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产权及其进程:亚当·斯密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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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叶的多数时间里,普遍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即要根据斯密的《国富论》来理解西方经济发展史。众所周知,在斯密看来,人均产量的增加是通过市场扩张实现的,这意味着要在贸易中获取谷物,并由此造成专门化和分工的发展以及资本的积累,这一切又带来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于是就出现了一个由“看不见的手”所控制的经济自我增长模式……经济不受寻租国家或其他附属实体的影响。
在这一框架指导下,早期斯密主义历史学家把封建经济当作其研究的起点,他们所说的封建经济也就是自然经济,或是以自用为目的的生产——从字面来看,没有贸易。封建主义的产生(如他们所认为的),是外来冲击的结果,即一系列外部入侵(所谓的野蛮人入侵,接着是穆斯林入侵,最后是维京人入侵)打乱了曾让欧洲经济得以长期繁荣的伟大的跨地中海贸易路线,将欧洲一下子又拉回到古希腊罗马时代。欧洲的农业(特别是以大地主庄园为基本构成的农业结构)也因此退回到了一个自给自足(系专门化和分工衰落所致)和长期停滞的阶段。
正是在这样的封建专制独裁和经济停滞的背景之下,经济发展因同样的(将欧洲与地中海东部联系起来的)长途贸易路线的恢复而获得了重生。这就是市场的最初兴起,并为分工的最初发展奠定了基础—一主要集中在商人主导的城镇。在这些城镇中(特别是意大利北部和荷兰南部)兴起的大工业,为跨欧洲市场提供奢侈品和军用物资,而这些产品以前都是从地中海东部或更远的地方进口来的(这是一种进口替代)。最终,城镇市场唤起乡村变革,因为封建地主意识到可以用资本主义方式来经营自己的土地以便更有效地组织生产和销售。于是,随着封建地主、君主制国家以及重商主义政府相继丧失其掌控生产的能力并成为生产发展的障碍,欧洲经济依次经历了中世纪商业革命、近代早期农业革命直至现代工业革命的历史进程。
以上所述实际与斯密《国富论》中讲的故事差不多,只不过《国富论》主要致力于资本主义的兴起问题。一些在意识形态和政治上持异见的学者(如比利时历史学家亨利·皮雷纳和美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保罗·斯威齐等人)开始紧随斯密的宏大叙事,即着力描绘一个在贸易增长)驱动下的线性发展图景。
无论如何,尽管今天有时会忘了自己对市场的追捧,但斯密主义却一直面临挑战。20世纪30年代、特别是40年代晚期以后,人口因素的发现(人口的作用)彻底颠覆了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经济史。在接下来的三十年里(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马尔萨斯和李嘉图的出现,斯密已渐渐被人们遗忘。当然,新出现的人口论绝没有否认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贸易和城镇的超常发展。20世纪上半叶”伟大的斯密主义历史学家们”显然使将这一观点定为一尊。但人口论者质疑的是,贸易和城镇是如何自动导致经济发展(也即劳动生产力和人均产值的增长)的。
波斯坦(M.M.Postan)等人口论史学家注意到,欧洲中世纪晚期城镇市场发展给农村地区带来的巨大影响,有时并不是农奴制的解体反而是它的加强以及经济停滞。波斯坦在这里指的是13世纪英国伦敦附近泰晤士河谷地区的农奴制加强现象。其实经典案例当数易北河以东的德国和波兰,因为在那里伴随着15、16世纪国际贸易的发展相继出现了新的农奴制。商业由此打开了欠发展的封建主义大门。勒华·拉杜里(E.Le Roy Ladurie)等其他人口论史学家也以类似的方式指出,虽然城市需求的增长为农民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但其结果却同样是普遍地走向了与经济增长相反的方向。农民参与市场往往与土地持有权细分相关,其主要方式往往是强化劳动而非增加投资,这造成了劳动生产效率的下降,所以不但没有导致经济增长,反而导致了农业的衰退。1
人口论者最终所做的,不过是用马尔萨斯的周期性停滞(由人口增长所导致)模式来替代斯密式的线性贸易增长论。大致说来,根据马尔萨斯的观点,人口增长是呈几何级数的,但劳动产出却只以算术方式增长。伴随着人口的增长,农民被迫占有越来越差的土地和细分原有田产,这造成“土地/劳动力”和“资本/劳动力”比下降。其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人均产出的下降,即劳动生产率的下降。于是,食物和土地需求由于人口增长而逐渐递增直至超过供给能力,再加上劳动生产率日益下降的破坏,这就出现了著名的李嘉图式的价格因素模式。食物和土地的价格相对于劳动力和产品价格来说上涨较快,地主和农场主可从中获利,而雇工和城镇工匠却苦不堪言。这必然导致贫困加剧,而饥荒、疾病和晚婚接踵而至,最后肯定会导致人口停止增长。因而也就出现了逆向模式,也即人口下降,食物和土地价格相对下降、生产费用和工资相对较高。
正如波斯坦和拉杜里(以及其他人口论者如德国的威廉·亚伯〔Wilhelm Abel〕)所指出的,从1000年到1700年(及其后)的欧洲历史,可分为两个大的人口发展周期,其最终动力是人口增长和农业劳动产率下降。2
总之(尤其是根据迄今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斯密主义模式的理解),马尔萨斯的周期性循环模式认为,欧洲大部分地区都出现了停滞现象,不仅是在中世纪时期,而且一直延续到了18世纪中期。这就是线性历史进程的全部。
无论如何,马尔萨斯—李嘉图主义模式也明白自身的缺点,其错误就在于在镜像中走向了斯密主义的反面。斯密主义史学家无法解释为什么商业和城镇工业长期的长足发展没能带动农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也没能克服工业革命前波及欧洲大部分地区的长期经济停滞——高度商业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佛兰德斯地区就是典型案例。但同样,人口论者也不能解释为什么他们的模式在近代早期的各个时段对欧洲的一些特定但却十分重要的地区不再发挥作用。众所周知,从15、16和17世纪起,英国和荷兰北部的经济进入了一个被称为自给自足的斯密式增长的跨时代进程。在这两个地方,与贸易扩张相伴随的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业和农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土地和资本的高度聚集,以及技术变革的最终加速。自此以后,这两个地方人均产量的增长就再也不受人口增长的牵制了(其人均产量在19世纪一直持续加速增长)。简言之,斯密主义者不能解释18世纪中期欧洲大部分地区经济持续停滞的原因,而马尔萨斯主义者则不能解释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英国和荷兰北部的崛起和持续发展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早期,斯密主义和马尔萨斯—李嘉图主义在史学中的成就(和失败),显然就在于提出了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不得不面对的基本概念和历史问题(如果他们想在自己的领域中继续前行的话)。而挑战就在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去解决以下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
问题1:为什么从约1050年到1750年的六七个世纪里,尽管城镇和贸易显著增长,但欧洲大部分地区的经济还是呈现出以农业生产效率下降为标志的连续两次马尔萨斯人口论大循环?
无论如何,事实依然是:经济史学家没有正视这个问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直到现在也仍然忽略这个问题。实际上,今天与其说是超越了斯密主义和马尔萨斯主义的双重遗产,毋宁说是回到(我称之为“倒退”)了纯粹的斯密主义。截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新自由市场在世界范围内的空前扩展,也随着美国经济经历了所谓“新经济”的奇迹,市场的兴起再度被欧洲经济史学界等普遍视为经济增长的自发推动力(如果没有政治上的阻碍的话)。经济史学家们再次发现,所谓的“斯密主义增长”无处不在。3
我认为,斯密主义的再度复苏,只是史学家集体失忆的结果,他们忘记了自己曾经付出的高昂的思想代价。
(1)首先就是马尔萨斯—李嘉图式史学家所发现的由人口因素所绝对主导的经济模式已恍若过眼烟云。特别是它没能抓住问题的要害,即一直没有说明马尔萨斯—李嘉图主义式的价格和收入分配模式为什么一直在工业革命前的大部分欧洲地区都占据主导地位(即便面临城镇需求的巨大刺激)。
(2)其次就是我所说的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历史发展的外力型同质化模式。既然贸易和城镇的扩张毋庸置疑贯穿于整个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大部分地区,那就可以认为这会导致经济增长,也就是说,经济增长如果不具有普遍性,那也应该至少是情理之中的常事——而不是偶然的例外。历史学家们因此掩盖了现实中的巨大反差,即在前工业化的近代早期,整个欧洲的普遍情况就是,英荷经济的繁荣发展和欧洲其他地方经济的马尔萨斯—李嘉图式停滞并行不悖。
(3)最后就是那些在我看来还多少有点成就的、但其他人却认为是非理性的中国(及亚洲)史学家,他们不仅在自己的国家发现了贸易增长的诸多明显证据,还得出了一些在我看来毫无事实根据的结论,即贸易交换的增加带来了经济的增长(也即人均产量的增加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彭慕兰(Ken Pomeranz)和所谓“加州学派”周围形成的新中国史学派实际上翻新和修改了旧的资本主义萌芽理论,他们认为,截至1800年,中国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的增长已经与同期英国的经济达到了相同的繁荣程度。4
在我看来,上述所有这些史学研究方法都简单忽略了史学中斯密主义和马尔萨斯主义双重遗产所带来的基本问题。我将这些基本问题概述如下:
问题1:在理论上(或一般来说),是什么决定了斯密主义和马尔萨斯主义的经济发展模式会在既定时间和场合发挥主导作用?
对于任何试图理解经济发展的人来说,斯密都是必不可少的出发点(即是起点——如果不是终点的话)。因为斯密不仅抓住了现代经济增长的本质,而且发现了经济增长得以发生的。我认为,斯密的天赋在于:通过概括个人在所有的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行为的特定具体形式(即以标准经济代理人的身份进入经济生活的特定方法),探明了现代经济增长的本质。现代经济增长因此就发生在(也因为)由(通常都会借助于节约成本而全面寻求利润最大化的)个人构成的经济系统之中,其增长方式则是通过进一步的专门化、系统的剩余再投资、积极采用最新技术和根据需求变化及时更新生产资料。
于是,对斯密而言,现代经济增长或经济发展的,并不在于任何一劳永逸的技术性突破(如工厂的兴起或是有人——如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在现代性理论中所发现的无情的权力的采用),也不在于城镇的兴起或城乡分工(如亨利·皮雷纳所强调的),或是区域和国际分工的出现(这是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所构建的世界体系理论的核心),其本身更不是“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这不时被后来的斯密主义者用来解释经济的发展——源于美洲的掘金潮、非洲奴隶贸易等等)。上述因素或许有时的确有助于正在进行中的经济发展过程,但它们绝不能促使经济发展的形成。现代经济增长的独特性,正如斯密所观察的,是一种更普遍、更抽象的东西:它存在于由个体直接生产者所直接推动的一种系统、持续和近乎普遍性的经济过程之中,在这里,生产者会想方设法通过专门化、资本积累和改进生产以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
那么,如何来解释这种个体经济行为方式对整个经济的普遍有效性呢?斯密提供了如下两个基本机制:
其一,就是个体的专门化,因为人们发现专门化是符合他们利益的,可以确保他们从贸易中获益。而且只从事自己最擅长的专门化领域要比亲手生产自己所有的生活必需品所获得的收益更大,所以经济人逐渐从后者转向前者。
其二,长期来看,为了成功地开展专门化生产,个体经营者发现必须进一步细分生产任务、积累资本和实施创新以便采用最新技术手段,因为这是在竞争中能够生存下来的唯一途径。于是,便出现了一个低成本投入生产者淘汰高成本投入生产者的自然选择过程。5因此在斯密看来,现代经济增长的发生,是因为个体经济人发现了自身的利益所在,且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他们为了生存也不得不这样做,而这恰好又符合整个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个人的具体选择倾向和整个系统的选择恰巧带来了整个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当然与斯密所坚守的“看不见的手”的观点是一致的。
斯密上述理论贡献在我看来实际上是必要的(实际是唯一的)出发点,因为经济发展(从人均产出或劳动生产率持续增长的意义上来说)就像斯密所揭示的,只会发生在如下两种经济系统之中:(1)由个体构成的经济系统,而且该系统中的个体发现自己的个人利益可通过贸易获得最大化;(2)通过竞争淘汰高成本、低收益经济单元的经济系统。无论如何,在我看来斯密仍然留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与斯密可能得出的结论相反,个人或家庭并非总是能通过贸易在生产资源或资料分配中获得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即使他们有机会这么做。高成本、低收益的生产单元也并不总是会被生产竞争所淘汰,相反,淘汰只有在特定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下才会发生。因此斯密的缺陷(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就在于他提供了一个貌似具有普遍性的理论机制,或者更确切地说,他未能指出自己的机制在怎样的具体社会经济条件下才可(或不可)造就经济的增长。
正是在这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和历史逐渐登上舞台。因为历史唯物主义所提供的方法解决并超越了斯密和马尔萨斯—李嘉图的非历史主义视角问题。最重要的是,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出发点,就是否认任何超历史的个人经济理性观。其所关注的是(与斯密主义和马尔萨斯主义都相反),个人和家庭的具体社会经济行为方式的选择和意义取决于他们身处的社会人际关系网络(社会局限和机遇)。这些限制对于个体经济代理人来说就是不可改变的既定事实,因为它们是集体社会政治行为的结果。总之,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历史演变(马克思称之为“生产方式”)都有其微观经济基础。
。决定微观经济(即个人的合理选择)的是宏观结构——马克思称之为“生产关系”,我更愿意称之为“社会财产关系”。与更标准的“社会生产关系”相比,我更倾向于用“社会财产关系”这一术语,理由有二:其一“社会生产关系”这一术语有时用来表达这一观念,即生产发生的社会结构框架在某种程度上是由生产本身(也即劳动合作形式和劳动组织过程)决定的,我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误导;其二,我认为,不仅有必要揭示剥削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间的阶级(或剩余榨取)结构或制约效应——一般被称为社会生产关系,而且更有必要(如果的确存在的话)揭示剥削者和直接生产者之间的结构关系或制约效应。
社会财产关系(如我将要界定的)因此就指的是直接生产者之间、剥削者之间以及剥削者和直接生产者之间关系的总和,正是这一关系总和使得个人或家庭得以有可能以特定的方式占有生产资料(土地、劳动力和工具)和社会产品本身。这种财产关系存在于任何社会,并对个体经济行为设定了基本限制(可能性和范围);它们之所以能构成制约是因为它们不仅规定了个人可处置的资源,而且也界定了个人获取资源和更一般性的收入的方式;而它们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它们是集体再生产的结果,是超越任何个人控制范围之外的,并通过为了这一目标而建立的来实现的———因为政治共同体可以集体性地并借助于暴力(即通常与国家的防卫、政治和司法相联系的政治职能的执行)来构建和维持社会财产关系。个体经济行为人通常无法改变它,而只能将之作为一个既定的选择框架。
。接下来在具有历史具体性的既定主导社会财产关系条件下,社会中的个人和家庭就需要采用与之相应的经济战略——我称之为再生产规则,因为只有参考既定社会财产关系的可能与限制,这些战略或规则才有意义。所以可以说社会财产关系决定了再生产规则。
。最后,既然既定的主导社会财产关系要求人们只能去选择一些既定的再生产规则,那么当这些选择形成一种集体合力时就会带来相应的整体发展模式,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运动规律”。换言之,通过追问“如果大家都纷纷遵守这一经济再生产规律(也即每个人都这么做)其结果将会怎样”这个问题,就可以辨认或推导出长期经济基本趋势。
于是,这样的因果链条就从具有历史具体性和政治再生产性的社会财产关系,推及个体再生产规则,再到总的发展模式,直至社会危机形式。
在我看来,该方法的决定性优势就在于它能让人(实际是迫使人)清楚区分并明确提出被非历史主义的方法混淆在一起的两个截然不同的议题:系统的变化与系统的改变,或者说,一个既定社会类型的演变与不同社会类型之间质的转变。据此,系统内部的演变所遵从的是社会财产关系的再—生产,它会继续强化同一再生产并继而导致相同的发展模式和相同类型的危机。相形之下,系统的质变则需要社会财产关系的转型,因为只有这样才会导致新的再生产规则的产生,也是新的发展模式和新的危机形式所必需的。
根据上述讨论,构建一种关于经济发展的理论之出发点,自然就要遵循既定的社会财产关系,而这却是斯密的两个增长机制所做不到(或不愿意做)的。具体说来,问题就在于夯实以下基本命题:
:若没有斯密的两个增长机制,经济发展(从人均产量持续增长的意义上来说)就不可能发生,斯密式机制本身只能在既定的、具有历史具体性的社会财产关系下方可起作用,这种社会财产关系就是我所说的社会财产关系。
:相比之下,在那些前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地方(而这样的地方在我看来,遍布整个世界的东西南北),经济则无力发展,且非常有可能经历一个马尔萨斯—李嘉图式的停滞周期。
:接下来,斯密所说的现代经济增长得以实现的关键,就在于从前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向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转变的转型期(或过渡期)。这一过渡进程(出于多种原因我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具有普遍性。
那什么是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呢?它包括如下两个典型要素:
经济代理人必须与其生活资料相分离。虽然可以占有各种生产资料(如工具和技能等),但个体经济代理人却不能完全持有生活资料(即足以让他们自己直接生产生存必需品的所有必要条件)。这通常也就意味着(最起码)他们必然被剥夺土地所有权,或者至少会与那些一经与其劳动和工具相结合就足以为其提供生存所需的土地相分离。
经济代理人一定缺乏进行自身再生产的强制性手段,即借助于暴力机制、系统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而进行的自身再生产。
这一观点既简单又意义深远,虽然并非毫无争议。因为,除非经济代理人缺乏充分的生活资料(未必是生产资料)且无力通过暴力手段从直接生产者那里获取生存必需品,否则他们是不会从市场上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而要不是他们不得不从市场上购买必需品,他们也不会为了生存而从事市场交易活动;若不是为了生存而不得不从事市场行为,他们就不会受到竞争的束缚(即他们的生存完全取决于他们有竞争力的生产);最后,要不是不得不面对竞争的束缚,他们就不会有望借助于贸易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也就不能指望他们通过专门化、积累、创新以及及时调整批量生产线来应对市场需求。最后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意味着:个体经济行为人出于自我利益而对市场发展机遇的回应本身,未必会导致经济的自发增长。总之,斯密关于经济增长的两个机制论只适用于如下这种情形,即经济代理人市场活动且必须市场来获取生存必需品并因此受制于竞争,同时他们也无法通过暴力方式剥削直接生产者以维持自身生存需求。而正是特定的社会财产关系使得生产者获得了人身自由并服从竞争的约束,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从事更有竞争力的生产,这一切造就了经济的发展(见表 3—1)。
| ● 直接生产者拥有生产资料但不完全拥有生活资料; | ● 价格—成本比率最大化、利润最大化; | ● 劳动生产率/人均产量的提高,尤其是在农业方面; |
为支持上述观点,有必要证明以下这个更大的相关命题,即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条件下(即便是在市场交换机会有了实质性增长的前提下),经济行为人发现,不仅采用与整体经济发展需求相一致的再生产战略或规则是合理的,而且以个人和集体的方式维持并强化这一社会财产关系也是合理的。虽有市场激励,经济行为人依然不能出于个人利益或迫于竞争而通过加强专门化、积累和创新来找到收益最大化战略。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产量和人均收入不仅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上升,反而会下降。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无法在社会财产关系的资本主义转向中找到自己的利益。
大致说来,我认为,从定居农业的最初出现一直到近代早期,农业经济几乎全都属于前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结构(只不过具体类型各有不同)——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欧洲农业就是一个明例。这种具有广泛性的社会财产关系可视为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的“对立面”。在我看来,前者所具有的广泛的普遍性,不仅解释了为什么从定居农业的出现直到近代早期所谓的商业化(贸易的增长、城镇的出现以及城乡分工)几乎具有普遍性,而且也解释了为什么尽管出现了商业化但不发展、特别是马尔萨斯—李嘉图式的经济停滞却同样具有普遍性。前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向资本主义转型(社会财产关系由前资本主义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才是促使现代经济增长的历史关键。在本章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会致力于解释上述命题,并证明其有助于理解11—18世纪中期欧洲绝大部分地区封建主义演化、15—17世纪西欧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以及后者对于新出现的自给自足式经济增长模式的重要影响。
构成欧洲封建经济的社会财产关系到底又是什么呢?为什么它会系统地导致欧洲经济长期不发展(即使是在商业、城镇化和城乡分工全面发展的条件下)?
农民所有制。像多数农业社会一样,自从最初的定居农业出现之后,欧洲封建主义就一直建立在农民所有制基础之上。我所说的“农民所有制”,指的是农业生产者所直接获得的生产要素(如土地、工具和劳动力)足以使其无需借助于市场就可维持自身的生存。使农民所有制成为可能的首要条件就是一个自觉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村民自我组织(主要村民的自我组织)。该共同体会通过发挥其政治功能来确保其所有成员的所有者身份。这有助于确立土地持有和继承规则6有时甚至还有助于组织其成员进行对外防御,也有助于处理成员间的财产和人身纠纷,以及有助于通过司法和警察职能来确保法律和秩序。总之,农民所有制(如封建制度下的几乎所有私人财产一样)是,它包含着不可消除的政治要素,即农民共同体的政治功能使其成为可能,并赋予其成员占有生活资料(尤其是土地)的基本权利。此外,它也因以下这个悖论而得以持续存在,这个悖论就是:让农民与其生活资料相分离通常也与地主自身的利益不相符。
。地主并非必然就是土地的主人、领地(或庄园)的持有人(事实上,他们并不总是拥有领地)。因为农民拥有自己的生活资料,他们无须为了生存而不得不签订商业租约或是受聘为雇佣工人,所以此时的地主无法利用商业租约或雇佣工人来充分发挥自己领地的价值(也即拥有充分的劳动力或承租人市场)。因此,作为个人,他们发现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不符合自己的利益的,因为如果那样做的话,就不会有人愿意为他们工作或是租用他们的土地了。这是农民共同体行为之外的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农民所有制的有利因素。其结果就是,地主在理论上只需借助于暴力手段占有农民所有人的部分产品就足以确保其地主身份的经济再生产了。7此外,由于封建制度下(至少在其典型形式下),地主都是以个体的方式来榨取剩余(而不是通过某种集体的方式实施集中征税),所以他们始终要面对地主间为争夺农民而展开的私下竞争。这就意味着成功的超经济强制型剩余榨取,需要对农民的生活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也即限制农民的人身自由,特别是其流动性。
地主得以成功榨取剩余(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手段)所凭借的,实际正是他们所组建的自治型政治共同体或国家(无论规模大小)。这些共同体为地主运用暴力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其主要政治(”政府”)功能就在于让地主得以从农民那里(甚至从其他地主那里)进行常规化的强制性财富转移。8由此便确立并保证了地主对农民产品的占有权,因此,对于地主个人而言,正是加入该共同体或国家后获得的成员身份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相应权利,使得他们成为最终的土地所有者。他们的财产也因此被政治性建构了。
整个前资本主义时代政治共同体构成和私人财产构成(国家形式和阶级形式)之间的一致性不宜过分强调。在封建制度下,大地主只能通过组建政治共同体来积聚势力(以确保其经济再生产和实施公共治理职能)。但大地主要想组建政治共同体,就必须在实质上赋予追随者以(我刚刚提到的)政治性私人财产权——通常(但非全部)是剥夺农民财富以获得收入的权力(一般漉自地主对农民和土地的司法管辖权或是源自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民的征税)——或是(不太常见地)给予追随者以馈赠和经济补偿。正是由于地主的自我组织所构建的政治共同体(在大地主的领导下),使运用暴力成为收入和财富强制性再分配的先决条件(这是地主个人以牺牲农民和其他地主为代价而维持自身生存的方式),同时也是这些地主执行政府基本职能的先决条件。地主共同体使税收(由地主个人从农民身上征收)基本上为地主个人所用成为可能,但也会用于公务支出。其所发挥的司法和警察职能,基本是通过镇压农民反抗和限制农民流动性来保护地主的财产权,也会用来解决地主间的争端和维护法律与秩序以应对不守规矩的地主、农民和共同体;其所负责的军事活动,基本上是掠夺其他地主财富的冒险活动,但也会用于国防。国家建设(内含运用武力的能力)因此是地主榨取剩余和实施阶级统治所必需的,其结果就是拥有强制手段的地主阶级注定会组建国家。
社会财产关系结构(通过农民和地主的集体再生产而形成),构成了个人和家庭实施最佳经济再生产战略的基本框架。通过考察这是如何在封建经济代理人身上发挥作用的,我们就可以揭示斯密主义观念中的这一基础问题,即认为斯密式的发展机制(特别是通过贸易追求利润和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论)可以抛开主导社会财产关系系统而独立发挥作用;我们也可以借此说明生产的市场化(方式和程度)的确已出现并形成,从而揭示市场在导致经济增长方面的有限性(通过改造主导再生产规则或社会财产关系系统)。
农民倾向于采取”生存型生产”的再生产规则,其策略就是运用家里的土地、劳力和资金来直接生产所有的生活必需品而只交易其中的物质性剩余。他们并采取斯密式的再生产规则(即“交换型生产”,即从事他们最擅长的专门化生产、积累剩余并采用最新技术。这并不是说农民没有贸易活动(因为他们当然这样做了,而且非常明显),而是说他们避免了对专门化和市场的依赖性。对此应作怎样的解释?特别是它是否意味着农民不能从贸易中获取全部收益的理论上的可能性?
农民选择生存型生产作为其基本再生产规则的最初(但绝不是关键)原因,是他们这样做,当然,前提是他们一直拥有生活资料。生活资料所有权使得农民可以不依赖市场就有可能获得大多数必需品,他们也因此无须参与竞争。由于拥有全部生活必需品,所以他们无须为了生存而不得不诉诸市场,也就无须为此开展竞争性生产。即使有人采用可削减成本的新技术,农民也未必会这样做。不进行节约成本的技术革新会导致其产品价格下降,而这又会减少来自销售剩余所得的净收益(因市场份额或单位销售额回报率的减少)。然而,既然他们无须为了生存而不得不依赖市场销售活动.所以也就不会被淘汰出局。
可这仍然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为什么农民要拒绝借助于全面的专门化来开展交换型生产?他们可能会无须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寻求贸易收益,但为什么他们没有发现自己无论如何想做的事?毕竟,如斯密所证实的,追求贸易收益是配置个人劳动力、资金和土地的最有效的方式,如果这个人意欲将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最大化的话。那为什么农民没有发现这样做是符合他们自身利益的?毫无疑问,农民(同所有的人一样)想尽可能确保其贸易收益,。但这毕竟只是理想化状态,因为其他条件是不可能保持不变的:为确保贸易收益最大化而实行的专门化过程威胁到了农民的其他利益,而这已远远超出了农民的初衷。
因此,我们可用如下方式来准确描述斯密式超历史微观经济学的致命缺陷。虽然斯密出色地描述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专门化(与以生存为导向的多样化生产相比较)所带来的收益,但他却未能证明专门化中自我利益的超历史性(或普遍性)。因为他没能考查事情的另一面,即这种专门化所可能导致的成本增加或破坏性影响。因此斯密的错误就在于忽略了贸易所可能带来的,并且也失于考量这样的损失可能会大于贸易所得。拥有生活资料的农民于是就会避免全部通过贸易获取收益,因为专门化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专门化肯定意味着市场依赖,市场依赖必然要求服从竞争,而面对竞争则需尽量节约成本以便利润最大化。可对于农民来说,与他们所无法割舍的其他目标相比,用成本最小化的方式来使贸易收益最大化所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那么这些无法割舍的目标又是些什么?为什么它们的实现与贸易收益最大化是矛盾的?
“”。农民首先需要确保的是其自身的食物供给,但农民却不能指望通过交易来获取常规而充足的食物供给。歉收是常有的事(且不可预知),它往往接连发生并造成“生存危机”。危机不仅导致食物价格持续飘升,且还会导致大多数人个人可自由支配开支的日益减少,因此也降低了非基础食物作物的需求并由此导致后者价格急剧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专门生产非粮食作物的农民可能(其精确概率是他们无法估算的)会遭遇这样的困境,即一方面不得不高价购买生活必需品(特别是食物),另一方面自己生产的产品却售价极低,他们因此身处可能会导致死亡的严重饥荒之中。鉴于收成的不确定性和难以承担“生意失败”的代价(即可能会被饿死),农民无法采用能使交换价值最大化的专门化生产作为其再生产规则(以替代其原先“安全第一”或“生存型生产”规则)。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远离市场,而是会尽量避免因全面专门化而导致的对非粮食作物(如酒和亚麻等)生产和销售的依赖性,即依然采用多样化生产方式以便自己直接生产全部生存必需品而只交易其中的剩余。可以毫不夸张地认为,农业从业者所采用的这种非斯密式的策略是基于他们所拥有的再生产资料,因为如果没有了后者,他们就会面临竞争的压力,即不得不在市场上购买生活必需品并因此只能用斯密所说的专门化方式来保障贸易收益以应对竞争。
如果其所寄身的社会(家庭之外)没有提供相关的保障性制度和机构,农民就不得不在自己的家庭内部为预防疾病和年老做准备。因此他们会尽量多生孩子,以便在自己年老体弱时身边有人照顾。但他们的这一打算却与交易型生产之间是矛盾的,即会使自己面临竞争以及生活成本上升的压力,因为生养过多的孩子意味着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本可供给家用的剩余的逐渐减少,而在这段时间内尚未成人的孩子却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以回报供养费用)。于是拥有大家庭的农民开始转向专门化并因而置身于可怕的竞争劣势之中。相形之下,生存型生产则会让农民远离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而以仅有的方式获得社会保险。
。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让他们可以再分割(即细分)自己所持有的份地,而且一般情况下他们都会采用这一习俗(虽然其主要形式还是长子继承制)——除非地主阻止他们这样做。因为他们要以这种方式保障自己的孩子(儿子)有切实的能力照顾他们,同时确保家族的代际延续,而且土地细分还能解决儿子在组建自己家庭时的资金需求,这也为早婚奠定了切实的基础。而对于那些不能以继承的方式直接获取土地的(年纪较小的)儿子来说,就要花费一段更长的时间来为组建新家庭筹措经济基础了。无论如何,如果持有地所负担的孩子太多,那就要以减小土地规模的方式来进行细分,这自然会降低土地的生产潜力(除非他们一开始拿到的持有地面积就很大)。采取这种既保障父母又保障孩子最高价值目标的再生产规则因此就与市场依赖和激烈竞争无关了,因为前者需要的是非专门化的、多样化的生产战略(生存型生产和“安全第一”)。
总之,生活资料所有权(通过让农民免受竞争约束)使农民既避开了贸易收益,同时又采取必要步骤将其效用最大化。为了生存,农民选择了多样化生产,且只在市场上交易其物质性剩余,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非理性,而是保障经济安全最明智的办法(和对非经济目标的合理追求)。而一旦与市场依赖和竞争性生产相结合,这些经济安全(以及非经济目标)都将无法实现。农民不能通过专门化来充分利用市场,因为专门化意味着市场依赖,市场依赖又意味着要受竞争的约束,而竞争又不利于他们通过多样化的方式来尽量降低被饿死的风险,不利于他们以供养大家庭的方式来为年老和疾病提供保障,不利于他们为儿子构建有力的物质再生产基础以便儿子们日后可以照料年老的父母、成婚并确保家族延续。农民可能会参与到市场中来以寻求部分贸易所得(具体来说就是交易其物质剩余),但他们不得不因缺乏专门化而很快停止这种市场活动,以免产生市场依赖。9
凭借其对农民产品的占有权,地主以非市场的方式获取了足够收入——即直接可供家用和确保其基本需求。他们因此(和农民一样)得以无须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参与有效的和有经济竞争力的市场生产。无论如何,鉴于封建社会是由多个独立的(一开始就是地方性的)地主集团所构成(以便让武力使用、政治一军事竞争成为既成事实)这一实际情况,地主因此会致力于获取必要物资以进行有效战事和奢侈消费以显示其身份。所以,他们有充分的理由从自己的领地中榨取更多的收益用来购买军用品和奢侈品(以便充分奖励、装备和扩展追随者)。但这样做的最好方法是什么呢?
有的地主没有领地,他们的全部收入来源就是依附于他们的农民所缴纳的相关费用和实物。但如果地主增加收入的方式是依靠增加农业生产投资和创新,那么即使拥有足够领地的地主也会面临无法克服的障碍——只要农民与地主之间的依附关系本质上表现为农民是地主的劳动力。因为拥有自己的小块土地的农民,只因迫于暴力威胁才肯在地主的领地上劳作,所以他们缺乏有效利用地主可能配备的新生产资料的动机,且地主也不会因此解雇他们。没有了被解雇的危险(解雇或许是阶级社会用以鞭策雇工认真从事繁重工作的最佳惩戒方式),地主发现为确保令人满意的工作效果所需的监管成本太高,已有违农业投资和创新的初衷。因此,如果想增加收入,他们就不得不另想他法。
。即使地主在革新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方面能力有限,但他们也能在现有条件下通过开垦新农业土地以增加产量和提高收入。通过简单的垦荒也即在荒地上开辟出适合耕种的土地就能够达到这个目的,或者通过更大规模的殖民方式将封建经济扩张到新的地区。无论采用哪条路径,扩大耕地面积都是地主生产性投资的主要形式,或许也是他们提高产量、增加收入以及提高市场购买力的最佳方式。
。如果无法获取新土地,地主就只能通过财富再分配(即从农民和其他地主那里强行掠夺财富)的方式来增加收入了。此时,地主会发现最可行的再生产规则就是我所说的“政治集权”。这需要使用剩余来构建军事和政治势力,也就是建立更强大的武装、更团结的政治共同体以便更好地控制农民和更有效地发动战争。与其进行系统性投资,他们毋宁追求一种”逆增长”的强制性消费战略——也即将钱用于购买军事装备(以武装自己的封建队伍)和奢侈品(以吸引和收买随从)。国家的建构(通过吸引更多的追随者加入地主政治共同体——给他们配备更好的武器装备,让他们有能力追求一种将他们区分为精英分子的生活方式)是地主得以生存和繁荣的最终前提条件。
必须强调的是,采取政治集权式的再生产规则,通常只是地主提高收入的一个可行方案,是整个封建经济结构强加给地主的选择。地主内部的竞争因此就像封建式的资本主义内部竞争一样,其所发挥的作用也与资本主义自然选择机制相类似,即会淘汰一部分不能勇敢地面对军事压力的地主和地主集团(也就是地主国家)——从封建政治共同体尚小、刚处于起步时期,一直到庞大的专制主义军阀国家时代,一直如此。仅仅是出于防御考虑,地主集团也不得不致力于政治集权化事业以便构建强大的军事力量。与此同时,在难以进行扩张性生产的条件下,征服和掠夺或许正是他们增加收入的最佳方式。
个体地主和农民所普遍采用的再生产规则,是封建社会财产关系强加的结果,也是封建发展长期模式的背后根源。只有把握了封建社会财产关系、封建再生产规则、封建增长形式和封建危机形式的发展进程,才能理解整个欧洲封建制度演变的总路线。当然,尽管都进入共同的演化轨迹,但不同地区在一些重要的方面却都选择了不同的方式,走向了不同的道路。这些不同的方式和道路对于不同地区日后差异化的长期发展结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农民倾向于拥有大家庭并将所持有的土地财产进行细分,这就导致了早婚(以及与之相伴的独身者数量的下降),继而提高了人口出生率并造成了人口的快速增长。整个欧洲封建经济人口在17世纪加速增长,导致人口数量比13世纪末期翻了一番。
。能够让封建经济真正实现增长的唯一办法,就是开辟新的耕地。欧洲封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人口和定居区域的不断增加。12、13世纪的封建欧洲,不仅不断致力于开垦新地(即在森林和荒地上开辟出新的可耕种的土地).而且还发动了大规模的对外殖民活动。后者通常由地主组织和领导,他们沿着易北河向东推进,征服了伊比利亚半岛,并最终从葡萄牙和西班牙出发穿越大西洋到达了美洲。但在特定情况下,这一殖民进程则是由农民来承担的,尤其是对北诲的土地开垦,这也构成了后来荷兰北部的大部分地区。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农民土地的进一步细分,生产提高的物质基础(实际就是农民生产本身)日益脆弱。农业因此不得不延伸至不太肥沃的、或是耕种成本更高的土地。农民实际所持有的单位份地面积越来越小,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一劳动力比日趋下降。由于人一地比率的稳定上升,收成日趋增长。但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的增加却意味着单位劳动力产出的下降,而且前者是以后者为代价。更糟糕的是,随着农民拥有的小块土地变得越来越小以及因此而收获的食物也越来越少,农民不得不迁移至一些适合耕种的新土地上,而这些土地曾经是饲养牲畜的牧场,是保持土地肥沃所需肥料的关键来源。这一土地耕地化的趋势自然会损害土壤肥力并导致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下降,封建经济发展也就全面衰退了。
农民的这种有违(正在推行的)农业革新的耕作倾向,必然会加重人均产出的下降趋势。由于不受竞争的约束,农民缺乏动机去发展新技术或系统接受已有技术。同时,他们选择了“生存型生产”作为自己的基本再生产规则,这就限制了技术发展的先决条件——专门化。当然这并不是说农民抵制技术变革本身,比如中世纪时他们就采用了优质的大型耕犁,但新技术的采用依然主要表现为一种一劳永逸性的活动,而不是一个不断自我发展的过程。
关键问题是,高度的市场依赖需要引进能真正发挥作用的技术革新以构建”新型农业”。这种农业就是在耕种和畜牧生产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而不是一向的冲突关系),且其突出特色就是将饲料作物(三叶草、红豆草和大头菜等)种植合并到新兴混合农业模式之中。饲料作物种植量的增加可供养大量牲畜(用于犁田、搬运和施肥),同时饲料作物本身的固氮性又将会直接使土地变得更加肥沃。但事实依然是:尽管中世纪欧洲好几处地方显然都明知这一点,但这些改进措施却并没有得到普遍推广,直到近代早期才由于农民拒绝高度专门化和市场依赖而得以推广。
限制专门化问题是与农民持有地面积小(而且越来越小)相伴随的。在基本的粮食生产中,一个家庭的劳动力能耕种35英亩的农回(或是50英亩甚至更多),特别是在收获季节有季节性劳动力帮助的情况下。10但大部分农民却都没有如此规模的土地,甚至只有其一半规模的土地,即维持一个家庭基本生存需求的最低土地面积标准。11结果就是小农业不能有效分配其劳动力,特别是在主要的谷物产区存在着大量的隐性失业问题。这影响了农民的家庭收入,浪费了潜在的生产力,也极大地束缚了农民生产效率的提高。农民倾向于多生孩子并将所持有份地细分给儿子这一做法显然让情况更加糟糕,特别是当农民细分份地的趋势在整个农业经济中替代土地合并趋势成为主导趋势之时。
雪上加霜的是,农民经常缺乏的不仅仅是土地,还有资本,这都是有效种植谷物所必需的——特别是投资于牲畜圈养和农场基础设施。剩余很少,贷款的门槛也很高,随着时间的流逝(如人口的增加、财产被分割以及抵押品不复存在)情况会更加恶化。
最后,个体农民的小块土地(份地)通常都是全村农业的一部分,而全村的土地则是由耕种者共同体来控制的。由村庄负责管理饲养牲畜的牧场和荒地的使用以及公共区域农作物的轮耕。因此在决定如何耕种自己的小块份地、专门化以及土地合并等方面个体农民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面临提高农业产量的局限以及来自地主内部政治军事竞争的压力(植根于分权式强制性剩余榨取封建结构),地主开始发现,只有进行剩余再投资以便增加其政治共同体或国家的规模和级别,方可确保生存、增加财富和权力。因为地主内部也会有争夺农民劳动力的竞争,这样的竞争会由于地主需要追加农民耕种者以巩固新开垦耕地而变得更加激烈;地主之间还会就村庄内部的管辖权发生争执,这就为农民提供了一个挑起地主内证、反抗地主压迫从而限制地主盘剥的重要机会。地主内部竞争也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即随着时间的流逝,那些拥有较强政治军事能力的地主会在竞争中胜出,资本家内部的竞争也大体遵循相同的自然选择机制,即有利于那些能够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生产单元。
这并不是说一定需要一个高水平的地主组织,也不是说国家建设是一个自动的、普遍的过程。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东部地区,殖民长期以来仍然是一个简单的选择,而且那里的地主阶级提高其自我组织的内部压力相对较小。与此同时建立更强大的封建国家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它们就一定能够成功地建立起来。事实上,鉴于其内部的混乱程度,地主共同体不仅更容易面临来自农民反抗和斗争的威胁(削弱其榨取剩余的能力),而且还会面临来自外部的掠夺(威胁其生存)。整个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封建生产模式的演化特点因此就是:整个欧洲占主导地位的都是空前强大的政治共同体或国家。12
。地主政治集权导致了空前强大的政治共同体或国家的产生,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交换的增加和城镇的崛起。地主阶级需要更多、更复杂的武器和奢侈品(特别是优良的纺织品)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内部政治军事竞争。交换的增加使得产品的彼此依存性不断上升,即城镇制造业按照地主的需求进行生产以便交换农民生产的生活必需品(食物)和原材料,后者也由地主进行调拨(应城镇人口所需)。
在这一关系群中,于工业生产者和l商家中介当然很重要,但需要强调的是,他们通常都不是资本家或资本家的雏形。与农民和地主一样,城市工业生产者要依靠政治共同体才能政治地形成自己的私人财产,而且获得该共同体成员资格也是他们进行经济再生产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面临中世纪食品等市场的不稳定,工匠们因此不得不自己组织工会(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会员的收入),通过反对竞争来减少市场生产的不确定性。为维持价格水平,行会会限制准入权、执行生产标准和限制产量。因此,尽管创新不时发生,手工业却很少持续进行(工业有机成长所必需的)专门化、积累和创新。
商人的处境与工匠大致类似。商人的利润主要依靠低价买进和高价卖出,因此为了生计他们需要关于贸易的政治规章。因为如果对贸易准入和品质缺乏控制,竞争就会导致买进价格上升、卖出价格下降直至彼此平衡。因此,商人(与地主、农民和工匠一样)的再生产十分依赖于要将自己的机构融入政治共同体之内,特别是成为享有特权的公司。而这却需要政治和强权的有力支持方可有效,且总是要得到王室和贵族的认可。和封建时代的其他所有从业者一样,商人的私人财产和经济再生产中必然带有政治因素。实际上,商人提高利润的最佳方式通常就是加强公司的贸易特权。
贸易、商人和城镇因此不可能外在于封建经济,相反,因为它们会接根据地主的要求来执行再生产规则.所以从一开始它们就是整个封建经济环节中不可缺少的内在组成部分。基于其在满足整个欧洲贵族的纺织品和武器需求方面所具有的优势,10—11世纪佛兰德斯和意大利北部开始出现大工业和商业城市,并继而给农村带来了更大的商业化压力。但事实依然是:农业中的社会财产关系和城乡分工的性质,不仅严格限制了城市化,也迟钝了农业生产对城镇增长的回应。
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下降趋势自然会逐渐导致农业从业者的农业剩余的减少,并因此限制了非农业劳动力的相对增长,特别是城镇劳动力的增长。同时,由于农民的市场购买能力有限,地主需求的增加就构成了城市工业和贸易扩张的主要推动力,但这却又因为农业剩余的减少而受到太多限制。在整个中世纪和现代早期(直至1750年),西欧大部分地区非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未见增长,其中城镇人口最多增加了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二。13
封建社会内部的城乡劳动分工起初对地主是有益处的,因为它通过提高专门化而降低了生产成本,因而使军用品和奢侈品价格相对较低。无论如何,从长远来看,它意味着非生产性经济部门的增长是以牺牲生产性部门为代价的。一方面,封建税收被用来支付市中心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而用于购买军事用品和奢侈消费品),但后者却都不会作为直接生产者的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回流生产过程;另一方面,随着地主对农民收入的强制性再分配能力的提高,他们的非生产性消费也增加了,这进一步限制了农业经济的改善能力,因为增加税收就会减少农民手头的可支配收入,因此也降低了他们作为农业劳动力养活自己的能力,或是在生产工具上进行更多的投资的能力。因此,如果城市的增长要依赖于农业剩余并对农业产量的需求日益提高,那它就会进一步限制农业的供给能力。
。随着人口增加而导致了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下降,封建经济发展是以具有封建本质的相对价格的独特演变为标志的。人口的增加自然会导致粮食和土地需求的增加,但由于人均产出下降,供小于求,粮食和土地的相对价格就会上升;而随着食物价格的上涨,消费者手头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也就相应减少了;于是人均非必需品、尤其是制成品的需求也随之减少了,尽管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避免了农业中出现的下降趋势,但制成品的相对价格还是下降了。同时,随着潜在劳动力的增长(甚至随着经济活力的衰退),实际工资也呈下降趋势。这与农民拥有的小块土地面积的减少相结合,意味着贫穷人口比例的必然提高。14
由长期人口膨胀所导致的持有地细分的最终结果,就是在13世纪时留下相当一部分农民人口没有农业剩余和足够的土地供养,很大一部分农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至少要部分依赖于市场。然而,这些农民对市场的(通常是部分)依赖却没有导致任何向现代经济发展的突破性结果,而只是加剧了长期以来的停滞和衰退趋势。农民所拥有的小块土地数量的增加不足以维持他们的生计,但他们却别无选择,只能紧紧依附于土地,因为这些土地是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而且,由于非农业劳动力的结构局限性以及其所提供的就业机会十分有限(这些来自城镇的就业机会都由特权行会组织的工匠和特权公司组织的商人所把持),农民想要在农业之外寻找替代性的经济来源几乎没有什么希望。在人口增长的压力下,越来越多的农民发现他们自己被“粘”在了土地上,但由于所持有份地面积的不断缩小,这些土地已不足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了。为了生存下去,农民不得不接受更低的生活标准、更严苛的剥削或“自我剥削”。
由农民所拥有的直接用以维持生计的土地虽然不足以养活自己,但他们的居住地却接近城市市场,所以可以通过更为集约化地利用家庭劳动力(不只是他们自己,还包括妻儿)发掘其中的商业机会,因此他们可以勉强维持生计。在其他条件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会将他们的额外劳动都用于粮食生产,因为面对人口增长和食物价格上涨,这将带来最好的回报(只要人口持续上升)。但问题是,在粮食生产中越来越多的劳动力投入立即带来产量的急速下降(迅速下降的劳动力边际效应)。农民因此不得不退回到“劳动密集型”经济作物(如亚麻、染料、蔬菜、豆类以及饲料作物等)的耕种中来;他们也有可能会转向由城镇或农村商人所组织的家庭工业中来。但农民依然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因为从事专门化(经济作物)生产或家庭制造业的农民会因食物(谷物)价格的上涨而承担更多的压力,原因是商品化农业和原始工业的单位劳动力收益要比直接种植小麦少很多,所以前者始终意味着农民主要资源配置效益的下降。换句话说,即使经济作物和家庭制造业的产量提高了,每户或者单位土地收入增加了(土地生产效率上升),其所付出的代价也只能是单位劳动力产出的进一步减少(劳动生产效率下降)。因此农民转向商业化农业和原始工业不能按照斯密主义的方式理解为:面对日益增加的市场机遇而旨在确保贸易收入所采取的一种自愿尝试。相反,它是一种被迫的选择,即面对粮食种植用地缺乏的情况下唯一的求生途径。
到了一定程度后密集型劳动就不再能提高粮食产量,但却可以长期持续地推动许多非粮食经济作物产量的提高——即使必然会以单位劳动力产量下降为代价。这是农民“自我剥削”的传统路线。土地不足的农民为(直接或借助于商业销售)维持生计,都不得不按照商业租金租取额外的土地,或是把自己作为农业劳动力出租,抑或是加入家庭制造业。但他们的这一无奈之举却为地主、富农和商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因为这为后者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高效率劳动力。由于无处可去,半失地的农民不得不强化劳动并尽量降低自己的基本生活水平以确保租约或就业。地主和富农因此得以确保他们的土地获得最丰厚的回报,其方式就是将钱花在雇佣额外的农民而不是改善生产资料上,将土地租给被迫从事自给自足型生产的农民而不是租给旨在赚取利润的农场主。商人在组织家庭制造业生产时也做出了相同的选择。简而言之,农民家庭的能力、强化劳动的必要性以及接受较低的单位劳动收益率,使资本成为劳动的替代品,这是地主和商人提高收入的最佳方式。15
总之,在人—地比越来越高的压力下,正是为了继续“生存型生产”使得农民不得不自相矛盾地愈发求助于市场(商业化农业和工业追求)。但他们之所以要这样做,是一种被动的而非主动的选择,因为实际上他们不仅不能确保贸易收益以便拥有足够大的土地来继续粮食生产和剩余粮食销售,而且还要遭受生产率下降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对于经济全局来说,13和14世纪早期(也是由人口膨胀所推动的封建经济普遍”上升”阶段)渐增的农业商业化和原始工业化所代表的并不是丝毫的发展,而是经济持续衰退的加剧。按照巴特(Slicher van Bath)的话来说,集约化农业的兴起和原始工业的兴起(后者是我们的补充)“所代表的不是经济繁荣,而是贫困的加剧……因为有……越来越多的人不得不勉强度日”他们别无选择。16
长期的广泛增长(在人口增长的推动下,由日益加剧的政治集权所导致的封建国家的发展,使得寄生性的城市中心规模日益增大)最终导致了预料中的危机形势。
。由于劳动生产率的下降,人口增长面临着不可避免的限制,于是在13世纪晚期和14世纪早期的不同具体时段,整个欧洲都呈现出人口过剩或停止增长趋势。在其他条件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这时应该会出现一个马尔萨斯式的调节,即随后的人口下降(因饥荒、疾病和晚婚)会将人口数量拉回到可用资源的警戒线以内,并为下一阶段的人口与经济扩张扫清障碍。但这种纯粹的自我平衡机制却没有发挥作用,因为封建经济本身具有一种平衡性:它的存在不仅符合中世纪农业产量给农民提供的生存机会的要求,而且也符合致力于政治集权化的地主占有农民总剩余的要求。
。由于地主不断增长的军需和奢侈品需求最终是(在一个建制完备的封建国家日益增多和战争花费越来越昂贵的时代背景下)由日益加剧的封建内部竞争所决定的,所以地主不能轻易地根据农业人口的下降来下调其要求。而13世纪晚期和14世纪早期人口增速减缓则意味着可用资源紧张压力的减缓,也意味着付租佃农数量增长的减缓,以及由此产生的地主地租增速的减缓。为保持政治军事实力,地主力图寻求他法以弥补收入增速减缓所造成的损失,于是他们会提高对农民的要求,或彼此间发动军事攻击以便重新分配彼此的收入。农民因此要承受越来越高的租金且要遭受战争的蹂躏,而此时他们的应对能力已严重削弱,这就导致了人口增长的停滞和衰退。特别是紧随14世纪的饥荒和瘟疫之后的人口急剧下降,造成地主收入的大幅削减并导致了地主对农民的要求更加苛刻——结果造成了剥削的加剧、地主内部军事矛盾激化和人口的衰退,这种螺旋式下降的趋势在许多地方延续了一个多世纪才有所扭转。地主的收入危机及其应对之策阻止了马尔萨斯式平衡的正常恢复。直到15世纪中期以前都一直困扰着欧洲农业经济的总体社会经济危机,系整个封建阶级政治制度的产物,而不是单纯的马尔萨斯式的低迷期(见表3—2)17
| ● 农民的生活资料所有权(即土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足够他们维持生存。 | ● 生存型生产(也 称为“安全第一”,即以多样化的方式生产出所有的生活必需品,且只在市场上出售剩余; ● 拥有一个大家庭; | ● 人口增长; | ● 人口过剩导致人口下降。 |
| ● 超经济强制的地主式榨取,也即强制性获取封建租金。这是一种剥削,因为劳力、地租和货币都是无偿地、非选择性地(非契约性地)从农民身上榨取的。 | ● 政治集权,即使用从农民那里获取的地租建立更大、武装条件更好的政治共同体或封建国家; | ● 开辟新土地,扩张; | 封建危机 |
如果封建社会财产关系(只要它们是由地主或农民政治共同体所把持)所采用的既定再生产规则符合个体地主和农民的利益并因此导致整个经济发展模式及危机形式的形成,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从马尔萨斯—李嘉图主义的停滞到斯密主义的自足式增长的突破,如何理解从封建生产模式向另一种经济的过渡(在后一种经济体系中,经济代理人会系统采用资本家再生产规则)。斯密式的方法无疑很难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更不用说去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的基本假设就是:为回应商业崛起所提供的机会,个体经济代理人有望(多少是超历史地)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通过专门化、剩余累积和创新来寻求贸易收益,从而用“看不见的手”来激荡起一个持续的经济发展过程。以此为出发点,是很难去接受社会财产关系论的广阔视角的——后者认为社会财产关系系统是以阶级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集体行为所综合形成的机制,该机制有可能会刺激个人采取经济战略,该经济选择虽然从个体角度来看是合理的,但从总的结果来看对于整个经济发展却具有一种颠覆性意义。因此一般说来,斯密式的解释策略不得不努力原样照搬其他经济变化来理解社会结构或社会财产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将其理解为个体经济代理人碎片化的个人动机的累积结果,也即旨在将本经济单元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经济人的微观活动的综合结果,此时的个体经济人会根据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和新技术的可用性,通过改组本单位的财产结构(就像他们重组本单位的生产结构一样)来增加成本效益。
在《国富论》的著名段落中,为了对英国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历史过渡作出有效解释,斯密所提供的论述就是上述理解方式的经典例证。在斯密的方案中,商人的起点是地主领地中的城镇,在这里,他们向地主出售新鲜的(但却很难抗拒的)“小玩意儿”。在自然经济下消费受到限制的地主,如今会为了购买这些漂亮但却不实用的“小玩意儿”通过对领地的合理化改革以增加收入。他们首先会把酬劳不菲的仆从当作生产中的“杂费”一样予以解雇,让自己土地上的农民获得自由并将其中的大多数赶出自己的领地;接着,他们会为这些农民中的最优秀者(大概是在竞争的基础上)提供商业租赁性土地,让他们来耕种更大的合并起来的土地这些土地都是由地主合并在一起的。总的来说,这样的过程在庄园中接连发生,并最终在英国事实上兴起了资本主义农业。18
无论如何,多少有点不言而喻的是,斯密的这一理解最终只能草草地将封建社会财产关系视为对个体经济代理人行为的约束。因为只有以这样的方式,他才能将社会财产关系的转型看作是微观层面的主观动机及其在整个经济中推广的结果。如此,那就以中世纪的英国为例,那里的农民事实上是拥有土地的,所以地主解雇家丁的合理性就难以令人置信了,因为如果没有了家丁,地主如何才能确保自己对农民的强力控制呢?要知道,这可是地主剥削农民(即无偿拿走农民部分产品)的必要条件——更不用说也是让农民和他们的小块份地相分离的前提条件。但即使个体地主能成功地解散农民(让他们获得自由)并继而征收其土地,也很难理解为什么这样做是符合他们的自身利益的,因为在封建社会财产关系下,每个地主所身处的经济环境,就是地主能够对自身拥有生活资料的农民实施超经济强制性剥削和控制。在此条件下,既然个体地主无力诉诸业已成熟的佃户或雇工市场,那他又能靠谁去耕种庄园呢?难道还能指望那些被没收土地财产的农民仍会留在附近等待他们派遣吗?而且即使后者愿意留在原地继续为这个地主工作,但由于佃农和雇工缺乏任何竞争力,因此该地主在签约和雇佣方面也会处于明显劣势。
如果以全社会向资本主义过渡业已完成为前提,斯密笔下的个体地主的上述行为当然就是合理的了——即地主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能再用超经济强制来收取租金,并且直接生产者已经和他们的生活资料相分离,并被迫成为了依赖于市场的佃户;换句话说,前者已经是资本主义地主、土地的所有者,并能够利用发达的佃户市场。但这一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本身却有必要进行解释。相形之下,如果将农民所有权和超经济强制性地主式剥削看作是封建社会财产体系(其维系建立在全局性农民或地主共同体集体行为的基础之上)的既定前提,那就必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像M.M.波斯坦和莫里斯·多布等很多非斯密主义的历史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即为了更好地回应日益增多的市场机遇(即在市场上出售更多的庄园产品),个体地主有可能会选择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以便用封建主义的方式更多地剥削他们。而由此所导致的不是向资本主义的过渡,而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加强和划时代发展——中世纪晚期和现代早期整个欧洲东北部、易北河以东的德国和波兰就是明显案例。
近几十年来,历史学家开始认为:在封建地主制度下,贸易的兴起不能算作封—资过渡的开始。然而,他们中的许多人得出了斯密式的论点,即认为:一旦推翻了地主统治,个体农民就有望通过社会分化进程,启动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历史火车。在这一愿景中,土地规模较大的农民会利用所谓的经济规模,在市场中击败土地规模小且效率不高的生产者。继而前者也就成为了农村中的资产阶级,后者则沦为农村无产阶级,且正是前者对后者的雇用,例证了资本主义的兴起。19
但按照斯密的方案,这一进程(即由后来的斯密主义者所构想的进程)的前提必须是资本主义过渡业已发生(这样才可以对它作出成功的解释)。在农民所有制条件下,规模更大、更高效的农民能够借助于更高的生产效率去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以牺牲其水平不高的对于为代价),但他们却不能将对手赶出局,也无法挪用他们的资产和将他们降为无产阶级。这是(再次)因为,后者拥有直接的、非市场化的获取其家庭再生产所需全部生活资料的途径,所以他们无须受竞争之苦。结果就是,整个经济丝毫不受标准的资本主义自然选择机制的干扰,而且潜在的资本家农民所能发现的只会是一个有限的市场,它充其量只能用于雇佣无产阶级和出租土地。个别情况下,农民有可能会从别人那里购买土地以便扩大持有地面积。可这不会轻易发生在整个经济之中,因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其自身经济再生产的基础,而且除此之外他们没有任何其他的生存机会。因此,农民不会轻易和他们的持有地相分离,这也造成了土地价格的悖论性上涨。无论如何,对于农民来说,压倒性任务就是致力于“安全第一”、拥有大家庭和将所持有份地以继承的方式予以细分从而寻求经济保障、社会保险以及家族延续,土地分割还有望避免土地集聚的恶果。当然,如果农业直接生产者已经和他们的生活资料(未必是生产资料)相分离,那么社会分化过程毫无疑问地就会因市场的兴起而加速发展,因为这些生产者不仅和市场有关而且也依赖市场。所以不仅利润最大化是经济常态,而且还会因竞争出现自然选择机制。但用这一过程来解释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就又是用过渡本身的存在来解释其源起了。20
无论如何,如果斯密式方案的最终问题在于理所当然地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系统和资本主义经济代理人对资本主义经济目标的追求来解释资本主义兴起的话,那么接下来我所提出的分析方法则正好与其相反。根据上述我对一般社会财产关系体系和具体的封建社会财产关系体系的分析,特别是鉴于后者(或明或暗的)强大的系统持续性,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又是如何可能的呢?在我看来,只要封建社会财产关系继续存在,采取相同的再生产规则(这些再生产规则会在总体上导致同样的经济不发展趋势和同样的社会经济危机)对于农民和地主来说就是合理的;不仅如此,而且我也认为,只要地主和农民认为其合理,封建社会财产关系就会实际存在,因为农民和地主维持其政治共同体的目的恰恰都是为了尽可能构建、再生产和强化农民所有权与超经济强制性剩余榨取机制。其结果必然是封建经济体系的延续而非质变(即便地主或农民都集体意识到彼此的目标是对立的)。地主为榨取更多剩余,会通过超经济强制性手段对农民实施日益严厉的控制;农民则会推翻地主的统治以确保自己的土地和享有自己全部的劳动成果。但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都不会是向资本主义的过渡,而只能是前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的加强。既然一开始我就认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正是生产者与其生活资料(但未必是生产资料)相分离并从任何超经济强制性剩余榨取结构中解脱出来,那么接下来的问题自然就是:封建社会财产关系系统是如何让步于本质上与自身相反的社会财产关系系统的呢?
对于我来说,只有一个合乎逻辑的答案,即必须将现代经济的突破性增长理解为个体地主或农民(抑或是地主和农民共同体)在(作为封建经济行为人)以封建方式寻求其自身再生产时产生的一个结果。换句话说,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的出现,起因于封建个体行为人所采取的封建再生产规则,或是起因于封建共同体维持封建社会财产关系的努力——在这种情况下,这样做会对实际削弱封建社会财产关系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只有在过渡已发生之后,经济发展才会真正随之发生,因为只有资本主义财产关系出现了,经济行为人才会发现采取新的受新社会财产关系系统影响的再生产规则是合理的。
在本章接下来的内容中,我将为上述较为抽象的关于如何从封建经济停滞过渡到现代经济增长的问题提供一些历史和概念上的详细说明,为此我将主要致力于如下两个方面的论述任务,以便与自己提出的两个主要观点相一致:
:首先努力阐明我的论题,即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兴起必须被看作是封建行为人在追求封建目标时所产生的一个意外结果,并澄清中世纪晚期欧洲不同地区的地主和农民对社会经济危机的不同反应,以及在随后的近代早期这些不同的反应是如何在欧洲某些地区造成了封建社会财产关系的继续存在,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则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的出现。
着力证实我的论题,即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的兴起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为此我会揭示现代早期继续保留封建社会财产关系的地区随后所出现的经济停滞(或不发展),十分类似于中世纪时的马尔萨斯—李嘉图式长期停滞状况;而在那些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已经建立的地区,则实现了经济的自足式突破性增长。
从10—11世纪的平庸地主政治时期起(由于卡洛林王朝的瓦解和中央权力的日益下放),农民开始力图抵制地主的苛刻要求,确保其人身自由和对持有地的完全控制权,以及减免封建地租。21这已几乎是公认的事实。但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在随后的几个世纪,农民以惊人的程度成功地实现了他们的上述目标。之所以敢于面对来自地主的压力,源于农民能利用地主借以从事其自身经济再生产的封建社会财产关系中的一个根本缺陷。作为整体的地主政治是高度分散的,即分裂成无数彼此有竞争性的地主集团,它们各自以城堡为核心,由穿甲骑士组建而成,以便维护统治和剥削农民。这意味着地主彼此之间会为争夺农民劳动力而展开竞争,这在土地十分充足的近代早期,在地主努力通过殖民的方式大迁移至东部、南部和西北部开辟新的土地时期,以及在人口开始快速下降的中世纪晚期都表现得十分明显。但这也意味着,地主在突破限制、团结一致、共同面对农民的反抗斗争(以维持其统治)中面临着一个重要的结构性障碍。农民能够因此让地主互相争斗并迫使他们做出让步。而且,由于地主间的冲突往往与农民共同体的司法管辖权有关,所以农民可凭借其自身的团结(通常包括一个区域内的数个村庄)来发动成功的地方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
令人惊讶的是,即使是在14世纪人口危机来临之前,西欧大部分地区的几乎所有地主阶级都面临着严重的领地收入危机。1348年后的人口骤降让地主阶级维持自己生存的能力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再加上陡增的人—地比率使地主内部为争夺农民劳动力而展开的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及地主解决收入危机的方式又通常是借助于发动战争和加强税收,这都进一步加剧了人口的下降趋势。此时若想保持住封建地主的身份继续生存下来,就必须进行封建组织重构以顺利剥削农民的部分产品,并勇敢面对其他地主集团发起的战争,除此之外别无选择。为此所必需的阶级组织的政治形式——封建国家,不仅能够发挥越来越大的军事功能,而且还能应对越来越厉害的农民的流动性和反抗运动。
从长远来看,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包括东部和西部)的封建地主的确借助于更为团结的政治共同体和建设更高效的国家(以便处理和化解造成他们衰弱的封建内部竞争这个一直以来的软肋),成功地保障了其封建地主身份的再生产。为此,他们会把自己的政治共同体的势力范围扩展至农民共同体所无法匹及的程度,并通过(在榨取农民剩余方面)加强集权和提高合作推动了超经济强制性剩余榨取系统的沿革。由此所导致的国家建设的加速,一方面可视为对中世纪晚期封建领主收入危机的紧迫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军事冲突激烈化的一种回应;另一方面则可以更一般性地看作是地主内部竞争和地主一农民斗争压力下的长期政治集权化过程(这是欧洲封建主义从一开始就具有的标志性特征)的深入发展。22
法国及其邻近地区(包括德国西部部分地区)是平庸地主统治的发源地。那里的封建主义显现出它的”经典的”、地方化的和竞争性特征。因此从较早时候起.这里的农民就已成功地削弱了地主的力量。13世纪末,通过对未垦地的占用,通过更换地主东家,特别是通过旨在获得以每个村庄为基础的特许权的长期斗争,农民最终成功地取得固定地租和份地继承权。23其最直接的结果是,随着土地、食品和谷物等价格的稳定上涨,以及与之相伴的人口增长,来自固定地租的地主的收入实际价值缩水,几乎难以维持生计——除非拥有更多的土地和农民租户。13世纪下半叶人口停止增长时,作为一个整体的地主阶级全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严重的税收危机,而14世纪的人口灾难又加重了这一危机。24
在法国和德国西部的大部分地区,对中世纪晚期危机特有的长期解决方式,就是构建”专制主义”或”税务公务”国家。由于岁入的下降,本地地主经常势单力薄,所以无法抵制大地主和王室竞争者的扩张(后者的领土扩张往往是以牺牲这些小地主为代价的)。同时,很多本地地主也乐意与大地主和王室合作,以便换取封建国家官职。这就不是以通常的分权化模式即通过授地(也即封地)和授权(也即控制农民的权力)来扩充其政治—军事追随者(封地和授权可以换得随从的忠诚和服从),而是以集权化的方式通过授予政府官职,并通过集权化的国家税收来获取收入并扩充实力。25
与先前的分权化的封建机制相比,这种新兴的”税务—公务”国家在帮助地主剥削农民方面更具有优势。因为此时的税收是以一种更为集中的形式收取的,于是农民就不能机动灵活地利用地主间的竞争来降低税收了(即使这个国家规模很小)。而当农民所面临的国家领土范围广、政治实力强的时候,他们就更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成功地抵制政府税收了,因为农民自己的组织一般都被限制在一个村子或是由某个城镇市场所连接起来的儿个村落范围之内。
截至14世纪初长期的封建经济扩张结束时”税务一公务”国家仍处于萌芽期,尚远未获得巩固和加强。但在随后的危机时代,它却经历了实质性发展。当人口下降使得本地地主的税收状况进一步恶化时,大地主和王室却得以通过军事活动扩展了自己的统治,这自然会吸引被贫穷所困扰的小封建地主,他们于是愿意在军队、国家税务机构(为军队提供财政支持的机构)以及王室的司法系统中谋求一定的职位。随后的战争以及与之相随的新的税收机制,对于农民来说则是灾难性的,它延缓了生产的复苏。但从长远来看,不仅“税务公务”国家而且农民及其财产所有权都变得更强大了。在扩展其权威(相对于本地地主来说)时,专制主义国家的扩张(从很早的时候起)就乐意确认农民的自由并赋予农民已经从领主那里赢得的权利以法律上的承认,因为领主制地租同集中化的国家税政策之间是相矛盾的。因此在中世纪晚期的各个具体时段,农民的完全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专制主义国家的保护,原先实行农奴制的省份中的农奴制也被最终废除了,并且农民拥有了对小块土地的所有权,这就有效防止了地主为应对中世纪晚期的税收危机而试图重新将农民变为农奴或是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努力。而这些获得自由的农民所拥有的小块土地就变成了国家税收增加的来隙,构成了“税务—公务“国家”地主公务员”的生存基础。26
。封建社会财产关系及其政治共同体在东北欧的发展(易北河以东的德国和波兰)比西欧晚许多,出现于划时代的殖民化进程之中。小地主集团掌管了东扩运动,为吸引农民移民和定居新开地,地主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以给农民提供十分优厚的条件作为诱饵。这造成该区域的地主统治从一开始就是高度原子化和竞争性的,地主势力也相应较弱。为增加收入,地主只能依靠开发更为广阔土地,因为这意味着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民前来耕作和定居。就像在欧洲西部一样,移民、人口增长和新垦地给经济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动力。但当西欧人口停止增长时,向欧洲东部移民的资惊也就枯竭了。鉴于东部地区封建结构的高度分散化和竞争性特点,地主发现已不能继续按照以往的旧方式来保持自己的地主身份了,因为他们也无力增加自由民传统份地的租金。
东北欧地主最终战胜威胁自己统治的困难并成为名副其实的地主实际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主要是通过构建起新的旨在明确限制地主间竞争和控制农民流动的国家形式而获得的空前的自组织水平。东北欧地主因此获得了一个关键性优势,而这在某种程度上恰是他们先前的弱势的对立面。像本地区的地主一样,东北欧的农民与其西欧同行相比,仅仅以村庄为基础组织起最小规模的农民共同体,因为面临殖民化进程,他们只能建立自我治理能力极弱的组织机构和耕种制度。鉴于地主统治势力的薄弱以及地主控制的实际缺少,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却留下了这样的后遗症,即农民几乎无力抵制新兴地主的苛刻要求。同时,作为整个区域殖民化晚期发展的一个反映,新的城堡统治阶级(于13世纪确立他们在本地区的统治权)促使了一直占统治地位的皇室政体的消亡,这主要是通过和西欧两个世纪前相似的过程实现的,即平庸的地主以废除法国卡洛林王朝及其王室继任者为代价确立了地主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这给他们留下的仅仅是一个初步的政治组织,相当于西欧封建主义的古典时代。但这也意味着他们从不得不面对繁杂事务的“民主”国家(即这样的国家必须为保障农民的财产和自由提供系统的法律支持如英法等西欧国家所做的那样)中脱身而出。
结果是,在起初以省和国家为单位的政治共同体的自组织过程中(以饮食习惯和庄园为基础),东欧封建地主白手起家,没有遭遇任何自由民的法律纠缠。他们因此得以将政治参与限制在新的政治秩序的制度框架之内,即赋予自己以“公民权”并同时(作为同一枚硬币的反面)将所有的农民界定为地主的财产,剥夺了农民的人身自由。他们还要求不同的村镇间有彼此遣还逃亡奴隶的法律义务。借助于强大的政治组织将农奴束缚在他们的土地上,东北欧地主改变了本地区的封建剥削性质,并以牺牲农民维持生存的小块土地为代价扩张自己的领地规模,其强加给农民的劳役地租也达到了史无前例的程度。如西欧大部分地区一样,东欧地主通过极度扩张领地范围和增强其政治共同体的凝聚力,恢复了封建剥削制度,该制度可以让他们强制性地从农民手中榨取剩余;他们也因此扩展了封建制度的长期演化进程,借此,他们建立了欧洲历史上空前强大的封建国家。27
与欧洲大陆大部分地区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所发生的演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北欧个别地区的地主和农民在试图通过封建手段处理中世纪晚期封建危机时却意外地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的出现。
。在与法国西北部法兰克人的持久冲突中,英格兰的征服运动以及随后掀起的与新兴的君主制法国之间的战争(由地主间竞争所驱动的政治集权化的经典过程),使得盎格鲁—诺曼封建地主得以建立一个当时欧洲最集权化的政治共同体或封建国家。通过将自己组织成“民族化”的君主制国家(因此也掌握了规诫贵族地主的大权),他们得以在运作分权化(意味着竞争性)超经济强制性剩余榨取系统(以及发动战争)日才能够展开彼此间高水平的合作。以更加紧密的合作为方向,这一演变过程所特有的和决定性的表现,就是地主自己都要服从的全国性的共同法系统的建立,这立刻使得全体自由民(包括已经成功获得自由身份的农民)都有权享受国王法庭的保护,那些没有人身自由的农民则不受国王法庭的保护,而属于各自领主的管辖范围。作为地主权力递增的结果,12世纪末至14世纪初,每当法国地主经历(作为农民斗争胜利的结果的)封建税收下降之时,同时就是英国地主享受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大约一直延续到黑死病暴发前夕)。而这则主要得益于英国地主(在君主制国家的帮助之下)能把一个更加苛刻的封建统治形式也即农奴制强加给自己的佃户,更不用说其所发动的横贯欧洲的战争了。28
无论如何,面临人口的灾难性骤降,即便是政治统一的英国地主阶级也无力有效运转分权化的超经济强制性剩余榨取系统。在黑死病暴发之后,地主为补偿因佃户急剧减少所造成的损失,力图通过提高租金和利用议会(这是其政治组织水平高、范围广的另外一个表现)来加紧控制农民的流动性,并一度取得了成功。但面临人一地比的骤降,地主间的合作最终被为争夺佃户而展开的彼此竞争所代替,这就为农民反抗地主和促使地主间产生矛盾并因此赢得自由开辟了道路。1381年起义尽管以农民的失败而告终,但却开启了农民反抗地主压迫、争取自由的历史先河。那时的农民可以逃离地主的领地,而地主却无力予以阻止。因为附近别的庄园的领主不仅能够提供更多的优惠条件(特别是较低的税收),而且还能为他们提供自由佃户身份使其获得自由——这是有正式的法律认可程序的,即赋予农民以副本土地持有权,并登记在册,农民可借此直接去法院伸张理论上的合法平等权利。这就导致了农民解放的必然进程,从而根除了再次农奴化的可能性,因为由王权保障并受所有大小领主支持的共同法赋予了所有自由民以(王室法庭的)司法保护。截至15世纪中期,绝大多数的英国农民都赢得了自由身份,而且其协商地位得到显著提高的直接后果是至少可以暂时支付低得多的地租。29
面对农民自由权的成功获取及其所获得的副本土地持有权(针对传统份地)的法律支持,大部分主要依赖于传统佃户制获得收入的英国封建贵族阶级的生存(和地主一样)现在成了问题。由于农民的自由身份,英国地主无法通过重新加强此前存在的分权式封建征税形式即佃户制来回应他们所遭遇的危机。同时,由于他们所占有的全都是领地,所以他们根本不愿意将领地上的农民所持有的传统份地不看作是自己的财产(农民当然会有所异议),也就是说,英国地主没有兴趣建立一个“税务—公务”国家——因为这样的国家主要依靠的是向地主的土地征税,而不是(像在法国和德国西部那样)向农民的土地征税。因此,与拥有新农奴制的东北欧同行和拥有专制主义国家的西欧同行相比,英国地主几乎没有其他选择而只能利用其本质上并非封建主义性质的政治阶级组织来将其尚存的对农民传统份地的控制权转换为绝对所有权。在整个中世纪,他们持续将超大规模的土地(即比西欧大部分地方都大得多的土地)彻底占为己有,就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事实证明,其王牌就是他们有能力转向并迅速建立起强大的君主制民族国家(他们已在中世纪完成这一国家建构任务)。
在早期英国都铎王朝及其法庭的决定性帮助下,英国地主得以进一步在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力排佃户的反对,将先前归农民所有的传统份地(现在是副本持有权土地),最终转变为可任意更改转让(以继承的方式)罚金或租金的土地。这实际上是把农民的土地转变成了商业租赁地并最终成为地主的私有财产。在国家的必要援助下,他们得以相继成功镇压了发生于16世纪上半叶的诸多农民起义——这些起义的主要推动力,就是农民想要维护和确认自己的传统份地持有权。其结果就是,英国地主成功地挫败了农民获取自由、争取固定地租以及传统份地继承权的系列努力。随即地主确立起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并通过将领地上的佃户与其生存资料相分离而迫使佃户日益依赖市场。30
必须强调的是,在主张其旨在任意改变税收水平的相关权利时,英国地主所采取的(在他们自己看来)是确立已久的方式,且只是重申他们在任意征收农民传统份地赋税方面的封建权利。他们的目的并不是要建立一个新的体系,而只是阻止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系列企图(即固定地租和份地继承权)。这不仅杜绝了地主从传统份地中获得经济回报的可能性,而且在人口增长的通货膨胀环境下还会威胁到获取租金的任何实际能力。无论如何,其划时代(如果是无意)的结果是使佃农展开租赁竞争,这就必然会迫使他们放弃先前的生存型生产而采用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规则。现在,迫于市场依赖性和|生产的竞争性,新兴的农场主(新农民)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回避“安全第一”以及其他农民所有制条件下以生存型生产为导向的再生产规则,转而采用斯密式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即进行专门化、积累和创新。
。和东北欧一样,荷兰的封建经济诞生于殖民化拓展进程中。但这里的农民率先将水下的土地改造成可耕地,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建立了一种新农业经济。结果造成地主统治从未强势,且不久之后,大多数领地中的农民都获得了实质上的人身自由,并拥有较大面积的份地所有权。后者是有制度保障的,即这里的先民为管理沟渠水坝系统(用于保障围海造田工程)而建立了强大的村民机构。31
可事实依然是,尽管封建地主统治较为松散且农民也可以完全占有其份地,但荷兰的农业生产者却无法永久性地占有自己的生活资料。荷兰的发展主要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封建经济的条件下,移民力图扩展其传统农业用地,他们最终找到的方案就是在边缘化的泥炭沼泽地上排水、筑坝。起初他们遵循先期移民的成功经验,即大规模地向海洋要地(围淘·造田),并成功地将自己转变为农民,他们从事多样化的生产(首先是食物生产)以免于市场依赖和竞争压力。但长此以往,变化的生态环境就不允许他们继续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生存型生产(即只交换物质性剩余)了。
中世纪晚期,泥炭地下沉或陷落,周边海水水位上升,使得原先已适于耕种的土地失去了耕种条件。|随着封建农业经济生态环境的改变,农民被迫与其生活资料相分离。突然有一天,他们发现自己的土地不再能生产粮食作物。所以,尽管他们依然是小块土地(份地)的所有者,但他们却无法再直接从土地中获取全部的生存必需品。由于同生活资料相分离,他们被迫依赖于市场获取主要的生活资料,并最终不得不卖出货物和服务以买进这些生活必需品。这就意味着要屈从于竞争,农民于是无可奈何地转变成“农场主”被迫转向那些成本较低的行业,如渔业、航运以及专门的乳酷农业和牲畜饲养。因此,作为封建参与者,农第三章财产权及其进程:亚当·斯密错在哪里?民以封建的方式试图继续维持封建社会财产关系和封建再生产规则(特别是农民所有制和生存型生产)的努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地理环境的变化而难以为继,荷兰农民看到了与他们初衷正相反的结果。他们削弱了自己建立的生活方式的必要条件,并最终安置了有利于新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社会财产关系。32
我的基本结论是,封建社会财产关系的确立和再生,既决定了以城乡分工为例证的商业经济的兴起,也决定了由人口增长和劳动生产力下降所驱动的、严格的马尔萨斯—李嘉图式经济长期衰退趋势的出现;而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兴起则为斯密式的自足式增长提供了前提条件——即执迷于追求贸易收益,其方法就是:迫于竞争压力不得不尽量节约成本、走向专门化、积累剩余和革新,从而带来单位劳动力投人产出率的持续提高。因此,尚待揭示的是,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不同地区所建立的不同的社会财产关系系统(如英国和荷兰的农业资本主义,以及与之相平行的在欧洲北部、德国和法国出现的古老的封建主义结构的新版本),造成了与之相应的差异化发展(“不发展”和“发展”)模式。
:农民财产权和“税务一公务”国家。在法国,重构的社会财产关系和以前一样,其特点依然是地主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手段榨取农民的剩余(只不过现在以专制主义税务一公务国家的形式出现),以及与其相伴随的农民占有制(现在表现为完全的农民所有制),此时的经济行为人所采用的再生产规则与传统封建主义条件下的再生产规则十分相似。所以在近代早期,就二次上演了中世纪所特有的人口一经济长期循环模式。
虽然刚从中世纪晚期人口大灾难中脱身出来的多数法国农民都(不同寻常地)拥有大块农田,但他们一般都不会违背由来已久的再生产规则——生存型生产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拥有大家庭、将所持份地细分给子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这继而造成了早婚的增加和独身的减少。在专制主义税务一公务国家体制下,地主本身对经济再生产的依赖性更大了(与以前相比)——约在1550年时开始迅速增加。要不然他们就只能满足于来自微不足道的地租的利润了(来源于规模十分有限的领地),因为这个国家的大部分农民都已成功地将传统份地地租固定在一个很低的额度。
从1450年直到16世纪下半叶,法国经济享受了一个与11世纪至13世纪末类似的长期“增长阶段”。得益于人口大灾难刚过时农民所拥有的大块土地以及地主最初有所节制的征税额度,人口增长极快,截至1560—1570年就达到了13世纪的“马尔萨斯极限”水平。移民规模也相应增长,开始了新一轮的垦荒和殖民扩张。随着地租收入的增加(因土地的再占和税收的增加——起初很缓慢),地主对军用品和奢侈品的需求也相应增加,这为新兴工业、城镇和贸易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无论如何,虽然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技术进步,但不断增长的人口很快就造成了原有份地的过度耕种以及对肥力不足的土地的依赖,这再次导致了劳动生产率下降,并表现为土地和食物价格上升及工业制成品价格下降。基于最初的大块份地,多数法国农民曾拥有足够的剩余供应城市的食品市场。但在持有地进→步细分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剩余日益减少的影响下,不久就出现了“去商业化”的趋势,截至1550年,供应城镇的粮食日益减少,尽管食物价格一直在上涨。与此同时,早在1520年代出现的新的系列“生存危机”,就已意味着农业经济的延续。33
最终就像在13世纪一样,农民日益发现自己的小块土地已难以维持生计,而赋税的不断上涨则使情况更加糟糕。由于没有其他替代性选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强化劳动、力图成为农业雇佣工人以及接受更加苛刻的租约以实现收支平衡。通过更为充分地部署其家庭劳动力(尤其是在有机会进入劳动密集型商业作物种植区或是家庭制造业的地方),他们再次以牺牲劳动生产效率为代价提高了土地的生产力。同时,也由于几乎没有其他选择,他们只能靠强化劳动,接受更低的工资或是支付更高的地租来弥补因份地(小块土地)不足以维持生存所带来的亏空,他们因此不得不增加“自我剥削”,忍受地主日益提高使他们“挨饿的”地租,抑或是接受商人借雇佣更多的劳动者(而不是采用新技术装备)增加利润。
从16世纪下半叶起,随着马尔萨斯式人口危机以及与之(再次)相伴的领主制收入危机,法国的社会经济(就像欧洲大多数地方一样)开始下降,直至出现一个与14世纪十分类似的“17世纪普遍危机”。由于人均产出下降和人口增长停止,领主收入(增大)趋于停滞。国内战争此起彼伏,国外军事冒险活动变本加厉,国家机器迅速膨胀,专制主义税收急剧增加,因为地主要借助于政治军事再分配来弥补来自佃农固定地租收入的不足。无论如何,税收增加和军事劫掠损害了农民的生产,农民人口开始下降、起义接连不断,地主收入问题更加严重,引发了新一轮经济下降趋势(由人口下降、剥削加重及战争所驱动),扰乱了14、15世纪的经济发展。34
。中世纪末期东北欧出现的空前牢固的封建社会财产关系(以省和国家的饮食习惯或庄园为划分依据形成的新农奴制),为即将来临的全面演变开辟了道路。就像在法国(以及西欧其他大部分地区一样),地主和农民所采用的再生产规则在本质上与中世纪时一样(尽管形式稍有改变),这样的再生产规则起初(在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会随着人口和移居地面积的增长,促进生产和收入(包括农民和地主)的增加,同时也促进了商业扩展;但从长远来看,基于领地扩张和劳役增加而实现的农业增长只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最有限的可能性,尽管事实上它日益以国际市场为导向。
截至16世纪60、70年代,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和人口增长的停止,波兰的国民生产总值似乎已达到了极限,且结果显然与整个欧洲东北部非常相似。至此,地主生产的发展所依靠的主要是强制性财产再分配和以牺牲农民的小块土地为代价的领地规模的扩张。但这一方式却已难以为继,因为它侵蚀了这个系统的主要生产力——农民。为保障军需和奢侈品消费,地主不得不求助于熟悉的“政治”救济,进而日益卷入毁灭性的战事(国内战争和国外战争),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衰退和社会紊乱,这就是“17世纪普遍危机”的东北欧版本。35
。15世纪末期,作为(已经从农奴制中解放出来的)农民与其生活资料相分离的结果,出现了商业地主所有制和依赖市场的商业佃农。地主仍然持有大块领地,但却是用来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传统佃户(已经通过抵抗和l逃跑在14世纪末期和15世纪成为自由民)获得了“有保障的租地使用权”,但仅限于他们能诉诸王室法庭在法律上认可其对传统租地(份地)拥有副本持有权。由于诉讼环境未必对佃户有利,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佃户会逐渐沦为(),因为(大部分英国的)地主都能成功地主张相关权利,如拥有对以继承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土地征收可变罚金的权利,而这都是商业地租的替代物。36
由于市场依赖性,商业锢户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以“交换型生产”作为其再生产规则,这就在英国农业从业者身上开启了一个革命性变化。竞争的压力于是迫使他们通过专门化、剩余积累、创新和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生产线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也让他们避开农民所有制(即拥有自己的全部生活资料并可进行自给自足式生产的情况〕下的所有再生产规则,特别是以多生孩子的方式获得健康和养老保险以及细分所持份地。随着持有地继承式细分的结束,早婚制度的物质基础(流行于中世纪几乎整个欧洲且一直延续到近代早期)消失了。由于无法再直接从父母那里获得建立新家庭的物质基础(即以继承的方式细分父母所持有的传统份地),子女不得不晚婚。晚婚和原先的高独身率一样,成为家常便饭。
因新的再生产规则的采用,农业生产者带来了一个全新的前所未有的全面发展机制。随着竞争压力的普遍化和土地细分的终结,旋即发生了典型的社会分化,即出现了商业农场主(自耕农)阶级。正是基于自耕农的出现(作为有商业竞争力的农场主),农业生产效率的长期发展才第一次出现了突破性进展。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
首先,与中世纪农民相比(他们维持生存的人均小块土地面积不到20英亩),截至1600年,英国农场主可处置的人均土地面积平均约60英亩(实际超过100英亩,占总耕地面积的70%)。这使得英国农业从业者第一次可以在谷物生产上有效部署其家庭劳动力。37首先是他们成功地消灭了大量的(此前一直限制劳动生产率的)隐性失业;同时也由于参与雇佣劳动使得他们能够根据生产或季节性变化来及时调整劳动力投入。
其次,在竞争压力下,农场主骤增资本投资(尤其是牲畜投资),这就兼顾了牲畜在拉货、犁地和施肥等各方面的综合收益。38
再次,由于对市场的依赖,农民不再拒绝专门化,而是毫不犹豫地将饲料作物种植纳入以全面的专门化和商业化为前提的新混合性农业耕作模式。作为“农业革命”的核心,这些作物的种植同时也旨在更为集约化地使用土地和促使土地肥力增加。39
最后,随着农场主根据土壤和气候变化及时调整作物种植(以与技术更新相一致),区域性分工有了显著发展。一开始,农业从业者不得不在蒙古重而潮湿、但却较肥沃的英国中部地区种植谷物,尽管耕犁这种土地难度较大。可一当发现新的饲料作物在土质较轻的沙质土地(虽土壤肥力较低)成挺得更好(与蒙古重土地相比),他们就会转而在曾是英国粮仓的中部地区饲养动物,而将南部作为粮食生产区。40
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英国经济最终突破了17世纪马尔萨斯李嘉图式的长期经济停滞局面。1597年之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严重的生存危机了,尽管人口一直在增长。实际上,截至1700年,英国农场主成功地养活了一半以上离开土地的人口(虽然英国的人口一直持续增长)41,从而突破了“马尔萨斯极限”。与此同时伞,从事非农业活动的人口日益增多,而新的农业人口也对市场有很大的依赖性,这促成了早期国内市场的发育(消费品和小工具等)。17世纪末期,由于农业生产率的持续增长最终导致食物价格相对下降,实际工资上涨了,继而可支配性开支的增加也为工业品市场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于是在经典的工业革命发生之前,立足于农业革命,英国已经走上了迈向现代工业化的康庄大道。
。截至1500年,荷兰的农业中都没有出现以“生存型生产”为再生产规则的农民。无论是内陆泥炭地的拥有者兼经营者,还是控制沿海地区大规模可耕地的商业承租人,所有的荷兰农业从业者都发现自己无力实现自给自足式生产,而只能依赖市场和服从于生产竞争才能维持生计。结果就导致了经济的发展模式非常类似于当时的英国,尽管在结构和运转上两国的农业存在着很多重要区别。
荷兰农业发展要应对的是乳酪品农业和家畜生产的需求,这为“海上荷兰”的很多地区提供了最大的盈利机会(鉴于区域生态和市场临近性)。起初,荷兰农场主承担了一段时间的商业化非农业事务,如捕鱼、海运和织布,以弥补因土地匮乏所带来的生活困难从而勉强维持生计;但一段时间之后,随着从欧洲东部进口的谷物价格日益便宜以及整个欧洲市场需求的增长,竞争的压力促使他们从非农业性副业中抽身出来,以加倍的热情投入黄油、奶酪和牲畜的专门化生产。他们为此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不仅投资于土地的开垦(得到了城市投资者的援助),也包括投资于农场的基础设施和农具。农田规模未必要很大,因为乳酪农业和家畜饲养的经济规模仍然有限;份地(小块土地)也没有再细分,其平均面积超过了临近地区(如内陆的佛兰德斯——那里实行的是农民所有制,农民进行生存型生产并细分自己的份地)的水平。结果就是,1500后的大约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劳动生产率显著增长。42
和英国一样,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的兴起(导致了专门化、投资和大农场的增长,并继而导致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整个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奠定了基础。与其说商业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的混合性生产是农民”生存型生产”发展的延伸,毋宁说它是农业专门化的结果,因为荷兰早期的工业生产是被排除在农业家庭之外的。所以它把自己定位成专门化公司,其发展也是为了满足农民对工具、服务和消费品的需求。到了17世纪,主要劳动力都已离开了农业,而且这一时期和欧洲其他地方一样快速的人口增长也没有导致“马尔萨斯极限”。于是,和英国一起,荷兰(此外再没有类似的欧洲国家了)得益于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在实质上摆脱了“17世纪危机”。43
在英国和荷兰土地上兴起的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所带来的经济转型,不是别的,正是现代经济的自足式发展。首先,占有其生产资料而非生活资料的农业生产者要屈从于竞争的压力,这迫使他们采取资本主义再生产规则,从而导致了前资本主义经济的中断(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持续上升而非下降)。其所导致的突破就是引领英国和荷兰走向工业革命的整体经济演化模式,以及将它们与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区别开来的主要依据。
英国和荷兰是近代早期整个欧洲仅有的两个经历了农业生产率持续增长的国家;同期其他欧洲国家的经济都处于停滞或衰退阶段(参见表3—3)。英国以此在1750—1850年这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进一步扩展了它的领先地位(见表3—4)。由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英国和荷兰不仅从“马尔萨斯极限”中解放出来,而且同时也能够养活日益增长的非农业人口,而将其他国家都远远地甩在了后面(见表3—5)。此外,得益于可自由支配性开销(非必要性开支)的不断增加,继而也取决于实际工资的增长,这两个国家的人口都被吸引到城镇和工业中来,这也是欧洲其他地方所无法匹及的。英国和荷兰的确是仅有的两个能超越马尔萨斯模式的欧洲国家,因为在1500年至1750/1800年间,两国的实际工资不是如马尔萨斯模式所设想的那样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下降,而是随着人口的增民而上涨(见表 3—6)。
| 英国 | 荷兰 | 比利时 | 法国 | 德国 | 西班牙 | 奥地利 | |
|---|---|---|---|---|---|---|---|
| 1500 | 1 | 1.07 | 1.39 | 0.83 | 0.74 | 0.89 | 0.91 |
| 1600 | 0.76 | 1.06 | 1.26 | 0.72 | 0.57 | 0.76 | 0.57 |
| 1700 | 1.15 | 1.24 | 1.2 | 0.74 | 0.54 | 0.87 | 0.74 |
| 1750 | 1.54 | 1.48 | 1.22 | 0.8 | 0.56 | 0.8 | 0.91 |
| 1800 | 1.43 | 1.44 | 1.11 | 0.83 | 0.67 | 0.7 | 0.81 |
| 注1500年英国工人人均产出=1.00 |
| 英国 | 100 | 100 |
| 荷兰 | 96 | 54 |
| 比利时 | 79 | 37 |
| 法国 | 52 | 44 |
| 德国 | 36 | 42 |
| 奥地利 | 57 | 32 |
| 注:英国工人人均产出 =100. |
| 城市的 | 农村 | 总计 | 农业的 | |||||
|---|---|---|---|---|---|---|---|---|
| 1500年 | 1750年 | 1500年 | 1750年 | 1500年 | 1750年 | 1500年 | 1750年 | |
| 英国 | 0.07 | 0.23 | 0.18 | 0.32 | 0.25 | 0.55 | 0.74 | 0.45 |
| 荷兰 | 0.3 | 0.36 | 0.14 | 0.22 | 0.17 | 0.58 | 0.56 | 0.44 |
| 比利时 | 0.28 | 0.22 | 0.14 | 0.26 | 0.42 | 0.48 | 0.58 | 0.51 |
| 法国 | 0.09 | 0.13 | 0.18 | 0.26 | 0.27 | 0.39 | 0.73 | 0.61 |
| 德国 | 0.08 | 0.09 | 0.18 | 0.27 | 0.26 | 0.36 | 0.73 | 0.64 |
| 奥地利/匈牙利 | 0.05 | 0.07 | 0.19 | 0.32 | 0.24 | 0.39 | 0.76 | 0.61 |
| 西班牙 | 0.19 | 0.21 | 0.16 | 0.16 | 0.36 | 0.37 | 0.65 | 0.63 |
| 意大利 | 0.22 | 0.23 | 0.16 | 0.19 | 0.38 | 0.42 | 0.62 | 0.58 |
| 资料来源 R.C.Allen,“Economic Structure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in Europe.1300—1800”,European Review of Economic History.Ⅲ(2000).p.11 |
| 1550—1599 年 | 1600—1649 年 | 1650—1699 年 | 1700—1749 年 | 1750—1799 年 | |
|---|---|---|---|---|---|
| 伦敦 | 906 | 9.4 | 10.7 | 11.4 | 11.7 |
| 阿姆斯特丹 | 5.1 | 6.7 | 7.2 | 7.8 | 7 |
| 安特卫普 | 6.4 | 6.7 | 6 | 6.2 | 6 |
| 巴黎 | 4.6 | 4.3 | 4.4 | 3.9 | 3.6 |
| 奥格斯堡 | 3.7 | 2.9 | 4.6 | 4 | 3.6 |
| 维也纳 | 4.5 | 4.5 | 4.5 | 4.2 | 3.4 |
| 注:以银盎司计价的名义工资因消费价格指数而缩水。 |
另一方面,两国也走出了一条与欧洲其他国家截然不同的工业发展之路,尤其是在英国。无论是在英国还是荷兰,工业都不再是农民的副业,即不再是用来丰富农民(购买消费品时不考虑回报的)购物筐的补充方式。事实上,与耕地的分离、制造业的发展(特别是在英国专门化的工业区),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城镇的快速增长,都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传统农民家庭作坊式生产所无法匹及的诸多长远好处(包括技能的发展、工具制作行家的增加,另有还有很久以前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所说的经济领域的扩展)。1500—1800年间的城市化比率(特别是在英国,当然也包括荷兰)再次遥遥领先于其他欧洲国家(见表3—7和3—8)。可以说,正如消灭农民所有制是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革命的关键,制造业与农民所有制的分离也是持续的工业发展以及最终的工业革命所必不可少的基础。
| 总计 | 城市的 | 农村 | 农业的 | |
|---|---|---|---|---|
| 英国 | 2.4 | 7.7 | 4.24 | 1.46 |
| 荷兰 | 2 | 2.46 | 3.07 | 1.48 |
| 比利时 | 1.84 | 1.46 | 3.81 | 1.64 |
| 法国 | 1.52 | 1.63 | 2.27 | 1.33 |
| 德国 | 1.44 | 2.09 | 2.07 | 1.21 |
| 奥地利/匈牙利 | 1.55 | 1.58 | 1.85 | 1.47 |
| 西班牙 | 1.28 | 1.49 | 1.3 | 1.22 |
| 资料来源R.C.Allen,“Economic Structure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in Europe,1300—1800”,Eurotean Review of Economic History,阻(2000) p.10. |
| 1600年 | 1700年 | 1750年 | 1800年 | |
|---|---|---|---|---|
| 英国 | 6.1 | 13.4 | 17.5 | 24 |
| 北欧和西欧(不含英国) | 9.2 | 12.8 | 12.1 | 10 |
| 欧洲(不含英国) | 8.1 | 9.2 | 9.4 | 9.5 |
| 资料来源 E.A.Wrigley,“Urban Growth and Agricultural Change: England and the Continent in the Early Modem Period”,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XV(Spring 1985),p.708. |
〔
-
M.M.Postan,“The Chronology of Labour Services”, ↩︎
-
M.M.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lts Prime: England”.in ↩︎
-
参见B.M.S.Campbell.“Progressiveness and Backwardness in Thirteenth and Early Fourteenth-century English Agriculture:The Verdict of Recent Research” in J.M.Duvosquel and E.Thoen(eds), ↩︎
-
K.Pomeranz, ↩︎
-
“除非经由全面自由的竞争,迫使每个人为了自保而就兢业业地经营自己,否则永远不可能普遍确立优良的管理行为。”A.Snith, ↩︎
-
在这里我之所以说“有助于”是因为一旦确立了地主制权威,农民实际上承担的是与地主合作或依附于地主的角色。 ↩︎
-
作为长期人口增长和农民以继承的方式细分其持有地的结果,出现了农民持有地规模日渐缩小以至于无法提供生活必需品的长期趋势。相关问题及其意义,请参见下文。 ↩︎
-
因为地主政治共同体所执行的政治功能通常与国家相关,而强权的使用则使其成为可能,所以应该视之为国家(而无论其类型、规模、地域范围和财产构成或剩余榨取功能)。这当然不是要否认(甚至在很早的时候)一些地主制国家会联合起来并对广阔的领土拥有司法管辖权。 ↩︎
-
上述分析当然是以农民实际上能够继续持有其生活资料为前提的,而这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详见下文。 ↩︎
-
R.C.Allen,Enclosure and the Yeoman(Oxford,1992),pp.57—58. ↩︎
-
有关农民土地面积的数据资料十分缺乏。这一概括基于13世纪后期英国(“百人问卷”大调查)的数据,以及英国和法国地主土地个案研究。 ↩︎
-
这当然不是要否认相反的情况,即较强大的国家也会存在于整个封建时期、甚至是更早,如盎格鲁—撒克逊英国。 ↩︎
-
R.C.Allen,“Economic Structure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in Europe,1300—1800”, ↩︎
-
Postan,“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England”,pp.549—565;H.E.Hallam,“Population Movements in England,1086—1350”,in idem (ed.) ↩︎
-
B.M.S.Campbell and M.Overton,“Productivity Change in Europea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n Campbell and Overton(eds), ↩︎
-
B.H.Slicher van Ba th,“The Rise of Intensive Husbandry in the Low Countries”,in J.Bromley and E.H.Kossman(eds), ↩︎
-
关于这些动力机制及其在14、15世纪的诺曼底案例,参见G.Bois,Crise “ ↩︎
-
Smith, ↩︎
-
如参见:M.Dobb,“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in R.H.Hilton(ed.), ↩︎
-
当然,随着人口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农民发现他们自己所拥有的土地已不足以供养家人,因此他们越来越依赖于市场,这也是事实。但正如已强调的,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商人和农民自己就会发现,不是诉诸资本积累和技术革新,而是加强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削即从农民那里拿走更多的产品并强化其劳动。起因于人口增长和所持有份地细分的农业商业化和原始工业化,并没有导致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是带来了农业化工业的演变趋势。参见上文相关论述。 ↩︎
-
M.B1och, ↩︎
-
参见R.Brenner,“The Rises and Falls of Serfdom in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urope”,in M.L.Bush(ed.), ↩︎
-
F.L.Ganshof and A.Verhulst,“Medieval Agrarian Society in Its Prime: France,the Low Countries,and Western Germany”,in ↩︎
-
H.Neveux.“Declin et reprise:La fluctuation bi-seculaire,1330—1560”.in Duby and Wallon(eds), ↩︎
-
J.F.Lemarignier, ↩︎
-
Fourquin, ↩︎
-
这里和先前的引文,可参见H.Lowmianski,“Economic Problems of the Early Feudal Polish State”, ↩︎
-
相关详细论述,特别是以君主制及其影响为核心的英国封建贵族地主的自我集权化,可参见:R.Brenner,“The Agrarian Roots of European Capitalism”,in ↩︎
-
R.H.Hilton.The Deli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 England(London,1969),pp.35—59;J.A.Raftis, ↩︎
-
这里和l先前的引文,参见Brenner,“Agrarian Roots of European Capitalism”,pp.291—299。 ↩︎
-
J.de Vries, ↩︎
-
这里和先前的引文,参见Hoppenbrouwers,“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Technology in the Netherlands”;de Vries and van der Woude,The First Modern Economy,pp.17—18;J.L.van Zanden, ↩︎
-
这里和先前的引文,参见Le Roy Ladurie,“Masses profondes:la paysalme” in Braudel and Labrousse(eds), ↩︎
-
这里和先前的引文,参见Le Roy Ladurie,“Masses profondes:la paysannerie”,pp.576—585;Jacquart,“Immobilisme et catastrophes”,pp.186—211,242—275。 ↩︎
-
A.Maczak,“Export of Grain and the Problem of Distribution of National Income in the Years 1550—1650”, ↩︎
-
Brenner,“Agrarian Roots of European Capitalism”,pp.294—296.Cf.B.M.S.Campbell,“People and Land in the Middle Ages,1066—1500”,<,in R.A.Dodgshon and R.A.Butlin(eds), ↩︎
-
Allen, ↩︎
-
E.A.Wrigley, ↩︎
-
E.Kerridge,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London,1967);E.Kerridge, ↩︎
-
E.L.Jones,“Introduction”,in ↩︎
-
E.A.Wrigley,“Urban Growth and Agricultura] Change: England and the Continent in the Early Modern Period”, ↩︎
-
De Vries and van der Woude, ↩︎
-
De V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