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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工人廿一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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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的曼 资料来源:十月评论 1980年10月 第七卷 第八、九期合刊(总第48期)

下列为波兰格旦斯克罢工工人张贴于列宁船厂壁布板的二十一点要求的原文。每点要求旁列者为与官方达成的协议。

一:(要求政府)接受由它认可的“国际劳工组织”第八十七项协议所规定的工会自由,容许工人组织独立于党和雇主的自由工会。

:波兰政府同意工人在不把工会用作政党、挑战共产党统治的前提下,有组织自由、自主的工会的权利。

二:保证工人有罢工的权利。保障罢工者和其帮助者的安全。

:政府答应将会把这保证写于年底新修订的工会法之内。(波兰工人首次获得集体谈判权;今后,若集体谈判破裂的话,工人有权罢工) 。

三:实现由宪法保障的言论、出版自由,不迫害独立出版者,大众媒介应反映各种信仰。

:政府说其确有尊重人民的基本自由;只能同意大众媒介不应攻击信仰者和非信仰者。

四:重赋权利予因七○、七六年工潮而被剥夺工作及因信仰而被开除的学生;释放所有政治犯,终止因个人信仰而施的压迫。

:政府答应释放政治犯和学生复学,但要求罢工委员会提供名单。

五:传播媒介须报导“厂际罢工委员会”的组成及要求。

:政府答应会报导完全的罢工结果。

六:实施挽救国家危机的如下方法:给公众了解社会经济形势的全部真相;让社会所有阶级和组织参与讨论改革对策的机会。

:政府基本接受这项要求。

七:以工会中央局基金发放工人在罢工期间应得工资。

:政府同意发给罢工期间全薪。

八:每工人增加二千波币(约为二百六十五元港币),以补偿近期的高涨物价。

:月入少于三千五百元者波元者(约460港元),获增薪一千元波元(约132港元);高于上述收入者获增五百元波元(约68港元)。

九:保证工资随物价增高而自动调整。

:政府原则上接受要求,但具体办法容后讨论。

十:食物应充分供应国内市场,有余才出口。

:政府接受要求。

十一:降低“商用品”(COMMERCIAL)的价格,和压制用以套取外币(HARD CURRENCY)的所谓内销出口品的买卖活动。

:政府答应稳定和划一国家商店和商业店(COMMERCIAL SHOP)的供应品的价格。

十二:应以资历而非是否党员为选拔管理人员的标准。应以下列方法消除秘密警察、普通警察和党机关的特权:划一家庭津贴;废止特别商店,等等。

:政府否认共产党员有享有特权的情形。

十三:(在搞好市场情况前)发行肉类配给证。

:政府答复,倘有短缺,会发行该种肉票。

十四:妇女退休年龄应减至五十岁、男性减至五十五岁。或不问年岁,凡妇女工作三十年、男性工作三十五年即可退休。

:政府会与新工会共同研究适当的退休金;考虑降低劳动强度高的行业的退休年龄。

十五:退休金、年奖应等量于工人所付劳动。

:政府说会研究。

十六:改善医疗服务和工作环境。

:政府非常同意需要改善,并答允增加护士薪酬。

十七:提供合理数量的托儿所,幼儿园给在职母亲的孩子。

:政府同意增加幼儿园的数量。

十八:供给三年的全薪产妇假期作育儿之用。

:政府同意产妇假期的三年计划如下:首年全薪,次年半薪,第三年同第二年计算方法,但以二千波币为最高限。

十九:缩短候屋时间。

:政府承认房屋短缺,答应缩短等候时间。

二十:交通补助费从四十波币增加至一百波币。

:政府同意。

廿一:将星期六应列为休息日。对四班制、或全日制(二十四小时)工作的工人,政府应以增加假期或其它有薪假日来补偿他们的损失。

:政府答允在年底前提草议交新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