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书目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1957年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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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被告人已被拘留,必要证据齐备,并且公诉人提出要求,州法院、(在布达佩斯为市法院)、军事法庭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就应把关于简易审判的现行法令中的条款应用于犯有或企图犯下以下罪行者:

(1)谋杀和预谋杀人;

(2)纵火;

(3)抢劫;

(4)抢夺与入室行窃;

(5)涉及无证持有武器与爆炸物、非法使用武器与爆炸物的罪行;

(6)蓄意破坏供水、天然气或电力设施,或由政府法令宣布为维持人民生活所必不可少的设施;

蓄意破坏公共交通设施,或国防所需的设施;

非法进入或闯入此类设施;或以任何方式蓄意干扰此类设施的工作;

煽动或号召他人犯下此类罪行;

只有在被告人企图造成大规模停产或以其它方式造成严重危险的情况下,本条列出的罪行才适用于本法令;

(7)企图危害交通;

(8)建立反对人民共和国或反对人民民主国家制度的组织,并参加此类活动;

(9)叛乱;

(10)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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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简易审判的罪名,应判处死刑。法庭在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节之后,可以用无期徒刑或十年到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来代替死刑。然而,即使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不是根据现行法令接受简易审判的,但按照法律规定可判处死刑的,不得判处少于十年的有期徒刑。

《匈牙利公报》2

76.htmindex.htm78.htm


  1. 原文为“第五条”,应该是笔误。 ↩︎

  2. 《匈牙利公报》(Magyar Közlöny)是匈牙利政府的官方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