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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在中的矛盾

作者: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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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在中的矛盾 #1 #2 #3 #4 #5 #6 #7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康德的先验辩证法   理性为人提出令其足值敬重的义务命令,人却在其身上感到一种针对所有义务命令的强烈的抗衡力量;这种抗衡者是他的诸需要和性向(inclination),即被他总括在幸福名义下的完全满足……就此,一种自然的辩证法就出现了,即这种倾向反对严厉的义务法则及其有效性,或者至少会怀疑法则的纯粹性和严格性,并且在可能的地方使之更加符合我们的意愿与性好。 第三节 在我们作为自由的行为者和属于自然界的存在者之间的矛盾   一、康德对该矛盾的解决   ……服从某些规律的现象事物(作为属于感性世界),与独立于那些规律的事物或自在之物,二者之间一点矛盾都没有。它必须用这种两重态度来思考自己,关于第一方面,这在于意识到它自己是通过感官而受影响的一个对象(object),关于第二方面,这在于意识到它自己是一个理智存在……(……属于那个可理知的世界)。   对于康德解决该矛盾的尝试,可以作三种解释。一是康德设想有两种存在物,一个“现象的人”和一个“本体的(noumenal)人”。这个解释由这个观念引出:“人”属于两个世界,一个是现象世界,一个是可理知世界,或者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本体(noumena)”的世界。   二、康德的解决方案所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康德的目的论判断的辩证法   一、康德对目的论判断的辩证法的解决所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康德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   思维的那个“我”如何能够区别于直观自身的那个“我”(因为我还能够把直观的其他样式表象为至少是可能的),而作为同一个主体,又能够跟后者相等同;所以,我如何能够说:“我,作为一个理智和思维主体,就我被给予了[作为其他事物或者]超出在直观中[被给予我自己]的那个[我]的我自己的意义上,把我自己作为一个被思维的客体来认识,可还像其他现象一样,仅仅如我显现给我自己的那样,而不是如我对知性来说所是的那样,来认识我自己”。—这些问题所引起的困难恰恰就是我对我自己来说如何能够是一个客体,更具体的讲,一个直观的和内感知的客体。   可以仅仅通过选择对立面中的一方来解决这个矛盾吗?康德十分强调,被认识的那个自我并非自在的自我。他同样强调,在任何对于我正在思维的东西的说明中,术语“我”指涉的是一个先验的意识主体,而不是一个经验给予的主体。指涉先验主体的术语“我”应该是“非规定的”(indeterminate),也就是说,不去具体规定任何关于自我的特殊事实。但在一个具体的自我叙述中,术语“我”也不得不指涉经验的自我,或被表象的自我。术语“我”在功能上如何区别于其他指示术语,这一点并不清楚。其他指示语也一定同样履行着双重职责,既指被观察的经验客体,又指“超越性(transcendental,先验的)客体X”,即由现象所表象的自在之物。   就我的方面来说,当我最切近地进入我称为我自己的东西时,我总是无意中发现一些这样那样的具体感知,如热或冷、光或影、爱或恨、痛或乐。任何时候我都不曾没有感知地意识到我自己,除感知外从未能够察知任何东西。   由此,当我内省时,我似乎并没有“抓住我自己”,而且当然没有抓住作为内省者的自己,这个自己跟被内省者相对置。康德似乎很看重休谟的这一观点,自我意识就像观看一出戏,其中:   几个知觉相继露面,行进,再行进,消逝,并混入姿势和场景的无限变化中。   尽管如此,在我们的自我意识中依然存在着一种连续性,休谟说它引导我们捏造“一些新的和不可理智的原理去把诸客体联结起来”。对休谟来说,心灵在同时性中的“简单性”和在异时性中的同一性是对一种联合的统一性的错误表象:   我拿灵魂跟任何东西比较,都不可能比跟一个共和国或联邦比较更合适的了,在其中,若干成员靠统治和服从的交互纽带联为一体,并产生出其他个人,他们在它的诸部分的不断变化中繁衍着同一个共和国。   然而,当他努力将心灵的“联邦”中的“统治与服从的交互纽带”还原为只是相似和连续的关系时,休谟并未充分运用这一类比。所以,用休谟自己的术语来说,我们把统一性和连续性归因于我们自己,这种倾向的客观基础似乎过于单薄。康德的立场似乎是遵循休谟在心灵和“联邦”间所描画的这一类比,他对于可以构成其统一性的东西则有一个更令人满意的分析。 第六节 黑格尔对矛盾的肯定   一、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   所以,这是最大的不一致,一方面承认知性只能认识现象,另一方面又主张这一知识是某种绝对的东西,当有人说:认识不可能走得更远,这是人类知识的自然的、绝对的限度……一个缺点只有在被知道或被感觉到是一种限度时才是一个缺点,而与此同时,人就超出了这个限度。   黑格尔所赞同的是:现象的知识,或者仅仅采用“知性范畴”所从事的思维,达不到真理。然而,黑格尔指出,康德的错误在于认为现象知识的有限性在于它们仅因我们的意识形态而有效,好像“……我们所思维的东西是错的,因为思维它的是我们”。现象知识的有限性一定内在于它所采用的概念。黑格尔认为,现象知识的有限性在于:它所使用的概念坚执于“诸规定及其相互区分的固定性”,并把各个具有如此特征的事物视为自足的(self-sufficient),视为“自为的持存(subsisting)和存有(being)”。   这些二律背反的问题,不仅仅是论证的主观部分摇摆于一组根据和另一组根据之间;它的助益其实在于表明,知性的每一个抽象命题,如果只依照其给定的样子来对待,自然会转向它的反面。   但是,黑格尔反对康德解决这些矛盾的总体策略,康德认为这些矛盾发生在“知性”的观点转向其反面之时。二律背反并不限于康德所挑出的那四个:“在所有对象中,所有表象、概念和理念中,都可以发现它们。”而且,康德把这些矛盾看作“理性的幻象”,从而是理性而非世界自身成为它们的根源。黑格尔宣称,这将背叛“对这个世界的事物的温情主义(endearment)”。并且这又导致一种“二元论”,它的:   ……根本缺陷通过这种不一致呈现出来:那在前一环节被认为是独立的、随即被宣称为不可统一的东西又被认为是统一的。正当该统一被宣称为真理时,立即又有宣称说,真理毋宁在于:这两个环节,在其统一中对它们来说其自在存在作为其真理性已经遭到否定,只有当它们被分离开时,才有其真理性和现实性。   对道德陈述和道德准则而言,这一点可以借自由和必然的辩证法来说明。例如,要说一个人犯谋杀罪,我们就需要说确实发生了一宗谋杀案,并且是故意的。该谋杀案,作为一个自然事件,必须被归到自然的规律之下,而康德认为,谋杀的意图涉及无条件的意志决断:要么去谋杀,要么自主地控制谋杀倾向。由此,人的行为只能被理解为自由自觉的能动性(agency)和一种从属于自然规律的特殊现象。但因为我们无法认识任何关于我们之为自由自觉的能动者(agents,行为者)的特殊事实,故而我们无法承认任何特殊行为既是我们所意欲的结果,又是先前事件不可避免的后果。一个人的现象行为同时也是其背后的理智体的“标志”和不可透视的面具。   现在,如果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知性关系立刻被扬弃在这样一个理念中,那么在由此再度出现的矛盾中,目的就会被解释为一个原因,它仅仅作为一种表象,即作为某种主观的东西而实存;由此,目的的特性也就被宣称为一个仅仅为着我们知性的判断原理。   总之,黑格尔所抱怨的是:康德承认,只有认定理性能动性现象涉及自然的和理性的这两种相反的成分,我们才能理解它,但与此同时,却通过分离这两个方面来解决理性能动性所涉及的矛盾,让它们看起来一致,但其后果却是它们不再具有显而易见的联系。 二、辩证法抑或双真法   要注意的基本要点是,二律背反不仅发现于从宇宙论提出的四个特殊对象中,它们还显现在每一种类的对象中,显现在所有表象、概念和理念中。领会这一点,在这一方面去认识对象,属于哲学沉思的本质;这一性质构成了把它自己宽泛地规定为逻辑的辩证环节的东西。   然而,当黑格尔说矛盾是有限事物或那些其“概念”(concept)与“实存”(existence)彼此相左的事物的特有标志时,他好像又收回了这一声言。   反之,辩证法就是一种内在的超越,在其中,知性诸规定性的片面性和有限性被描绘为它之所是,即它们的否定。每一个有限的事物都是这样—它自身的自我扬弃。   根据对辩证法的这种本体论解释,所有的有限事物都是以人类主体为模型,这种主体被认为是在一种被体现的(embodied)生命中所实现的自主的合理性。要实现自主合理性的筹划,这种体现既是必要的手段,又是障碍或限制。现在,我们不能将一种确定的自由合理性跟它的体现分离开来,并且假设这种理性的存有可以完美地得到体现,而不是被其现实体现的生命所扭曲。因为黑格尔认为,合理性从现实的体现中取得确切定义或最终规定,因而跟体现不可分割。我的筹划由于其实现于我被体现的生命中而获得确定的形式。这不仅是因为它们不得不适应那体现所提供的手段,诸如一个人所具有的手的数量。它也是这一事实的结果:我的价值和经验都不是已然形成的样子,而必须不断向前发展,这也是在被体现生命的每个阶段都超越其最初的给定形式的结果。   三、黑格尔对矛盾的“扬弃” 第七节 马克思与“实在中的矛盾”   商品的进一步发展并没有取消这些矛盾,而是提供了可使矛盾获得运行空间的那种形式。一般而言,这就是实在矛盾(real contradictions)借以得到解决的方式。例如,把一个物体描述为持续落向另一物体并同时持续飞离它,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种运动形式,其中,这个矛盾既被实现又被解决。   在唯物主义的框架内,对于实在中存在矛盾的主张,至少有三种可能的解释方式。第一种秉持这种立场:实在是可以用矛盾性术语加以真实描述的。这可以是一种直截了当的双真法立场,把矛盾性陈述当作矛盾性实在的恰当的内在化;或者可以是一种限定的双真法立场,其中,矛盾是作为在一个给定层次上可用来描述实在的概念资源之局限性的结果而出现的。这也可以跟泰勒归之于黑格尔的立场相结合,即有限的诸思维形式的矛盾被预设在解决这些矛盾的更适当的形式中。唯物主义双真法的各个版本,都或多或少地认为概念是对实在的适当的概念化(conceptualisation)。   一、可变性与矛盾   它在对现存东西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它的否定认识、对其必然灭亡的认识;因为它把每一种历史发展形式看作是处于一种流动状态、处于运动中,并因此也就去抓住它的暂时的方面;因为它不让自己被任何东西打上印记,其最本质之处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马克思在此明显是在暗指黑格尔关于“限有”(the finite)的本体论,黑格尔曾用十分相似的术语勾勒过相关观点:   ……每一个有限的事物都不是稳定而终极的,而是可变的和暂时的;这就是关于限有(the finite)的(那种)辩证法,借此,限有暗中以非其所是的样子,被迫超出其自己直接和自然的存有而突然变成它的反面……(辩证法的)原则符合(上帝的)力量的理念……所有的事物……都是注定的;在这样说时,我们就有了一种辩证法的景象:它被作为一种普遍的和不可抗阻的力量,在它面前,任何事物,不管它相信自己有多么安全、多么稳定,都不可能持久存留。   黑格尔说,在每一个有限的事物中,它的“概念”跟它的存在处在冲突中。在活的事物中,这一点显现为这两方的冲突—一方是为了生命无条件的奋斗,另一方是在那个奋斗的具体实现中的内在的必死性。现在,如果认为被用来如此陈述矛盾的那些意识范畴带有太多的神秘包装,而将其抛弃,那么,活的事物中的“概念”和“实存”间的矛盾,就显露为活的事物维持生命的倾向和其死亡倾向之间的冲突。 01.htmindex.htm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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