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汤普森 › 1963

第三章 “魔鬼之窟”

作者:E.P.汤普森 · 1963

E.P.汤普森

然而,“妓女、酒鬼和窃贼”这些“魔鬼之窟”中的居民,他们的情形又如何呢?福音主义者为他们的灵魂费尽心机。如果我们对历史的变革感兴趣,那么我们必须考查这清晰的少数。但这个少数是从不那么清晰的多数中浮现的,这些多数的意识在此时可说是“亚政治的”,即由迷信或不自主的非宗教状态、偏见和爱国主义所构成。

就清晰度而言,这群不那么清晰的一帮人的思想几乎没有留下什么记载。但我们在像戈登暴乱这样的危机时刻仍可见其一斑。不过,危机不是典型的情况,从犯罪档案中觅其踪迹是一种有诱惑力的做法。但在这样做之前,我们必须提醒诸位不能作以下的假设,即18世纪后期“穷苦的基督徒”可分为悔过的失足者以及杀人犯、盗贼及酗酒者等两种类型。

人们很容易不切实际地把工业革命时期的人分为有组织的即上教堂的好人和放荡的坏人,因为资料档案至少从四个方面促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可查到的事实通常出于贬损的目的而以耸人听闻的形式出现。如果我们相信最卖力的调查者之一——帕特里克·科克洪的话,那么在世纪之交时仅伦敦就有5万名妓女、5000多名酒馆主和1万名窃贼。他对范围更大的犯罪阶层总数的估计为11.5万人(连前面那几类人在内),而当时伦敦的人口还不到100万人。那些人中包括收赃者、伪造货币者、赌徒、奖券商、奸商、河边行骗者以及形形色色的其他人,如拾荒者、寻衅滋事者、携棒胁迫者、摩洛哥人、宰客的车夫、苦力、逗熊者和流浪艺人等,他还估计全国该阶层的总数达1320716人(含100万领取教区救济者),但是,这些估计不加区分地将吉普赛人、流浪者、失业者、流动商贩和梅休笔下街头小贩的祖辈们都混同在内。据近一步的考察,科克洪所说的妓女是指那些“淫荡和不道德的女人”,包括“下层社会中数目巨大的未婚同居者”(这种现象出现在穷人要离婚是绝对不可能的那个时候)。1

因此,上述数据仅是一种模模糊糊的估计,它既反映了有产阶级的心理状况(他们以为任何没有固定工作或财产的人必然要靠不正当的手段来维持生计——这当然也不是毫无道理),同时也反映了无产者实际的犯罪行为。科克洪作调查的时间与他得出的结论一样重要,因为这些调查是在法国大革命后的恐慌气氛中进行的。在此之前的20年中,上层阶级对人道主义的关注有了重大发展,我们可以从霍华德、汉韦、克拉克森和弗雷德里克·艾登爵士的著作中,从小乡绅及非国教商人教俗自由越来越强烈的关心中,看到这一点。但是,“在法国革命引起的首次震撼之后,工人阶级的觉醒使上层阶级发抖了”,雪莱夫人弗朗西丝在她的《日记》中这样说,“每个人都感到有必要把自己的房子收拾好……”2

更确切地说,大多数有产者感到有必要把穷人的房子收拾好。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法也许不同,但他们的这些方法背后的动机是基本相同的:科克洪主张加强治安,汉娜·莫尔提倡印制半便士小册子和建立主日学校,卫斯理宗再次强调秩序和服从,巴林顿主教倡导建立较人道的“改善穷人状况协会”,威廉·威尔伯福斯和约翰·鲍德勒博士则主持建立“除恶倡教协会”。在这里,要传递给劳苦大众的信息很简单。伯克在发生饥荒的1795年归纳道:“应当告诫他们要忍耐、苦干、自制、节俭和信教,其余都是无稽之谈。”农业宣传家阿瑟·扬写道:“据我所知,要使一个国家充斥准备闹事的暴民之最妙的方法莫过于保留广阔的公地和每月只做一次礼拜……。难道法国的原则进展还不够快,以至于你们还要再助一臂之力吗?”3

皆因英格兰的压迫者

4

有产阶级这样的倾向不能使他们准确地观察社会(如我们在科克洪的例子中所见的那样),这增强了当局那种自然的倾向,即把酒馆、集市和大群人的聚集视为令人厌恶之物——是闲散、争吵、诽谤和恶习之源。18世纪末这种“捏造”事实的倾向还源于其他三个方面:第一,我们可举出新生的工厂主阶级所持的功利主义态度,这个阶级因需要在工业城镇实行劳动纪律而对许多传统的娱乐活动和轻浮态度怀有敌意。第二,卫斯理宗本身的压力以及大量痛心疾首的罪人存在使得报刊发表了许多悔过的自传。一个悔过自新的水手在这样的一篇悔过自传中问道:“全能的上帝啊,您为何容忍这样一个不肖之子?”在他放荡不羁的青年时代,他——

曾去赛马、通宵玩乐、跳舞、逛集市、上剧院,而且他是如此不顾他的创造者的忧虑和他母亲的劝告,以至于数次酗酒。他愤于唱渎神的歌曲、说笑话、发表荒唐可笑的讲话……

而对于普通水手而言

他的歌、他的酒杯和他的情人(也许是一个街头妓女)构成了他的快乐三部由。他很少思考,难得阅读,从不祈祷……。如果给他讲上帝的召唤,他会告诉你,他已听够了水手长的召唤……如果你谈论天堂,他希望他能在桅杆顶上搭一张舒适的床铺;提到地狱么?他会开玩笑地说起被置于舱板之下的情景。

“啊,我的孩子,这样的一个罪恶缠身的人竟会成为一个宣讲拯救的人,这真是一个奇迹啊!”5

如果我们要弄清楚“快活的水手”或学徒或桑盖特的女佣对于当局或卫斯理宗传教士的看法,那就必须把这样的文献当作是中了邪,因此必须倒过来看。要是不这样做的话,历史学家也许会据此认为18世纪的某些方面苛严无比,而这些方面却使得普通百姓的日子能过得下去。而且,当我们考查早期工人阶级运动时,这种证据还得到第三个方面的补充。这个运动的第一批领导人和编史者是自学成才的工人,他们通过自我训练的努力来提高自身素质,这要求他们不去涉足那逍遥自在的酒馆世界。弗朗西斯·普莱斯写道:“我不会像许多其他人那样上酒馆。我仇视酒馆和开酒馆的商号。我不饮酒,也不同意花任何时间去与傻瓜谈天说地。”6

依前者之见,所有乐事都要禁止,以使人们作好准备,接受其狂热的学说。而依雅各宾激进派之见,至关重要的是赋予下等阶层的气质以一种更为严肃和认真的性格。他们将此视为帮助人们接受其信条的手段。7

有些人愿意强调工人运动的前辈是有理智而守法的,他们有时就会缩小其较粗鲁、较狂野的特征。我们要警惕这一点,我们要对罪犯、士兵、水手们的社会态度和酒馆生活作更多的研究;我们在考查事实时,不应带有道德化的目光(“穷苦的基督徒”并不总是美丽的),而是应该用布莱希特那套价值观,即宿命论、对国教说教的冷嘲热讽和不屈不挠的自我保护等等那样的眼光,来加以看待。我们还必须记住民谣歌手的“地下场所”和集市场所,它们将各种传统传到了19世纪(传给了音乐厅,或狄更斯笔下的马戏团,或哈代笔下的小贩和娱乐主持人),因为尽管存在着来自官员、工厂主和卫斯理宗教徒要求查禁的压力,“非清晰者”以这些方式保存了某些有价值的东西——即自发地追求欢乐和互相忠诚的能力。

“亚政治”传统以两种形式影响早期工人阶级运动,对此我们可以加以区分:一种是骚乱及暴民现象,另一种是深入人心的关于英国人“与生俱有的权利”观念。关于第一种形式,我们必须意识到人民对于犯罪的态度持久不变,这种态度有时会相当于不见诸文字的法典,与国家的法典截然不同。两种法典都认定某些行为是犯罪:一名杀害妻子或孩子的罪犯在去泰伯恩刑场的路上将受到打骂;拦路的强盗和海盗会在流行民谣中出现,半是英雄神话,半是对年轻人的劝戒。但是,其他犯罪得到了所有人的主动宽恕,如私铸钱币、偷猎、逃税(窗户税和什一税)或逃避兵役、劳役等。走私者经常与当局发生冲突,双方都知道不成文的规矩。当局或许会扣押一艘船或袭击一个村庄,走私者们也许会拒捕,“但是,走私者的战术不会超出防卫,或有时进行一些救援,否则的话对方必然采取报复手段……。”89

成文法典与不见诸文字的民众法典之间存在着差别,这在任何时候都是常事。但是,两种法典之间的差别从未像在18世纪下半叶那么泾渭分明。人们甚至能够看到这些年头的阶级冲突是以泰伯恩刑场的方式进行的:一方是囚船和监狱,另一方是犯罪、骚乱和暴民行为。戈德史密斯曾描绘了一幅很久以前就为人熟知的图画:

每位反复无常的法官都引用新法令,

而拉奇诺维奇教授在他的《英国刑法史》中所作的研究为这幅图画增添了令人心碎的证据。把越来越多的侵害财产罪定为死罪的是议员而不是法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保留),从王朝复辟到乔治三世去世的这些年中,死罪增加了约190项。换句话说,每年增加一项以上的死罪。其中不少于63项死罪是在1760至1810年之间增加的。不仅小偷小摸,而且连最原始形式的工业反抗——砸毁丝织机、拔除圈占公地的篱笆、放火焚烧柴垛等都要处以死罪。确实,治安力量完全不足,“司法”机关不健全,而且,在18世纪后期死罪增加的同时,一些陪审团不愿定罪,实际被处死的罪犯的比例也在下降。10

商业扩张、圈地运动和早期工业革命都是在绞刑架的阴影下进行的。白奴离开英国海岸赴美洲种植园,后来又赴范迪门兰。与此同时,布里斯托尔和利物浦由于黑奴贸易的利润而发迹起来,来自西印度种植园的奴隶主在巴思的婚姻市场上用他们的财富打入名门望族之列。这并不是一幅令人赏心悦目的画卷。在底层,警官和狱吏在发犯人财——血腥钱、关押费及向犯人出售烧酒而嫌钱。鼓励捉贼的比例奖赏制使人们夸大被告的罪行。穷人失去了土地权,因贫困和缺少防范犯罪的手段而走上犯罪道路;小商人或小业主因害怕人债务监狱而造伪证或作非法交易。当无法认定有罪时,治安法官拥有广泛的权力将流浪汉、强壮的无业者或未婚母亲移交给监狱(或“教养院”)。这种监狱是由腐败官员管理的、邪恶与疾病横行的地方,它的条件比其他最恶劣的监狱都更使约翰·霍华德感到震惊。对财产的最大侵害,其实就是一无所有。

法律受到仇视,但也受到忽视。只有最死硬的罪犯才会引起公愤,或引起那些将人送上绞架的告密者的注意。对抗有产者法律的运动不仅以个别的犯罪形式,而且以零星分散的暴动方式进行,其中许多参与者得到某种赦免。当威维尔提醒卡特赖特少校注意那些“无法无天的狂暴之徒”的“野蛮行为”时,他并不是在作不着边际的警告,英国人以他们的动乱不羁而著称整个欧洲,伦敦人桀骜不驯的举止使外国旅游者感到吃惊。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由面包价格、路税、通行税、间接税、“救济费”、罢工、新机器、圈地、强征兵役劳役和许多其他令人不快的事引起的骚乱不断发生。对特定的弊端采取的直接行动在一方面形成“暴民”伟大的政治起义世纪60和70年代的威尔克斯激进运动、1780年的戈登暴乱、1795和1820年伦敦街头骚扰国王事件、1831年的布里斯托尔暴乱和1839年的伯明翰斗牛场暴乱都是这样,另一方面又汇合成有组织的、持久的非法行动或准暴动:比如1811至1813年的卢德运动、1816年的东盎格利亚暴乱、1830年的“最后劳工暴动”、1839和1842年的丽贝卡暴乱和1842年的“活塞暴乱”等。

当我们考查卢德运动时,我们应当更加注意第二种即准暴动的形式。这是由特定条件引起的一种直接行动,它通常有良好的组织,得到当地居民的保护,而且我们应当特别小心不要把它看成一种普遍形式。第一种形式直到现在才开始受到历史学家的注意。吕德博士在他的《法国革命中的群众》一书中认为:“当‘暴民’这个术语是指受雇于人、为他人利益服务的群伙时……应当对它三思而后用,而且只有在特定场合下才有道理使用”。历史学家经常随意使用这个术语,不肯作进一步的分析,或者是显示对它的反感(用来影射因抢劫的欲望造成的犯罪因素)。吕德博士提出在探讨18世纪后期英国和革命时期法国的暴乱时,“革命大众”也许是个更有用的术语。

加以区分是必要的。18世纪英国的暴乱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某种程度上大众自发的直接行动;二是群众之“上”或之外的人故意利用群众作为一种压力工具。第一种形式还没有得到本应得到的注意,它以更显而易见的大众支持为基础,并由更悠久的传统验证其合法性,这不是“暴乱”一词可表达的。最常见的例子是面包或食品暴乱,这种不断重复发生的暴乱在19世纪40年代以前几乎在城乡各处都可以看到11

在城乡社会中,消费者的意识高于政治或工业对抗。最敏感地反映公众不满的指示器是面包价格,而不是工资。手工业者、个体工匠或像康沃尔锡矿工这样的团体(在那里“自主”矿工的传统直到19世纪仍左右着工人的反响)能确保他们的工资受习惯法的控制或依靠他们自己讨价还价来确定。1213

……冬夜还没有过去,所以你这个家伙不会活着回家的。如果你碰巧逃脱了握着这支笔的手,那么一根划燃的火柴同样能叫你送命。我不认识你家里的人,但他们统统都会丧身火海的。倘若你的尸体还能找得到,而且还含有水分,畜生还能吞得下的话,它就会被扔给狗吃。14

食品骚乱有时是相当厉害的,如1764年发生在诺丁汉郡古斯市集的“奶酪大骚乱”,当时所有奶酪都被扔到街上碾踏;或像1788年发生在同一座城市的那场骚乱,其起因是肉类价格高居不下,当时肉店的门窗都被拆下,与肉店主的帐簿一起堆在市场上焚烧。15

整天都在行动,但他们只与市场上的投机商打交道。投机商们收购了远近各地所有的谷物,打算装上一艘停泊在码头上的荷兰船,而使穷人挨饿。但是,暴民们把所有谷物都运到市场上,按平时的价格替货主出售。他们在做这些事显示出可想象的镇定和沉着,没有殴打或伤害任何人。

1766年,霍尼顿的饰带工人从农场主的房屋里夺取谷物,运到市场上出售,然后将售粮款、甚至连口袋一起还给农场主。161718

这样的“骚乱”被普遍视为正义之举,其领导者被看做英雄。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最激烈的行动是强迫按平价或低价(与法国的“低税”相类似)出售食品19

她们将一只半便士面包固定在渔竿顶上,面包上有用红赭石绘成的条纹,系着一块黑纱,象征着……“披着丧服的悲惨饥荒。”20

1795年是这种“骚乱”频发的危机年头。这一年欧洲发生饥荒,食品极度短缺。广为接受的古老传统因少数人推崇的雅各宾意识而变得更坚强了。随着价格猛涨,直接行动遍及全国。在诺丁汉,妇女们“走进每一家面包店,对店里的面包自定价格,然后放下钱,拿起面包扬长而去”格洛斯特市长担忧地写道:

我有充足的理由担心迪恩森林矿工们的到来。他们这些天里在他们相邻的域镇活动,削价出售属于磨坊主和面包坊主的面粉、小麦和面包。

在纽卡斯尔,大众在市镇官员在场的情况下强行出售食品:黄油8便士一磅、小麦12先令一布尔、土豆5先令一车,没有发生暴力冲突。在威斯贝奇,从事修渠、筑堤的乡村“挖土工们”(“最蛮横的一种人,他们人多势众令人生畏”)在市场发动骚乱,领头者用草叉叉着一个6便士面包。在卡莱尔,藏在一座仓库里的粮食被发现,库里的粮食连同一艘船上的粮食一起被运到市政厅,以18先令一担的价格出售。在康沃尔,“锡矿工们”涌向乡村,强制推行他们的“最高限价法”。21

这样规模的行动(以及许多其他行动)表明一种极为根深蒂固的行为和信仰模式,它们开展得如此广泛,以至于枢密院(它从1795年的5月至10月间十分关注粮食供应问题)几乎无法保证粮食能安全地从一个郡运到另一个郡。城乡之间的某些冲突因素在增强,乡村地区的人们相信他们的谷物将会被运进城市,而他们自己将会挨饿。农民们拒绝将粮食运往市场,害怕粮食会被低价售出。在港口,人们扣下粮船,因为他们担心粮商要把粮食运往国外。官员们默许发生在本地区的扣押粮食的行动,在威特尼,“居民们扣押了将运往国外的粮食,将它运回来,按低价售出”。许多小麦在剑桥被扣,并在市场上售出。在约克郡西区,卡尔河和艾尔河上的驳船被暴民阻截、扣押。在伯福德,人们阻止一船粮食运往镇外,并按8先令一蒲式耳的价格售出,有官员担心伯明翰的居民也许会前来攻击伯福德。在韦尔斯大批妇女”阻止粮船驶往伦敦。22

旧的家长制道德经济学使这些大众行动具有合法性。尽管以前有关打击投机商和囤积居奇者的法律到18世纪末时已大部分废除或取消,但它在人民的传统中,在一些主张家长式统治的托利党人心中却活力不减,这些托利党人至少包括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凯尼恩),他在1795年公开表达他的观点,认为投机和围积行为仍然是违反习惯法的。232425

这样,人们在18世纪末的几年里,最后一次竭尽全力恢复旧的道德经济,以对抗自由市场经济。在这里,他们得到了旧式治安法官的一些支持。治安法官们威胁要对投机商们提出起诉,加紧对市场的控制,或者发布惩治购买青苗的投机商的公告。2627

仅在考察这一种形式的“暴民”行动时,我们便会遇到无法预料的复杂性。这是因为在每次这种形式的大众直接行动的背后,我们都能发现某些具有合法性的权利概念。在另一方面,以更接近吕德博士所下定义的含义利用“暴民”(即“受雇于人的、为他人利益服务的群伙”)的做法在18世纪就已司空见惯,而且,人们不大注意到的是,当局本身早已这样做了。1688年的解决方法毕竟是一种妥协。受益者们为了巩固其地位,能轻易地激起大众一方面对天主教徒(潜在的詹姆斯党人)产生厌恶,另一方面对非国教徒(潜在的平等派分子)表示反感。在一个治安力量十分薄弱的国家里,暴民是对地方官员的一种相当有用的补充。约翰·卫斯理早年时经常遇到一些在地方官员特许下行事的暴民,他的第一批野外布道者们也是这样。他们所遇到的最具暴力性的行动,有一次发生在1743年,地点是在文斯布里和沃尔索尔。据卫斯理叙述,暴民们反复无常,连他们自己打算做什么也搞不清楚。暴民的头目们“是镇上的好汉”,但只能辨认出其中一人是“本分的屠夫”,另一人是“闹市上的职业拳击手”,这两个人都突然改变立场,站到卫斯理一边来。当我们得知暴民们得到当地官员和教区牧师的支持时,事情变得更清楚了。这些官员和牧师因卫斯理在当地的布道者(“一个砌砖工和一个管子工兼釉工”)“离间”矿工对国教会的“感情”而表示愤怒,称这些布道者为“呆狗”。事实上,按照卫斯理的说法,“一些先生……威胁要把那些不来参加的矿工赶出他们主持的宗教仪式。28

命一个人敲打镇鼓招摇过市,自己则在鼓前行走,聚集尽可能多的暴民,給他们酒喝,要他们跟他一起去为国教战斗。

在纳尔逊正在布道的那所房子门口,教区牧师对暴民们大声喊道:“推倒这所房子!推倒这所房子!”

但是,与地方上反映出的民众对个别问题的想法相比,伦敦的暴民就更重要。伦敦暴民始终存在于18世纪的政治史中,而威尔克斯在18世纪60年代竟能完全消除政府代理人对他们的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处于演变中的暴民,正在成为具有自我意识的激进群体,非国教和政治教育的酵母已在产生作用,使得人民倾向于维护大众自由,对抗当局和参加“社会抗议运动,而运动中潜在的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冲突……已昭然若揭了……。”2930

在圣乔治草坪、海德公园角、伦敦市长官邸、议会广场和圣詹姆斯宫示威;他们在伦敦城、威斯敏斯特和索思沃克的街道上高呼或书写“威尔克斯与自由”的口号;他们在伦敦交易所殴打行政司法官哈利和一名普通行刑队员,当时他们正试图焚烧《苏格兰人报》第45期;他们打碎布特勋爵和埃格勒蒙特勋爵家的窗破璃,污损奥地利大使的靴子;他们男男女女在伦敦城内街道上招摇过市,在伦敦塔外焚烧勒特雷尔上校、桑威克勋爵和巴林顿勋爵的模拟像。这些人就是当时人和后来的历史学家所称的那种“暴民”——如此称呼他们,不是出于懈怠或偏见,就是由于缺乏更确切的知识。……31

他们只是普通人——商人、仆人、挑煤工、水手、工匠和各种各样的工资劳动者。他们在议员竞选场所举行示威支持威尔克斯,而每当威尔克斯在选举中获胜时,他们就拥着他到街上去庆祝胜利。

吕德博士洗刷了伦敦百姓只是流氓和“犯罪分子”的恶名,这是正确的。他还将被雇来支持反威尔克斯的候选人普罗克特的流氓和具有自发性激情的拥护威尔克斯的多数人区分开来,而两者间的差异是巨大的。但是,在对历史学家的“偏见”提出抗议时,吕德的抗议显得过头,因为18世纪60和70年代的伦敦百姓还几乎没有开始建立自己的组织或拥立自己的领袖,几乎还没有和他们的“老板”不同的理论,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威尔克斯操纵和指令他们“为他人利益服务”,这些利益是指那些富有的伦敦商人和制造业主的利益,他们是威尔克斯最有影响的支持者。威尔克斯本人对来自下层的追随者发出的欢呼声也讥讽地表示蔑视,据说,当他注视着竞选台下欢呼的人群时,就曾问他的对手勒特雷尔上校:“难道你认为除这群人之外还有别的笨蛋或无赖吗?”当我们想到支持威尔克斯的商人们占据了伦敦城政府中的关键职位时,百姓的自由意志倾向与老板们利用暴民的手段之间的反常关系就显得更加突出。因此,那些袭击大人物的座车、打碎他们住宅窗户玻璃的伦敦人知道,他们是在得到特许的情况下行动的——正如沃尔索尔的矿工一样。事实上,追随威尔克斯的百姓们处于大众政治意识产生的半道上,当他们最流行的口号是“自由!”时,许多人还十分动揺不定,他们也同样会转过身去袭击“异己”分子,或打碎那些在“爱国”的时刻未能好好表现的公民家的窗户玻璃。32

这在1780年的戈登暴乱中表现得最清楚,我们在此看到群众的宣传鼓动迅速经历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革命群众”被广得人心的新教协会很好地组织起来,秩序井然地跟随在巨幅旗帜后面行进,向议会两院递交一份反对天主教信仰自由的请愿书。走在示威队伍前排的是“地位较高的商人……衣着考究的体面人……极为安静有序、举止文雅”。这是个非国教的伦敦,吉本描绘了其中一些狂热的“清教徒”,“好像他们是生活在克伦威尔时代……从他们的坟墓中爬了出来”。由于下院拒绝就请愿书进行辩论,加上乔治·戈登勋爵的长篇演说,人们于是感到愤怒,由此进入第二阶段。这个阶段可称为得到特许的自发行动阶段,其发展方向是暴民的暴力行动。参与者们满怀“一种朦胧的愿望——要向富人进行清算,仅此而已”。一些“地位较高的商人”退出了,而工匠、学徒、仆人及一些罪犯充斥街头。33

这样,我们在此看到了受人操纵的暴民和革命群众的混合体。乔治·戈登勋爵试图仿效威尔克斯,但他根本不具备威尔克斯那种判断准确的冒险精神和对群众情绪的精确认识。他触发了一场自发性的暴乱,而支持威尔克斯的市府官员对此给予特许。一群群暴民推举自己的临时领袖,这让人回想起哈利法克斯的铸币匠托马斯·斯潘塞。这些临时领袖有詹姆斯·杰克逊和伊诺克·福斯特等人。杰克逊是一个钟表齿轮工,他骑在一匹拉车的马上,手舞一面红黑二色旗。福斯特则是马戏团的大力士,他将怀特查珀尔区一所房屋的地板掷出窗户来逗乐暴民。不过,这种混合体再也没有在伦敦出现。1780年,尽管伦敦人举止过激,但他们处于自由派的辉格党人保护之下,辉格党人将他们视为对抗国王特权的一支力量。伯克对使用军队平息暴乱表示遗憾,福克斯则宣称他“更情愿受暴民、而不是受常备军的统治”。但在法国革命之后,所有辉格党人不再敢冒险接受危险性如此之大的破坏行为,市府官员们也不再宽恕这种行为。改革派自己则致力于创立一种有组织的舆论,放弃了发动暴民的策略。19世纪的激进主义者和宪章派自豪地用“动员”这个术语来描述他们非暴力的、品行端正的示威。

18世纪暴民的最后一次重大行动发生于1791年的伯明翰,这次行动的方式使得我们在归纳“革命群众”的概念时须特别小心谨慎。34

毋庸置疑,大众确实对一些富有的非国教徒心怀不满,(比如,其中一名受害者威廉·赫顿由于担任伯明翰小额债权法院的专员职务而特别不得人心,这个法院负责执行小额债务的偿付。)但伯明翰暴乱中有许多情况尤其令人疑惑,这使人想起近50年前约翰·卫斯理在沃尔索尔暴民手中所受的待遇。首先,几个地位显要的托利党市府官员和教士之间存有确凿的共谋关系,他们鼓动暴民举事,将他们引向会所,只是半心半意地加以干预,拒绝起诉肇事者,还可能替暴民指出“合法”的攻击目标。其次,重大行动中破坏力强的暴民人数不多,除了参加周末抢劫的矿工及其他来自周围村庄的暴民之外,进行抢劫的暴民人数很少被估计在250人以上。而许多重复的描述都谈到一个约30名纵火犯构成的强硬核心,这些暴民造成了大部分严重损失。再次,有证据表明,这个强硬核心(也许还不是由本地人组成的)按照一个明确的行动计划行事,并十分了解伯明翰显要人物的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情况。暴民们也许受到“宗教偏执思想”的激励(如普里斯特利所指责的那样),巴士底日庆祝活动肯定成了他们的借口。但是,这是一场在当地部分国教会特许下出现的歧视性发作,它应当被视为“这样一个事件:乡村‘绅士’动员城市暴民去拔除咄咄逼人和功成名就的伯明翰资产阶级口中的非国教利齿”。与此同时,它是“由旧的宗教敌意与新的社会政治不满偶然相汇聚而引起的一场潜在阶级仇恨和个人违法行为的爆发,”35

但是,如果根据伯明翰的暴乱就说这是城市贫民对法国革命或“雅各宾”思想、的普遍敌对情绪,那就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对法国革命最初阶段的欢迎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中等阶级和非国教团体,直到1792年,这些思想才通过潘恩所著《人权论》这个媒介,贏得了广泛、众多的追随者。因此,普里斯特利暴乱是在潘恩的宣传真正开始造就新民主意识之前的一次处于演变中的暴民行动,具有迟发的、倒退的性质。当然,暴乱在1792年之后的许多年里继续发生,其原因要么是具体问题,如班福德在他的《一个激进派的一生》的开头就列举了一系列发生在拿破仑战争结束时的暴乱:布里德波特暴乱、比迪福德暴乱、布里暴乱、纽卡斯尔暴乱、格拉斯哥暴乱、伊利暴乱、普雷斯顿暴乱、诺丁汉暴乱、梅瑟暴乱、伯明翰暴乱、沃尔索尔暴乱等;要么是激进派宣传鼓动引起的造反高潮(尤其是1831年发生在布里斯托尔、梅瑟、诺丁汉和德比的暴乱和1839年发生在伯明翰的暴乱)。在布里斯托尔暴乱中,我们再次看到了戈登暴乱和普里斯特利暴乱的一些特点:劫掠主教邸宅和市长官邸、释放狱中囚犯、抢劫和焚烧不得人心的居民的住宅和商店。但是,当局没有在暴民背后发现任何阴谋,至多不过是发现了一个冲动的、具有自由思想的商人查尔斯·戴维斯,他到处奔走,挥舞雨伞顶上的帽子,高呼“打倒教会!让它们见鬼去吧!”,他尽管费尽心机还是被处以绞刑。3637

按照暴民是“受雇于人、为他人利益服务的群伙”这个概念,真正的暴民是那些自1792年以来用于恐吓英国雅各宾分子的“教会与国王”派。383940

感谢 王异民 录入及校对

E.P.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 index.htm[03.htm](第二章 基督徒与地狱魔王.md)[05.htm](第四章 生而自由的英国人.md)

  1. 帕特里克·科克洪:《论伦敦治安》(1797),第vii页—第x页;《关于酒馆的调查与状况》(1796),附录部分;《论贫困》(1806),第38页一第43页。 ↩︎

  2. R·埃奇库姆编:《弗朗西丝·雪莱夫人日记,1787—1817》(1912),第8—9页。 ↩︎

  3. 《林肯郡农业概览》(1799),第439页。 ↩︎

  4. 关于抨击穷人娱乐活动和传统的进一步讨论,见本书第401页以下的部分。另见V.基兰:《福音派教义与法国革命》,载《过去与現在》,第1期,1952年2月。 ↩︎

  5. 乔舒亚·马斯登:《一个水手的早年生活素描……》(赫尔,无出版日期,约1812年?)。至于对18世纪水手的不同看法。见R·B·罗斯:《18世纪的一次利物浦水手罢工》,载《兰开郡和柴郡文物协会》,第68期,1958年。 ↩︎

  6. 格雷厄姆·华莱士:《弗朗西斯·普莱斯的一生》(1918),第195页。 ↩︎

  7. 溫德姆是在一次关于纵狗咬牛之娛乐的辩论中说这番话的。毫无疑问,卫斯理宗教徒和雅各宾分子在这个问题上联合起来。见L·拉齐诺维奇:《英国刑法史》(1948—1956),第3卷,第205—206页。 ↩︎

  8. 保罗·斯旺斯顿警官:《一名士兵生平的……回忆录》(年代不详)。 ↩︎

  9. 关于不见诸文宇的流放者传说之研究,见拉塞尔·沃《澳大利亚传说》(墨尔本,1958),第2章。 ↩︎

  10. 见拉齐诺维奇前引书,第1卷,第1、2部分。拉齐诺维奇博士指出,1749年至1758年间,527名在伦教和米德尔塞克斯被处死刑的犯人中有365人被处死,而在1790至1799年间被判处死刑的745人中只有220人被处死。因而被判死刑与被处死者之间的比例大约从三比二降为三比一,而且在19世纪第一个十年继续下降。另一方面,被处死者大部分是犯了侵害财产罪,如1785年在伦敦和米德尔塞克斯被处死的97人中,只有1人犯谋杀屝,43人犯盗窃罪,其他人均犯了侵害財产罪(作伪证、窃马等)。他归纳道,这数字反映了全国的情况,而且“在1785年,死刑几乎专门用来惩治经济罪”。 ↩︎

  11. 至于暴乱事件,见R·F·W·韦尔茅斯:《卫斯理宗与18世纪的人民》(1946)。 ↩︎

  12. 康沃尔的“份子工”或“计件工”是一种直接契约工,其中少数人在18世纪后期还伴以捕沙丁鱼、租种小块土地等不同工作(如一些约克郡铅矿工人所做的那样),见J·洛:《工业革命时代的康沃尔》(利物浦,1953),第26—27页。 ↩︎

  13. 关于这个复杂问思,见C·R·费伊的《谷物法和英国社会》(剑桥1932),第4章。 ↩︎

  14. 引自“某个托马斯”的信件,载1812年3月25日斯克瑞致内政部函,内政部档案,第42,121号。 ↩︎

  15. J·布莱克纳:《诺丁汉史》(诺丁汉,1815),第383—384页。 ↩︎

  16. 见R·B·罗斯:《18世纪价格暴乱、法国革命与雅各宾高潮》,载《国际社会史评论》,1959年第4期,第435页。 ↩︎

  17. 财政部司法处档案,第11,3707号。 ↩︎

  18. H·林·罗思《约克郡铸币匠》(哈利法克斯,1906),第108页。 ↩︎

  19. 见R·B·罗斯前引书。 ↩︎

  20. j·F·萨顿:《诺丁汉志》(诺丁汉,1880),第286页。 ↩︎

  21. 关于诺丁汉,见J·F·萨顿前引书,第207页;关于格洛斯持、威斯员竒和卡莱尔,见内政郎档案,第42.35号;关于纽卡斯尔,E.麦肯齐:《纽卡斯尔史记》(纽卡斯尔,1827),第72员;关于康沃尔,见洛前引书,第104—105页,至于后来的行动,见第142、158—162、181—184页。另见W·P·霍尔:《英国激进主义,1791—1797》(纽约,1912),第202—215页。 ↩︎

  22. 颂枢密院档案,第A56/8号;内政部档案,第42,35/7号。 ↩︎

  23. 古老的法令于1772和1791年废除。关于18世纪90年代的复杂形势,见费伊前引书,第4聿,D·G·巴恩斯:《英国谷物法史》(1930),第5章。 ↩︎

  24. 费伊前引书,第44页:1795年7月20日利兹致波特兰公爵的请思书,教内政部档案,第42、35号。 ↩︎

  25. C·吉尔:《伯明翰史》(牛津大学出版社,1952),第1章,第128页;R·骚塞:《英国通信》(1808,第2版),第3卷,第179-181页;《阿尔弗雷德报》,1811年10月25日。 ↩︎

  26. 参见内政部文件第42.35号中格洛斯待一个头面居民的委员会决议(1795年6月26日),其中成胁要对霸市、囤积行为起诉;以及《布茱宪本邮报》1795年7月一9月的引文,載G·C·米勒:《布莱克本——一个产棉镇的演变》(布莱克本,1951),第23、60、63页。 ↩︎

  27. 费伊前引书,第55页;巴恩斯前引书,第81一83页;J,阿什顿:《19世纪英国的曙光》(1906),第240-241页;W.斯马特:《19世纪经济年鉴》(1910),第I卷,第5~6页;米勒前引书,第94、103页;J·A·兰福德:《伯明翰世事100年》(伯明翰,1986)),第2卷,第101、102页;尤其要见J·S·格德勒:《关于霸市、围积和投机之恶果的考察》(1800),第209—215页。沃里克伯爵曾在上院提出一项动议,要求授予治安法官以确定谷物价格的权力,但未获通过。他直称,在上个月里,“霸市、囤积和垄断的案发次数不少于400次”《议会史》_第35卷(1800),第839页。 ↩︎

  28. 卫斯理:《日记》(人人板),第1卷,第438—444、455页;(关于卫斯理宗在文斯布里兴起和发展的报告》(1744),第8页。 ↩︎

  29. G·德前引书,第237页。 ↩︎

  30. G·吕德:《威尔克斯与自由》(伦敦,1962),第50、173页。 ↩︎

  31. G·吕徳:《威尔克斯与自由》,第181页。 ↩︎

  32. 于普罗克特其人,见吕德:《威尔克斯与自由》,第59-60页。吕德博士是这一重要领域的最早先驱者,指出他在分析中的缺陷也许是忘恩负义之举但应当注意的是他对伦敦工匠的非国教传统不感兴趣,对辩论俱乐部和酒馆结社也几乎不感兴趣,而这些却正是群众的思想和组织中心。而且他对民谣歌本零售商和“叫卖者”的地下政治也兴致索然。要想进一步了解平民的政治,可见G·吕德《18世纪伦敦“暴民”》,载《历史杂志》,1959年,第2期;露西·S·桑德兰:《城市及反政府行动,1768-1774》(1956)和《18世纪政治中的城市》,载《献给刘易斯·纳米尔爵士论文集》(1956)。R·佩尔斯和A·J·R·奉勒编;至于酒馆生活,见M·D·乔治:《18世纪的伦敦生活》(1928),第6章。 ↩︎

  33. G·吕德:《戈登暴乱》,载《皇家历史学会会刊》,1956年,第5辑,第6卷,及克里斯托弗·希伯特:《暴民之王》(1958)。吕德博士不像希伯特先土那样强调罪犯和妓女在暴乱的最后阶段卷入的程度,吕德博士分柝了一些受审闪犯(其中大多数是工资收入者)的案例,希伯特先生更依赖于暴乱目击者的陈述。另J·P德·卡斯特罗:《戈登暴乱》(牛津,1926)。 ↩︎

  34. 以下我所作的推述主要引自R·B·罗斯所作的权威性研究《1791年的普里斯特利暴乱》,载《过去与现在》,1960年11月号,第68—88页。 ↩︎

  35. R·B·罗斯前引书,第84页。 ↩︎

  36. 一个相似的特点是:群众的特许意识来自“被吓鳄”并拒绝随军行动的官员,也来自人道指挥官布里尔頓中校,他骑马行进于高呼“国王和改革”的人群中见某“公民”(约翰·伊格尔斯)《布里斯托尔时报》(布里斯托尔,1832)。 ↩︎

  37. 于目击者的叙述,载《布里斯托尔时报》,1931年10月30日。 ↩︎

  38. 见本书第112页以下。 ↩︎

  39. 翰·宾斯:《回忆录》(费城,1854);哈迪知引书,第85-86页。 ↩︎

  40. ·D·H·科尔《威廉·科贝特生平》(1920,第76页。战争于1803年5月再度爆发,得到科贝待的全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