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自力更生与“一国共产主义”
如果麻城县一九五七年的平均亩产量为三百斤,那么依照这个报道,一年之间的飞跃就有二倍,二十倍,竟至一百二十三倍!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决议上所说的“成倍、几倍、十几倍、几十倍地增长”显然是以这一类报道为根据,不过做了“谨慎的核实”罢了。
事实到底如何?究竟是人民公社这个错误政策大大伤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造成了人为的灾害,并加重了自然灾害呢?还是真如中共所云,恐慌的唯一原因是自然灾害,人民公社是帮助了农民去战胜这些灾害,因而减轻了恐慌的?
想用事实和数字来解答这个问题是很难的。这是一个专题,需要长时间地搜集材料,再做一番审核、对比和分析的工作才能有根据地、充分地与肯定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现在不想这样做。处于目前的环境,我们也无法这样做。为此,我们只能简单地指出下列几点。
1、根据中共官方发表的统计:一九五八年“遭受水旱灾害影响的面积约有四亿亩”。一九五九年“受灾面积达六亿五千万亩,受旱灾的就有五亿多亩,占播种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一九六〇年“中国有九亿亩农田受到程度不同的灾害,占总耕地面积一半以上。”这些数字告诉我们:从一九五八年起,中国农业就已遭受了大规模的自然灾害的。一九五九年比上一年的受灾亩数增加了三分之一点五;一九六〇年比上一年则增加了三分之一不足。
可是从粮食的收成方面看却是这样的:一九五八年虽然有四亿亩农田受灾,而所收粮食之多,却打破了中国有史以来的丰收纪录,造成了农业上的奇迹。一九五九年虽然灾情大了三分之一点五,而收成却非但不减,反而比一九五八年的空前丰收还多了百分之八。由此可见,自然灾害与农业收成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按照比例大小而增减的。
中共既然高叫着“人定胜天”,拼命强调“主观的能动性”,认为“人的因素决定一切”,那就更没有理由将中国那一次经济上恐慌的全部责任,统统归之于“天”统统赖在“自然灾害”身上。
2、一九五八年的“空前大丰收”催促了人民公社这个制度的诞生。并非有了人民公社这个制度才造成农业生产的“奇迹”的。因此,人民公社不能将特大丰收的功劳揽到自己身上。它不但无功可居,而且还损害了那次丰收的。人民公社这个制度鲁莽灭裂地建立于一九五八年秋收之际,显然是“秋季大丰收的劳动力安排不很好,割、打、收、藏的工作进行得有些粗糙”的主要原因(见一九五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修订一九五八年农业统计数字的公报》)。
3、召开于一九六一年一月的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在公报中首次公开承认“由于在一九五九年的严重的自然灾害之后,一九六〇年又遭到更为严重的百年未有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计划没有完成。”为了在一九六一年争取农业生产的较好收成,公报指出了几个办法,其中最主要的是:“在农村中必须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贯彻执行关于人民公社和农村经济的各项措施,切实安排好社员的生活……”以及“迅速采取措施,帮助……家庭副业和郊区农业的发展,增加各种日用品和副食品的生产……活跃农村初级巿场。”怎样“巩固”与怎样“贯彻”呢?当时的农业部长廖鲁言在一篇专文《鼓足干劲、力争丰收》(见《红旗》一九六一年第三、四期合刊)中,作了详细说明,要旨如下:
必须彻底廓清随人民公社以俱来的那种共产主义的想法和做法。为要做到这一点,第一,必须让大家来弄清楚“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区别,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区别。”必须让大家知道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所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其“具体形式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第二,“吃饭不给钱”的供给制,“在分配给社员的消费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其余的百分之七十是工资,按各个社员所做劳动工分的多少,进行分配,多劳多得。”第三,“生产投资、管理费用、公共积累和农业税收等支出的总和,在主要还是手工劳动的社队,一般应控制在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而把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五左右分配给社员消费。”第四,“鼓励公社社员不妨碍集体生产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饲养家畜家禽。社员的自留地,除了一小部分作为公共食堂的菜地以外,其余由社员家庭自己经营。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农村的巿集贸易。”第五,大约包括三、四十户的“生产小队是组织生产小队的基层单位,安排农活的指挥权应该归生产小队……公社一般领导机关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向生产队提出建议……但是不能不问实际情况,不听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的意见,任意规定产量指标,机械地安排作物种植面积,硬性推行技术措施。”第六,“生产小队的利益是社员群众最直接关心的。坚持生产小队这种小部分所有制,对于调动社员群众和小队干部的积极性是十分必要的。”第十,“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凡是还没有实行‘四固定’的,必须在春耕以前把‘四固定’落实到生产小队,并且登记造册,不许任何人随便调用。生产小队与生产小队之间进行协作,必须……自愿两利,等价交换,以工换工,评工记分。”第八,“生产小队要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制度。三包必须落实,奖罚必须兑现。”
以上八点,大致已从正面指出了,或是反面托出了人民公社在其两年多存在期间所发生的种种毛病,及其补救之法。总的来说,所有毛病均由于“一大二公”,而所有补救(按照中共的官方说法:“巩固”或“贯彻”)之法,都在于回复到“一小二私”。
既然文章的意思,亦即按照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决议的意思是:为了要和连续两年的灾荒作斗争,为了争取一九六一年的农业丰收,必须从“一大二公”的原则落实到“一小二私”的方针,必须凭此方针去“进一步搞好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那么问题不是很清楚吗?过去的农业灾难,如果不是全部,至少是它的主要部分,应该由“不落实”的人民公社负责的。我们说一九六〇年开始的,连续数年的中国农业经济的大恐慌,证明了人民公社原来计划的失败,不是也很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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