务线务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这种局子,基本上是在现有机线设备基础上从事维护机线,以便顺利传达话报工作,在这当中,脑力劳动占着很大成份,我们能否把它当作从事工业品生产的工厂一样看待,一般地提出劳动生产竞赛的口号?能否用“工厂”的概念来观察它的工作设施和步骤(如一定时期生产多少产品,降低多少成本,超过多少定额等)。以上各点请示为盼。 三二 有一部分工人,从前是零散的小手工业者,现在有七八个人,合股经营,自己劳动,自己分红;但是资金不足,由政府帮助一部分贷款,他们纯是出卖商品。请问他们是工人还是独立劳动者?又如合作社内的工人,自己劳动,自己入股,自己分红,也是以出卖商品为主。像以上两种人是否可以参加工会?有些人谈到只要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及半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合作社,就不必管劳动与分工等情形如何,都算工人,都可参加工会,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三三 有一辆车的工人,是不是“独立劳动者”?能参加工会吗? 三四 一家私营铁工厂,在经理之下设厂长一人,他从前是在本厂做工的工人,后被厂方提升当厂长。他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把工厂包来的活计,分开给工人,并指导工人怎样去做,不再参加体力劳动。而他仍是每月领取工资(但较全厂工人都高),不与资方分红。请问像他这样的人,是算资方代理人呢?还是算工人阶级? 三五 阳泉大西庄等村,有些小窑,是几个人合伙开采的,也没有资金,完全以自己的劳动力为股本,简单的工具也是自己的,采煤后卖钱大家均分。像这些人是不是可以成立工会?如果成立工会,他们的文教费和保险金怎么办?像这样的小窑,有时也出危险,以至伤亡。如果出了危险以后,因为本窑没有资本,他们的辅助费和抚恤费怎么办?是否要在平时有订出一地从各小窑拿出一点保险金,到时自工矿区或以区域为单位,作为一定的开支和调剂? 三六 宣化县分散的手工业很多,当把木匠、铁匠行业中被雇佣的工人组织起来时,有两个铁匠东家,再三要求入会。他强调说:我虽然雇三个学徒,但我自己也参加劳动,既然说“劳动创造世界”,为什么不让我入会?怎么办? 三七 在小县城里,有些独立劳动者,已参加了共产党,但因不是工人成份,不能吸收参加工会,他们就提出:“共产党员还不够会员资格?!”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三八 有两个问题请你们答复一下;(一)遵化县马兰峪的金矿工人,是否可以参加工会?他们的生产方式是很多人在一起挖,工具自带,有一人算一人,挖一天算一天,那天有其他工作也可以不去,有空了再继续挖。挖出的金子,由一个代表去金矿局出卖。分钱时按出力大小和懂眼的内行与否,有所区别;有的就是一人算一人的平均分工。他们绝大部分是以此为生活的。(二)滦县金家山及其他山的石工,是否可以参加工会?有的山有主,有的山没主,附近很多石工和灾区农民成千成百的去打石头,打下的石头,由他们的合作社统一出卖给铁路局,除过开支,所得按劳力大小技术高低分配(有主的山也不向他们要任何代价)。 三九 新浦内河有四十多只小民船,以运输为主,现在暂归海员工会领导。因为船小,每船只有四五人,两三名船员,但他们多数是父子爷们自己上船,用外边的船员不多。而父子爷们是分居过日子,船归他父亲,主权也归他父亲,他们在船上同其他工人一样干活。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儿子是否可以参加工会? 四○ 我们这里雇了四百名临时工,工作期限是半年,他们是否可以参加工会?是否可以编到临时工会小组? 四一 建筑业(瓦工)工人大部分为零散工人。但现在有的工人招收徒弟,一次竟招收三、四十人,定三年学满。在三年内,徒弟工资按小工待遇。一般说在二年内,就按大工使用,但学徒的工资,仅略高于小工,或就按小工付给工资。这种情形是不是封建剥削?如果这个师傅是工会会员的话,工会是否应加以制止? 四二 有个做醋的工人,和该店经理是亲戚,他的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挣多了就多给点,挣少了就少给点,他是否能参加工会? 四三 资方的亲戚或经理的儿子能加入工会吗? 四四 商店中之职员、练习生、杂工、伙夫、有工资的代理经理等人,是否都是店员? 四五 旅店业内分茶水钱的工人,和没有固定工资而以分红和年节馈送为主的人,算不算店员? 四六 在饭业中,有的是几个人合股组成的,工具是他们自己的,也没多大资本,店员工会要不要组织他们? 四七 小理发馆里的理发匠,不雇学徒,本人可以参加店员工会吗? 四八 乡村市镇能不能成立镇一级的工会?按苏南的实际情况,有些市镇反较城市为大,工人也较城市为多;为便利工作起见,较大市镇成立镇一级的工会是有其必要的。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系统与工会关系问题的决定》中所说,地区总工会的最低一级是市、县总工会,没有谈到可以成立镇一级工会。盼予解答。 四九 《关于店员工会几个组织问题的决议》上规定,店员组织范围,包括凡从事商业的工人、职员在内……但在括号内仅指出公私金融、贸易及酒业、浴塘、旅馆等,到底应包括哪些行业,很不清楚。如食品店、浴塘等过去属店员工会,后来又属于手工业工人工会,到底应属哪个系统对呢?还有合作社参加店员工会对不对呢?请把店员工会的组织范围具体指示一下。 五○ 公营粮机、商店中的店员,是否归店员工会组织?如归店员工会组织,用何名称? 五一 理发工人工会,究竟应归店员工会来领导?还是由手工业工人工会来领导? 五二 只给看客(商人)介绍运输货物,和代替老客负责保管货物的转运货栈,应归店员工会组织?还是由搬运工会组织? 五三 茶叶业与国药业在后作坊干活的,有时也到前面来,但主要的是在后作坊做活,这样的算店员?还是工人? 五四 上海已成立了印刷业工会,在这当中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书店报馆的编辑、记者,是否也要参加印刷业工会。因为据我了解,有些编辑、记者这样说:“印刷业工会是印刷工人的事,与我没关系!”这样说对不对?请答复。如果这些人不参加印刷业工会,又应该把他们组织到什么工会里边去呢? 五五 报社、书店成立起出版印刷业工会以后,应该怎样编工会小组?按生产单位编好呢,还是把编辑、记者和印刷工人编到一个小组好? 五六 “工人业余学校”的专任教员,应该参加什么工会? 五七 挑担子到向乡下焗锅补碗的人,是不是独立劳动者?他们能否加入工会? 五八 水上的渔监民,他们自己有船,自己打渔自己卖,这样人是什么成份?他们能加入工会吗? 五九 宁津县柴胡店文兴石印局内有个学徒,今年才十五岁,是否能参加工会?参加工会有无年龄限制? 六○ 具备一种职业身份的工人,是否可以参加不同性质的另外一个工会? 六一 私营工会中的税务驻厂员,能参加该厂的工会吗? 六二 在国营贸易机关内,除掉少数伙夫外,大部都是供给制,这样的人要不要组织在店员工会里面?贸易机关内的经理,是否也要参加店员工会组织? 六三 有几个人,本来是饭业店员工会的会员,后来,他们每个人拿出几袋面,成立个小饭馆子,像这种人还算不算会员? 六四 有一家澡塘,一共有三十几个工会会员。现在这些会员,每人都有股份,没有工资。那么,这些人还算会员吗? 六五 一个被解雇的工人,是不是还保留其工会会籍? 六六 我们柜上有一个工会小组长,选举的时候,因为没有真正实行民主,才选上他。但他当上组长后,工作不起带头作用,有时还在档上作些反动宣传。拿这次认购公债来说,他不仅不去动员别人买,别人去动员他,他还骂人。像这样的组长能否罢免重选? 六七 失业工人集股组织生产,取名生产小组,组内成员都参加生产。他们过去都是工会会员,工会是否还能按会员来领导? 六八 国营企业的正副厂长为选为工会委员是否能够当工会主席? 六九 私营工厂企业人事科长能否加入工会?根据上海劳动报去年八月十三日第十三期所载:“代表资方行使职权,并握有解雇工人之权力之高级职员,像经理、副经理、人事科长和主任,不是以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高级职员,不得加入工会。一般高级职员没有损害职工之行为,经群众同意后,可以加入工会。”但根据工人出版社出版之《工运问题一百个》中第三六条又说:“高级职员不肯参加工会,有他们的自由……还是主动的找他们谈,劝他们参加工会……。”从这两个文件中看来,是否矛盾,或者是哪一方错了。也可能是一个指私营,一个指国营之分别,或者是过去与现在不同了。请予解答。 七○ 店员工会的组织,有哪些组织系统? 七一 酱园、油店、肥皂、烟行等行业内,前面出卖成品,后面带作坊,像这类行业,是组织在手工业工人工会的组织内?还是组织在店员工会的组织内? 七二 代替国家收买棉花的棉花行(资金是国家的,私人出劳力股,赚了钱就分红,赔了出损失),是否归店员工会组织?他们雇的学徒、伙夫、工人,是否算店员? 七三 私营商店代替国营商店销售,或代其他私营商店销售,所有职工都是赚钱分红,赔了不管,像这种情况,是否也由店员工会去组织? 七四 工会干部和会员犯了法律上的错误,公安和司法机关是否能不通过工会,就加以逮捕和扣押他们? 七五 国营、私营商店中的店员是否可以分开组织?我们的感觉还是分开组织的较好,因对他们的领导与教育等工作内容,多半是不一样的。 七六 工会每隔多少日子改选一次? 五、工会工作问题 七七 国营商业中的店员工会,我们在去年没组织起来,并且,对它的领导也没有明确的目标,不知它的组织机构、领导方法与领导关系及工作内容,都是些什么? 七八 我们的店员工会成立了,但由于过去缺乏这方面的经验,我们不清楚店员工会应该作些什么工作?请费神作复。 七九 国营金融、贸易等工会,我们感到没有活动内容,下面工会干部和会员也这样讲,因此我们不知道到底应做哪些工作? 八○ (一)我们工会自从成立以来,一般会员漠不关心,怎么办?(二)对某些消极会员是否可以取消他们的会员资格? 六、劳资关系问题 八一 私营工厂中的工人,仍然受着资本家的剥削,但许多文件又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资本家是我们的朋友。既然他剥削我们,就是我们的敌人,为什么又说是“朋友”呢? 八二 女工或女职员,生育前后的休息时间应该是多少日子? 八三 某商号因经营业务没落,想自由转业或歇业,可以吗? 八四 资方歇业以后,财产怎么办?如无力给遣散费,应如何处理? 八五 今有几点疑难问题,请解答:(一)某商号将歇业,歇业时,该不该给工友遣散费?(二)我父亲是该商号的股东,我在该商号当伙计,并且和父亲早已分居另过,像这种情形,遣散费的待遇是否要和其他工友一样?(三)我想加入工会,不知可以不? 八六 其私营企业解雇职工时,按规定给了职工遣散费。后来,他们又在该企业恢复了工作,但又因减缩生产,有的职工又被二次解雇,像这种情形还给不给遣散费? 八七 月薪工人和计件工人被解雇时,也同样给遣散费吗? 八八 雇佣期满,解除契约,给不给遣散费? 八九 今有两个问题请给予解答:(一)工厂无力经营,暂时停工,资方向劳方要求停支工薪,仅供伙食,以度难关。如日久天长不能开工,应如何处理?(二)短工和计件工人,平日没有工资,忙时则加班。如工厂歇业时,对这些人应如何处理? 九○ 有一商店经理,无理解雇工人;听说工会有抗议权,不知用什么方法向经理提出抗议? 九一 劳资争议的解决手续怎样? 九二 (一)在协商、调解和仲裁期间,劳资的关系应该怎样?(二)违反协商原则,控告可以吗? 九三 “手艺工人”与“职工”的分别在什么地方?报上说:“职工每天的劳动时间以八小时至十小时为原则,而手艺工人、店员、学徒则按旧例”,为什么? 九四 潍坊市医业现在正订立劳资集体合同,对于商店内职员、店员的区别,很不明显。又,何谓练习生?练习生几年以后才能升为正式店员或职员? 七、工龄与厂龄问题 九五 有的职工从敌伪统治时期到现在,一直在一个工厂里做工,他们的厂龄,应该如何计算? 九六 有的职工在解放前,曾一度离开本企业工厂,解放后又回来了,他们的厂龄怎样算法? 九七 总厂的企业管理机构和其所属各厂之间,随时调动职工,这些被调动的职工的厂龄,是否一直计算下去? 九八 工厂因特殊情况(如受战争影响),被迫停工,以后复工时,在该厂工作的职工,计算其厂龄时,是否要将其原来厂龄计算在内? 九九 有季节性之工厂,如制冰和冰棍厂等,职工每年只能做三四个月的活,他们的厂龄是否要按全年计算? 一○○ 大同煤矿工会在计算厂龄(本企业工龄)时确定:(一)参军前在本企业之职工,其参军前之厂龄,参军军龄及现阶段厂龄(共三个时期之工龄),都算厂龄(本企业工龄下同);(二)参军前非在本企业之工人、职员,得自参军之日起算厂龄;(三)革命干部怎样算?我们不敢十分肯定。只是把参加革命工作以来的年限(连续的)算做工龄呢?还是算做厂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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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句话 《工运问题一百个》出版后,颇受读者欢迎。现在我们又搜集了百来个问题汇印为第二本,名为《工人运动问题第二集》(以后将陆续编印第三第四集……),供大家参考。这些问题,大都是在工人日报上登载过的;但这回付印的时候,又经过了很多的修改。因此凡本书所载解答如有与报载原文不同的地方,望读者能据此本改正。再则,这些解答,大家如发现有不妥之处,亦望来信商讨,以便逐步把我们在工人运动中碰到的问题解决得更好。 编者 一九五○年七月 | #1 #2 #3 #4 #5 #6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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