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欧洲资本主义的农业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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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文(即《欧洲前工业化时代的农业阶级结构与经济发展》)中,我曾指出,社会财产体系一旦建立,就会给经济发展过程设定严格的界限和整体的发展模式。因为人们总是倾向于给经济行为人划定一个有限的选择范围(实际是十分具体的策略),以便于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再生产——即维护自己所拥有的社会经济地位。基于此,我认为,人口和商业(它们一直以来都是关于前工业化时代欧洲长期经济发展的权威解释的核心因素)发展的长期趋势唯有与特定的、历史的社会财产关系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相联系,才能获得其(与收入分配和生产力发展相关的)经济意义。在不同的财产结构和不同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条件下,相似的人口和商业趋势(及其相应的生产要素价格模式)就会呈现出十分不同的机遇和风险,并且引发迥然不同的回应与反响,与之相伴随的还有全然不同的经济发展整体后果。事实上,正如我所力图表明的,在风格各异的欧洲不同地区,由于不同的财产结构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相同的人口和商业趋势往往会导致极其差异化的经济后果——不仅涉及收入分配的长期趋势,也包括生产力发展与否的整体模式。因此,阶级结构的建立、发展和转变的相对自主的发展过程,就必须被置于关于前工业化时代欧洲经济长远发展所做的任一解释的核心位置。
我的立论出发点是:封建社会财产体系为收入分配建立了与众不同的机制,尤其是为生产发展设立了特定的界限,这将会导致经济停滞与退化。个中原因,大致莫过于该体系会将一些进行自身再生产的策略强加给社会主要阶级成员(封建领主和持地农民)。但从经济全局来看,这种体系又与成长需求相悖。特别是,再生产的两个方面(即封建领主利用超经济强制手段榨取剩余和农民通过生存资料的生产再生产自己).会阻止生产单元的完全专门化、系统的剩余再投资以及常规的技术革新的普遍出现。这种再生产结构的系统性后果(特别是鉴于长期人口增长的趋势),就是导致劳动生产率的内生性长期下降,以及大规模的社会经济危机。
我认为,相应地,欧洲最初之所以能冲破这一(程度不同的)自给自足体系,也取决于阶级关系的双向发展,即一方面是封建领主借以榨取剩余的超经济强制体系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则是农民持有土地权的削弱,或者可说是任何能使农民得到土地所有权的趋势的夭折。这种双边发展所带来的后果便是一种新的社会财产体系的出现——特别是在土地问题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在这种新社会财产体系之下,生产的组织者和直接生产者(有时他们是同一类人)第一次深刻地感受到,借助于一个在总体上有利于生产力持续发展的经济活动过程来实现自身的再生产,既是也是。因为在新体系下,生产组织者和直接生产者不再以直接方式(及非市场化方式)占有再生产资料和生存资料(特别是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因此,为了维持自身生存他们只好在市场上进行买卖活动,除此之外别无选择。这就意味着他们不得不通过降低成本来开展竞争性的生产活动。于是,通常情况下,他们必须尝试着最大限度地实现生产专门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积累,以及最大限度地实施创新。从总体来看,他们有能力取得成功,因为通过超经济强制手段榨取剩余的体系已不复存在,与此相关的是,直接生产者也被迫与他们原本所拥有的生存资料、自由劳动力、土地以及(以最获利方式结合起来的)生产资料之间分离了。特别是“地主—资本租借者—雇佣劳动者”体系的出现,为农业转型奠定了基础,与此相应的还有发生在英国近代早期的经济发展重大突破。而在同一时期的欧洲大陆,以农民所有制和通过超经济强制性榨取剩余(法国的税—官体制1和东欧的农奴制)为特征的社会财产体系却固若金汤,这也正是造成当地农业停滞、退化和普遍的社会经济危机不断发生的根源所在。
综上所述,我认为,认识并且系统分析欧洲封建制度下各个地区不同的阶级形成的长期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正是这些表现各异的过程严格地规定了地主—农民阶级斗争的不同形式和结果,这对于正面临着封建生产和财政收入普遍危机的中世纪欧洲而言,是一个带有鲜明地方性特色的问题。正是这些各式各样的财产关系在接下来的历史发展中展现了欧洲经济的演变,这些(不同地区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形式,来源于中世纪后期的封建君主制复辟和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又和封建君主制复辟相伴而行,共同造成了欧洲发展的巨大地区性差异。
这一解释的核心要素已遭质疑。首先,我所说的欧洲封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就面临着巨大挑战。M.M.波斯坦、约翰·哈彻(John Hatcher)和伊曼纽尔·勒华拉杜里已重申其人口中心论的观点(即他们坚持认为在前工业化时代的欧洲,长远的经济发展取决于人口的发展)。盖伊·博伊斯尽管对人口论模式持批评态度,但他认为我所提出的关于封建经济发展和阶级结构的论断是武断的,尤其是缺少对他所谓封建主义“经济运行法则”这一概念的全面充分阐释(特别是不理解他自己提出来的“封建税收下降率”概念)。
其次,我对差异化发展所做的解释,也遭到了诸多质疑。质疑者认为我忽略了中世纪后期封建君主税收危机以及与之相伴随的阶级冲突,忽略了在欧洲不同地区存在着风格迥异的财产关系这一事实。海德·旺德(Heide Wunder)(和波斯坦、哈彻一样)对我所主张的关于农奴制为什么会在东欧出现而在西方衰退所做的解释提出了挑战,与此类似,博伊斯、帕特里夏·克如特(Patricia Croot)和大卫·帕克(David Parker)也对我关于英法两国财产关系的不同演化过程(即在英国出现的是农业资本主义,而在法国却出现的是与君主专制相关的农民所有制)所做的解释提出了质疑。
最后,我的这一观点,即正是基于不同的财产体系(一经确立),近代早期欧洲各地才得以形成具有质的差异性的长远经济演化模式,也引发了激烈争论。我曾主张,强制性的农奴制对东欧经济演化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有害的影响,我想我的这一观点已被广泛接受。可我的另外一个主张,即在法国出现的与君主专制相关的不断加强的农民所有制,相较于在英国出现的资本主义社会财产模式来说,对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更为不利的看法,却不幸遭到了来自不同角度的质疑——包括来自克如特、帕克、勒华拉杜里和J.P.库珀(J.P.Cooper)的质疑。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将一一回应上述所有异议,以期就欧洲封建主义的演化和欧洲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问题提供一个更加完整而全面的阐释。在下文的第一部分,我将再次尝试展开我所指出的人口论阐释模式的错误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则将就封建社会经济长期演变提炼出一个更为全面而系统的研究方法,并继而证明该方法能够更好地抓住欧洲不同地区中世纪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和封建危机的本质,而这却是人口论阐释模式和博伊斯的“封建税收下降率”理论都无法做到的;最后,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我将对前文中所提到的批评与指责做出直接回应,为大家呈现出我所认为的近代早期出现于欧洲不同地区的不同财产体系之根源何在,并且向大家解释为什么这些财产体系事实上是决定其后经济发展道路的核心要素。
我的立论基础旨在批评“人口模式论”即那种将欧洲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长远经济发展趋势单纯归结为人口的发展的理论。这种一直十分流行的权威观点(同样流行的还有“商业化模式”,近年来似乎已逐渐式微了。而为了完成我的论证,我并投有(如波斯坦和哈彻所指责的那样)试图去“贬低人口的作用”也不是要贬低贸易增伏在“推动经济……变革中”的作用。2我的论证(至少从广义来看)是从人口论模式所描述的可接受的民期经济主要趋势开始的。当然,我也没有试图去挑战新马尔萨斯人口论与李嘉图式发展模式的内在一致性和逻辑性——其十分严格的限制前提。显然(我当然知道)我自己理论的出发点也是与人口变化密切相关的农业发展“两阶段大循环”。面临停滞落后的生产技术,人口的增长会导致这一大循环的“上升阶段”的到来,即相对于劳动力来说的土地支出的不断增加、相对于制造业来说的食物价格的不断上涨,以及人均产量的不断下降(有时也可理解为劳动生产效率的不断下降)。然而正是在上述条件下,人口过剩局面最终会自动修复,人口增长趋势因此会减缓并出现逆转。由此便开启了一个人口自此不断下降的新趋势即“下降阶段”的到来,其典型特征就是土地—劳动力比和相对生产要素价格呈现出与先前阶段(即人口“上升阶段”)相反的趋势。这一“两阶段循环”模式在中世纪后期(1100—1450年)的大部分欧洲地区普遍盛行于整个经济领域之中,并且一直支配着欧洲绝大部分地区直至近代早期(1450—1700年)。我并不打算去否认这种两阶段循环模式的存在,而是决意要去探究新马尔萨斯人口论和李嘉图式发展模式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是由人口论的阐释者所提出来的,他们实际上在用这一模式解释收入分配、循环波动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经济不发展状况的长期模式。3
关于收入分配问题,没有人会否认,在一个生产力增长潜力遭到严格限制的经济环境中,人口增长很可能会带来相对于劳动力来说的土地支出增加、相对于制造业来说的食品价格上涨(反之亦然)。波斯坦和哈彻列举了无数案例以“证明”这种关联性在中世纪欧洲的确存在,这样看来,似乎我所例证的正好与其相左,而事实却是:我当然没有否认这种关联性的存在。我的观点实际是:人口分析理论在解释社会各阶级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时已然出错,因为该分析模式注定要回到要素来解释各阶级的收入分配问题。为此,他们不得不把阶级关系的演化纳入人口发展模式之中,但我却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此外,为了避免陷入理论僵局,他们又不得不用一种特别的方式来引入阶级关系,以覆盖收入分配的发展趋势——而这种收入分配发展趋势正是他们的人口论模式所不能解释的,这当然是在回避问题的实质。
我认为,因人口变化而引起的相关要素匮乏性变动,只有在参照了不断变化着的社会财产关系与不断波动起伏的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前提下,才(可以说)能真正影响中世纪欧洲的收入分配(就像事实所发生的那样)。因此,任何由人口因素所引发的相对要素匮乏和价格变动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显然都严格取决于地主和农民完全占有的相对土地数量。正是由于这种配给制度决定了地主和农民从土地—劳动力比中所能获得的潜在收益。当然,就中世纪大多时期而言,很多土地既非完全被地主所有,也非完全被农民所有;而是由农民”持有”土地(但却遭受着地主的剥削)——这在理论上一直保持不变,但在实践中却往往波动起伏(土地确实是由农民持有,但地主却按照惯例收取租税)。人口变化对(基于上述习惯地租制度下的)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的影响,如果真的存在的话,将完全取决于农民是否能够成功地将习惯地租固定下来,或者有赖于地主是否有能力改变固定地租。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农民会获得几乎全部土地财产,收获土地上的大部分收成;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地主会(相对于同等数量的土地来说)以低于、等于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即由市场决定的地租水平)来征收地租。地主之所以能这么做,全仰仗于他们所一贯拥有的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权,以及把这种权力付诸实践的欲望。再次强调,这种分配(这一次表现为强制力),建构了因人口而变的市场因素的重要意义。
为与先前的考量相一致,人口论者不得不在不同程度上将剩余榨取或阶级关系视为其人口中心论中的一个附属性变量。为了根据人口趋势来解释中世纪欧洲收入分配的变化,他们不得不(或明或暗地)证明人口的发展不仅决定了相对要素匮乏和物价,而且决定了权力和财产的分配。正如波斯坦和哈彻在他们的文章中一再认为的那样,这些人口论者断言,13世纪人口的增长不仅会带来相对于劳动力来说的高地价,而且也会增强地主对农民征收赋税的能力(农奴制加强的表现),且从更一般意义而言,这会让英国的贵族地主更加富有。4随后他们论证说,中世纪人口的减少不仅决定了相对要素匮乏和物价的反向运动趋势,而且决定了西欧农奴制的衰亡。5
我想重申的是,只消通过简单的案例就可驳倒这种论断:正如我在丽文中所提到的那样,在欧洲不同地区,即使同一时期大体相同的人口发展趋势也会伴随收入分配上的相反趋势。在12、13世纪后期人口的升趋势中,英国发生的转型在总体上对地主反对、压制农民来说是有利的,而使这一切成为可能的正是地主财产的增加(固有地产和新增地产)和地主权威的增强(地主强行向佃户征收传统赋税能力的增强)所形成的合力所致。但在法国,相同条件下收入分配的转型却与英国截然不同,法国的转型对农民反抗地主来说是有利的,这一局面则是由地主权威的弱化(农民税赋固定化)和地主对财产的控制权的减弱(领地规模缩小)所共同造成的。在中世纪后期的人口下降阶段,西欧所发生的转型对于农民反抗地主的长期进程来看是十分有利的,农奴制的衰亡就是这种转型的最有力表现。然而,从15世纪起,在东欧尤其是在德国东部,所存在的恰是与上述转型结果正相反的发展趋势。6
很明显,波斯坦和哈彻反驳的不仅是上述论断的内容,而且还有其整个方法和“逻辑”。他们修辞味儿十足地反问:“布伦纳是否认为除非能在完全不同的环境中导致完全相同的后果,否则的话,任何一种偶然因素都将无法证明其正确性?”7其实要回答他们的问题很容易。如果被归结为起因的要素(人口的增加或减少)在极其相似的环境中产生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就收入分配而言),那么波斯坦和哈彻真的还会认为这样的历史性阐释是完全充足的吗?还有,波斯坦和哈彻真的认为12世纪和13世纪后期法国和英国的乡村地区不适用于对比研究(鉴于这两国的乡村结构如此相似以及其演化如此紧密地相互缠绕,我提出了对比研究的设想)?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他们的文章中,波斯坦和哈彻(虽然有点奇怪但确是事实)曾试图借鉴我的主张,即认为13世纪的法国和英国虽然具有类似的人口发展趋势,但却形成了法国北部封建地主权威的衰落与同一时期英国封建地主权威的巩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局面。这样一种鲜明的对比是揭示“‘矛盾’过程的更好案例”即意指比我所援引的案例更好8,但其实,这不过是我所使用过的两个主要对比案例之一。9同理,波斯坦和哈彻敢始终如一地断言,在中世纪后期,德国西部农奴制社会的衰退和德国东部农奴制社会(于15世纪)的兴起这两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差异太大以至于难以进行比较吗?我认为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后者只是在近期才作为前者殖民扩张的对象而进行发展的,两者实际上拥有十分类似的社会经济组织原则。正如波斯坦在他场合所指出的那样”在德国征服其他民族并逐渐定居的早期阶段,德国西部和德国东部之间的社会差异主要体现在细节和程度上,而不是在本质上10。
之所以要进行上述对比分析,关键当然并不在于挑战人口的增减(因相对要素的匮乏和价格的决定性变化)会带来社会问题并给整个中世纪(甚至更民历史时段)的地主和农民带来挑战与机遇这样一个事实,而是要否认仅凭供求因素的变化本身就可以决定收入的分配结果这一论断。人口论者有时也不得不(只是以暧昧的方式)承认这一点。因为他们的确偶尔也要参照(未阐明的)阶级关系的发展来解释收入分配的发展趋势这一相对于人口发展趋势而言更加令人费解的趋势。事实上,波斯坦和哈彻也曾在论文中委婉地指出,人口论者“没有坚持认为,持续增加的人口注定会导致农奴制的加强和人口的减少直至消亡”11。既如此,自然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即:人口的增减才会(或者不会)具有这种决定性作用呢?我认为,提出这个问题就已意味着承认了仅凭人口因素本身不足以解释收入分配问题,而是要对前工业化时代欧洲的农业阶级关系之演化进行系统梳理。12
在解释经济停滞长循环时人口论者所遇到的难题或许会和他们在解释收入分配问题时一样棘手。没有人会否认,面对不断下降的劳动生产力,持续的人口增长迟早会引发人口和资源之间的失衡——直至人口贫困、饥荒和死亡。因此,人口过剩会导致一种补偿性的人口急剧下降、土地—劳动力比的颠覆性逆转以及一轮新的人口增长趋势的重新开始——这是一个包含着两个阶段的自我修复型循环模式。从其前提条件来看,我们没有理由去挑战这一循环模式的内在逻辑性。也没有人会否认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某些时段,西欧大部分地区的农业都表现出这种两阶段的大循环特征。然而,人们却会质疑马尔萨斯人口论模式是否适于解释这一农业大循环的具体环节。
首先,人口过剩的实际表现是与收入及财产分配(乃至未垦土地的获取)密切相关的。根据地主占有土地以及榨取农民剩余的程度,人口会相应地通过如下两种方式从(所谓的)峰点开始下降:其一,直接方式,即因地主的非生产性使用而导致的农民消费的锐减;其二,间接方式,即借助于投资和技术革新而实现的农民劳动生产力提高所需的潜在资金的丧失。波斯坦和哈彻认为这种赋予人口增长峰点以阶级属性的做法是令人困惑的,因为人口过剩无论如何最终总会出现(在中世纪的历史条件下)。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不同地区的地主和农民之间在权力和财产上由于分别处于不同的权衡关系之中,因此人口增长所导致的人口过剩会发生在不同人口密度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段,并引发迥然不同的社会经济后果。13
其次,马尔萨斯的人口机制曾被当作稳定调节机制,据说它可以实现劳动人口和社会潜在资源的有机结合(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但事实上,在前工业化时代的欧洲,它却无法胜任这一任务,因为那时的生产和分配严重受制于地主和农民间的剩余榨取关系。因此,社会经济系统的运行不只是实现劳动人口(及其需求)与潜在产量的有机结合,同时还要将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剥削来的剩余和不直接参加劳动生产的统治阶级的需求有机结合起来。此外,根据人口论模式,在其他条件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人口过剩的反向循环而带来的)劳动人口减少自然——致实际劳动人口数量与潜在的产量相匹配。但事实上“一直保持不变”的“其他条件”并不存在,直接生产者数量的减少同时也会减少封建地主的收入——因为在既定的剩余榨取率下,地主的收入水平会随农民生产者(佃户)的数盘而变。因此,面对人口的不断下降,地主为保持(或增加)收入,就必须尽最大努力从每个农民身上攫取更多的剩余,地主们彼此之间也会进行争夺(通过抢劫、战争等类似手段)。最终的后果(至少是潜在地),就是导致生产力崩溃以及人口的进一步急剧下降,而不是重返以往的平衡状态。
事实上,从14世纪中期开始,欧洲大部分地区的人口下降并没有像马尔萨斯人口论所说的那样为经济复苏创造条件。在收入和纳税佃农数量不断减少的重创下,地主诉诸增加税赋(通过地租和税收的方式)和挑起地主内部战争的方式来保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一做法削弱了农民的劳动生产力,并引发了更大规模的人口减少,最终导致不断的倒退,而不是马尔萨斯所说的调节修复状况。此外,至少在部分地区,人口数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保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直至很久以后稳固的经济发展才得以最终恢复。正因为在中世纪后期马尔萨斯模式的调节论表现不力,才使得勒华拉杜里提出的农业大循环论显得如此在人瞩目——但这似乎已超越马尔萨斯人口论模式的解释范围了。14
最终,由于人口论者没有植根于经济倒退和经济发展理论来解释其农业大循环,所以他们既不能对他们自己所区分出来的经济萧条的具体形式提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也不能对超越常规经济增长的创新因素(不断推进的生产专门化、资本投资和技术革新)提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换句话说,他们无法向我们解释为何生产力不发展的马尔萨斯前提在整个一段历史时期内都是正确的,而后却突然不灵了。当我们发现农业大循环上升阶段的主要特点就是相对食品价格上涨及为那些进行专门化生产、投资和技术改进的人们提供利益增长的潜在机会,马尔萨斯模式的缺陷就表现得更加清楚了。这种由人口因素所引发的市场刺激并没能在13世纪和14世纪的早期或是16世纪和17世纪早期的欧洲大部分地区导致一个生产性的后果,但却在近代早期的英国激发了农业革命。15何以解释这种差异性呢?用人口论来对此进行解释的可能性又有多大?
勒华拉杜里在他为《布伦纳之争》所写的文章中指出,他的人口论模式适用于整个西欧。16可同时,他又承认近代早期的英国确实与马尔萨斯人口论相背离,这似乎是相互矛盾的论断。为澄清起见,勒华拉杜里于是指出,他的“稳定发展模式也包含着一个以农业资本主义为导向的线性趋势”17。可他却从没有详细论述该“趋势”的源泉及其表现为线性发展的原因所在。他曾承认,封建君主的行为有时也在为经济发展创造社会条件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方式就是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以便构建更大规模的统一农场。18若真如此,那也只是提出了问题而已。因为在15世纪之后的整个欧洲大陆,封建君主们其实会采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应对大体相似的人口状况,并未出现以资本主义为导向的“线性趋势”。首先,在东欧,他们最终把农民变成了农奴,从而进入一个受到严格限制的发展轨迹。19其次,在法国,正如勒华拉杜里在其他场合告诉我们的那样,尽管乡村兼并商倾其所能地大量收购土地,但农民的土地产权大部分还是完好无损的,土地分化胜过合并趋势20,专制主义同时也有所发展。这就使得业已建立起来的(最终导致严重人口危机和生产危机的)生产力不断下降的中世纪生产模式得以不断循环往复。最后,在英国,为了削弱农民所有制,封建君主们所直接采取的行动确实为类资本主义农业结构的出现铺平了道路,从而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总体经济的发展。看到这些具有差异性的发展方式,人们很快对勒华拉杜里的“线性趋势”论提出质疑,同时人们还会问,为什么面临着类似的情况和问题(即在中世纪后期的人口减少以及随后的人口、贸易和工业发展的情况下,近代早期的欧洲生产者都面临着如何保护和提升各自地位的问题),封建统治者分别采取的是截然不同的解决方案呢?我认为,这不可避免地提出了封建欧洲不同的阶级构成及其背后的权力斗争问题。可对于勒华拉杜里来说,这样的研究方法已被扫地出门了。“最终”,他写道,“这一体系会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冲突的影晌则是微不足道的”21。
在反驳我所强调的阶级或财产关系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式时,勒华拉杜里指责我误导性地把“经济”和“政治”因素混为一谈。用勒华拉杜.里的话来说,我在论及“剩余榨取或统治阶级”时所采用的是一种“将权力(政治)和剩余价值(经济)简单等同的做法”。与此相矛盾的是,博伊斯则显然又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出发对我的主张进行了一番类似的指控,即指责我的主张是一种“政治的”和“唯意志论的”马克思主义:对阶级斗争这种难料之事全神贯注的研究阻止了我对封建社会经济“运行法则”(即他所谓的“封建税收下降率”的识别。22然而事实上,我的核心观点却是:“经济”与“政治”之间的“融合”(从非严格意义上来说)是独特的、构成性的特征。这在以下的事实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即统治阶级进行再生产的“经济”条件(生存活动所必需的收入,包括农民的一贯臣服),依赖于一个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剩余劳动的体系——且该体系是以超经济的(“政治的”)强制性为特征的。继而,借助于手段的体系也会不断——与因农民对生存资料(包括土地、工具等)的占有所导致的生产力的发展既相关又有冲突——这为欧洲封建经济的演化提供了必不可少的重要理解线索,即有助于我们理解导致劳动生产效率不断下降的农业及人口发展的具体模式;有助于理解非生产性工业生产和交换的独特模式(其主导形式就是为满足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求而进行的奢侈品生产与交换);有助于理解各种危机的具体形式——它们分别体现在生产力(包括人口生产本身)的衰竭、封建税收的减少,以及向封建君主制的倒退等——及其在不同的地区能否或以何种方式被不同形式的社会生产体系所取代。
中世纪(直至近代早期)欧洲经济的主体特征,一般来说,就是通过农民对其基本生存资料(如土地和生产工具)的“占有”来开展生产。“占有”(possession)在这里是加了引号的,因为其本来含义已发生了变化甚至走向了反义(表现为封建财产的条件性特征),成为封建社会发展的要核所在。农民实际上的确持有一部分相对稳定和无产权争议的生存资料,因此他们自身的再生产也就无须封建地主的经济干预或是生产性支持。结果造成,地主只能拥有“其他”土地(领地)的所有权,而这对于想从农民身上榨取更多剩余的地主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在没有经济强制性的条件下,农民只需在地主的土地上劳作以换取工资或给地主缴纳一定的土地租金就可以了,然而为了使租金得到安全的保障(也就是让农民交出其劳动或者产品的一部分),地主不得不控制农民的人身自由,于是地主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地位得以对农民直接行使某种权力。23
农民所有制(实际是“农民‘占有’”)一方面会因为农民共同体势力的不断增强和农民流动机会的增加(尤其是无主的、未开垦土地的大量存在)而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会因国家治理权的分裂而得以实现——国家治理权分裂是封建领主制度的典型特点,即个体领主自治权的加强和所有权的多元化趋势。封建地主在政治上的自足性与他们于中各自掌握的直接实施强制于段的权力之间又是相冲突的,于是国家治理权的分裂引发了封建领主间的竞争,阻碍了他们彼此之间的合作。因此,封建领主们就不得不在(多少还是)较为稳固的基础上施与农民一些小块土地,以此刺激农民耕种土地并缴纳赋税。即便如此,由于个体领主所有权的分离,治理权分裂的国家也还是给农民保障其全部财产的努力设置了障碍。这是因为,为了能够保护自己的小块土地免受其他地主的威胁,农民不得不接受特定地主的“保护”。可见,农民所有权最终受制于封建地主的权力。实际上,当各个封建地主手中的权力积累到一定程度,特别是当他们(作为一个阶级)能够减少彼此之间的竞争和加强合作(进而克服由国家治理权分裂所带来的影响)之时,他们就能够增强自己的统治力量,甚至会威胁到农民所有权。因此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封建地主(既作为各个独立的个体又作为一个阶级)在租赁关系中施行权力的和是不断变化的(这典型体现在他们针对农民施行的政治司法权的特点和效力的不断变化上),正是这种变化塑造了他们作为统治阶级的身份,继而也标志着整个生产体系的发展。
应该立即强调的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封建统治阶级的确已经可以无须依赖形式上的封建协议(该协议以超经济的强制性为基础——仅仅基于其对土地的所有权,甚至都没有独占权)就能从农民身上榨取剩余。当农民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足够的土地来保证自己的生存时,他们中的一些人除了租赁更多的土地或作为雇佣劳动者把他们自己租赁出去以外,别无选择。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将自己创造的一部分劳动产品无偿地交给(让波给)封建地主阶级。
这一状况似乎也是人口增长的自然结果——这种人口增长至少是自1050年之后的欧洲农民所有制的典型特征。在某些条件下(暂不考虑由外因引起的死亡和疾病等因素),人口膨胀率取决于人的结婚年龄(因为人类的生殖能力几乎是不变的常量)。而结婚年龄又继而取决于组建家庭的必备资源尤其是可耕土地的获取。鉴于农民所有制及其相应的(潜在)持有权细分(这二者都将取决于封建地主阶级势力的大小和封建地租的轻重程度),家长就会把自己所拥有的土地看作是整个家庭延续下去的根基,子女们也渴望尽早得到一块(更小的)属于自己的土地。于是就形成了相对早婚的西欧模式,这种模式似乎巩固了中世纪较高的人口增长率——即便面临(与租地极端分化相伴随的)经济机遇不断减少,它也不会发生多大变化。24其长期结果就是出现人口过剩,并导致土地需求的不断上升,封建地主因而不必诉诸超经济的直接控制手段就可从农民身上榨取更高的租税。
即便如此,以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或可称为受人口条件限制的剩余榨取活动依然会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且也只能为封建地主的持续霸权提供一个不确定的长远基础。理由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人口增长所导致的农村半农民阶级(或半无产阶级)出现的方式和程度,将会导致阶级间(基于现有土地分配方式之上的)收入分配形式的改变——所谓现有土地分配方式,即地主占有(相对的和绝对的)土地(即封建地主能够自由收取经济租金的领土)的程度,与农民占有土地(惯有土地)程度之间的对比。可这种分配方式却未必是有利于地主的。另一方面,如果地主的收入单纯依赖的是他们所拥有的土地财产(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剥夺农民劳动及其产品的手段),那么人口过剩就是他们顺利征收租金(不论他们拥有多少领地)的必备保障。若如此,封建地主的收入在人口急剧减少的情况下就会遭受致命威胁。的确,在中世纪后期几个相继出现的历史关键时刻,不同形式的欧洲封建统治阶级都遇到了如下两类困难:一是与人口增长(12、13世纪)相伴随的土地(领地)资源的匮乏;二是因人口急剧下降(14、15世纪)所导致的地主更加难以从其所拥有的土地中获取收益。上述状况表明,地主最终还是要依赖制度,即让他们得以从农民身上榨取剩余的超经济强制手段来维持自身的再生产以应对人口和生产危机,因此,地主们也会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重建(或改组)这一制度本身。
总之,将“政治与经济同一化”(沿用勒华拉杜里的话),恰是为了准确描述封建社会“剩余榨取阶级或统治阶级”的典型特征以及了解他们进行封建统治的根基所在。因为在整个中世纪直至随后的近代早期阶段,封建统治阶级的生存和再生产都取决于超经济(“政治”)手段,借此地主得以从农民生产者手中榨取必要的剩余(“经济”)。这种超经济手段最初表现为封建地主阶级对传统佃农的司法管辖权(即强行征收租税权),后来则表现为官方财产权(即分享集体收入和国家税收)。
此外,仅仅通过博伊斯所提出的所谓“经济”公式就想掌握封建经济的整体演化是不可能的。根据这一公式“小规模生产和大规模财产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必然会导致“(封建)税收率下降”。博伊斯认为,以小农所有者(“小规模生产”)为主导的生产体系直接(“经济地”)决定了借超经济强制手段榨取剩余系统(“大规模财产”的衰亡。这种决定作用,具体说来是限制长期“分化”的地主“在封建君主制的框架获得各种赋税收入”的能力。然而这一公式却具有严重的片面性,并因此最终也是误导性的。25
特别是(正如我将要揭示的)随着阶级关系封建体系的“政治”性建构,它就会把一种超经济的动力机制强加在整个封建经济演变过程之中。地主所能榨取到的,自然也就受农民生产能力的限制了。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正如博伊斯所言,以农民为基础的生产活动深刻地决定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即剩余榨取系统的发展依据的是其自身的逻辑,即是说,在很大的程度上,该系统可以在不参考农民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发展特别是作为地主不断增长的需求的一个变量,它源自地主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相对于农民阶级而言)和自我保护(相对于其他地主统治阶级而言)的需求。一旦地主榨取剩余的系统受到了以农民为基础的生产的限制(的确,最终它会受到后者的限制),那么前者就一定会对后者实施限制甚至控制。其结果就是,封建经济发展表现出一种双向、矛盾的互动过程,它存在于(生活资料生产所必需的)不断发展着的生产体系和(通过超经济强制手段获得非生产性消费的)不断发展着的剩余榨取系统之间——通过生产体系,农民旨在实现自身的再生产并为家人提供生存保障;通过剩余榨取系统,地主旨在进行自身再生产(既包括个体再生产,也包括阶级再生产)。
因此,我的出发点(而这也正是波斯坦和哈彻所反对的)就是:整个生产的阶级结构(财产结构)——建立在封建地主利用超经济强制手段榨取拥有生存资料的农民生产者的剩余的基础之上——是生产效率不断下降的根源,最终也将是封建主义各种危机的根源所在。与我的上述观点相反,波斯坦和哈彻却声称,引起生产效率不断下降的原因是”主导技术的落后和停滞尤其是庄园投资的不足”26。但这不过是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我看来,这个问题他们并未充分面对),即是什么导致了这些缺陷与不足?波斯坦和哈彻把技术革新的缺乏归结于”新技术供应不足”。但正如他们所说的,如果没有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投资型技术,那么他们对农业投资不足的补偿性关注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即便是一个很低的投资水平也足以维持最高水平的生产。这其实是J.Z.蒂托(J.Z.Titow)的观点,他认为,地主的投资尽管在总收入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对于当时仍处于低技术水平阶段的封建社会来说也是足够的。27无论如何,埃莉诺·谢尔(Eleanor Searle)等人已有力说明,中世纪欧洲其实已经拥有可借助较大规模的投资来使农业生产效率得到不断提高的技术——这其中就包括那些在近代早期的农业革命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技术要素。而且,这些技术在13、14世纪的特定条件下已在实际中得到了,尤其是在英国。因而,我们在此不得不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技术没有得到更加?其中的症结不是波斯坦和哈彻所主张的”新技术供应不足”而是封建经济没有能力充分其可能性。鉴于封建地主运用已有投资型技术的能力是如此之低下,那么农业生产中的低水平投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28
封建财产或剩余榨取系统又是如何限制生产效率更高的技术的采用并借此降低生产性投资(从而把经济发展引向超经济的或”政治”形式)的?起初,他们的主要方法,就是赋予直接生产者(既包括地主阶级也包括农民阶级)以(很大程度上的)自主性,即通过将来促使直接生产者变被动接受市场机遇为主动应对市场机遇。经济的核心环节因此也依然保持着”封建宗法性”。农民生产者(或多或少)在总体上仍然可以直接(通过非市场化途径)获取生产资料(土地和工具)。这就意味着他们无须为了购买生存和生产资料而不得不进行市场活动。因此他们也为了和其他生产者进行有效竞争而部署自己的生产资料,相反,他们的直接生产导向就是进行家庭劳动力再生产。同理,由于地主可以直接占有农民的剩余,因而也就可以直接占有农民的再生产资料,因此他们无须直接面对处于经济压力下的市场竞争,从而也就无须面对降低成本的直接压力。
当然,这并非否认贸易的发展对产量的提高(为了增加交换收益,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产生了重要的刺激作用。因为它的确极大地推动了产量的提高——特别是对于那些能够处置大量剩余的地主来说。然而,即便地主的确为了交换而努力扩大生产(与佃农之间的关系使得他们去进行这一尝试),他们也并非通过利用固定资金和提高技术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而是通过增加农民劳动、增加所征收的赋税总额及种类,或扩大耕地面积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
正如13世纪早期的英国一样,地主有能力对没有人身自由的农民进行直接的超经济控制,此时如果他们想通过增加生产来提高产量,那么他们自然也就会诉诸提高农奴劳动强度的做法了。此间,地主们会尽量避开使用新技术和固定资本,因为对于拥有生存资料的农民来说,他们的劳动都是强迫性劳动,众所周知,这种“非解雇性”劳动很难与对固定资本使用和高技术运用有严格要求(或者必须付出极高的管理成本)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因此,地主们对“无偿”劳动的依赖是有其经济意义的,但这种劳动却不能与新技术投资相结合从而为农业转型奠定根基。29当然随着人口的增长(尤其是13世纪以后),工资骤跌和地价飞涨促使地主用货币地租来取代劳役地租,并在自己的领地上使用雇佣劳动或在市场上进行租售(因为他们可以从这一转换中获利)。但低工资和高地价同样也降低了地主们选择投资型和劳动力节约型技术革新的动机,而偏向于维持旧式的劳动密集型剥削方式(尽管现在已建立在雇佣劳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劳役基础之上);而且投资基金也会更多地用于购买土地,而不是用于技术革新。
领主制与乡村组织化农业之间的纠纷为它们各自的技术革新设置了障碍。地主领土中的小块土地经常散布于公共区域,且由共同体集体负责耕作。领主的土地巩固和扩张企图,因此会遇到来自整个农民共同体的坚决抵制(或是农民个人拒绝卖地)。令人困惑的是,波斯坦和哈彻却对我所说的这样一句话的含义提出了指责,这句话就是“地主会经常面临隶农的退租潮”。其实,当我说这句话时它的准确含义是指:“建立大规模的领地、投资、驱逐原租户以及引进新技术,是一个既艰难又耗资巨大的过程”30。无论如何,共同体或农民所有制的控制力限制了地主对农业生产的重组,他们增加收入的渠道也因此再次转向超经济直接压榨,而不是技术革新。
地主一旦可以成功地通过增加货币地租金额与种类(而不是劳役)来提高收入,他们就会削弱农民改良土地的机会(通过减少农民用于土地投资的资金)。在英国,这种税收体制在13世纪渐渐盛行起来。但同时,农民发展生产力的潜力也因此受到了自身的局限:鉴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有机会租种到小块土地以及可用来进行土地投资的资金有限时,农民进行积累和革新的可能性就大打折扣了。继而鉴于收成的不确定性、食物价格的巨大波动以及经济作物市场的多变性,农民自然会避开各种市场风险。因此,他们的生产活动将主要以满足生存诺要为导向。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会努力从事多种经营,以求尽量在自己的土地上生产出自身生存所需的全部物品,而他们在市场上出售的仅仅是这些物品中的剩余。“生存导向型生产”趋势自然会给商业专门化带来很大的障碍,并最终阻碍了生产转型(即使面临更多的市场机遇)。同时,这种趋势也会极大地阻碍那些想并购土地的乡村财富积累者、富农和地主;因为农民不会轻易地与作为其生存之本的土地分开,除非他们被逼无奈。相反,他们更倾向于把自己的土地财产以继承的方式再细分给子女。事实上,在人口增长的前提下,农民对自己小块土地的再分割在整个农业经济中一直居于压倒性优势(相对于土地合并的趋势而言),这进一步削弱了农业发展的潜力。31
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无论是地主还是农民,都已无力继续推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这是封建阶级生产或财产关系的结果,即它给整个封建经济发展带来了某些限制、可能性和具体条件(该经济发展模式从长远来看,是典型的非生产性的、超经济性质的)。有例为证:生产领域的主要投资首先被用于新的农业“车间”(这是现有生产形式得以扩展的基础条件),而不是用于能带来更多、更好生产资料的劳动设备。旨在开辟更多可耕土地的殖民扩张,事实上是封建发展和改善的一个原型。只要仍存在未开垦的新土地而且人口也在增加,地主增加收入的方乱就只会是:在新土地上安排新增农民从事生产。因为至少这样做可以增加产量,并在冲突最小的情况下改善地主和农民的生存状况。地主可能会因此省去高压统治开销,并从不断累积的地产中,即从连续不断的租金中获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将愿意或能够一直采取这种方式)。
尽管如此,这种形式的发展潜力明显有限。因为可垦土地的扩展程度以及在新土地上所能供养的新增佃农的数量,明显都受制于土地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因此,除了殖民扩张之外(尤其是鉴于通过增加投资和技术革新的手段来增加产量的可能性不大时),封建发展大多倾向于采取内部发展模式——即倾向于在封建体系内部进行财富的再分配,而非财富创造模式。
波斯坦和哈彻指出,封建地主更偏好于购买土地而不是投资于固定资本改进。他们把地主的这种处事方式归因于一种“偏好”,认为这种“偏好深深地根植于封建贵族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之中”32。但这样的回答,不过是一种片面之词罢了。因为偏好土地本身必须被理解为既有阶级—生产关系(至少是部分)所导致的一种结果,它的存在是有其经济意义的。由于为提高土地产量而进行的固定资本或人力资本投资(如上文所示)所带来的收益极其有限,所以地主只把收益纯粹用于扩大领地面积以及加强对生租土地和农民的控制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而且,由于技术改进的障碍同时也延伸到了农民身上,农民也同样表现出对土地的购买偏好(部分是因为投机,同时也更是为了保障生存所需)。换言之,在封建环境下,土地是最好的投资方式。事实上,土地也证明了自己是一种极好的投资方式,即随着人口的增长,带来了一个地价和物价长期上涨的趋势——而且这样的经济也无力回应各种市场信息(以按比例增加产量的方式)。
除了开辟新土地或购买已开垦的土地,地主系统性增加收入的方式,(一般来说)就只剩下通过相互之间的抢夺或者是加强对农民的压榨。因此,盛行于整个封建时期(1000—1100年)的一个长期趋势就是”政治集权”(即更大更有效的军事组织的建立以及更强大的剩余榨取体系的建立),这或可被视为长期经济发展潜力受限的主要因素,且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拓展或改善耕地的替代性方案。鉴于增加生产的种种困难,有效运用强权,(即使是从短期来看)无疑是积累财富的最好方法。
但封建地主(个人或者集体)才能够通过政治集权获得更多社会剩余呢?33之所以要明确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是因为地主个人借以确保其自身再生产(作为一个地主)的强制手段(暴力和司法权——相对于农民来说),同时也会对其他的地主造成威胁。这导致了地主们内部彼此之间的广泛竞争和冲突,(至少从长远利益来看,是这样的)。与此同时,这种”分散的国家主权”很可能会导致混乱无序的后果,这是成功的政治集权必须予以克服的倾向。
首先,(对抗其他地主的)军事力量或者是(针对农民的)司法权的加强,当然需要征集和招募追随者,不言而喻,大多数的招募对象都来自统治阶级内部——通常是他们中的下等阶层。但是为了让这些追随者保持对自己的忠心,最高封建统治者不得不供养、武装和(长期)奖赏他们。最高统治者(就像一个封建大家长)那里就变成了展示慷慨、奢华消费和礼物馈赠的中心。但除了这些,一般来说也十分有必要为其追随者的机会——这意味着稳定的收入来源和与贵族特权相关的封地(或随后的职位)。当然(也是悖论),这样的封地会降低追随者对统治者的依赖性,从而导致一轮新的组织瓦解、分裂和无政府状态。其长期结果就是,进一步的封地势在必行。因此,成功的政治集权必须借助于不断增强的军事力量和司法权威所带来的利益,以支付日益增长的相关开销。政治集权于是也就得以日益稳固和升级——积聚更多的土地和人口以组建更有力的暴力机构,并借此广揽财源,从而为权力的进一步扩张做好准备。
然而,仅仅从量化的角度来理解,政治集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还是一个封建统治阶级日益复杂的自我组织的过程。首先,地主之间需要进行更为广泛而精密的政治合作,以便从日益完善的农民共同体处榨取更多的剩余,并抵消因农民流动所带来的影响。由于农民组织在地理位置上主要分布于乡村或林区,因此地主有效榨取剩余的能力势必取决于地主内部组织的扩展程度以及其内部争斗的相应减少;其次,地主必须有更发达的政治模式来加强对自身财产的保护,这就意味着要颁布和实施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最后,不同地主团体之间日益激烈的竞争要求有日益完善的军事组织和武器装备以作保障。一般来说,因”对外”战争之需(旨在防御或征服)而在军阀(地主头子)领导下的地主组织,为地主内部间的团结提供了的资源。这继而也为加强地主间为保护财产起见而建立更有效的彼此内部合作及其对农民的控制奠定了基础。因此,在整个封建时期,战争一直都是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最大动力。
凡此种种皆表明:封建集权的长远根基在于封建国家的发展——它至少代表着封建地主自治组织的不同形式,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归根结底都会坚持直接掌握(或是将私人财产投资于)强权资源。这并不是说我们一定要拥有一个高级的地主组织,也不是说国家的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而是说,在封建社会的边缘地带(欧洲东部或南部),只要殖民扩张依然易行,地主革新其组织的(内生性)压力就不会太大——相反,这一过程更容易发生在宗主国的原住民区。同时,正因为强大的封建国家有可能成为一种“必要”,所以它并不总是意味着地主能够成功地避免无政府状态(12世纪以后的德国西部就是例证)。需要明确的是,一旦封建地主间出现普遍的无序和竞争状态,他们就难以抵御外部侵犯,对内也会削弱对农民的统治权(这意味着其统治阶级地位的丧失)。封建地主个体或集体在经济上的成功,确实有赖于封建国家的建立。因此从长远来看,更有力的中央政治集权也将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
因此,在我看来,那些坚持给封建主义下了个狭义的“政治性”定义,即将之界定为一种“政府形式”的历史学家,会继而将目光聚焦于将封建社会人与人联系起来的广义的义务和交换关系(严格说来,不仅是主奴关系,而且还包括由赞助人、当事人和家人组成的一个更加松散的联盟),实际上是抓住了这个体系的根本驱动力。34然而,用同样的方式,一些所谓的“马克思主义者”却未能提炼出封建剩余榨取关系的超经济(“政治”)本质所必然具有的“经济”内涵;而那些强调封建机制的浓厚“政治”本质的历史学家有时则忘了:多数封建政府和封建国家的建立,都与“经济”有关,其实就是在“积累”(剥削、流通、分配和消费)农民生产的财富。
在这一背景下,相对于统治阶级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来说,尤其是在政治集权不断扩大的需求驱动之下,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扩张。这促进了基本生产的循环,即用工匠生产的奢侈品和军用品来交换被地主无偿占有的农民生产的生活必需品(食物)。首先,这种建立在城镇(主要集中在讲,兰德斯和意大利北部)工业基础上的社会分工的发展,更有益于地主,因为它借助于不断提高生产专门化从而降低了成本,这就使得奢侈品价格相对便宜起来。尽管如此,从长远来看,这种社会分工形式的发展对于整个欧洲来说是灾难性的。35因为它意味着,在整个经济领域中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正日益失去平衡(原因是,几乎没有来自成长中的市中心的产品“回归到生产之中”,以扩充农民生产者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而且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因不断增长的奢侈品消费需求(与奢侈品不断增长的可用性同步)和不断增长的军需(伴随着军队规模扩大和武器装备的尖端性而增民起来),政治集权化趋势会日益加剧。因此,随着农业经济根基的逐步削弱,取而代之的城市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导致非常严重的分裂与瓦解。
因此,如果封建政治集权的效能确实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要受薄弱的封建生产基础限制的话,那么以下这种情况就依然存在,即实力不断增强、组织管理不断完善的封建国家,会通过不断集中的权力和组织形式得以建立,尽管其所面临的是供养人口的农业生产力不断下降。最终,应政治集权的发展而出现的中央集权的自我发展趋势,不仅会加剧劳动生产效率的长期下降,还会扰乱能使人口与生产相协调的“标准的”马尔萨斯机制。由于农民的剩余有限(实际上也因为人口的下降),地主就会加速建设更有力的工具以便通过强制和战争手段来重新分配农民剩余,这最终会导致经济社会的总体灾难性危机。
无法看清”政治”与”经济”的”融合性”这一封建生产体系的典型特征,是博伊斯和人口论者都具有的重要缺陷。实际上,这一问题在博伊斯和人口论者有关12和13世纪后期欧洲中世纪经济上升阶段以及(如下文所示的)随后的长期经济危机阶段的分析中都有所体现。当然博伊斯和人口论者的研究方法有很大不同,可他们的解释却都遇到了一个相似的困境,目/l他们都没能把各地封建地主用来(在面临农民反抗日才)确保榨取剩余的超经济强制机制(无论是其特征,还是其实力)的不同演化形式纳入自己的考量范围。对比博伊斯和人口论者的分析,我们看到其间的分歧及其替代性选择的可能性。
博伊斯分析封建经济的总体指导性观念,就是他所谓的“封建税收率下降趋势”。在12、13世纪的上升阶段,封建统治阶级从社会总产出中拿走的份额只能呈日益下降趋势(与农民阶级相比)。这首先是因为地主的征税形式日益(定额)货币化,而人口的增长却带来了地价、地租以及食物价格的相对上涨。博伊斯指出,地租率的这种下降趋势促进了经济增长,因为它能促进人口增长和农民租地多样化——尤其是通过开辟新土地(已开垦地)。人口和新垦地的增长曾一度给地主带来了充足的收入,从而弥补了他们因传统固定地租下降所遭受的损失。虽如此,迟早还是会出现这样的最终结果,即殖民扩张的潜力消耗殆尽和农业生产效率低下,而且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物价会不断加快上涨的步伐。地主所获得的绝对地租在某种程度上也因此不得不减少,因为在土地耕种频繁和人口不断增长的条件下,既定地区的增长就无法再对因地租率不断加速下降所带来的亏空给予及时弥补了,于是接踵而来的就是危机。36
至此,我们似乎已没有理由怀疑博伊斯的”封建税收率下降趋势”论了,尤其是当这一趋势论可应用于中世纪诺曼底地区时,就更是如此了。事实上,正如我在前文中所观察到的那样,除了在诺曼底地区之外,这一趋势在12和13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北部大部分地区似乎也有效。此时农民(每年向领主交纳的)现金租税在这些地方都是固定的和世袭制的。而且,除了诺曼底地区,至少在这一时期末期(1250—1300年)的法国皮卡第地区等这些相邻的省份,也同样经历了重要的佃户税固定化(取消其任意性)过程。这些地区的准入费也表现出同样的趋势,即准入费似乎也全都以稳定的比率固定下来了。37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几乎所有这些地区(可征收调节性经济地租的地方)的地主领土规模都是十分有限的——相对于农民的租地(在这里地租已固定货币化)面积而言。根据博伊斯的调查,13世纪诺曼底地区,地主领土面积似乎只占已开垦土地的不到10%的份额。盖伊·方奎因(Guy Fourquin)也在对巴黎周边各个地区的调查中得到了一个类似的结果(lO%—12%)。尽管量化数据分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但显然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情况是十分相似的。38因此,13世纪法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北部地区)的情况正如达比(Duby)所总结的,劳役地租是无足轻重的,所存在的主要就是货币地租,而且以固定货币地租形式出现的传统租税几乎没有因通货膨胀而发生任何大的调节性变化。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地主总收入中的主要份额将来自领土收益,因为与传统地租(来自农民持有的小块土地)不一样,这些来自领土中的地租是可以应物价的变化而随时予以调整的。39然而地主无(或乏)力从他们的传统地租中获得更丰厚的收益,似乎给大部分法国封建统治阶级带来了一个更加薄弱的土地经济基础。结果首先造成债务亏欠,然后是土地抛售盛行。40这也难怪包括博伊斯在内的研究法国中世纪史的学者会发现:不断减少的地租从不同层面导致了13世纪君主专制主义的税收危机。41然而,揭示这一趋势的根源才是问题的关键。
为什么13世纪法国北部地区会呈现封建税收率不断下降的趋势呢?博伊斯告诉我们,这种封建税收率的不断下降趋势已经成为封建生产结构的一部分。在他看来,农民手中“握有一张王牌,即他们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生产过程控制权;而封建领主却被排除在这一生产过程之外,他们所能做的就只是凭借一种超经济手段来实施征税……从长远来看,这导致了经济要素关系向着有利于农民和推动封建税收率不断下降的方向发展”。经济要素之间的这种平衡关系变化在法国农民土地使用权法则(即农民以固定的和传统的费用,世袭式地持有小块土地的使用权租种权)中也得到了鲜明的体现。42
无论如何,这一推理显然是不充分的。我当然也曾指出过,鉴于农民占有其生产资料,所以凭借超经济强制手段获取租金的能力,对于地主的自身再生产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了。但我们必须要问博伊斯的是:为什么就收入分配问题来看,这一系列的安排一定就会(尤其是长期)对农民有利呢?为什么地主在面对农民所有制时就不能通过强制手段维持(甚或按比例增加)其税赋水平(含罚金、佃户税和劳役地租等)呢?43我们赞同以下观点,即起初为了吸引(或允许)农民开垦更多的耕地,地主可能会给农民提供非常有利的条件,但这并不能解释究竟是什么原因阻止了地主适时调整他们业已建立的税收体制或是引进全新的税收体制以维持(或增加)其收入的。地主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手段从农民身上榨取剩余这一长期的封建制所固有的结构性缺陷,才是对上述问题的最好解释,但博伊斯恰恰忽略了这一点。
当博伊斯继而提出他的第二种趋势论时,这一理论缺陷(及其困境)就显得更加严重了。所谓趋势论,指的是在博伊斯看来(虽然有点自相矛盾),封建社会还存在着第二种趋势,即地主(或富农)以牺牲大多数普通农民为代价实施(或合并)。博伊斯认为,这是封建经济处于上升阶段的一种特征。但博伊斯并没有解释这一(或可借规模渐大的领土伺机增加经济地租的)趋势44,为什么没有因(从传统租地中征收的)封建税收率下降趋势而有所冲抵呢?因为我们知道,特别是在人口不断增长(明显会增加领土的单元地租)的条件下,土地的增加对于地主来说意味着土地租金的不断增加,由此将导致的则是与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封建税收率不断下降正相反的趋势。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地主没能充分扩大其领土面积以冲抵因传统地租不断下降所遭受的损失?其实,他们完全可以扭转传统地租收益不断下降的趋势——不管是通过私占新开垦土地作为自己领地的方式,还是通过把原先有固定租户的土地(由农民持有的传统租地)转化为自由租赁地的方式。有必要指出的,这个问题与前一个问题类似,因为它只不过是用不同的方式再次提出了财产分配和阶级力量及其决定作用问题。博伊斯的推理之所以不充分,正在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即若不是地主在原有租税的基础之上又新增大量新佃户税和大规模扩增领地面积,或是他们只征收实物地租(而不是货币地租),抑或根据收成—第七章欧洲资本主义的农业根源来确定税额(而不是确定一个固定的绝对值),那么封建税收率根本就不会下降。事实上博伊斯为上述13世纪法国的所有这些经济现象都提供了相应的例证.
最后,博伊斯想说的好像是:封建地主阶级倾向于维持一个稳定的收入,也允许农民不断增大对生产收益的占有份额。但这就忽略了地主作为统治阶级获得收入的。在没有对地主不断变化着的消费需求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前提下,我们就不能断然判定他们对农民的经济要求——尽管他们完全有能力这么做。但博伊斯没能意识到这个问题,这使他最终得出结论说地主的需求是不变的常量。45这一断言既缺乏经验合法性也缺乏理论合理性。封建地主的需求(及其实际消费水平)在整个中世纪都呈趋势。而且其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也并非偶然现象,是不能被当作”上层建筑”而随便扔掉的,相反,它们事关重大,即反映的是地主必须进行的自身再生产活动(不管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一个阶级)——一言以蔽之,就是建立并不断加强政治集权的必要性。总之,即便我们在中世纪发现了封建税收率不断下降的普遍趋势,我们也仍然有必要去解释为何地主这种现象发生,或者也可以说,为何他们根本无力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
博伊斯的模式看上去似乎很“符合”法国的实际情况,但它却又与同一时期英国的情况完全不符。首先,在13世纪晚期(1279年),英国三分之一的可耕地都被限制在不自由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而且这些由隶农负责耕种的土地皆处于各种专制力量以及潜在的增税控制之下。46相形之下,法国实行的是货币地租(截至13世纪,它神奇地给法国地主带来了收益),几乎六分之五到十分之九的耕地面积都实行的是货币地租(实际上,这些土地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英国的那些只征收少量租金并让农民拥有永久持有权的土地——这样的土地只占英国全部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根据波斯坦的评估,英国佃户总产出中平均50%的份额都被英国地主榨取走了,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根据博伊斯的最终总结):法国地主从其传统佃户的总产出中只获得了9%—10%的收益。47相应地,英国的地主领地(大规模庄园)占据了三分之一的全部可耕土地,这或许是法国北部的三倍,因此,随着13世纪的人口不断增长,这自然会推动租金呈不断增长之势。最后(也与上述情况相关),劳役制在13世纪晚期的英国十分活跃。达比曾对此进行了具体描述(立足于此时英国的劳役制类似于9世纪欧洲大陆状况的角度)。48
就上述英法两国的发展分歧,博伊斯的反应有点令人困惑,但却与他的封建税收率下降理论完全一致。他告诉我们,13世纪的英国—一伴随着它的领地制、劳役制以及它对传统租地的独断征税权(隶农制)——与法国的发展相比“呈现出明显的落后性”49。可虽然它是落后的,却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即最终伴随着封建税收率不断下降和领地规模缩水的必然趋势,英国将会与法国走上同样的发展道路,这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然而,中世纪英国的长期发展趋势,事实上却与博伊斯的观点相左。英国不仅没有步法国的后尘,反而还朝着与法国相反的方向发展。实际情况是:在中世纪经济上升阶段的大部分时期,英国的收入地流进了地主的腰包。人口论者波斯坦和哈彻用这一事实与我辩论:他们声称,并不是封建权力,而是不断增长的人口,通过供求关系法则决定了收入分配方式。50为了完善其观点,波斯坦和哈彻意识到很有必要再次重申一个观点,即这一时期英国封建地主权力本身的增强是与人口增长密切相关的,是人口增长的一个影响因素。51在此我想说的是,我从来没有否认过因人口增加而引发的土地需求的不断攀升,将会使收入分配朝着有利于地主的方向发展(他们已拥有足够强大的权力来依据传统租地价格的变化而改变租金,抑或者是拥有足够宽裕的领地)。52但我确实不认为人口增长本身就能赋予地主上述权力。
正如波斯坦和哈彻自己所指出的,尽管在12世纪人口不断增长,但这一时期农民支付地主的租金一直是相对固定的,这一趋势对于农民来说是十分有利的(这也许就是博伊斯的理论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53然而,从12世纪下半叶,尤其是13世纪开始,伴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却出现了一个与先前发展正相反的逆趋势。封建地主阶级再次成功地获得了从农民身上榨取更多剩余的权力。伴随着大部分农村人口都被划人没有人身自由的人群之列,划清自由农和非自由农之间的界线就具有了法律的形式。而让这些农村人口丧失自由之身的根源,就在于其原先所租种的小块土地的租金支出不断增长以至于佃户无力承担。显然,这种情况在传统定居区更有可能发生(这与博伊斯所意指的情况正好相反)。54最后,在整个13世纪,地主似乎是扩大了他们的领地:一方面通过对现有土地的重新耕种;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把他们认为很难再增加租金的土地变成具有传统土地使用权的领地。55因此,尽管在12、13世纪人口仍保持增长之势,但这一增长本身并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收入分配模式——后者取决于社会财产关系以及阶级间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这似乎巩固了12世纪中期明显有利于农民的逆势,直至13世纪的收入分配模式转向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不自由农民(虽然自由农的处境还不错)。
为了澄清这一点,有必要对波斯坦和哈彻的如下这一令人疑惑的观点提出异议。他们的整个观点内容如下:“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隶农的社会地位和义务的严格限定,或许……有助于保护隶农免受封建地主任意榨取之害。”援引布拉克顿(Bracton)的观点,他们认为,地主对农民的控制权“曾一度延伸到可决定农民的生死,但现在却受到了民法的严格限制”56。然而,这却与事实相去甚远,因为地主几乎不需要这种毫无束缚的人身控制权来帮助其实施在经济上对农民的有效控制。隶农被排除在旨在反对地主,咨意盘剥的皇家法庭保护之外,无疑就是一个明例,而这又恰是这一时期法律发展的要点。因此地主完全有能力把自己的佃农变成不受法律保护的隶农(没有自由的农民),也完全有能力无视来自隶农的上诉(即隶农通过法庭诉讼地主的剩余榨取是不合法的);同时也完全有能力在任何针对自身的冲突中迫使农民转而依靠农民自身及其共同体的资源。57
要知道,隶农制土地使用权使得农民阶级极易受地主任意盘剥的潜在威胁(虽然自由或更自由的土地使用权会给他们带来法律保护和固定税费——受皇家法庭支持)。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一点,那我们就不能够理解在12世纪和13世纪晚期为什么地主和农民之间围绕着农民个体或集体的佃户身份曾发生了如此激烈的冲突。正如波斯坦在其他场合所总结的那样,“总体来说,因土地的日益匮乏和越发珍贵,地主其实必须加强对佃农的控制(对没有人身自由的隶农的控制要甚于对自由农民的控制)。在土地资源日益短缺和庄园农业日益倒退的双重过程中,最主要的受害者仍然还是隶农。”58
因此,如果波斯坦和哈彻所引用的如下案例是想给他们的这一论断,即“13世纪的隶农制土地使用权常会为农民提供保护”提供证据的话,那么我们就很难明白波斯坦和哈彻该如何去论证他们的观点——波斯坦和哈彻所引用的案例包括:共同体内部的没有自由的佃农(特别是其继承人)与外部的自由民相比,他们接管小块土地所需缴纳的费用更低;或者,与其在大块领地上所缴纳的租金相比,没有人身自由的农民在传统租地上所需支付的税费更低。59因为法律并没有为此提供保护,波斯坦和哈彻所引用的以上案例似乎反而为如下论点提供了证据,即,缺乏人身自由的农民有时也能不受地主的压榨。可以料想,农民共同体通常都会做好准备维护其内部成员的利益而不是其他陌生人的利益。也不足为怪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以传统土地使用权方式持有的土地(即使缺乏自由)可为农民抵制地主的要求提供基础(尽管领地或可超出共同体范围之外)。这样的抵制继而会导致传统租地税费的降低(与以市场为导向的类似领地租费相比)。但这都不意味着得到了保护,而仅仅是说隶农共同体有时也会强化传统土地使用权(即维持传统租地)以便对抗地主的任意盘剥(这是一件非同寻常的事)。波斯坦和哈彻其实是想解释封建税收率对于市场的影响,但他们所使用的这些案例却再次揭示出其观点的不充分性,同时也揭示出从阶级力量来源的角度以及阶级冲突结果的层面来调查封建地租演化的必要性。60
有鉴于此,就很难理解波斯坦和哈彻的这一观察结果,即在13世纪,不断增长的“高地租似乎是市场因素所致”了。他们的这一认识与我的观点正好相左,因为在我看来,税收增加所依托的是封建政权(他们似乎也看到了这一点)。除了维护封建地主所有制,这些收费意欲何为?事实上,波斯坦和哈彻所说的不断增长的准入费在这一时期有时会被用作不断增长的佃户税的替代品,这一观点只是强调了地主对农民的司法控制权。61如果没有了封建地主统治权,不管是锢户税、准入费还是其他封建税收(如劳役、继承税和结婚税等等),都将无法征收,更不用说增加了。封建地主权威有切实保障的地方,人口压力有时也会使地主更倾向于从没有人身自由的佃农(佃农的经济出路因土地匮乏而变得十分有限)身上榨取收益。但如上文所示,人口条件本身绝不足以建立封建地主制权威,也绝不会自发生成这种封建税收体制(更不用说带来领地制了)。相反,正因为英国的君主成功地将封建地主所有制强加在农民身上,并坚持实行领地制,所以他们才能从表面上有利但实际却具有潜在灾难性的12世纪及13世纪后期市场环境中获得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进一步来说,如果没有封建权力系统(表现为各种司法许可权,但其实是地主对农民的任意盘剥权),地主就会在实质上丧失其通过传统租地获得收益的财产权。62换言之,通过掌握税收体制(尤其是罚金),封建权力系统给英国的地主们带来了他们各自对土地的终极控制力。的确,13世纪的英国地主阶级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即确立了隶农土地所有权。这就使他们不仅在封建经济上升阶段的有利时刻,而且(如上文所示)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得以确保其优势地位。63
只要稍微回顾这一时期法国北部的发展状况,我们就会最终得以确认:人口增长本身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确保封建权力机制的实现。在法国,面临12和13世纪以来的人口、土地(以英亩为单位)单价和租金的快速增长,地主丧失了他们的封建特权,因为农民成功地实现了封建税赋固定化——含佃户税、罚金以及地租等(此外,作为其间接结果,地主的领土开始实行契约化)。截至14世纪初期,法国北部农民已(这意味着固定的、最低的土地租税和土地继承权)。这与同期的英国形成了鲜明对比,其影响也同样十分深远。无论如何,针对法国的具体情况,博伊斯从中发现了“封建税收率不断下降”趋势,倒也不足为怪。但正如博伊斯(等人)对法国发展状况所做的描述凸显了人口论分析模式的缺点与不足一样,人口论者(以及其他人)对英国发展趋势的描述则凸显的是博伊斯模式的缺点与不足。双方所援引的证据正好都击垮了对方的理论结论。
博伊斯现在又这样告诫我们:“阶级斗争在历史进程中的各种主导机制十分复杂、难以预测,因此不可能是(布伦纳所说的)线性机制——后者不过走的就是一条意识形态捷径。”64但根据上述讨论,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阶级斗争和阶级组织影响经济发展的机制,至少没有博伊斯企图让我们相信的那样模糊;而且13世纪在法国和英国所出现的截然相反的农村分配机制实际上也完全可归结为统治阶级强大而不同的影响。事实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研究中世纪法国的历史学家把13世纪后半叶达致高峰的这一阶段描述为“农民征服”期。65而研究中世纪英国的历史学家则将同一阶段描述为庄园领主制时期。66虽然13世纪法国的领主制收入体系已明显走向普遍性危机,但在英国同期却被视为地主阶级的黄金时代。难道我们还不能把这一差异发展视为不同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产物、不同的阶级组织和阶级冲突所造成的结果吗?这就是要将这一差异问题置于历史“唯意志论”之中,置于令人费解的和无规则可循的“政治学”领域(如博伊斯所断言的)。67在分析统治阶级借以获得其“经济”身份(统治阶级身份再生产)的经济演化过程时,要明白这一经济演化进程是建立在剩余榨取(剥削直接生产者)机制这一明显具有超经济性质(即“政治性”的制度安排基础之上的,因此也就有必要对这一制度安排的发展本身提供系统说明(既然这一制度安排受制于阶级冲突)。
13世纪英国和法国经济演化分歧中的关键问题,并非博伊斯所说的英国的“经济”落后(相对于法国来说),而是英国封建统治阶级“政治”组织的相对发达。英国地主之所以在榨取农民剩余方面占有优势,正因为他们拥有先进的组织性(与法国的地主相比,他们拥有更先进的封建中央集权体制)。事实上,这似乎是封建国家发展的差异问题。因此,我们应当谨慎看待博伊斯所说的“不平等发展”——特别是当他把这个术语和体制的“年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当然,并不是说这一术语完全不适用,而是说该术语会把博伊斯引向线性进化论——在这一理论中,区域内的所有地区迟早都将注定要经历和相邻地区相同的发展模式(随着地租的不断下降),而不会受自己先前发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68实际上,12、13世纪英国封建阶级自治之所以一直“领先”于法国,不只因其起点不同,也因其在该领域所取得的领先水平是建立在欧洲大陆,尤其是诺曼底的发展基础之上的。反过来,法国中央集权制的稍后加速发展,实际上是英国影响下的产物,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英国政治军事压力的一种直接回应。但法国封建中央集权并未紧随英国的模式,而是日益与英国模式彻底背道而驰。可见封建集权机制的发展不仅呈“不平衡”之势,也表现为“组合”趋势,也因此后发发展可建立在先前其他地方的封建阶级组织高度发展的基础之上。
因此,以君权专制为核心的英国封建集权的早熟,当然不只是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遗产。因为该体制所赖以发展的封建“政治”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大征服”前的诺曼人的贡献——诺曼人的政治组织在欧洲是绝无仅有的。其出现无疑与诺曼人的职业身份(如战士和征服者)有关。这尤其表现在封建王朝(大公)对佃农间纷争的有效监管,以及对贵族建立城堡的有效控制和在面临叛乱时对其土地的有力征用。无论如何,君主行政权不只是君主(公爵)意志的简单体现,而主要是整个诺曼贵族集体意志的表达——这为英国封建制随后的发展设计好了蓝图。69当然,应军事征服英国并在英国建立起阶级制度之需,诺曼贵族自治走向了更高的发展阶段。70这尤其明显地体现在英国封建集权制对私人战争的明令禁止上——这在以前的欧洲大陆是不可想象的;同时,在所有租户都要宣誓不仅要效忠于直接地主还要效忠于君主这一新的管理程序以及高度发展的军事义务和组织系统中,也有明显体现。71君主(作为地主头子)当然是所有这些程序的核心,但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力量的大小则体现的是地主间合作的广度与深度。
随后的发展(尤其是在亨利一世和亨利二世期间),大体呈现相同的趋势,即皇权制的强势发展。但君主权力的不断增强反映的则是贵族间团结的日益加强。当然,世袭的君主在封建集权中扮演着毋庸置疑的始作俑者和建造者的关键角色,也不能否认君主(由于种种原因)知道自己与贵族下属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贵族个人或集体)。如果国王的合理行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反映贵族的意志,那说明贵族之间是不团结的。无论如何,英国的封建统治(通过一种互动机制)是按照符合英国贵族利益的方向发展的。为实行全面统治,君主始终严重依赖贵族的支持。封建地主(在地主头子带领下)操纵着英国王室的各级行政管理:从国王的直接下属(元老院)、州巡视法院直至县治安局,以此构成了君主制军事机构的核心,其终极使命就是捍卫王室的财政。因此,建构有效的封建国家既需要贵族的默许和支持,也反映了他们的意志。想建立政权,就必须组织和团结身边的贵族,也就难免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权势。
众所周知,把英国君主(作为贵族首领)和他身边的贵族(这些贵族分别又有自己的下属)对立起来是毫无意义的。在绝大多数高度发达的欧洲封建国家,一个非常强势的君主总是代表着一股极其强大的贵族势力。封建君主政体实际上反映的是封建地主对自身共同利益的(程度不同的)自觉确认,是对调整其多元化的内部关系以成功榨取农民的必要性的一种自觉意识,也是他们自觉意识到了(正如他们所做的那样)在欧洲大陆通过使用军事武力而获得可观利益的做法可能会造成他们与其他封建贵族团体之间的敌对关系。强大的君主政体在英国的发展,因此也就不仅意味着纯粹”政治”的发展,还意味着社会阶级关系的形成,正是这种社会阶级关系使得经济领域内最有效的”积累”成为可能。72
因此,英国被紧密团结的诺曼贵族军事占领后的最初结果,很可能是封建统治的加强以及农民赋税的增加。其典型表现就是:在早期诺曼统治时代,领主“享受到了皇家政府和皇家法庭的帮助,即帮助他们重新得到‘逃亡’的农奴”73。继而斯蒂芬王朝统治下的封建阶级在独立战争期间的暂时解体与12世纪中期农民权益得到显著提升相伴随,也就绝非偶然了。7412世纪下半叶君主制的强势最终得以恢复似乎能从大约同期地主统治农民的力量的重建上得到体现。君主专政的加强在王室法和普通法中得到了最明显的体现。特别是亨利二世时期的立法,即封建贵族通过允许上议院来裁决贵族内部的特权和财产争端来保护贵族的共同利益(虽然王室从未逃离贵族的控制)。以这种方式,封建统治阶级为其内部的每一个成员争取到了私权。而这项立法的另一个积极意义(一项很重要的法律建设)就在于削弱了王室法对于的限制,但同时却将排除在外了。有了君主制政府的保护(特别是对贵族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英国贵族逐渐将他们对农民的专权纳入自己的私人财产权范围。这些依附在土地上的农民都被交付给地主,根据法律规定75,地主可以“随意”处置这些农民和土地。这给地主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支撑,使得他们可以任意提高传统租地和领地上的税收。英国贵族阶级的内部凝聚力也因此特别明显地表现在同期强大的军事力量、解决内部冲突以及控制农民的能力上。“政治”与“经济”因素的彼此依赖性在封建阶级形成期表现得再明显不过了。
上述英国的发展与同期的法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为后者的主要特点则是(由不同的地主所掌管的)诸多封建领地间的割据、冲突与竞争。11世纪末、12世纪英国经历了君主集权的发展,而同期的法国却多以君权的高度分裂为特征,其表现就是:贵族甚或王室阶层缺乏有效的政治组织。76此时的法国,政权旁落在所谓的“大地主”或“城堡主”手中。这一统治形式的出现,似乎依赖于较宽泛(如果仍是地方化)的政治性组织——以大地主及其城堡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范围广泛且行之有效的行政和司法机构。有效的司法权威(以权贵们骑士化的军事武器为依托)似乎为成功掠夺农民(相当于从农民身上榨取传统租税)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基础。与此同时,那些被达比称为“本地地主”的(他们权势不大)似乎认识到:面临日益团结的农民共同体的直接反抗,维持其封建税收变得越来越困难,且与此同时,由各种封建竞争所引发的农民的频繁流动也使情况变得更加糟糕。本地地主控制农民的根基逐渐削弱了,同时又直接面临着来自上层的城堡主们的攻击——这些城堡继而又会吸收低级地主进入自己的行政机构。77可见,超经济发展模式同样在法国封建社会发展中掌控了封建经济的演化轨迹,尽管所采取的是与英国不同的方式。正如达比所指出的:“影响庄园经济发展方向的主导力量,来源于权力分配关系的变化”,而这又与大地主所有权的兴起相伴而行。78
因此,将中世纪经济上升阶段法国封建地主(作为剩余榨取者)的相对弱势(主要)归结为他们缺乏政治统一性,也不无道理。若如此,将这一时期法国封建地主税收呈日益减少之势视为封建税收率不断下降的一个必然后果(如博伊斯所说的那样)也就令人难以理解了。因为事实正相反,这一趋势恰是农民斗争的结果,即农民通过具有高度组织化的农民共同体所开展的针对地主的坚决抵抗而取得的斗争成果。而法国贵族统治阶级内部的严重分裂则为农民斗争的成功提供了可能性。可以说,即便能拥有和其法国同伴一样的良好组织和反叛精神,英国农民也未必能够取得法国农民所取得的斗争成就,因为英国农民的对手,即英国统治阶级比法国统治阶级内部更加团结。
中世纪后期法国阶级形成和阶级斗争过程的重要意义,在13世纪上半叶的巴黎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面临不断上涨的物价,巴黎地区的封建领主借助于努力将农民变为农奴,来迅速扭转农民赋税固定化的主导趋势——特别是坚持向农民征收垄断税(最典型的就是佃户税),而这就是农奴制的典型标志。但地主的这一举措最终还是被农民的反抗挫败了。此间法国的大部分乡村地区发生了不是十分剧烈但却同样有影响的各种反抗活动。79博伊斯于是指责我将农奴制衰败(即地主凭借超经济手段从农民身上榨取剩余能力的衰退80)视为解释封建社会演化的核心,但似乎很明显(尤其是从比较的视域来看):正是法国地主无力阻止农奴制(地主制)的衰落——主要表现为地主无力任意(即变化)征税和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适时调整传统租税81——其对法国贵族的封建地租下降(尤其是在13世纪)以及相应的收入下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82我们应该还记得,相形之下,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英国的贵族(作为一个整体—一在应对通货膨胀时也作为部分)则成功地把隶农佃户从王室法的保护中分离出来,成功地把很多传统佃户变成隶农,这就将多数农民置于地主专制压迫之下。83
最终,同样的推理似乎也可支持我最初的这一观点,即高效集中的君主政体在法国的巩固与发展所依靠的重要的(尤其是从13世纪后半叶开始)基础,正是剩余榨取体系(尤其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集权化占据了相对优势(相对于城堡主与其他大地主的彼此竞争的割据式统治体系来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强调法国君主制发展过程的高度冲突性及其矛盾性,与同期英国的发展格局形成了鲜明对比。84因为卡佩王朝最初就是作为一种地主所有制形式出现的(系众多封建“政治集权者”之一),即它是在与较为地方化和个体化的地主所有制相对抗和的过程中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大地主所有制85,但法国大地主却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被逐渐排除在王室及政府机构之外(其成员主要是地位较低的爵士),这种与众不同的法国式特点与由大地主及其羽翼负责领导的盎格鲁一诺曼政府形成了鲜明对比。86法国君主制演变的竞争过程,也体现在皇家司法的发展之中,后者作为一种满足王室资金需求的机制,牺牲了封建领主的权益国税的(任意)增长首先会威胁地主的所有征税。最后.13世纪后期法国王权支持农民反对当地庄园主的随意征税行为,这也是法国君主制演变过程中的竞争、冲突与矛盾性特点的有力证明——这与同期的英国君主制形成了鲜明对比,即英国君主承认地主对农民的人身和财产的控制权并将农民排除在皇家法庭的保护之外。87农民法律地位的不同(法国君主倾向于保护农民财产;而英国权却支持农奴制的发展).似乎给这一时期英法两国的阶级形成和阶级冲突的不同模式以及两国财产体系的差异化演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
无论如何,尽管我相信自己的上述构想本质上是正确的,但博伊斯在其评论文章中还是指出了我论述中的一个重要的空白,如博伊斯所说,正是这个空白会导致理论误解。如博伊斯所指出的,地方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之所以很容易受到王室的影响,其部分原因是因为地主榨取佃户地租的权力己遭削弱——因受先期收入下降的影响,地主几乎无力与国税相抗衡;另一方面,如博伊斯所正确强调的,这些地主中至少一部分人也的确可以参与到新的国家机器中担任一定的官职88并因此变成新的国家治理系统的受益人和支持者。因此,法国君主制的发展是在封建贵族解体以及严重冲突下发生的。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从长期来看,其无心的结果却是法国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更加坚固的基础上得到了重组和重建。
总之,12、13世纪期间,法国君主制通过征战和联盟而逐渐强大起来。但13世纪后期,由地主组织换散和农民起义导致的封建领主收入下降,似乎又促使法国向一种的君主集权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地主阶级开始进入一场漫长的演化过程:他们中的很多人获准进入皇家行政管理机构,从而走向了一种“税务—公务”国家形式(这种君主制国家同时还为农民的财产提供保护)。89直至14世纪初期这一演变过程才刚刚开始,其完全形成尚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当然,那时的法国尚未形成一个绝对统一的君主政治,因为传统的大地主势力依然强大,而新政策的出台又严重威胁了统一局面的形成。但无论如何,回过头来看,法国随后的发展还是确立了一个基本的模式。的日盛,从长远来看,有助于贵族地主的重组,因为它使小地主开始逐渐依赖皇家行政管理机构,而使大地主逐渐开始依靠法庭并日益走向与君主制的联合。
相形之下,12世纪末至l3世纪英国的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则组织更加先进,围绕着贵族构建起来的君主集权也使得领主之于农民的绝对统治在权力和制度上得到了保障和增强。团结的贵族(地主)政治以此成功地确保了分化的封建剩余榨取的实现(即农奴制的推行)。地主的财产得到了保全(无论是从长期角度来看,还是从短期角度来看)。因此,13世纪的英国没有出现同期法国所出现的明显的领主收入危机,也没有出现削弱分权系统的集权式剩余榨取体系——没有出现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
封建阶级或财产关系决定了生产效率的长期下降之势90而这又形成了(如事实所发生的那样)封建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基本结构性局限。同时,鉴于上述讨论,或许我们会更清楚为何系统地参考发生在不同地区的封建阶级形成的不同过程,是了解这些地区于13世纪后期至15世纪中期所发生的不同形式的封建危机(这些地区危机发生的具体时段、原因和特点及其结果都各自不同)的必要条件。
波斯坦和哈彻指责我因过度关注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剩余榨取关系而忽略了小农生产的经济局限性。波斯坦和哈彻特别指出,人口增长最终导致贫困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大地主所有制地区,也存在于那些大地主势力较弱或根本不存在的地方。91他们的这一指责令人震惊,因为我在文章中所主要聚焦的恰是分化的小农生产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障碍。我的这一核心主题既不是隐晦的,也不是含蓄的,因为(如下文所示)我已因此受到了另外一些论者的批评,即这些批评者认为我低估了小农经济的生产潜能。92
另一方面,标志着中世纪和欧洲近代早期农业生产基础性特点的小农经济,在我看来,虽然并没有在经济发展上具有质的突破,但肯定在量的方面极大推动了经济发展。因此,恰如波斯坦和哈彻所说的,我认为,地主—农民剩余榨取关系的力量对比变化是影响小农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的重要因素。波斯坦和哈彻所援引的事实其实削弱了他们自己的观点的可信度。他们所说的那些地主权势薄弱和人口密集的地区,实际上未能支持人口的增长,导致贫困和饥荒。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较为自由的地区能够也的确曾维持着较大的人口规模(与同期的那些高度君主集权的地区相比)。据最近一项关于13世纪的调查表明,诺曼底(地主政治十分薄弱)的人口密度远远高于当时英格兰的任何一个重要大省(当然是高度君主制的地区)。93同样,波斯坦和哈彻所提供的数据也表明,在非君主制的英格兰芬兰德地区,传统租地上的人均土地容积率在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之间,这已被高度君主制的英格兰认为是。94已建立地主所有制的地区,隶农收入的50%一般都要被当做地租上缴给地主,这一事实或许能帮助我们理解这些地区为何会出现人口变化和贫困的结果。
更不消说,为贬低封建权力关系之于人口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波斯坦和哈彻所援引的那些关注人口变化和贫困结果的历史学家的观点,反倒越来越不利于波斯坦等人的论证。因为哈勒姆(H.E.Ha llam)实际说的是,农业相对发达的地区”也是人口密集、制度自由和地主势力较为薄弱的地区”95。换句话说,在地主势力薄弱的地区,农民不仅因较低的租税而拥有更大的消费潜力,而且他们的土地亩(每英亩)产量也比那些严格实行君主制的地区高出许多,因为他们手中的盈余意味着更多的再投资选择。因此它们的人口增长潜力更大也就不足为怪了。的确,从这个角度看,似乎就无法依据法国地主势力和剩余榨取权力的相对薄弱(与同期的英国相比)来解释13世纪大部分时候法国的人口增长要高于同期的英国这一历史现象了。96
封建经济危机的爆发,并非简单地遵循马尔萨斯模式。的确,西欧的几乎所有地区似乎都曾在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某个历史时刻结束了人口增长趋势,而14世纪中后期的瘟疫似乎也标志着一个促使人口进一步全面下降的灾难性结局。按照严格的马尔萨斯式推理,这次人口下降应该可以借助于人口与资源的平衡关系而治愈系统的顽疾,从而带来另一轮新的人口经济增长时期。但接踵而来的却是一个漫长的经济和人口衰退期——在某些地方甚至是灾难性的停滞期。
人口论者当然知道这一困难。然而,虽然波斯坦和哈彻也有此意,但在他们的基本框架之内(无论是所谓的”马尔萨斯”式的还是”李嘉图”式的),却很难找到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波斯坦和哈彻指出:“如果我们承认李嘉图的收益递减趋势不可逆理论只在投资和革新未介入的前提下方起作用,那么中世纪农业在创新与投资方面的缺乏与无力,就很难解释中世纪晚期农业复苏如此缓慢的原因了”97。然而这样的观点在我看来似乎是不得要领的,因为人口的急速下降应该会导致耕地优化(即土壤埔情好的土地逐渐替代劣质土地成为主要耕地),也,农业生产效率会得以提高。与此相应,较高的农民人均收入应该更有利于提高农业投资。以上两个因素的确会影响并最终推动人口一经济的新一轮增长之势——但只是从长远来看,即至少要经过一个世纪的下滑之后才能出现新的增长趋势。但问题是,为什么要等这么久?
这个棘手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但无论如何,我同意博伊斯的这一说法,即中世纪后期遍及欧洲的领主收入危机及其影响,将必然是任何一个恰当解释的核心论题。98贵族地主收入的持续下降,迟早会使各地的领主通过内部的阶级力量重组、加强对农民的压榨和更有效地撬动封建内战来保护自己的财产。这就是我在早期的文章中所详细讨论过的“贵族式反动”99,它往往会导致农民生产力的进一步破坏,进而导致人口的更大规模减少——这样一个螺旋式下降过程反映的是由对抗性的社会阶级之间的需求冲突所导致的失衡,而不仅仅是人口与资源的失衡。
另一方面,领主制危机并不像博伊斯所说的,单纯是封建税收率持续自动下降的直接后果,而是与阶级关系的变化密切相关。那些在人口下降趋势出现之前就已发生领主收入危机的地方,其危机多少是由农民征战和税收率下降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但在另外一些领主权力和财产保持完好(甚或得到加强)的地方,租金下降和领主危机只能发生在人口开始下降之后,而人口下降本身又部分源自于生产效率下降和持续的鼠疫。同时,由于封建剩余榨取体系采取的是不同的形式,并在不同的地方产生了不同的效果,领主为平衡收入所采取的方法也各自不同——对短期生产趋势和长期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后果也随之发生变化。
法国北部的领主收入下降趋势早在13世纪中期就开始了。100自13世纪末,这一下降趋势(在某些条件下)与中央集权式君主制税收的快速兴起并行不悖。随着百年战争的爆发,中央集权式君主制税收迅速增长。战争本身得到大小领主的普遍赞同,因为战争为他们提供了摆脱经济困境的不同解决方案:借助于国家机器(政府机构)或者大发战争,财,特别是勒索那些有钱的战俘。国家机器因比得以壮大(变得更加有效率,税收也不断增多),其中的一些国家收入被用来缓和日益恶化的领主收入危机。但不断增加的税收对本已经济拮据的农民又是一个沉重打击。到了14世纪初,正是领主征税不力(如前文所示)使得农民人口数量达到最高水平(无论如何,18世纪之前,没有一个地方的人口规模可与之相媲美)——由于土地资源的增加和技术革新。101其结果就是,日益增多的中央赋税破坏了生产,影响了人口增长。14世纪中后期,随着外国军队的入侵及瘟疫的传播,人口进一步减少,直至”急剧下降”导致人口危机。
虽如此,人口大规模削减也未能恢复经济平衡。因为人口的锐减意味着纳税人的急剧减少.领主的整体收入也随之降低并因此需要更多的补贴。1350年后,有些地方的领主试图通过加强领主控制和增加中央税收(即重新恢复农奴制)来应对危机。102但从总体来看法国地主却没有做这样的选择,其基本对策就是鼓励并努力利用战事的加剧、君主制国家税收的增长和国家机器(政府机构)的建立等一系列关联性发展机会。结果造成,14世纪末15世纪初日益增加的税收和日益增多的破坏性的军事行动,与农民生产基础的日益萎缩一起,共同开启了一个持续达一个世纪之久的失衡和衰落的“恶性循环”,并在15世纪三四十年代达到灾难性程度。可见,旨在加强政治集权的中央集权化的加速,会使马尔萨斯式的调节机制失灵,并置整个体系于长期危机之境。103
与法国相比,英国的领主收入危机(停滞或下降)到了14世纪上半叶才开始显现,而且英国地主(相对于农民)的统治地位也更加牢靠。104大约同期,英国的人口似乎已达到增长极限并转而开始下降——这两种现象之间可能是相关的。即使如此,在14世纪中后期的瘟疫暴发之前(这场瘟疫带来了人口的锐减,并导致各种税收的总体下降趋势),英国封建收入似乎并未受到任何广泛的威胁。无疑,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此间的地主会努力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可想而知,地主会加强自的政治组织,以便充分利用现有的的剩余榨取机制(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手段)。他们会严格控制农民的流动性、设置工资上限,并控制地主间就劳动力而展开的竞争——以增加(或至少维持)原有的租金水平。105
因而,与人口论者所设想的相反,1349年后英国的人口锐减在很多地方并没有直接引发相应的税收下降趋势。通过诉诸超经济压制(&—地主向农民施压和控制农民)的日益加剧,历史学家实际上是要解释为什么地租会维持在瘟疫出现之前的旧水平上,很多地方的庄园中有时一直保持到14世纪80年代(尽管人口急剧下降)106面对人口急剧下降而努力维持原有租金水平的部分成功尝试,或可导致农民生产的紊乱,削弱经济与人口复苏能力(虽然有更合适的土地—劳动力比)。这在明种程度(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或许会引发与法国类似的螺旋式下降趋势。
无论如何英国的经济状况都要比法国好。英国的总体人口密度尚未达到法国的水平:很有可能是14世纪早期高额的领主制税收抑制了英国的人口膨胀;此外,1350年后的英国封建税收率(地租加税金)的增长也与同期的法国不同,其后的增幅也一直没有法国那样大;与法国不同,英国的乡村在百年战争中没有像法国那样遭受战争的破坏107;15世纪早期,领主制复辟因农民的流动和抵制而宣告失败——与法国新出现的具有良好组织性与凝聚力的的剩余榨取体系(税务一公务体系)相比,这或许意味着英国的剩余榨取形式的劣势(尤其是在中世纪晚期人口相对减少的条件下)。地主因此只能提取极低的基本经济合同租金,还没有出现任何类型的中央集权式国家税务机构。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不得不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收入——如对外武力干预和最终导致(较小规模的)内战爆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英国贵族通过超经济强制力加强(针对农民的)剩余榨取的举措长期表现不佳,但他们的涉外军事活动却在短期内成功地解决了本国的财政危机,也因此阻止了同期在欧洲大陆某些地区已发生的灾难性经济危机。
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还存在着另一种模式。由于该地高度依赖西欧的殖民化进程,所以其中世纪的人口和经济发展似乎受西欧影响颇深。因此,德国东部爆发的危机似乎就是西欧同类危机的延迟版,只不过采取了某种不同的形式,并因此导致了与西欧不同的结果。德国东部的人口增长停滞并最终呈下降趋势,似乎与西欧人口增长的终结相一致,14世纪后期随着殖民化的终结,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清晰。108这自然会严重威胁领主的收入。因为东欧的发展是建立在地主所有制形式被严重削弱的基础之上的。地主只能通过开拓未垦地来增加收益。因此除了给定居农民提供优惠条件(固定税额和自由身份——这就是所谓的“日耳曼法”)之外,他们似乎别无选择。于是,只要人口增长,地主和农民就都能从充足的土地上获得收益。109这种状况似乎无法促进地主自身组织的发展和政治中央集权化。总体来说,国家仍显虚弱,新生贵族则出了名的无组织、无纪律和不团结。
但从14世纪后期起,人口增速急剧减缓。与西部相比,东部所出现的这一趋势似乎与生产效率下降关系不大,因为在东部仍有大量未开发地可供殖民。部分由于瘟疫,但首先是移民潮的迅速减退(西部人口与经济普遍衰退的结果),引起东部发生了与早已在西部发生的相同的周期性衰退,与此相伴随的还有经济和人口发展危机。经历收入下降的地主开始采取超经济措施以作应对。由于无法诉诸任何发达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机构(以便借助官府和税收机构来增加收入),欧洲东部的地主只能通过强化农奴制来增加对农民的剥削。与此同时他们彼此之间的矛盾也更加激化,因而导致仅存的君主制或统一政体的最后终结(15世纪“条顿骑士团”的解体就是明例)。他们最终还会通过组织对外战争来增加收入,但军事活动却对生产与人口有着很大的破坏性。地主的收入受到了进一步的威胁,所以他们回过头来又开始加剧对农民的盘剥和彼此之间的争斗——这就导致了经济—人口的失衡与下降的恶性循环。110
自15世纪中叶起,导致西欧很多地区发生危机的背景条件开始逐渐消退,并继而迎来了一个经济复苏的全新时代。农民重新回到优质土地上进行耕种,这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各种内战和外战的破坏性影响似乎也有所减轻(或许反映的是贵族势力的衰竭和暂时无序);统治阶级对农民的掠夺(至少在短期内)也有所减弱;瘟疫的影响也在逐渐消失。一个人口不断增长、耕地不断扩大的新历史时期开始出现:生产不断得到发展,地主和农民的收入也随之不断增加。接下来就是需求的日益增长为欧洲工商业的繁荣发展穷实了基础——尤其是借助于美洲大发现和其他去往东方的航海殖民开拓,欧洲工商业的发展达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不过与此同时,欧洲近代早期的商品经济却又在一些重要的方面保留了很多中世纪的传统特点,即主要致力于生产高质量的纺织品(主要产自英国和荷兰)和葡萄酒(产自法国),另有从东方购进的丝绸和香料作为补充。这些以统治阶级的消费需求为导向的(尽管不是唯一的生产导向,但却是最主要的导向)的商品,主要被用来交换(由迅速扩大的谷物市场所提供的)基本食品——基本谷物市场覆盖了整个东欧的农业生产。
我认为,欧洲不同地区在应对经济扩展新时期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所表现出的差异性,主要是由这些地区的农业财产关系的制度安排和剩余榨取系统所决定的——它们都是中世纪后期领主收入危机的产物。在很重要的意义上而言,这些制度性安排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农业阶级的形成和阶级斗争长期发展的不同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欧洲不同地区的农民为统治阶级的剩余榨取活动(统治阶级借此维持自身再生产)设置了(形式上的和实力上的程度不同的)结构性限制。与此同时,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农奴制在东欧的兴起,与农民财产权得以巩固相联系的专制主义在法国的兴起,与一种新的统一的政体形式的出现相关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土地关系在英国的发展),新的剩余榨取体系都因为统治阶级自身组织水平和集权化程度的显著提高(与这些地区之前已达到的水平相比)而成为可能,而且这在总体上也可被视为(至少从某个角度来看)封建主义的持续(如果不是顶峰)发展之势。在我看来,既有的不同财产制度,是造成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经济演化模式(发生在欧洲大陆大部分地区的不同的农业发展模式及其最终的”总危机”发生在英国的具有关键突破性的自主发展模式)的最终原因。
由于某种原因,波斯坦和哈彻否认人口的急剧减少(尤其是从15纪开始)以及与之相伴随的领主收入危机,是造成德国东部(易北河以东)农民农奴化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诱因——面对由人口因素所引起的地租下降和佣金增长的压力,地主会利用超经济的司法权来榨取剩余。111如在15世纪初与战争相伴随的第一次人口急剧下降期,普鲁士就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控制农民(特别是限制农民流动性)的法令,以期稳固地主的地租收益。这些法令是针对劳动力短缺而出台的应对之策。112
而且无论波斯坦和哈彻怎么想,历史学家之间似乎已达成这样的共识,即15世纪下半叶尽管面临着人口的急剧下降,但普鲁士的地主还是成功地实现了对农民更加严格的控制和征收更高的赋税。113当然,德国东部农奴制的兴起并不取决于人口的增长:早在16世纪中叶人口开始新一轮的增长之前,农奴制就已稳固确立。虽然详细资料很难获取,但我们却知道,在很早就发生激烈的领主争战的萨姆兰德地区,1525年的人口较之1400年差不多减少了三成。可在此期间,农奴制却得到了加强,并成为该地区大部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既定事实。而正是这种在人口急剧下降的条件下农奴制依然在德国东部得以稳定确立的历史事实,让我开始质疑这样一种已被大家广为接受的观点,即西欧人口的急剧下降是造成农奴制不断衰竭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14、15世纪晚期西欧的地主无法诉诸加强农奴制的方式来应对领主税收危机(虽然他们曾努力做过这样的尝试),而当时易北河以东的东欧地主却在相同的努力中获得了成功?为解决这一疑问,我的解释将聚焦于东欧的后期发展,尤其是该地区的殖民特征。欧洲东北地区的地主(德国东部和波兰)从一开始就从事(或被卷入)的是一种落伍的农业发展模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合理化”的农民财产关系制度安排。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欧的地主却不得不借助”外部”力量来对抗农民共同体(这些农民共同体历史悠久且组织有序)——西欧农民有着为自己的权利而战(通常会获得成功)的传统。结果就是,东欧地主可以借助把农民农奴化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财政危机,而西欧地主的相同选择却由于西欧农民力量的相对强大而夭折。东部地主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政治重组,特别是通过建立新的封建政体形式来实现这一目标的。114
海德·旺德认为这一解释是自相矛盾的:如果易北河以东的欧洲地区的农民从一开始(我的说法)就是西欧意义上的自由民的话,那么他们为何又会被如此顺利地农奴化了呢?旺德还特别指出,事实上,易北河以东的东欧农民会基于不同的居住地从其领主那里获取很多自由。115
可在我看来,说农民起初能获得一些优惠条件,但作为一个与地主对抗的阶级在本质上还是很羸弱的,这其间并无矛盾之处。地主不得不提供一些优惠条件以吸引移民前来定居,而且这也符合地主的利益。实际上,只要地主能够吸引一批固定数量的新定居者去开发未垦地,那么他们就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与这些新土地上的农民保持一种相对宽松的关系,因为这会让地主通过新增土地的生产和生产力的可能提高而获益,同时也避免了为高压统治付出高昂的代价。但这并不是否认农民所获得的这些优惠条件,都是地主(为了自身利益起见)的,农民只是者这一事实。这与发生在西欧许多地区的情况非常不同:在西欧,农民通常要借助于对地主的成功反抗(要求共同体具有长期的自组织能力)才能从地主那里到有利的生存条件。其结果就是,当地主为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为获得更多利益而改变对农民的控制政策(以加强控制为导向)时116,东欧农民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117
至于(和德国西部相比)德国东部农民处于弱势(相对于地主来说)的长期基础,旺德正确地指出,我所说的特殊的”瓦尔德胡风式”乡村农民共同体(以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农民共同体,比其他地方更加依赖个体化的生产基础、更少公共性)在东部地区的广泛普及,最多只能够提供部分解释。因为(如她所指出的)这样的解释远不足以囊括这一地区的全部现象。118但无论如何,旺德似乎确实赞成西部的定居者要比东部稠密;她似乎也没有怀疑这一事实,即西部地区的地主与村落之间普遍缺乏一对一的直接管辖关系,而这种直接管辖关系在东部地区却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村落与地主管辖权在西部地区的这种分离,导致了权力的分裂,也给西部农民提供了某种自组织的机动性(显然这对于东部地区的农民来说是无法企及的)。西欧农民可以并肩为全村而战,共同反对某个只对这个村子具有部分司法管辖权的地主——或者说,共同抵抗那些只对这个村子分别拥有部分的、而且是竞争性司法管辖权的地主。此外,与地主相比(由于司法管辖权的分裂及其所拥有的村民管辖权的局部性和个体性,使得这些来自不同村落的地主之间缺乏组织性和共同开展活动的积极性).来自各个村落的农民更容易团结在一起。将东欧农民置于不利地位(相对于西欧农民来说)的上述差异性特点,似乎确实与这一地区后来的发展及其最初的殖民地身份密切相关。事实上,地主在东部地区对殖民过程的直接掌控,使得他们有意无意地建立起一种定居模式,该模式从长远来看,为他们日后对该地区的经济控制提供了便利。
我试图对东欧(在与西欧相比的语境中)地主一农民关系在日后差异性演变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即揭示:在德国东部,只有一个曾在1525年农民起义时期发生过农民暴动的地方(也就是东普鲁士),经历了一场农业革命,正是这场革命把该地区的地主与农民和其他地区的区分开来。居住在东普鲁士的日耳曼贵族(“条顿骑士”)实施的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殖民与发展政策。为构建自己的王国,他们竭力直接控制农民的生产,防止地主或贵族阶级内部出现竞争。这似乎使得条顿地区的农民势力得到了空前的加强(与易北河以东的德国其他地区的农民势力相比)。11915世纪,条顿骑士团分崩瓦解,新的骑士地主阶级开始建立自己的地盘,这就给该地区的农民提供了自我组织的暂时性机动空间——这对于德国东部其他地区的农民来说是无法企及的。120
而且(如旺德所言)对我来说.1525年东普鲁士农民起义集中爆发在萨姆兰德绝非事出偶然,因为该地区之前系受普鲁士农民控制,在德意志殖民进程开始之前它就已经作为一个有凝聚力的共同体存在了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且几乎没有受到殖民进程的影响。旺德也承认普鲁士共同体是东部人口最稠密的地区,可她同时又认为该共同体的势力不大,因为条顿骑士团给予普鲁士农民的政治自由程度远不及其他地区。但在我看来,旺德的这一看法再次将权力与实际社会(或权力)关系混为一谈。121普鲁士共同体(在公共性和超公共性的基础上)保持其团结传统,这为他们共同抵抗地主压迫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且也有证据表明,不仅是普鲁士自由民(即所谓的“大农”精英,其地位居于普鲁士农民与条顿骑士之间,旺德希望对他们予以特别关注),而且普鲁士农民也保留了古老的社会组织形式。122所有(包括旺德所提供的)证据都表明,德意志人几乎无法渗透到萨姆兰德内部。正如温斯库斯(Wenskus)所总结的”德意志殖民影响甚微,几乎无法触动普鲁士的原有社会关系”123。
秉承其一贯的批评立场,旺德认为,“在这个人种多元化的地区(即萨姆兰德),包括德意志农民、普鲁士农民和普鲁士自由民在内的所有农民都参加了起义。”124但旺德的这一说法其实是一个误导。旺德在其他场合也分析了起义的参与者,根据她提供的证据,大约有2500人加入了农民军。她认为,在起义发生的萨姆兰德地区很可能有约300名当地普鲁士自由民参与相关活动。她还指出,“总体上看,参加起义的德意志农民人数不会很多,因为德意志新居民相对人数还较少,而且他们主要居住在东部边界地带”125(而起义的中心却在萨姆兰德西部)。据此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起义者的主体只能是普鲁士农民。在旺德看来,普鲁士自由民(作为人群中的特殊阶层,他们与村外的世界保持着极其广泛的政治与商业联系)在起义中发挥了关键的组织领导作用。我没有理由反对这样的观点,但我不认为普鲁士自由民显然扮演了领导者角色与我所强调的普鲁士共同体拥有较强的组织性在起义中所发挥的积极意义之间有任何相悖之处,相反,前者只会支持我的论证。
关键是,旺德的批评几乎未触及问题的要害。1525年农民起义遍及德国西部,但德国东部——除了我提到的一个例外(即萨姆兰德)——却几乎没有发生起义。为何(相比西部来说)东部鲜有反抗发生?又为何仅有的东部反抗恰恰发生在萨姆兰德普鲁士农民共同体,而不是别的什么地方?毕竟此时大到易北河以东,小到普鲁士,几乎所有德意志自由农民都面临着自身境况不断恶化的问题。126可为什么他们就没有进行反抗呢?最后也最关键的是,为什么德国西部农民共同体通过与地主的长期拉锯战而得到了约90%的土地耕种权且只需上交给直管地主很少的税费,而在德国东部却正相反,即农民的反抗所招致的是农奴制的复兴?
旺德认为谷物贸易是德国东部农奴制兴起的基本条件,她还认为,中世纪晚期开始的封建收入下降促使领主们寻找新的解决方案。127可她并未解释为什么将农民变为农奴对东欧领主来说就是可行的,而对面临相同问题和动机的西部领主却不适用。无论如何,谷物市场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以及领主税收下降问题),是面向整个欧洲(从诺曼底到波兰乃至整个欧洲)的。然而西欧地主却没能得以成功地重建农奴制(尽管他们也曾多次努力过)。在一些地方,实际地位得到巩固的是农民而非领主,这就为拓展谷物出口市场开辟了道路。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波斯坦已在自己的论著中明确否认商业发展与农奴制兴衰存在直接联系(并因此认为东部的独特发展之路不能从世界谷物贸易的角度加以解释),可另一方面波斯坦和哈彻在指责我的文章中又转而诉诸谷物贸易来解释东西欧的不同发展。128经济需求(或欲望)不能用来解释对这种需求的满足,同样,机遇也不能用来说明对机遇的把握能力。恰如波斯坦所言:“东西欧所走的不同道路……不是经济变革的自发结果,而是地主权力运作的产物”129。
事实上,东欧地主最终能够使农民农奴化所凭借的唯一方法,就是提高地主自身的政治组织水平。领主收入危机迟早会导致(哪怕是最坚固的)中世纪东欧君主制的解体,这就断绝了中央集权制在东欧发展的可能性。取而代之的是,我们在这里(即中世纪后期的整个东欧地区)看到了两种发展模式:其一,在地方和省级层面,地主间的凝聚力得到长足发展。随着地方和省级力量的进一步提升,这一点在波兰表现得尤为突出。其二,在全国层面,随着庄园制的兴起(这是东欧的普遍现象),领主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创建政府机掏时,东欧地主就是要构建一个能直接满足他们简单需求的政体(国家)形式。他们要借此最快捷、最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确定自己对土地和农民的控制权,同时保证管理费用最小化(这一任务由于他们倾向于用武力解决纷争而变得更加复杂)。130最后,这一政体形式与西欧大部分地区都显著不同,但在一个关键的方面却是相似的,即都体现了贵族在自我意识与自组织能力上质的飞跃。对于正面临领主制危机和农民起义方兴未艾的中世纪后期整个欧洲大陆来说,这种先进的自我意识和自组织能力是地主确保其统治和进行自身再生产的必要条件。
东欧地主的政治重组,使他们得以在16世纪泛欧经济繁荣中获利。但他们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手段而实行的日益苛刻的剩余榨取机制和政治集权化倾向,从长远来看,增加了经济崩溃的风险。建立在领地扩张和增加劳役基础上的农业生产,严重制约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16世纪六七十年代,波兰的国民总产值似乎已达到其最高限(直到18世纪这一瓶颈才得以突破)。自此之后,地主的收益主要取决于财富的再分配,并主要通过扩大领地规模(直接以牺牲农民小块份地为代价)得以实现,这最终损耗了该体系的主要生产力(即农民劳动力和牲口)。波兰在东北欧地区表现尤为典型。生产效率在各地的急速下降,呼吁着久违的“政治”补救措施。农民赋税的日益增加、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对外战争,导致了经济衰退和东欧版本的“17世纪普遍危机”的出现。131
虽然在很多方面都与我有不同看法,但博伊斯却接受我的这一观点,即在近代早期,不同的阶级生产结构在英法两国的出现,在时间上要晚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在这两国的出现(且他部分接受我对上述发展模式之历史性根源所做的解释)。博伊斯似乎也赞成:在近代早期的英国,农民所有制的削弱和资本主义阶级关系的成功建立,在时间上要晚于农业转型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同时他还承认,小农生产的巩固——尤其是与专制主义国家相关的中央集权化的剩余榨取机制的加强(以及地主对佃农的不断压榨)——对法国农业的持续停滞和危机的最终爆发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132他之所以要批评我,其要害就在于,在他看来,只有参照他本人提供的封建发展总模式,即封建地租下降规律,才能全面理解英法两国的差异化发展道路。
正如我在前文中所指出的,博伊斯将法国农业未能成功应对16世纪初期的物价上涨和市场兴起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法国农民所有制的根深蒂固性。但在我看来,博伊斯的这一解释显示出他的整体研究方法的机械性倾向。他说,“该地区的农民反抗运动更加成功,因为这里的佃农已经是小块土地持有人()”。133我认为博伊斯的这一套理论不过是一种循环论证。16世纪上半叶,地主之所以无力阻挡封建税收的不断下降,乃系农民对土地的有效持有权不断增长所致,即前者是后者的结果而非原因。当然这种持有关系(或土地所有权关系)并非是16世纪才兴起的新鲜事物,而是地主的各种税收逐渐固定化和农民土地使用权逐渐世袭化长期发展的产物。截至13世纪下半叶,农民持有对所租种土地的完全使用权,已经是法国北部大部分地区一个普遍的事实。134这种所有权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博伊斯公开否认我的相关解释,即参照欧洲大陆农民共同体反对无组织的封建统治阶级的长期斗争所做的相关解释——可他自己真的能够规避这一斗争史及其影响而提出一个所谓的“封建税收下降规律”吗?
博伊斯似乎认为,16世纪农民土地所有权之所以在法国得以确立,其深层原因可解释为地主的相对松懈,这一松懈又继而可归因于一些地主可通过专制主义国家获利。他说,“地主在国家机构供职过程中,找到了更好的榨取农民的手段,因而他们再也费力寻找新的经济发展方案”135博伊斯的这一设想是误导性的。因为地主的主观“喜好”取决于他们所处的阶级地位——尤其圄于他们对农民的。
无论从国家机关能得到怎样的收益,法国地主都能从佃户那里榨取剩余。因为这是他们通过收取地租而进行自身再生产(以维持其地主身份)的唯一途径。事实上,巩固的农民土地使用权决定了地租的固定化,也决定了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无法对传统租金进行适时调整(即“封建税收率下降”。正如博伊斯本人所指出的,16世纪早期地主曾开展了一系列针对佃农的大规模的、系统化的驱逐措施,可从未取得成功,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势力过于强大我们可以在成功的农民起义中看到这种强大的力量。136
恰恰是农民土地持有制的强势地位地主转而求助于国家税收来增加收益——这些地主中的多数只拥有很小的领地,但却无法成功地调高传统租地的租金。为了从传统租地农民那里榨取剩余,地主不得不借助于集权化的国家机器(税务一公务体系)。
而地主参与政务和国税征收,又对当地农民势力(特别是保证农民的土地租种权)、地主将农民从土地上驱逐出去的能力以及农业生产的经济潜力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因为如果地主转而求助于国家公务机构和国家税收时,就会加强整个君主制行政体系以及君主管辖权。于是地主的本地管辖权就遭到了削弱,这又进一步减弱了他们对抗(拥有土地的)农民的能力。正如博伊斯不得不承认的“尽管国家在主体上依然是封建主义的工具”但是“长期使用这一工具的过程,同时也是削弱封建主义的过程,因为它是与直接的领主制榨取系统相对立的”137。这山然就是我想着力论证的(但我却因此受到了博伊斯的指责)。
克如特和帕克却否认法国君主制是保护农民的重要力量,甚至否认法国农民比英国农民享有更强势的财产权。但他们不仅没有为此提供充足的证据,还自相矛盾地指出,从长远来说,国家税收会对部分法国农民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这也是我的基本判断138,但却不能因此简单地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君主制税收破坏了农民的财产权(尤其是从长远来看),一制司法干预也无法强化农民权利,因而就无法保护农民财产权了。
实际上,克如特和帕克从未真正关注过法国政府为保护农民财产权而进行的各种干预(这又与他们宁愿相信英国政府的行为旨在保护农民财产权这一基本判断相左)。首先,在整个中世纪(特别是人口危机和土地荒废的15世纪),君主政体似平在确保传统租地的完整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此间,大量传统租地遭弃耕(成为空置土地),但地主却很难把这些传统租地纳入其领地范围,因为君主制会有效支持曾一度(可能会是很长一段的时间)离开租种地的农民依然拥有对该土地的长久持有权甚或合法继承权。其实,官方在15世纪不得不通过的一系列法案,不过是为了提供足够的保证让领主重新安置其土地——就像以前在固定租税的世袭承租权基础上一样(即所谓的“重新评估”。139在重建农民的传统租地持有人身份过程中,农民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并且第次以书面契约的形式得到了法庭的有力保护。140
其次,在15、16世纪,国家着手废除残余的农奴制(特别是领主佃户税),从而防止了征税的随意性。当然此时,这种重负在法国的许多地方都已成为历史。但无论如何,君主制的确在15世纪依然存在农奴制的地方(特别是讷韦尔等中心区和法国东部)产生了切实的影响。在这里,君主制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就是承认和巩固农民反抗活动的直接胜利成果。141
再次,从15世纪中期开始,君主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典支持地方习俗,特别是为每个省单独颁布所谓的“习俗法”,确定了农民权利的法律依据,巩固了法国大部分地区农民的财产权。这一时期,无论是求助领地法庭还是皇家法庭,都变得很容易,因为皇室统治有效地深入乡村地区——这一趋势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16世纪50年代起,新一级的皇家法庭(即省级法院)纷纷建立起来了。142
最后,整个演变过程中最典型的就是,君主制将征收国税的全部责任都转移到了村民手中。这就加强了农民共同体的势力(即与其老对于领主的对抗能力)。但这当然也为(如事实所发生的那样)日益占据优势的国税征收体系(集权化的剩余榨取系统)代替正逐渐式微的分权化的领主制税收奠定了基础。143
事实是,尽管16世纪早期迅速上涨的物价是明显的刺激因素(因为通货膨胀使来自传统租地上的固定货币地租大幅贬值),但领主制却几乎没有对此做出有效反应。因为领主手中根本没有足够的封建特权(特别任意征税权)用以确立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以便征收经济租金)。144
专制主义国家立足于税务和公务,在与分权式的旧封建剥削形式的较量中(并在后者的废墟上),得到了显著发展。其结果就是,专制主义的兴起与封建地主阶级之间形成了系统的(尽管零星的且最终是无效的)对抗。旨在反抗君主专制主义的领主制复辟不时也会打断法国君主制政体的长期扩张,这就是新旧剥削方式之间最明显的表现。145但无论如何,法国君主专制主义依然得以持续发展,因为它可以把那些因领主制衰落而失利的地主吸纳进政府机构。146与此同时,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君主专制政体也必须与大地主结盟(和合作),所以大地主一直到17世纪仍保持自治权,甚至进入了核心国家机器、尤其是军队之中。147如果说专制主义国家机器因此有助于削弱旧的剩余榨取体制,那么它同时也惠及了曾依靠旧体制维持生计的很多人。
总之,专制主义国家不仅是旧财产关系(立足于领主制分权化剥削关系)的捍卫人,也是其改编版。但应强调的是,法国君主制度在构建其专制主义机构时,(由于这一过程本身所需)必须重整其统治阶级力号(如果是立足于不同的基础之上的话)。那些忙于构建君主制政体的,正是朝延的官员(其中很多是“新人”),而皇室为了巩固其权力又不得不与这些官员结盟并确保其忠诚度。这就只能采取老办法了,即皇室只好部分保留地主对农民的私人所有权(即允许地主有条件地榨取农民创造的剩余),此外别无选择。中世纪的封地政策(尽管为了达到同一目的,同期也有许多其他的授权)就是典型代表。其后的通行做法就是奖励政府官员——先是保障官员本人衣食无忧,然后是允许其财产家族世袭(同样也有其他类型的保障性奖励,如授予养老金和土地等)148总之,针对农民的更有效的剩余榨取系统,要求有一个更有效、更严密的第七章欧洲资本主义的农业根源卢——统治阶级政治联合体,一个更强大的政府。事实上,这次组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政治领域私人财产权”的再造(这样的再造有利于政府公职人员)而完成的但其矛盾就在于,这意味着王权的复兴最终依赖于一个(经过重建的)独立的统治阶级(在很大程度上——虽然只是部分地建立在政府机构的基础之上)1604年,随着官员完全世袭权的废除(也伴随着官府征税制度的实行),政府执政自主性得到进一步加强:这既体现在整个近代早期国会自决权的不断加强上,也体现在其不时的(针对地主的)对抗态度和举措之中。149
事实证明,这种新阶级关系的形成对经济发展是灾难性的。农民所有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而其痛疾亦日盛:没法进行专门化和技术革新,土地日益细分而非积聚。但更糟糕的是,新剩余榨取系统比旧系统更有效、甚或更片面地以消费和战争为导向,其进一步发展甚至不顾及农民生产力条件,且从长期来看,也与农民利益日益相悖。
15世纪下半叶起,法国的中农开始拥有强大的土地控制权,于是就开启了中世纪以来的一贯发展模式,即人口增长导致土地持有权日益分化和生产效率的随之下降,直至经济停滞与衰退。短期内,地主可在这一进程中获益(只消重垦荒地或增加农民佃户——哪怕只收取固定地租地主就能增加收入),但为时不久,随着新垦地达到一定的界限以及因人口增加造成的生产效率的不断下降,日益恶化的通货膨胀就会波及固定租金了。这标志着经济增长期的结束,各种经济问题继而开始不断出现(无论是农民,还是地主,大家者都再次发现自己的收入己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了)150
16世纪下半叶,法国人口和生产增长已达到14世纪初的历史最高水平。151这一时期也相应爆发了(正如中世纪后期所发生的)针对较固定的国民收入再分配而展开的各种斗争(借助于超经济手段)。只不过税收和战争推动的政治集权化进程也同时进入了空前阶段。
以1550年为界,之前税收并没有应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之后,情况就发生了转变。以一个四口之家为例,1547年该家庭所交的税款相当于其当年7天的产值,1607年的税款则相当于当年14天的产值,到了1675年就变成当年34天的产值。152与此相伴随的是宗教战争所直接带来的生产的严重破坏。16世纪中期的法国经济已明显表现出停捕和衰退趋势,直至17世纪经济危机的普遍爆发。经过数十年的战争蹂躏和税收下降,16世纪“的最终灾难性结果,就是人口和生产衰退”153。短暂的复苏之后,1630年后的对外战争(“三十年战争”)再次引发经济的持续性崩坏,而此间的内战(“投石党运动”)以及日益苛刻的专制主义赋税使得情况更加糟糕。正如14、15世纪早期所发生的一样,日益加剧的各种政治集权形式再次破坏了经典的马尔萨斯调节机制,整个经济陷入持续的系统性危机。
。为解释英国资本主义土地财产关系的出现,博伊斯断言贵族所“面对的,是这样一种状况,即此时的农民已拥有较成熟和充分的权利以至于农奴制的复兴不再可能,只不过他们在面对领主制压力时,尚无法完全维持自己的土地控制权”。地主因此得以继续削弱甚至取消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正是我的分析。此外,博伊斯曾用他线性的“地租率下降”模式对这一情形进行了。正如他所指出的,“与法国相比的英国在社会演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落后性,恰是英国得以率先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王牌”。他认为,封建地租下降在(落后的)英国并没有像在(先进的)法国一样充分发挥其全部破坏性影响,所以英国的领主恢复其地位的可能性更大。154
我已说过我对此分析模式持保留意见。因为在我看来,正是中世纪英国统治阶级先进的自组织能力,使得他们得以让其分权化的封建剩余榨取形式在封建经济增长阶段运行良好,因此在14世纪中期人口危机时期,他们自然会回过头来试图诉诸这些已用过的可靠方法来填补收入亏空,这就是1350年后的领主制复辟。但这种分权化的剩余榨取方式从长远来看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与农民抵抗运动的发展和农民对流动性的要求相悖(尤其是从14世纪后期开始),所以它无法阻止农奴制的衰退,也无法阻止封建地租下降的长期趋势。在特定时期,英国贵族或可通过海外战争弥补国内税收亏空(这可能也是最后一次因先进的阶级组织力和凝聚力而受益)。155英国贵族就只能退回国内重新寻找自己的收入来源了。
领主收入的普遍危机,导致了整个地主阶级(无论王室及其身边的大地主追随者,还是大地主及其身边的小地主)都没有了经济来源,这就形成了一种必要的“黏合剂”,它可以巩固旧贵族的内部联盟,并为英国贵族势力的增强乃至英国君主制的稳定提供基础。因地租征收不力所导致的地主间矛盾实在太多,结果导致地主间不同派系的产生,贵族日趋瓦解,阶级内部冲突持续上升,最终造成政府垮台和内战爆发,这就是15世纪中期的典型标志。156
为长期解决收入困境,要么再次将农民农奴化,要么转向专制主义(如他们的法国同行一样),但英国地主却无力在这二者之间进行任何选择。在中世纪封建收入危机的重压下,他们的自我约束力和自组织能力不断下降,英国统治阶级曾因而一度被迫诉诸封建政治集权工具。157但在统治阶级收入整体下降的背景下,的这种零和游戏并不能形成一个稳定的解决方案。由于无力将超经济强制手段重新强加在农民身上,地主不得不运用手中仅存的封建权力去推进最后被证明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事实证明,他们对土地的持续控制(他们持有大面积的领地,并有力地阻止了传统佃户获得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从而让这些佃农最终只能成为承租人)是他们手中的一张王牌。对土地所有权的控制,显示出他们的封建势力,建立在自我集权化基础上的地主的世袭地位,也在整个中世纪得以构建和维持。在随后的日子里,他们会采用不同的形式,通过将这种自我集权制发展到更高水平来巩固自己的封建权势。
正是在这里,克如特和帕克又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我高估了法国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稳固性,而低估了英国传统佃农的土地持有权。他们还具体提及英国佃农所拥有的土地副本所有权的安全性问题,意指我对此过于低估了。158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副本所有权只是影响近代早期英国农民土地持有权的众多因素之一,因此,其安全性需要在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下予以评估。
首先,有必要重申的是,l3世纪末英国地主比其法国同伴所拥有的领地中的耕地面积比例更大:如果说法国是八分之一或十分之一,那么英国就是二分之一。其次,同样重要的是,在英国,这些领地中的三分之一由佃农持有,其所需缴纳的赋税(如地租和罚金等)额度由地主单方面任意决定,而且(无人身自由的)佃户只能靠自己的微薄之力来保护自身的权利(在皇家法庭看来,无论当地的习俗以及权力关系结构如何,这些都是贵族的土地)。相形之下,法国(至少在其北部)有85%—90%的土地都实行的是法国式固定货币地租制,这就有效地杜绝了任意课税行为,在本质上确保了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
在人口锐减期,这一差异性只会加剧。在法国(如上文所示),农民闲置的传统租地依然属于农民自己,地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接管。以至于到了1450年至1500年左右,依然属于实行固定货币地租的、由农民持有的土地面积和13世纪几乎一样多。159英国则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情形,即地主往往可以将传统租地吸纳为自己的领地(当然没有法律对此予以阻止)。虽然很难对此做量化评估,但很多研究都已表明,原先传统租地(佃户用地)中至少有很大一部分(地主认为这是自己的土地,因为法律规定,只要没有人主张这些土地的所有权,那它们就归地主所有),都被直接纳入领地范畴,即被纳入地主的出租地,地主可凭此收取租户的货币地租。160
这就牵出了(以前曾是佃户用地的)土地的演化问题(也是土地持有权本身的问题),即15世纪末,传统租地存在。可以发现,近代早期英国以传统租地形式出现的土地持有面积要比法国少得多,而英国地主所占有的土地(领地)面积却要多得多。剩下的传统租地的未来命运又将怎样呢?是否会像法国那样演变成实际归农民持有的土地呢?抑或是截然相反,归地主所有并由地主收取货币地租?
这归根结底变成了法庭拟予以保护的副本持有权问题了,但法庭却又声称,副本持有权经过法庭的认可(正如克里奇和格雷所赞同的,16世纪上半叶启动了这种持有权认可程序)。161这似乎继而又可归结为农民持有土地的习俗条件问题。唯有把继承权利固定地租确定为习俗(或传统做法),他们才能变成土地的真正持有者。但正如克里奇指出的,在这个国家的大部分地区,农民都没能构建这种惯例,而只能在固定年限内租种地主的土地,并接受地主的任意课税。在克里奇看来,在英格兰西部和北部边界地区土地副本持有权者同样遭受任意课税的盘剥,因此这些地区主要流行的是非确定性的佃户制。还有相当比例的土地本质上隶属于地主的领地制管理范畴——也就是说,在此状况下的副本持有相当于承租(以支付地主货币租金为前提),因为调节性罚金也可用作货币地租。最后,还存在一种(引发诸多争议的)两可情况,即副本持有者的持有权确可继承,但租金却是由地主任意制定的,这尤其盛行于东英格兰、中部平原、沼泽地、南唐斯丘陵和南海岸地区。162克如特和帕克提供的证据表明,,法庭已开始通过制定“合理”比率的地租来解决这一反常问题。163但这一事实却了他们的论证。因为它表明,对土地副本持有权(无固定地租并可继承)的保护,仅仅是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物价和地租上涨之后方才建立起来的。那时,似乎没有制定提租的合法界限,法庭也不支持此类诉求。能坚持到最后时刻的副本持有者一定人数不少,且有能力支付上涨的地租(以更高的罚金形式),抑或是有能力买下土地所有权。
总之,似乎很难否认整个中世纪英国地主所拥有的直接封建权力和权势,为他们确立和长期维护其土地控制权提供了有力基础。在这一点上,英国地主比法国地主享有更强势的对农民的控制权。当然,英国地主的土地财产权所赋予他们的只是以竞争性的比率租赁其所拥有的土地,而且起初(15世纪)租金一定非常低。无论如何,只要土地需求不断增长,土地租赁市场就会为地主收入的恢复和佃户的经济分化提供基本条件。
这一分化过程一开始(导致了更大的资本主义佃农的出现),可能受益于15世纪羊毛(无论是原材料还是制成品)出口产业虽然面临着人口下降50%的局面但仍然大致维持在14世纪的水平(即相当于14世纪一半的农民生产出了和14世纪一样多的产品)。普遍的商业复苏可能为这一分化提供了动力,其标志就是15世纪中晚期棉布出口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16世纪20年代以后的加速发展。164农业人口不断工业雇工化(辅之以人口的强劲增长)则最终导致了农产品需求的长期增长,这又导致了物价上涨并推动农业产量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与发展。165表现为新社会关系制约下的典型的资本主义进程的农业发展,其生产组织者和直接生产者(有时他们是同一群人)不再拥有全部的再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他们也因此被迫从事系统的市场导向型生产。佃农之间的土地竞争和地主之间的佃户争夺使得生产成本得以降低,并出现了生产的专门化和技术改良,假以时日,大资本佃户就可以替代那些小型的、低效能的佃农,并因此推动农业转型。
随着农业生产机会的增加和商业地主的出现,以及旧封建隶属关系的经济潜力及其掠夺活动的式微,使得权力对比关系越来越不利于任何一种政治集权化的封建重组。越来越多的地主和佃农因此转而诉诸君主制来保卫其商业活动所需的和平与稳定。近代早期的英国有地阶层出现了不断增强的长期趋势——虽然应财产或剩余榨取关系(即可借以让有地阶层进行自身再生产的剩余榨取关系)属性的转变而采取了性质不同的形式。日益集权化的国家(空前稳固地根植于大土地所有者阶层),因此可以更有效地阻止那些依然依赖于超经济强制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地阶层的破坏性行为(主要是指盗抢、掠夺和滥用君主制行政和司法权)。继而,甚至一些豪强地主也发现自己的地方性政治势力被国家侵蚀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于是不得不诉诸经济性地主权利。166
因此,地主对农民的绝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从地主间的不断转手开始走向一种不同的政体的逐渐兴起,.!1l国家获得了一种对封建私权的控制力。不过,产生于都铎王朝时期的国家绝不是专制主义国家。通过管现新兴的资本主义三等级——商业地主、资本主义佃农和雇佣劳动力,英国地主无须回头诉诸超经济的直接强制手段榨取剩余,就可从增长的地租中获益。他们也不需要国家来充当(间接)剩余榨取的政治机器(税务—公务和战争)。
英国地主所需要的(至少就国内来看)就是一个廉价的国家来确保秩序和保护私有财产、保障合约性经济进程的正常运行。16、17世纪他们所达到的目标(圄于篇幅,这里己无法涉及此间的全部问题),就是通过加强议会权力并将其用作控制政府的具体集权化工具,通过对政府行政机关(首先是地方政府机关)的多重束缚而实现的。皇室的两次专制主义努力都夭折了,也没有政府性税务机构来向发展中的英国经济征税。其典型特征就是,虽然有地阶级操纵了这个新兴国家的各个层面,但却只给行政机关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收益机会,地方行政机构甚至根本没有任何报酬。还有,虽然新兴国家拥有垄断性的强权,但却只能征收最低额度的税收。17世纪后期税收开始显著回升的真实状况就是:得益于地主阶级在与王室斗争中所取得的胜利,税源由过去转而来自对国家的绝对控制。这与法国的情形正好是相反的,因为在法国,统治阶级的身份标签已被税务国家废除了——鉴于国家主要被视作为贵族服务的政治和敛财机器,这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已经废除了农民所有制的英国地主阶级可以主要依赖于“非人格化”的、“经济”的过程来获取收益——土地资本家对自由雇佣劳动者的剥削,以及资本家之间的竞争的相继出现(尤其是农业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当然这样的竞争也涉及整个经济领域)。
总之,到17世纪末,英国的农业资本主义演化之路,导致了“经济”与“政治”“合一”的旧时代的结束,以及国家和市民社会制度性分离的新局面的诞生。随着经济的突破性发展(这首先表现为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获取财富已不再主要是封建社会生产关系条件下的一种零和游戏。于是,为再分配极其有限的社会产品而对强权的积聚和直接运用,已不再是统治阶级获得成功的必然障碍。借此英国的发展代表着与欧洲大陆截然不同的特色,其标志就是以为主导的资本家贵族阶级的兴起。
正如我关于中世纪晚期面临领地收入危机欧洲不同地区的差异性演化的财产或剩余榨取关系之根源的说明受到了质疑一样,我关于这一财产制度安排在日后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的理解也同样遭到了指责。特别是关于财富分配和生产力发展之于农民所有制(即以法国为代表的君主专制主义的兴起和以英国为典型的传统地主—资本主义佃农一雇佣劳动力关系)的不同意义问题,我所做的比较研究受到了挑战。
克如特和帕克一开始就指出,即使中世纪晚期法国农民比英国农民拥有更强大的土地持有权,那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经济”因素(尤其是市场)从长期来看一定是决定性的。所以他们声称:“无论是在法国还是在英国,都是经济而非法律考量最终决定了土地持有模式。”他们坚持认为,“法国农民的权利阻碍了农业更加合理地发展……但若是有足够的经济刺激和克服困难的决心,这就不会是一个不可超越的障碍”。在克如特和帕克看来,我的研究方法中的一般问题主要表现在我没能考量如下因素,即“法国所没有的英国意义上的自耕农阶层本身就是农民内部(经济)差异的产物,而这样的差异在法国农民中却不存在”167。
但克如特和帕克却回避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实际上,关于“自耕农的出现”在英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意义,我和他们之间并无异议,即伴随着农业经济的差异化发展在英国出现了一个商业农户阶层,这与近代早期法国盛行的农民所有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却在于如何英法两国所出现的这些不同的发展趋势,因为导致英国和法国出现这一差异化发展的纯粹的“经济”起因是大致相同的。15世纪后期,拥有较大土地持有权的中农似乎都已在这两个国家占据强势地位,但(虽然克如特和帕克也曾暗示过)农民(尤其是农民所有权)却在这两个国家随后的发展中经历了完全不同的演变历程——而要解释这一分化发展,就必然会涉及法国和英国各自所实行的财产制度。168因为这两个国家都不过是为应对大致相似的经济(市场)状况而采取不同的方式来授权或打压农民。
英国农民的不同之处主要基于这一事实,即在新兴社会财产关系条件下,他们尽量有效地开展竞争以应对市场的兴起——如削减成本、实行专门化生产、积累剩余和实施创新等。但这一竞争冲动只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不再直接(非市场性的)占有生活资料,并沦为土地租种者,受制于系统。169在该系统条件下,能更多、更有效地在市场中获利的大农场主,可以直接利用其竞争优势(以牺牲小农场主的利益为代价)集聚土地——以提供更高、更有保障的地租为条件在小农场主的租约到期时取代他们成为新的租赁人,或是以竞拍的方式通过市场获得更多的土地租赁权。因此地主若想从土地租赁中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就不得不与最有实力的佃户展开竞争——尤其是以提供更大和更稳定的土地持有权的方式,间或也通过圈地或技术革新的方式。并非(如克如特和帕克所意指的)市场兴起本身导致英国农民的迅速分化和自耕农(几乎全是大商业)的出现,而是社会财产关系造成了英国农业从业者完全依赖于竞争性生产。170
相形之下,法国农民(作为小块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却并没有遭遇租金下降、罚金上涨或直接的土地持有权竞争。只要他们拥有一小块农田就足以供养家人和支付税金,通常也就无须为了生存而在市场被迫从买卖活动或是展开更有效的竞争。由于没有任何财富积累的可能性,所以为了养活自己和子女并以继承的方式把自己所持有的土地细分给子女,他们不得不沿用往常的生产模式。在这样的社会财产关系背景下,导致自耕农阶层兴起的所有差异化发展趋势,都被土地持有权分散性发展趋势所彻底淹没也就不会让克如特和帕克感到奇怪了。
从15世纪后半叶开始,英国和法国制度化的不同社会财产系统,就为其各自不同的经济发展确定了方向。这首先体现在两个国家随后实施的截然不同的土地财产分配模式中。之所以会在英法出现不同的土地财产分配模式,首先源于两个国家在人口因素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其次也因为市场的兴起虽然在两个国家都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但所造成的效果却截然不同。而所有这些原因又可归结为不同的制度化财产安排。
1450年后的法国,人口曾在几个不同的具体时间段激增,正如12和13世纪所发生的一样。截至16世纪中期,法国的人口实际已经达到(甚至有些地方稍后已经超过)了14世纪早期的人口纪录。171这与英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为英国人口在16世纪最初10年间一直是停滞不前的。且即使是在人口增长时期,其增速也明显低于法国,一直到17世纪中期抑或18世纪初才达到法国14世纪的水平。172
显然这种人口因素上的差异乃系英法两国不同财产制度最初的明确后果,当然也是造成财产分配关系在英法的不同演化模式形成的一个关键原因。15世纪中期以后农民所有制在法国的重新确立(甚或加强),使得原先以农民为基础的人口发展趋势得以恢复。这里显然存在着(相对)早婚因素(人们尽量早婚以便更快、更便捷地拿到小块农田继承权)的推动,但其最终基础还是强有力的农民所有制,因为正是这种土地所有制让农民以继承的方式对自己所持有的土地进行再分割。人口的快速增长也因此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急剧分化。但英国的情况却有所不同,在这里我们至少可以认为,由于直接耕种者丧失了对土地的稳定持有权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商业佃户的兴起,小块土地持有者(租种土地的农户)不得不把自己租种的土地视为一种商业投资、一种营利的手段(如果他们想继续持有的话),而不再是自给自足式养家糊口的基础。这就阻止了土地的细分,因为较小的地块是不赚钱的。子女也不再盘算着何时能继承到自己的一份土地,相反,很多子女都尽可能学会适应经济型生产的要求和培养自己的商业能力。结果就造成了晚婚、家庭小型化以及送孩子去从事其他职业,因此也造成了人口增长缓慢以及土地持有权细分的普遍停滞。173
同一时期基于不同的社会财产制度而在市场冲击下掀起的遍及欧洲的全面商业知乓,成为导致英法两国出现不同的社会财产分配模式的第二大素。通过比较英法两国15世纪中期到16世纪下半叶商业最发达的地区,就可得出上述结论。巴黎地区就是其中的最佳案例,因为这里是全法国受商业影响最大的地方。此间巴黎本身的发展就十分迅速,并极大拉动了内陆贸易。而且巴黎地区的农业人口也获得了空前增长,并造成了物价飞涨——尤其是食品和土地价格急剧上涨。不仅出现了土地积累的动力,而且潜在的积累者(如本地地主、皇室官员、城市商人以及富农)也出现了。而无力集聚土地的人将会失去巨大的获益机会,仍然坚守传统佃户制的土地持有者则会目睹自己的地租收入实际已降至最低谷(几已不名一文)。174
其实际结果又将如何?基于雅库特(Jacquart)所做的大量调查(该研究涉及巴黎地区七个领主庄园的4699公顷土地),我们可以得出很好的结论。这一地区即使到了16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城市发展、人口增长、市场扩张以及物价飞涨之后),仍然有约2567名土地所有者(其人均土地占有面积不足60英亩)占有耕地总面积的69%,而另外17位各自拥有60英亩以上土地的所有者(包括7个拥有世袭庄园的大领主)却只占有耕地总面积的31%(领主自己占有其中的18%)。从如下略有不同的对比视角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人均占地不足24英亩的2516名土地所有者拥有55%的土地,而人均占地超过25英亩的75名土地所有者则占有45%的土地。175显然这一时期已出现了大地产所有者,但却很少有人从土地积聚中获益,大部分农民依然固着在土地上。
巴黎地区农民土地所有制之所以几乎未遭削弱,是由的因素所决定的。截至1550年,人口增长和土地分化使得88%的土地所有者(总共有2273名土地占有者)的人均土地占有量不足6.2英亩,这已不足以供养一个家庭(如果没有其他生计来源作为补充的话)。在物价飞涨(这意味着更高的生活成本、更低的工资收入)和繁重赋税的压力下,很多农民被迫出卖其所持有的土地。176
即使是在土地有所集聚的地方,农民的基本生产组织仍未受影响。所有制形式实际并不能推动提高生产效率的土地积聚、市场化耕种以及技术革新。因为土地财产本身被拆分为众多星罗棋布的小块田地——这显然是农民主导体系依然存在的证据。在雅库特所研究的七个庄园主的领地中,其中没有一处细分的小块耕地面积达到了12.5英亩!如果不算其中的特拉普庄园(那里无论是所有权还是耕种面积都非常集中),在研究所涉及的全部领地中只有10块单位耕地面积超过了12.5英亩。土地垄断性收购往往和生产的需求相冲突,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越是大型的土地财产,其单位耕地面积就越小。177
在我看来,即使是在法国农业最发达的地区,其与英国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因为至少从15世纪后半叶开始,英国很多地方(当然不是所有地方)都出现了持续的土地持有权集中和耕地面积扩大的趋势(以牺牲小土地持有者为代价)。根据对奇番海姆社区(英格兰剑桥郡〕的细致研究,和其他任何地区一样,这里13世纪时的主要土地单位持有面积是半威尔格(即15英亩);到了15世纪中后期,也只有五分之一的单位持有面积超过30英亩;然而到了1540年,42块单位持有土地中就有22块的面积达到27英亩以上。其中有12块(包括领地)实际达到了50英亩以上,而且它们在2 265英亩的总面积中占据了1560英亩(其中领地面积占780英亩),即占据总面积的64%。178而且我们还得知,“16世纪威尔特郡的绝大多数土地都掌握在资本主义农场主手里,到了17世纪中期,资本主义农场占据了大部分耕地”179。在英国西部内陆地区已发现,从15世纪开始出现了“小块持有地锐减和大块持有地(30—100英亩的耕地)日益增加的必然……趋势”180。16世纪后半叶,即使是在莱斯特郡这个英国农业发展的堡垒地区,其平均土地持有面积也总体达到了45英亩。181这已经是中世纪或16世纪法国的4倍。早在1500年,半庄园主制度几乎已在莱斯特郡绝迹了。182
库珀似乎认为16世纪后期英法的农业结构并无明显不同。183而我却认为,始于1450年的法国土地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中世纪的格局,因为它和从前一样依然主要实行农民土地所有权制度;而英国却成功地实现了这一突破。且这一差异对于两国日后的生产发展意义深远。
上述英法两国截至16世纪后期在财产制度安排上的差异性,不仅决定了财产分配模式的不同演化,也决定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道路。克如特和帕克(和库踊以及勒华拉杜里一样)认为我低估了农民提高生产效率的能力,因为我坚持认为以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农生产系统是近代早期经济持续增长所必需的农业发展质的突破性的障碍所在,而同期的”英国制度”却为这一突破性发展提供了基础。无论如何,我认为自己的主张可以在整个近代早期英法两国乃至整个西欧的经济实践中得到例证。
1)法国的农民所有制和英国的资本主义佃户制。
面对需求的大幅增长(主要表现为食品价格上涨从16世纪早期开始影响了法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北部地区),农民固着于传统生产模式显然是阻碍产量提高的主要原因。正如我们在诺曼底和康布雷齐的案例研究中所获知的那样,这些地区明显处于市场的巨大压力之下,因为在16世纪前10或20年间,市场型生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市场)都在该地区达到了顶峰。之后,随着人口的增长,手中耕地日渐缩小的农民为求生计不得不将其土地中越来越多的份额用于满足自身直接的生存需求。因此,我们发现商业性的经济作物如棕榈、亚麻等逐年减产。牲畜生产也逐渐下降,因为农民将其用作填饱自己肚皮的消费品了。截至1540年,这两个地区实际供应市场的粮食不是日益增多,而是越来越少了,虽然谷物价格一路狂升。与此同时,依赖于牲畜生产的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潜力也肯定会因此遭到削弱。184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16世纪直至17世纪末,农民在农业生产方面取得过任何技术革新或进步。整个法国(从北部到其他任何地方)的生产技术停滞不前。正如雅库特早些时候对法国各地的研究所表明的,“人们找不到任何重大技术进步的痕迹,其结果就是农民的生产仍然处于中世纪时的水平均”185。因此几乎在法国的任何地方,16世纪早期生产效率的每二次下降都会导致新的生存危机、物价的飞涨以及(如前所述)农业产量达到了历史最高峰(直到18世纪才出现类似的高产)186早,以农民为基础的法国农业就已从缓慢发展陷入了停滞和衰退。
这与英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近代早期的英国经历了一场农业革命。鉴于对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混合性农业生产技术的运用,可明显降低基本食物生产成本的农业生产的质的突破,要求牲畜和可耕地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实现互补,特别是牲畜生产要与耕地面积的增加相适应,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给耕地提供足够的肥料以减缓土壤肥力的下降。农民为维持生存而进行的生产容易导致牲畜生产和耕地生产之间的矛盾,因为这给满足直接消费的粮食生产带来了额外费用,并阻碍了饲料作物和动物养殖的专门化,因此就会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转型构成障碍。而资本主义财产体系的兴起却使这一转型顺利实现,即一方面借助于竞争带来了专门化和技术革新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经由前文所说的差异化发展进程(而不是土地持有权分散模式)出现了能够承担风险的资本家农场主阶级,他们可以进行投资并完成农业转型所需的大规模农业生产。
在埃里克·克里奇对近代早期威尔特希尔地区发展状况所进行的详细研究中,上述机制得以明确展示。资本主义农场体系早在16世纪初期就已开始发挥作用,市场的影响也在很早的时候就已开始,这就确保了经济差异化发展进程随专门化和技术革新而来。所有的规划土地上都种满谷物,只要那里适合种植谷物。17世纪中期,大农场基本包揽了全部的谷物生产,因为小农场无法在时兴的“羊与玉米”生产方式上和大农场相抗衡。而若想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小农场主(和承租人一样)就不得不实行专门化生产以适应市场需求。因此他们不得不放弃谷物生产,不过在所谓的奶酷区(即适合奶制品生产的地方),他们也能够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并存活下来,因为在这个领域大生产商的相对竞争优势不是太大。187
威尔特希尔地区的发展与变化就像是整个近代早期英国发展进程的缩影。乔安·斯克(Joan Thirsk)提到”大农场主在玉米种植专门化中的显著表现”,并认为”在玉米专门种植区,成功人士往往是自耕农或拥有可观财富的士绅”,“而耕地上的小农则几乎难以维持生计”188。个中原因并不复杂:首先,谷物生产作为一种重要的规模经济领域,既可使用劳动力,也可使用基础设施和农耕畜力以及农业器具;第二,大规模的养羊作业又要求有更多的资本投资;第三,将最具创新性的革新应用于传统”羊+玉米”区域(即可灌溉的草场)所需的花费,超出了小农的支付能力。189
同样,凡是在那些将传统耕地转变为”自上而下”农业革命系统(即让牲畜产量与种植业生产互动相关的农业模式)的地方,其主要生力军都是资本主义农场主。正如克里奇所指出的,“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建成自上而下的农场经营模式,它需要勇气、耐力以及足够的资本。”因为这需要对整个农场进行彻底的改造,不仅涉及设备更新,而且还要有耐心和实力等待总是耗时很长的回报。因此,与近代早期英国农场主采取自上而下的农业生产方式(尤其是在16世纪晚期的一些平原低地和东北洼地)相伴随的是小生产者的严重衰退也就不足为奇了。190
显然小农在畜牧养殖方面处于劣势。因为大型农牧场主基本都是拥有大笔投资资金的大资本家,对于漫长的投资—回报周期,他们能等得起。这也正是这些由永久性耕田变为永久性草场的土地上所发生的事情:生产的专门化使得农业生产与土地埔情更加匹配。大量的资金也被用来在这些地方圈占和改造农场。191
但另一方面小农也有自己的生存空间,这就是奶制品生产和城镇附近的园艺市场,在这些领域小农能和大农场主一样进行高效生产,并占据优势,他们在这里从事着多样化的小型商业化农业(如种植大麻和亚麻)和工业活动。虽如此,对于这些从事高度商业化的小农来说,其农业机会是十分有限的,因为他们自身的生存和经营活动也得益于谷物生产效率的提高,只有谷物生产提高了,他们才可以从这些粮食产区进口更多的剩余粮食,以及向粮食产区供应更多自己生产的商品。192
最后还要强调的是,资本家农业体系的相对优势(较之于农民土地所有制体系),不仅在于其拥有更大规模的农业生产流程,还在于他们更有能力让“一劳永逸”的专门化和技术革新成为现实。或许最显著的优势就是,资本主义财产关系趋向于通过竞争来为专门化和技术革新提供系统动力——伴随的进程,社会及地理意义上的分工出现了。于是我们发现,相互依赖的区域专门化所形成的复杂系统,不仅可以在英国获得较早的发展(在这样的发展中,一个专门化区域的发展可以带动并继而得益于下一个专门化区域的发展),而且还能得到持续发展,并借助新技术实现农业转型。“混合农业”这一极其强大的系统的兴起就是例证:系统说来,棍合农业会增加饲料种植以支持牲畜生产,后者反过来又能促进谷物生产、废除休耕制度。这种农业生产系统更适合轻微沙化的土地(与已能出产英国过半谷物的黠土地相比)。于是17世纪大面积的(尤其是英国中部地区)谷物产地都变成了畜牧养殖区。伴随着人口“负增长”和自由劳动力的出现,相邻地区的新型工业开始繁荣起来,尤以皮革制品、透孔织品和服装制造业发展迅速。而南部少数地区则变得更加重视谷物种植。这就造成耕种区对于农业劳动力的需求更加急切,其工业生产则相应减少。而它们的出口谷物继而支撑了其他地方的工业和非粮食商品化农业。193
2)英国和法国的大佃农。
那么如何看待法国某些地区(特别是在17世纪晚期)的大佃农使用雇佣劳动力,但却没有出现与之相伴随的技术革新和地区发展这一事实(也是克如特和帕克以及库珀对我的反驳)呢?法国的这一现象能否推翻我的观点?在那篇受到指责的原文中,我实际上指出了这一现象并作出了更为合理的解释:除了外在形式上的相似性,出现于近代早期法国的生产体系所具有的大领主制特征和风靡英国的社会生产关系是极为不同的。194我想说的是,分析与既定的财产关系系统相联系的生产潜力(实际是充分界定这个系统),仅仅关注个体生产单元是不够的,还必须将它们置于整个经济体系之中加以综合分析。因此,我们需要将大型个体单元放在与其他农业生产单元以及工业生产单元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来,加以理解。事实上,17世纪法国的大型佃户农场所发挥的作用与其英国同行相比极为不同,因为它不仅代表着一个非常不同的历史演变的结果,而且其运转也处于一个完全不同的财产体系之下——依然保留着动力机制。
因此大规模的佃户农场的出现,往往代表的是法国地主有史以来能够将原本是农民的土地占为己有这一历史进程的开始。就像英国剥夺农民所有权的最初进程在很大程度上要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手段(特别是任意征收税赋的封建特权)来实施剩余榨取一样,法国亦是如此。然而在法国,国税的不断增加以及围绕着村民所有权所发生的军事冲突造成的直接严重后果,使得土地积聚者有可能会削弱农民的地位(通常由于所持有的土地过于零散而导致自身地位下降)。第一次土地并购浪潮出现在宗教战争时期,主要集中在战火区,如勃良第和巴黎地区等。第二次则与17世纪初法国的国内外冲突相伴随,尤其发生在投石党运动时代。在战争所导致的政府财政开支日渐增大的重压下,农民开始负债累累并最终不得不将土地卖给当地领主,这更削弱了农民的地位。195
在法国出现的上述大型土地财产单元,似乎与英国很相似,只不过前者是在大量半失地农民(其周边地区乃至整个法国)的环境中产生的。这就使它们呈现出与英国同伴截然不同的经济机制。农村包买主对农民土地的并购(只会恶化土地持有权细分的影响并造成农村人口下降),使大部分农民所持有的土地日益缩小,几乎难以维持生存,所以只能寻租或做雇工以贴补家用。196而农业生产效率低下(与以农民为基础的生产密切相关)又限制了法国国内市场和工业部门的发展,这就使得非农业职业选择机会少之又少。正是固守在农村的农民对维持其生计的基本土地的需求,最终决定了租金水平虽然大型土地财产和生产单元已经出现。19717世纪多数情况下的租金水平清楚地验证了这一点:随着农民手中占有的土地日益减少,对土地的需求却在日益增加(即便是在人口增长高峰过后依然如此)198
在上述经济环境下,高回报显然就是通过压榨佃户取得的(即通过提高租金直接获取收益)。因此对于农场主而言,不再将收益投到固定资本中而是用来购置更多的土地就非常有意义了。领主有时也会通过把小块土地租给农民佃户的方式来榨取剩余,但更常见的情形是,大农场主取代了领主,开始在地主和广大农民之间扮演经济中间人的角色,而非独立资本家。这些大农场主(大佃农)也的确提供了投资的资金,特别是购买耕犁工具和牲畜的资金,但是其他资本开支却严格受限,而且劳动密集技术很受欢迎。大佃农似乎最终成了地主的依附:他们不同程度地被固着在土地上,几乎没有其他经济选择,而且增加剩余积累的范围也很狭小。他们将地主从直接经营土地的责任中解放出来,同时带来大量繁杂的庄园治理事务,如代地主收税和处理法律事务等。199继而那些由高官或城市资产阶级转变而来的地主,似乎只是对庄园采取了十分消极的管理方法,即购买更多土地而不思发展与改进。这种”食利者心态”是有其充分的物质基础的,即面对农民对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他们只消以榨取地租的方式就可获得丰厚的剩余。
我确实说过此间在英国的重要地区,地主和佃户之间出现了一种更加建设性、更富有合作性和有助于持续发展的关系。库珀自认为我明显将这一关系的构建归因于英国地主的仁慈和善意(“布伦纳说起话来像一个捍卫《谷物法》的托利党人”)。200但我本人却绝无此意(也非意指法国地主就是落后的和缺乏进取精神的)。我的意思实际是说17世纪晚期英国和法国的不同生产条件导致了两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保护和提高地主的收入。在英国(特别是在谷物种植区),资本家农场主控制着资本密集型农业,拥有土地的农民数量却急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收入主要依赖于佃户在资本投入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效生产。简言之,资本家的利润是地主获得租金的一个条件。为防止佃户在投资中谋取暴利,地主会极力压榨佃户,而这则会导致佃户中止投资,直至放弃租约,迁至另一个农场甚至是另一生产领域。而且当时也根本不存在大量半无产阶级农民,更不存在能与资本家佃户的支付能力相媲美的农。简言之,在这种环境下,经济上的成功取决于积累和创新,而当佃户资金短缺时,由地主(在某种程度上)来接管投资活动也是符合地主自身利益的事(此时地主的收益中会有一部分是以利润的形式呈现的)。因此我所说的这种“地主—佃户共生体”具有坚实的经济逻辑依据,而且也决定了农业发展的机制。库珀最终不得不承认,这种共生体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的存在已是事实。201
在17世纪晚期谷物价格低廉时期,英法两国大农场之间质的差异表现得尤为明显。此间,英国农业获利颇丰,表明人们在提升农场效率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在适宜种植谷物的土地上“羊+玉米”的先进模式得到了加强和扩展——种植更多的饲料作物,进一步圈地和建立更大的农场;在先前适宜种植牧草的耕地上,通过将其转变为永久性牧场或构建自上而下的农业体系就可获得可观的收益这通常也需要圈地和建立全新的农场运作模式。生产单元的建立、资本的投入以及技术革新的加速发展等,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来说都是必要的。这实际上有力地表明了此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牢牢控制了英国的农业以及这一生产关系的优越性。202
库珀指出,1660年后,法国土地兼并者对食品价格下降的反应与其英国同行相比,差异很大。203面对农产品市场的衰退,市场“表明”“应该”降低地租以与农产品价格下降相适应,但大农场主却坚持提高地租。以至于很多佃户(包括大佃户)都遭遇了高地租和低物价的瓶颈,因此不得不负债直至将自己所有的农业收入以及积累起来的土地财产(包括农田、农具甚至家具)一起交给地主。204但这并不表明法国地,—比英国同行更理性或更慈善,而只是表明他们面对的是不同的情况。面对1660年后的不景气局面,对于法国地主来说,将负扭转移到佃户身上是一件让他们逃脱责任并获厚利的事。而半失地农民也希望通过强化劳动来支付地主地租,因此租金会持续增高不降。大佃户由于无处可去所以只能努力面对高昂的租金,通常情况下为维持土地租约,他们甚至(在彻底破产之前)不得不把最后一点积累资金都上交给地主。雅库特因此将这一时期农民和农村商人的这种状况称为“迭片结构”205。当然,市场因素最终会发挥作用,但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地主可以在几十年的低物价时期内持续维持高租金的局面,法国的高额租金甚至一直持续到1700年206,但法国的农业基础已遭到持续破坏。
3)农业生产:英法两国的长期结果对比研究。
由于英法两国长期采用截然不同的社会财产关系制度,所以造成了两国在日后的农业发展上表现出日益加剧的差异化趋势。这个结论受到了修正学派的质疑(库础显然支持该学派的批评,虽然不坚决),因为反对者认为该结论否定了大家一直普遍接受的正统。库础似乎认为,与16和17世纪英国农业相比,法国农业的弱势是由战争的灾难性后果所致。207其他史学家继而论证说,尤其是在18世纪早期当糟糕的极权主义濒临灭亡之时,法国农业迎来了令人瞩目的增长,甚至超过了同期的英国。208
而我的批评者们所依据的则是J.C.多滕(J.C.Toutain)的调查(该调查属于一项关于法国国民收入的大规模宏观研究)。多滕的数据在很大程度上是值得怀疑的。209当然,法国18世纪农业史的研究者几乎都不会接受他的分析。根据对什一税(以及一些非直接证据)的研究,批评者几乎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210
英国的证据不及法国的直接,但结果却十分明显。英国人口在1450年约为220万,到了1700年则超过了500万。14世纪,英国发生了严重的饥荒和人口危机,到了1700年,生存危机早已成往事。最近一次的生存危机发生在1597年,但其严重性却无法与欧洲大陆相比。1700年,大约一半以上从事非农业活动的英国人口需要农产品生产者来养活。与此同时,英国还是欧洲最大的谷物出口国。211
那么18世纪又如何呢?关于这一时期法国与英国的农业增长几乎都是依据所谓的量作出的。因为在修正主义者看来,人口增长可在总体上成为粮食供给增长率的指标。正如库珀所解释的,修正主义者所说的英国农业增长在18世纪早期并不比法国更快这一观点是基于过时的人口统计数据(布朗尼一里克曼的评估)得出的。由剑桥学者团队提供的更为新近的数据(以教区注册人为依据)显示,(虽然食物价格相当稳定)英国人口增长的速度比先前预测的更快。这表明农业产出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早期的增长速度比先前预测的要快得多。库珀最后总结说:“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初的农业增长是喜人的,当时法国的农业产出已陷入停滞或倒退,而英国农业产量的增速直到1750年都一直比法国快许多。”“到了1760年”他说,“英法之间的农业发展差别显然比1560年更明显,尽管二者的比较被严格限制在法国具有明显优势的开放耕地上。”212
4)英法与欧洲农业的比较研究。
近代早期欧洲其他地方的农业发展证明了上述关系与模式。
以荷兰为例。勒华拉杜里提及荷兰农业在16和17世纪的迅速崛起,仿佛这可用来证明他的如下观点,即由农民主导的农业经济能够在近代早期为农业的突破性发展提供基础。213然而,荷兰土地所有制结构在近代早期的一开始与典型的西欧”封建—农民”模式有着。荷兰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手段进行剩余榨取的强大的地主阶级,截至1500年,有地阶层也只能收取货币地租。同样重要的是,荷兰从来就没出现过传统的“封建家长式的”、以直接而非市场渠道来“占有”农民和获取自己的生活资料的阶层。214显然,农业只能建立在小型乳品业和家畜生产上,所以从一开始,为了维持生计,农民就只能实行专门化生产以便购买谷物。215而且,租佃制在很早的时候就已十分普遍,这进一步强化了竞争性市场生产的趋向。216
鉴于这种非封建、非农民所有制的社会财产结构,我们大概不会对如下事实感到惊讶,即16世纪以后,荷兰农业没有出现农民所有制基础上的那种人口增减趋势——人口增长会导致土地产权分散化、生产效率下降以及经济危机的典型的马尔萨斯模式。217相反,在城市市场的压力之下,荷兰出现了以竞争和差异化为基础的经济增长进程:高度专门化的市场生产使得大农场主逐渐取代了小业主——这些大农场主立足于资本投资、技术革新和引进雇佣劳动。218
以佛兰德斯为例。最后,库珀和勒华拉杜里都提到了佛兰德斯农业在近代早期的显著发展,且这一发展是在小农业从业者主导下完成的。219这一案例是否可以证明近代早期农民有能力为农业的突破性发展奠定基础并继而推动经济发展?需要指出的是,佛兰德斯的小农起初并不占有生活资料。其实,农民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并因此决定了农业的发展)的重要时刻似乎发生在农村重组时期——中世纪晚期人口骤减阶段,此时的地主将传统佃户制转变为租赁制。无论如何,在中世纪早期的佛兰德斯,农业从业者最初都主要是由商业承租人或小自由民(这些小自由民所“拥有”的田地太小以至于不能维持基本生计)构成。这两种人都不得不进行市场化生产,并依靠专门化来维持生计。220
这些小生产者得以(并成功)从事专门化的市场生产和技术革新的首要条件,是他们可以轻易获得来自东欧的谷物。可以从德国东部和波兰进口大量的谷物,让佛兰德斯的耕种者获得了相对的自由,即无须依据基本生存需求的变化来调整生产方向(以避免为了生存过于依赖市场)——当然,给欧洲大多数农民稳定提供生活必需品是不可能的,所以欧洲大部分农民不得不自给自足。221而由于佛兰德斯农民可以直接进入佛兰德斯工业中心(他们的住所与佛兰德斯城毗邻),这就为他们提供了现成而可靠的市场,也减少了专门化的风险。222最后(也十分必要的是),佛兰德斯农民与城市的毗邻使得他们有机会收集大城市提供的肥料(包括人畜肥料)。来自城镇的肥料对于农业生产而言至关重要,若没有这些肥料,农业将举步维艰。223
应该强调的是,这些小农并非主要生产基本粮食作物。相反,他们要致力于从事各种经济作物(如乳制品和园艺作物)的专门化生产。224因此支撑佛兰德斯工业中心扩张的,并不是当地的小农,而是来自东欧的粮食生产。若不是从东欧进口谷物,佛兰德斯专门化小农生产就无法发展,也就没有先进的佛兰德斯工业了。
因此,纵观其特点,佛兰德斯农业模式几乎在本区域之外毫无扩展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那么,法国北部的农民是不是因太过保守而愿效仿佛兰德斯同行?是不是启蒙更早地降临在佛兰德斯天主教农民身上,却并没有惠及邻近的诺曼底、康布雷齐和皮卡第的同伴呢?勒华拉杜里本人(在其他著述中)十分谨慎地将佛兰德斯农业描述为一种“异常”现象,并指出其“似乎是一种孤立的发展”(“在密瓶〔vase clos〕”里的发展)——根本原因就在于该地区特殊性、城市化的和谷物进口环境。225难道其特殊性还不够吗?
在总结关于前工业化时代农民在农业发展中的潜力问题时,关键是要明白: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农业发展不会遵循一种在何时何地都会起作用的铁的“规律”。因为特定财产体系与特定经济发展道路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生产力的发展),并不是由超历史的规律所支配的。特别是一旦资本主义经济在不同地区取得突破性发展,将注定会改变其他地方随后发生的相似过程及其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19世纪),建立在小业主基础上的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也发生了改变。市场化生产获得了更多动力,维持生存型生产压力降低了,小家庭农场的技术潜力得到了发展。工业的发展使得以低成本扩大商品生产成为可能,诸多因素促使农民放弃了家庭必需品的生产,转向专门化生产,并通过’市场购买自己需要的东西。由于对基本食品的全球供应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以及使这一供应得以实现的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专门化的风险大大降低了。最后,由于19世纪晚期人工化肥的发展和生物知识的增长,小家庭农场在特定生产类型上取得了优势。特别是在牲畜(伴随着饲料种植业的发展)生产新模式上(“混合养殖农业”,无论什么规模的农场都可利用最好的技术,且仅需少量资本。而且家庭小农场能为牲畜生,回提供优质而周到的劳动力,这是使用雇佣劳动力的资本家农场所无法企及的。226上述发展无疑意味着农民农业向资本家农业的平稳过渡,在这个过程中,无须借助于超经济过程将直接生产者与其生活资料相分离(家庭农场得到了延续)。
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基于农业阶级或财产关系的变革),促使英国经济走上了一条其大陆邻居已无法跟进的发展之路。其典型特点,就是和整个经济的持续增长(就在英国经济持续增长之时,欧洲其他国家却正经历“普遍危机”之苦),直至进入工业革命时代。
因此,15世纪晚期以后,英国棉布出口生产的惊人崛起(随后的人口增长又为其助力),可能正是近代早期整个英国经济发展进程的,也很有可能为高度灵敏的农业生产系统提供了的需求压力和动力机制。然而有必要强调的是,英国的棉布出口工业(像它的大陆同行一样)与中世纪佛兰德斯和北意大利的棉布工业有着相似的特征,并且是前者的一种,即都是对封建机制的一种回应,都受制于相同的封建基础性限制因而无法再为持续增长提供基础。英国棉布出口工业之所以得以继续发展,主要归因于它有能力抓住欧洲不断增长的奢侈品需求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得益于15世纪后期欧洲经济的整体增长,欧洲中上层阶级的收入不断增加,这形成了一个广阔的欧洲奢侈品需求市场。但和它的中世纪前辈一样,英国棉布出口工业的增长受到了有限的欧洲大陆市场的严格限制,并最终受制于大陆农业生产变革系统的乏力。因此,像它的所有大陆同行一样,英国的棉布产业难免会随着大陆人口和生产的增长而增长,并随着大陆16世纪后期、17世纪经济危机的出现而陷入低谷。而且来自本国和欧洲大陆同行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这说明棉布出口市场已达到了饱和状态。这一饱和状态会导致全国棉布出口产业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但整个行业没有长足发展。227因此大陆上的各个地区迟早都会陷入17世纪的工农业综合危机之中。
可见,17世纪英国经济区别于其欧洲大陆邻国的,不仅在于它有能力旧马尔萨斯人口论的限制而维持人口增长,而且在面临传统棉布出口产业出现空前危机和停滞时亦有能力维持产业的持续发展和整个经济的增长。虽然英国的工业扩张最初可能会受棉布出口的刺激,但其持续发展却更多受益于不断发展的国内市场以及持续的农业生产革新。相形之下,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西部和东欧的国内市场却十分有限且低迷不振(受制于落后的农业生产效率),这是大陆地区制造业生产普遍低落的主要原因。
贯穿近代早期的封建农业一直禁锢着欧洲大陆的工业发展,使欧洲大陆走上了一条狭隘的发展之路,即使是那些最发达的地区(即荷兰)也不例外。截至17世纪初,荷兰的航海业就主导了欧洲的贸易往来,并成为最活跃的经济部门。荷兰的莱顿市也出现了令人瞩目的棉布出口产业,而这一时期同样盛行的其他行业还有纸业、酿造业、漂白业、烘焙业以及砖瓦制造业等—一这些产业在某种程度上至少都可用于出口。同时,在区域专门化趋势的影响下,至关重要的农业部门得到了快速发展,它与欧洲经济的关联性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可问题是,所有这些发展都由16、17世纪之交欧洲经济的普遍增长所推动和制约。工业和农业都严重依赖东欧的粮食进口,且更重要的是,不管是航海业、棉布产业还是荷兰其他主导产业都依赖海外出口市场以及海外生产。荷兰农业亦如此。总之,荷兰几乎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经济,而只能作为整个欧洲经济的一个构成部分而发展,因此自然也就会随着整个欧洲经济的变动而发生变迁。
可以料想,作为一个整体的欧洲经济在17世纪的不同时期跌入一个停滞与危机四伏的时代,而荷兰经济也会因此受到严重打击。1650年后,受欧洲经济危机影响最严重的可能是运输贸易,棉布产业也避免不了遭受打击,仅荷兰莱顿市的棉布出口量在1650年到1700年期间就下滑了三分之一。由于荷兰经济与整个欧洲经济非常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所以在整个欧洲经济危机来临之际,荷兰经济无力扭转前者带来的萧条局面。荷兰只是建立了过于宏伟但根基并不稳固的大厦,发达的区域经济组织已使它在“阶段A”主导了欧洲经济市场的增长,但当这一市场最终陷入困境时荷兰经济就注定会衰退。由于身陷本质上依然是封建式的生产模式之中,所以随着“阶段B”的到来,双重重压下的荷兰经济逐渐陷入困境。228
相形之下,近代早期的英国则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彼此依赖又彼此独立的国内工农业经济发展结构。17世纪中期,英国的生产巳转向以(正在发展中的〕国内市场为导向,这似乎解释了为何这一时期打断整第七章欧洲资本主义的农业根源卢/个欧洲经济的传统棉布出口贸易的严重危机对英国的影响相对较小的原因。经济危机只涉及与棉布出口产业直接相关的地区并在这些地区主要表现为高失业率。229而与此同时(1615—1640年间),各种进口贸易则出现了重要的增长,这一增长趋势不仅体现在上流社会对奢侈品的需求上,也体现在众多其他普通消费品需求上,如西班牙的水果、利凡特的红醋栗、印度的香料以及美洲的烟草等。230这似乎预示着一个强大的中产阶级(甚至是下层阶级)国内市场的形成。多年实际上供大于求的谷物生产(以及与此相伴的低价),似乎缓解了棉布产业的危机,并为其继续发展奠定了基础。231
17世纪下半叶,英国经济经历了一次转型。如斯克所阐释的,在多锋王朝起步的整个工业领域都得到了快速发展(织袜业、缎带生产业、麻纺织业等),其他消费品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如刀和切割器具业、制帽业、厨具业及相关产业)。232很难在上述各行业发展中挑拣出孰轻孰重。不过宏观经济潮流似乎强化了这一印象,即工业产品的国内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17世纪末18世纪初,人口一直持续增长,并不断从农业向工业、从乡村向城市转移。不仅伦敦出现了大量人口,而且利物浦、曼彻斯特和伯明翰的人口数量也有很大增长。虽如此,谷物价格却停止了上涨。这意味着雇工工资实际增加了,他们的黄金时代到来了。农业的发展提高了中下层阶级的工资和购买力,国内市场因此持续增长。工业从农业发展中受益,同时又反哺农业,促使其进一步革新,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种螺旋式上升机制一直持续到工业革命时期。233
〔
[06.htm](第六章 欧洲前王业化时代的农业阶级结构与经济发展.md)[index.htm](〔美〕罗伯特·布伦纳 《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新解》.md)[08.htm](第八章 资产阶级革命和向资本主义过渡.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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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也译也译成“税务—公务体制”。——译者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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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布伦纳之争》英文版,70页(The Brenner Deb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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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d.,pp.10—24.esp.pp.13—14.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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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地主阶级为何不仅渴望增加劳役,而且也渴望能够‘侥幸成功’的原因,并不难猜测,因为伴随着土地的日益匮乏以及渴望得到土地的劳动者数量的日益增多,地主对佃农的经济控制力变得更加难以抵抗”(M.M.Postan. “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Egland”.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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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因素最终决定了其自身,封建地主阶级和雇佣者们发现,留住劳动力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付给劳动者更多薪酬,就如同维持佃农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减少租金以及减少劳役一样”。(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Egland”,p.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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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文提到的质疑,可参见:I.Blanchard.“Review of Periodical Literature”,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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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d.,p.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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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id.,pp.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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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Postan,“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Eastern and Western Europe”,in G Barraclough(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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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renner De缸te,p.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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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彻在其新近的一篇文章中对我的主张所进行的归类,并不符合我在先前的文章(即《欧洲前工业化时代的农业阶级结构与经济发展》一文)中所提出来的相关论点。他断言,我的观点是认为借助于对农民施以无限的强权,封建领主就可在根本上决定收入的分配。然而对我的观点所做的这种归类显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为我在对比分析(这是我文章中的核心方法)中己说得很清楚:在类似的“客观”经济条件下(人口或商业),领主和农民都有从对方身上获益的可能性,而最终究竟是哪一方获益,就要取决于他们各自的阶级组织和势力了。所以我总结说,要想理解前工业化时代欧洲收入分配的不同演化过程,就有必要去分析各地区具有地方性特色的阶级构成和阶级冲突的具体的历史发展过程(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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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G.Bois.Crise du féodalisme(Paris.1976);Eng.tr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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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P.Bowden.“Agricultural Prices,Farm Profits,and Rents”,in J.Thirsk(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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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d.,p.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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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d.,pp.10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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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华拉杜里在他为《布伦纳之争》所写的文章中认为,在东欧和西欧之间进行比较是不合理的或不合适的,可他在别的地方却又将这二者进行了比较,和我的初衷完全一样,他的这种比较就是为了解释农奴制在整个西欧特别是法国的衰落及农民势力在同一地区的不断强大。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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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E.Le Roy La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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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Roy Ladurie,“Histoire immobile”,p.689,转引自Boi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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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与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明显不同。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工人阶级为了维持生存.就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以换取用以活命的工资)。在这个过程中,工人之所以必须将一部分剩余(利润)让渡给他们的雇主,正是因为他们没能拥有生产资料,所以他们也就不能直接为自己提供基本生存资料,或者说不能直接生产出用于市场销售的商品,因而资本家在榨取剩余时也自然就无须借助于对直接生产者实施直接“政治”(强权〕控制的方式了。因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使得他们能够通过对工人实施“经济”强制措施,就能让迫于生计的工人臣服。国家权力只需用来保护统治阶级的财产和维护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 ↩︎
-
从早婚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租种持有权细分,进而涉及农民所有制的角度来解释欧训中世纪人口增长趋势的相关论点,请参见Bois, ↩︎
- ↩︎
- ↩︎
-
J.Z.Titow, ↩︎
- ↩︎
-
在前一章中,我曾指出,地主没有进行生产技术革新的原因,是他们可通过一个替代性的方案即超经济强制手段来榨取农民的剩余。现在看来,我的这一说法还是不太准确的,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地主除了依赖于超经济强制手段来榨取剩余之外别无选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无法进行技术革新,因为技术革新无法与超经济强制系统实现成功结合。 ↩︎
- ↩︎
-
H.Neveux.“Déclin et reprise:la fluctuation biséculaire,1330—1560”,in G.Duby and A Wallon(eds.), ↩︎
-
The Brenner Debate,p.78. ↩︎
-
下列段落请参见:G.Duby, ↩︎
-
关于有论者(Strayer,Coulborn,Lyon)对封建主义的狭义政治性定义所作的概述,请参见:J.W.Hall,“Feudalism in Japan”,in J.W.Hall and M.Jansen(eds。), ↩︎
- ↩︎
-
Bois, ↩︎
- ↩︎
-
Bois,Crisedu féodaLisnze,p.217.Bois’s results for Normandy are supported by M.de Bouard, ↩︎
-
G.Duby,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London,1968),pp.210—211,218—219,224,238—239. ↩︎
-
参见:Fossier, ↩︎
-
相关概述性研究请参见:Neveux,“Décline et reprise”。特别是其中的这一部分 “diIficultés de la seigneurie”,pp.35—39。 ↩︎
-
Bois, ↩︎
-
博伊斯知道这种可能性,但是我认为他对于这种可能性为什么没有实现并未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Bois, ↩︎
-
Ibid.,pp.167—168,217,342—346,361ff. ↩︎
-
如他认为只有在收入绝对下降时,地主才会去加强剩余榨取。然而应该强调的是,评估地主(作为一个阶级)的收入在何种程度上才算[“足够”(即收入充裕),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即使不考虑他们不断变化着的消费需求,亦是如此)。因为这首先要确定流向统治阶级腰包的绝对财富数量(与他们所掌握的土地规模大小有关),其次还要确定统治阶级内部的剩余再分配。 ↩︎
-
参见:E.A.Kosminsky, ↩︎
-
Bois, ↩︎
-
Duby, ↩︎
- ↩︎
-
Ibid.,pp.72,75—76,and passim. ↩︎
-
因此他们认为,13世纪自由协议租赁中租金过高这一事实表明,不自由的传统租地上的过高和增长性税额所折射出的是市场的力量,而非”封建权力的过剩”( ↩︎
- ↩︎
- ↩︎
-
“在大部分‘中世纪英国自古就有人定居的核心地带’……似乎存在着这样一种趋势:面对传统租地费用的不断增长……领地征税受到了挑战” E.Miller and J.Hatcher, ↩︎
-
Hatcher,“English Serfdom and Villeinage”,pp.16—21. ↩︎
-
The Br’e111zer Debate,p.74. ↩︎
-
参见米勒和哈彻本人的最新概述“没有自由的佃户……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私人庄园主管控,他们只能以佃户的身份……持有土地,而且还要受领主的控制……鉴于事实上隶农对地主的依赖性,不确定性就构成了隶农制的核心种不确定性会逐渐扩及土地使用权本身的持有安全以及持有条件。皇家法庭既不会为他们提供保护(即让他们免受驱逐),也不会因为他们反对地主而奖赏他们;隶农在公共法庭上根本没有对抗地主的立足之地,除非后者的行为极端无理(例如伤害他人身体或谋杀) ……因此,符合逻辑的结果就是:地主将对隶农传统租地的控制视为‘不过是一个自己可任意撤消废止的东西’……”参见米勒和哈彻的《中世纪的英国》(pp.116—117 and,in general,ch.5.)。 ↩︎
-
例如,围绕着农民的佃户身份而展开的地—农冲突,他们对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经济影响,以及地主的收租能力等(导致地主收租无力的主要原因,是农民成功地获得自由的法律身份)。参见:Searle, ↩︎
- ↩︎
-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肆意夸大l3世纪英国农民抵抗的有限性,或是低估地主的权威。如最近就有资料显示:在整个中世纪的威斯敏斯特大教堂领地,地主对隶农租种的土地(即传统租地)所征收的租金总体高于其他任何契约制租地,尤其是高于领土制租地。在整个13世纪直至14世纪,威斯敏斯特大教堂领地的地主一直得以成功地控制隶农:他们征收准入费、佃户税并最终研究出一个以不断增加的高兑换率(每个工作单位的货币量)将劳役地租货币化的、具有迷惑性的征税方法。B.H.Harvey, ↩︎
- ↩︎
-
封建所有制权力系统及其对财产的控制关系(反之亦然)的相关说明,请参见:Searle, ↩︎
-
关于英国贵族的长期土地控制能力以及封建权力系统为确保这一控制力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请参见下文( ↩︎
- ↩︎
-
Neveux,“Décline et reprise “,p.36; Fossier, ↩︎
-
Miller and Hatcher, ↩︎
- ↩︎
- ↩︎
-
如参见F.M.Stenton, ↩︎
-
J.Le Patourel,“The Norman Colonization of Britain”, ↩︎
-
Stenton, ↩︎
-
关于亨利一世和亨利二世统治下的封建君王集权利贵族特征和机制,参见上文,也参见:W.L.Warren,Henry II(London,1973); J.C.Holt, ↩︎
-
H.R.Loyn, ↩︎
-
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England”p.585; Hilton, ↩︎
-
Miller and Hatcher.Medieval England.pp.112—117; Hilton. “Freedom and Villeinage in England”. ↩︎
-
E.M.Hallam.“The King and the Princes in Eleventh-Century France”. ↩︎
-
G.Duby, ↩︎
-
Duby, ↩︎
-
关于13世纪中叶这一地区退回农奴制的发展趋势及其逆转,请参见: Fouqiun, ↩︎
- ↩︎
-
要知道,新兴的法国地主(一般是大地主)的确具备必要的权力(相对于农民来监)来使他们根据通货膨胀的后果适时调整赋税。相关研究请参阅:J.R.Strayer,“Economic Conditions in the County of Beaumont-le-Roger,1261—1313”, ↩︎
-
值得注意的是,由税收损失所导致的地主制(农奴制)的衰落,似乎间接导致了地主土地的丧失。而传统租税在整个这一时期的持续下降继而又促使地主被迫廉价卖掉自己的土地、缩小领地规模。 Fossier, ↩︎
-
P.D.A.Harvey,“The English Inflation of 1180—1220”, ↩︎
- ↩︎
-
一般性论述请参见:J.F.Lenarignier, ↩︎
-
Stenton, ↩︎
-
Bois ↩︎
-
Bois, ↩︎
-
关于巴黎地区君主制最初根基的巩固问题,方奎因(Fourquin)总结道:“13世纪中晚期,法国核心区(lle-de-France)摆脱了农奴制……‘法式’乡村共同体……无疑因13世纪农民争取传统地租(以及其他赋税)固定化的斗争而得到了加强。其典型例证就是:迫使圣路易斯的母亲决定把农民和领主截然区分来开,巴黎地区农奴制因而宣告灭亡……王室以此促使乡村共同体日益走向团结,因为对于王室来说,乡村共同体是他们倍以抗衡领主势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权重因素”。(Fourquin, ↩︎
-
当然,我和博伊斯都认为,生产效率的下降 C d. ↩︎
- ↩︎
- ↩︎
-
N.J.G.Pounds,“Overpopulation in France and the Low Countries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
-
根据蒂托的计算,能够为每个农民家庭(平均每个家庭4.5个人)提供其生存必需品的最低平均土地面积是10—13.5英亩(即每人2.2—3英亩)。(Titow, ↩︎
-
H.E.Hallam,“The Postan Thesis”, ↩︎
-
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 ↩︎
- ↩︎
-
瘟疫在15世纪大部分时期内的持续蔓延,同样也构成了任何尝试性解释的核心。但即使我们承认瘟疫无疑是阻止人口回潮的重要因素,可把它视为彻底的外部因素又是否合理呢?这至少是一个问题。因为(如我们常说的),瘟疫的爆发和饥荒的发生有着密切关系,而15世纪的饥荒本身又是战争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瘟疫对15世纪的佛兰德斯似乎影响甚微(这主要得益于该地区的农业卡分先进,因此战争所带来的破坏性影响也在很大范围内得到了有效控制)这一事实,就是表明这种内在关联性的一个有力证据15世纪后期瘟疫在法国的影响似乎呈减弱之势(伴随着民众营养水平的提高以及由战争所引起的破坏性影响的结束)这一事实则为上述关联性提供了另外一个例证。从另一方面来说,瘟疫在某些特定时期以及特定地区(这些地区没有特殊的营养不良迹象)却影响颇大。(Bois, ↩︎
- ↩︎
-
参见相关学者的评论领主制危机由来已久……至少可追溯至13世纪四五十年代(Neveux,“Déclin et reprise”p.35.See also Bois, ↩︎
-
Le Roy Ladurie,“Masses profondes: la paysannerie”,pp.483—485.也参见上文相关论述。 ↩︎
-
法国领主的反应则是:强化对地主所有制或农奴制的分权,相关论述请参见: ↩︎
-
博伊斯清楚地揭示了上文所提到的这种关联性发展过程( ↩︎
- ↩︎
-
Hilton. ↩︎
-
如参见J.A.Raftis,Tenure and Mobilityctoronto.1964).pp.139—144ff.;Hilton, ↩︎
- ↩︎
-
F.L.Carsten, ↩︎
-
See M.Malowist,“Problems of the Growth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of Central-Eastern Europe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
-
Carsten, ↩︎
- ↩︎
-
Carsten, ↩︎
-
海德·旺德在她的评论性文章中强调了中世纪晚期德国东部和德国西部发展的相似性,但她也总结了15世纪后期德国东部发展过程的独特性,即“所有的[农民]社团都认为自己所面临的是一个更加原始的、给他们带来不确定性的社会秩序标准系统。 ↩︎
- ↩︎
-
Ibid.,p.92. ↩︎
-
西欧地主成功地实行了类似的政策转型,参见Searle, ↩︎
-
在这种关联性中,旺德所提及的“哈德菲斯特法”(Handfeste)( ↩︎
- ↩︎
-
Carsten,Origins of Prussia pp.54,57—58.60—61,70—73; F.W.Henning, ↩︎
-
Carsten, ↩︎
- ↩︎
-
R.Wenskus,“Kleinverbande und Kleinraume bei den Prussen des Samlandes”,in ↩︎
-
Ibid.,p.202.相同文献请参阅她的“Zur Mentalitat aufsrandischen Bauern”,p.22 and n.53. ↩︎
- ↩︎
-
Wunder,“Zur Mentalitat aufstandischer Bauern”,p.22 and n.53; Wenkus,“Kleinverbande und Kleinraume”,pp.202—203. ↩︎
-
Wunder,“Zur Mentalitat aufstandischer Bauern”,p.32; Wunder “Samlandische Bauemaufsrand”,p.163. ↩︎
- ↩︎
-
Tbid.,p.221,n.9.n.128. ↩︎
-
Posran,“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Eastern and Western Europe”,pp.170,173—174. ↩︎
-
J.Bardach,“Gouvernants et gouvernés en Pologne au moyenage et aux temps modernes”, ↩︎
-
A.Maczak,“Export of Grain and the Problem of [Distribution National Income in the Years 1550—1650”, ↩︎
- ↩︎
- ↩︎
-
G.Fourquin, ↩︎
- ↩︎
-
库珀因此错误地试图用博伊斯所收集的这些证据去证明地主有能力驱逐自己土地上的佃农。他把地主这样做的 ↩︎
- ↩︎
-
Ibid.,pp.82—84,88—89,60—62. ↩︎
-
关于地主在回收因农民的撤离而腾出的空置土地方面所面临的复杂过程(即这一时期地主处理土地问题的普遍困难),参见:Fourquin, ↩︎
-
Neveux,“Déclin et reprise”,p.136. ↩︎
-
Chaunu,“L’état”,pp.146—147; Neveux,“Déclin et reprise”,pp.135—136;A.Bossuat,“Le servage en Nivemais au XVe siècle,d’après les registres du parlement”, ↩︎
-
Chaunu,“L’état”,pp.91—93ff.;Neveux,“Déclin et reprise”,pp.135—136;J.acquart, ↩︎
-
Lemarignier, ↩︎
-
请参阅勒华拉杜里对这一时期的评论:“‘领主制复辟’或再封建化这一十分流行的概念,无论是在16世纪还是在18世纪,都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E.Le Roy Ladurie,“Les paysans francais du XVIe siècle”,in ↩︎
-
Chaunu,“L' ↩︎
-
Bois, ↩︎
-
R.Mousnier,Etat et société en France aux XVIIe et XVIIIe siècles(Paris,1969),pp.89—92. ↩︎
-
Ibid.,pp.46—51. ↩︎
-
Ibid.,p.51.la paysannenniep.555—576. ↩︎
-
Le Roy Ladurie,“Masses profondes:la paysannerie”,pp 555—576. ↩︎
-
Ibid.,pp.576—585. ↩︎
-
M Morineau,“La conjoncture ou les cemes de la croissance”,in Braudel and Labrousse(eds.), ↩︎
-
M.Morineau,“La ConJoncture ou les cernes de la croissance”,in Braudel and Labrousse(eds.), ↩︎
- ↩︎
-
关于封建贵族从战争中获利的不同见解,请参阅K.B.McFarlane,“War.the Economy and Social Change”, ↩︎
-
R.L.Storey, ↩︎
-
请参阅斯托里(Storey)的评论国外所发生的声势浩大的反抗运动,一般都是由皇室变本加厉的专横本性所激发,但在这儿[英国],内战却几乎源于完全相反的原因,即当代人所说的‘政治规则与治理的欠缺’……”(Ibid.,p.28.) ↩︎
- ↩︎
-
Bois, ↩︎
-
R.H.Hilton,“A Study in the Pre-History of English Enclosure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in ↩︎
-
Cf,E.Kerridge,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London,1969),with C.M.Gray, ↩︎
-
Kerridge, ↩︎
-
See Croot and Parker,The Brermer Debate,p.82.他们的这一理论所依据的是R.H.Tawney, ↩︎
-
关于分化的各个阶段,请参见T.H.Lloyd, ↩︎
-
See Bowden,“Agricultural Prices,Farm Profits,and Rents”;D.C.Coleman, ↩︎
-
See L.Stone,“Power”,in his ↩︎
-
The BrennerDebate,pp.84,83,85. ↩︎
-
Cf.Genet,“Economie et société rurale en Angleterre au XVe siècle”,pp.1468—1469,with Neveux,“Declin et reprise”,p.107.应该指出的是,我所强调的是社会财产关系的首要性而非(或许是我没有说清楚)农田本身规模的大小。不同形式的社会财产关系会产生对于个体经济行为人来说是合理的、可能的甚至是必要的不同的经济行为,并因此为整个经济发展(或不发展)奠定了基础条件。R.Brenner,“The Social Basi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in J.Roerner(ed.), ↩︎
-
如吉纳特(Genet)解释的,15世纪“农民的社会地位有了提高……但……领主……仍保留有对土地的各种控制权……且这也是他们从土地中获利的方式”。(Genet,“Economie et société rurale en Angleterre au XVe siécle”,pp.1468—1469.) ↩︎
-
矛盾的是,克如特和帕克在其他一些场合则将这一竞争性过程指称为英国农民经济分化的背后根源,但却没有将之与法国完全不同的情形进行比较研究(参见: ↩︎
-
Le Roy Ladurie,“Masses profondes:la paysannerie”,pp.555—561;eveux,“Déclin et reprise”,pp.101—103. ↩︎
-
J.Cornwall,“English Population in the Early Sixteenth Century”, ↩︎
-
本段引自:Bois, ↩︎
-
参见:Fourquin, ↩︎
-
统计数据来自雅库特的图表(Jacquart,Crise rurale en Ile-de-France,p.118,详细信息请参见雅库特该书第三章)。 ↩︎
-
J.Jacquart,“Immobilisme et catastrophes,1560—1660”,in Duby and Wallon(eds.), ↩︎
-
Jacquart, ↩︎
-
M.Spufford,Contrasting Communities(Carnbridge,1974),ch.3.然而,斯普福特(Spu[ford)否认农民缺乏土地财产权是决定他们丧失土地的根本原因。 ↩︎
-
E.Kerridge,“Agriculture,c.1500—c.1793”,in ↩︎
-
R.H.Hilton, ↩︎
-
W.G.Hoskins,“The Leicestershire Farmer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in his ↩︎
-
Howel1.“Stability and Change.1300—1700” p.474. ↩︎
- ↩︎
-
H.Neveux. ↩︎
-
Jacquart,“Irnrnobilisme et catastrophes”p.239;see also pp.213,216—221,224—225.237—239.相似发现请参见:Le Roy Ladurie. “Masses profondes:la paysannerie”,pp.568—578. ↩︎
-
参见:Le Roy Ladurie,“Masses profondes:la paysannerie”.pp.576—585.博伊斯发现,截至1540年(如果不是更早的话).诺曼底地区的农业生产就已达到其历史最高峰。请参阅:Bois, ↩︎
-
Kerridge,“Agriculture,c.1500—c.1793”,pp.61,49,54,57—59,63—64. ↩︎
-
J.Thirsk,“Seventeenth-Century Agriculture and Social Change”,in J.Thirsk(ed.), ↩︎
-
Thirsk,“Seventeenth-Century Agriculture and Social Change”,pp.151,153,155,166;Thirsk,“Peasant Economy of England”,pp.8,10; Kerridge,“Agriculture,c.1500—c.1793”.pp.52,54,55—57;E.Kerridge. ↩︎
-
Kerridge, ↩︎
-
Thirsk,“Seventeenth-Century Agriculture and Social Change”,pp.155,157; Thirsk,“Peasant Economy of England”,p.11;Kerridge, ↩︎
-
如前文所述,库珀所引以为证的英国农田人均(单位)持有面积,与其说揭示了毋宁说掩盖了英国农业转型。因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不是一个同质的发展过程,正相反,其典型特征就是农场规模的极其多样化(由于不同地域、不同地形以及不同农作物所需)。小农业生产者的大量存在(导致国民农田人均持有面积相对较小)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解释(如牧区和园艺区小农之间的竞争、大农业生产者不愿意涉足土地贫病区、少数地区农民享有保障性租佃土地)都不会与我的观点相矛盾。而且应该指出的是.如果我们只是根据小农场在全部土地中所占的份额,而不是根据小农场在全部耕地中所占的份额(更确切地说,应该是这些小农场在优良的谷物生产土地中所占的份额)来进行测量,小农生产在农业中的重要性就会被夸大(请参阅The Brellller Debate,pp.144—145)。库珀自己也提出很多相同的要点。 ↩︎
-
E.L.Jones(ed.), ↩︎
- ↩︎
-
N.Fitch,“The Demographic and Economic Effects of Seventeenth Century Wars”,Review[Fernand Braudel Center,S.U.N.Y.Binghamton],ii(1978—1979);P.de Saint-Jacob,“Mutations économique et sociales dans les campagnes bour-guignonnes à la fin du XVIe siècle”, ↩︎
-
关于与大农场相伴随的大量微型农业生产者,请参阅:Jacquart, ↩︎
-
与拥有大规模土地的大佃农相比,那些拥有小块土地且通常无法满足基本生存之需的农民却要缴纳更多的赋税(以英亩为单位计算),因此他们面临着日益沉重的赋税压力。请参阅:J.acquart.“La rente foncière,indice conjoncturel?”, ↩︎
-
关于法国北部地区税收的涨落情况(即在宗教战争时期的增长、在宗教战争之后的跌落,在17世纪早期阶段恢复高税收,以及从1640年开始的加速增长),请参阅:acquart,“Imrnobilisme et catastrophes飞 pp.251—252; acquart,“Rente foncière,indice ConJoncturel?”,p.365。 ↩︎
-
请参阅:“雅库特的评论身处乡村核心的劳动者,不过就是那些真正掌权的地主的‘mandataires’[代表]”,请参阅:Jacquart, ↩︎
- ↩︎
- ↩︎
-
Thirsk,“Seventeenth-Century Agriculture and Social Change”,pp.155—157;and ↩︎
- ↩︎
-
acquart, ↩︎
-
Jacquart.C ↩︎
-
Jacquart,“Rente foncière.indice ConJoncturel?”,p.365. ↩︎
- ↩︎
-
尤参见:P.K.O’Brien. “Agriculture and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
-
E.Le Roy Ladurie,“Les Comptes fantastiques de Gregory King”. ↩︎
-
勒华拉杜里认为,我在文章中没有对前工业化时代法国的农业进步给予足够的重视,但为本文的论证所需,我会接受他本人所作的这一总结:“从14世纪到18世纪上半叶,农业生产在总体上无疑呈现出起伏波动的趋势……但从长期来看并不呈现出稳定增长之势……真正的增长态势……只是在1750年后才逐步成型……随后又表现出停滞状态(Le Roy Ladurie,“Masses profondes:la paysannerie”,p.575.See also Le Roy Ladurie,“De la crise ultime à la vraie croissance”,p.395.)关于法国农业生产力在1840年以前尚未得到大规模提高的相关论证,请参阅 G.Grantham,“The Diffusion of the New Husbandry in Northern France,1815—1840”, ↩︎
-
关于英国(即使是在16世纪)生存危机的温和性(与法国相比)问题,请参阅 A.Appleby,“Grain Prices and Subsistence Crises in England and France,1590—1740”, ↩︎
- ↩︎
- ↩︎
-
J.de Vries,“On the Modernity of the Dutch Republic”, ↩︎
-
De Vries,“On the Modemity of the Dutch Republic”,p.194.关于谷物进口在推动畜牧业生产专门化(如同在工业领域中一样)中所扮演的巨大作用,请参阅:De Vries, ↩︎
-
De Vries, ↩︎
-
需要指出的是,德维里斯(DeVries)明确地把荷兰农业发展的特殊性理解为遵循的是一种与农民所有制模式相反的专门化进程(Ibid.,passim)。 ↩︎
-
J.de Vries, ↩︎
- ↩︎
-
H.van der Wee and E.van Cauwenberghe,“Histoire agraire et finances publiques en Flandre du XIVe au XVIIe siècle”, ↩︎
-
A.Verhulst,“L’économie rurale de la Flandre et la dépression economique du bas moyen age”,Etudes rurales,x(1963),pp.76—77;A.van der Woude,“The A.A.G.Bijdragen and the Study of Dutch Rural History”, ↩︎
-
Slicher van Bath,“Rise of Intensive Cultivation in the Low Countries”,pp.145—146. ↩︎
-
“这一模式只适用于城市近郊……城市为近郊提供了必要的肥料补给”(Le Roy Ladurie,“De la crise ultime à la vraie croissance”,p.414)。 ↩︎
-
Mendels,“Agriculture and Peasant Industry in Eighteenth-Century Flanders”. ↩︎
-
Le Roy Ladurie,“Masses profondes: la paysannerie”,pp.511—514,esp.p.514; also quoted by Cooper, ↩︎
-
C.Servolin,“L’absorption de l’agriculture dans le mode de production capitaliste”,in Y.Tavernier,M.Gervais and C.Servolin(eds.), ↩︎
-
Coleman, ↩︎
-
前面所引用的段落,特别参阅:Van der Woude,“A.A.G.Bijdragen and the Study of Dutch Rural History” pp.227—241。肖夫(Schoffer)评论说:“我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把荷兰的经济称作寄生式经济……(它)在各个方面都全面依赖于欧洲……1660年后荷兰经济开始逐渐衰退,同样也陷入欧洲经济发展的‘阶段B’之中”。(I.Schoffer,“Did Holland’s Galden Age Co-incide with a Period of Crisis?”, ↩︎
-
Supple, ↩︎
-
H.Taylor,“Trade,Neutrality and the ‘English Road’,1630—1648”, ↩︎
-
J.Thirsk, ↩︎
-
Ibid.,ch.5,and Conclusion. ↩︎
-
关于这一持续发展,请参见:Colern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