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委员会会议记录[1]
公民主持会议。
出席委员:公民。
宣读并批准了上次会议的记录。公民提议,在公民弗兰克尔关于第二条的决议案中加上“以及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等字。
公民附议,提议未经讨论,交付表决,一致通过。1
公民报告说,由于对《东邮报》作出的决定,他已将召开代表大会的正式通知送给《国际先驱报》刊登,而没有送给《东邮报》。2他已按通常需要的数量订购了《国际先驱报》供委员们使用。
公民说,他认为,无论总委员会的意图是什么,代表大会都将把修正案看做是要求扩大总委员会权力的提案。他是赞成扩大总委员会的权力的,但他认为,对所有扩大的权力都应该规定有监督措施。因此他提议,用下面的条文来代替现行的那一条。3
他认为,这样做将会克服因改动条文而引起的困难。虽然总委员会有权暂时开除一个支部,可是它在听取该支部所在的联合会委员会的意见之前不能行使这一权力。在解散联合会委员会时,应立即建议该联合会选出新的联合会委员会。在解散联合会时,协会所属各联合会都应有机会对这一措施进行复议。
公民附议。
公民赞成总委员会有权不经各联合会审议而暂时开除任何联合会,直到应届代表大会为止。他认为恩格斯的提议将会引起各种阴谋事件。
公民认为这个提议把事情搞得复杂了;提议中要召开的代表会议只不过是总委员会的翻版而已。
公民说,解散联合会委员会是件严肃的事情,虽然总委员会有这个权力,然而除非整个联合会是反动的,它决不会行使这个权力。如果一个联合会被暂时开除,而所有其他联合会都反对这项措施,那么很清楚,不管这样做是否正确,总委员会都不得不作出让步。总委员会决不能使自己成为一种与协会对抗的力量。只要总委员会不犯很大的错误,决不会发生类似的情况。
公民认为这个提议没有削弱总委员会的权力,而只是说总委员会应该让最适当的人提供证据。
公民反对这个提议,因为它似乎表示将来一定会出乱子,必须做好对付的准备。如果某个联合会被暂时开除,后来又恢复了会籍,总委员会就会处于尴尬的境地。如果一个联合会委员会被暂时开除,后来又恢复了会籍,总委员会就得准备提出辞职;这样一来总委员会就同议会的内阁完全一样,一切都要服从多数人的意志。他反对这种制度。这纯粹是议会制度,在国际中是行不通的。
公民反对这个提议,因为它使国际带有太多的议会成分:由于大陆上的迫害,这样做将使我们的工作无法进行。
公民认为,需要在文字上改动一下,否则会出现两种解释。
公民说,他对恩格斯的提议没有什么可说的,但他认为无论暂时开除哪个支部都应该说明理由。现在的规定过于专横,按照这一规定,总委员会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就可以把任何一个支部暂时开除。
公民怀疑这种秘密代表会议是否能够举行。
公民认为最好能说明理由,但他认为这办不到。现在总委员会是协会集体智慧的代表,完全可以把提议赋予它的那些权力赋予它。
公民说,他支持公民黑尔斯提出的观点。他认为总委员会无论暂时开除哪个支部都应说明理由。
公民说,公民埃卡留斯之所以反对这个提议,是因为它暗示会出乱子。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当说,在美国,由于被我们自己的人设法驱逐出去的一些中等阶级骗子的插手,曾经发生过非常类似的事件。一切改进的努力都是时代要求的产物。总委员会如果什么时候不能再代表协会,它就不应该再掌权,而应该被撵走。关于罗兹瓦多夫斯基的发言,他想说明,他赞成在必要时集中权力,但是必须记住:国际不是一个进行武装反抗的密谋团体。它也许会成为一个这样的团体,然而,目前它与任何这类的事情都毫无关系。对公民阿尔诺的意见,他回答说,他用“听取意见”一词只是由于前面一条中已经使用了这个词。对于权力,没有规定要“听取意见”,因为条文中清清楚楚写的是“总委员会在行使这一权力之前”。关于公民黑尔斯的意见,他本想立刻申明,他不反对黑尔斯的意见的精神,但是,他认为他的建议毫无必要;因为任何一届总委员会都会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解释章程,所以他的提议没有什么意义。至于梅奥的意见,他想指出,提议中只是要求每个民族派一名代表,所以代表会议的花费不会很大。
提议交付表决,4票反对,通过。
公民接着又提议,在“有权暂时开除”等字样前后加上下面两句话:“在获得充分证据证明该支部、小组、联合会委员会或联合会违反了协会的原则或共同章程时”和“在暂时开除时均须说明理由”4。他说,如果本来就是这个意思,那么用文字把这个意思表达出来就不会有任何害处,这样就不会造成误会。章程最好尽量写清楚,以免对它的含义产生误解。他不赞成留下任何可以任人解释的地方,尤其是在这种解释可能有利于专横行为的时候。他坚决认为,现在这样的规定将为专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公民附议,因为他认为在采取暂时开除协会的某个支部这样重大的行动时,总委员会都应该提出理由。
公民反对这个提议,认为没有必要这样做。如果总委员会要深入细节,那就需要有完整的刑法典。总委员会并不是要扩大权力,事实上,它是要求明确限定它已经拥有的权力。
公民说,总委员会经常有可能因对共同章程理解错误而吃苦头。他认为总委员会事先不听取不列颠联合会委员会的意见就承认英国的各爱尔兰分部是违反共同章程的。共同章程清楚地规定,总委员会在决定接受任何一个国家的新的支部前,必须先听取这些支部所在国家的联合会委员会的意见。因此,他赞成都应该提出理由的意见。
公民认为恩格斯提出的条文是相当全面的。不言而喻,任何支部只有违反协会的原则或章程,才会被暂时开除。
公民认为,把理由公布出来会引起混乱。5
公民指出,如果这项提议是要任命一个解释章程的委员会的话,公民罗奇的发言倒是还合适,可是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合适了;在接受爱尔兰支部的问题上不存在对章程的错误理解,倒是在对待工联的问题上,有些委员对章程作了曲解。关于这件事,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必须采取一些措施。
公民说,公民杜邦说明了应当通过恩格斯提出的决议案的理由,他说:“不言而喻,只有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才会采取措施。”可是他不希望这是不言而喻的,而希望能把它写成不会造成任何曲解的绝对明确的条文。他反对在现行的章程条文和恩格斯提议的条文中规定赋予任何一届总委员会以专横的、不负责任的权力。如果赋予总委员会以那种权力,它就可以暂时开除,实际上也就是摧毁任何一个国家的协会组织,而无须对这种做法作任何说明。它只要对一个联合会说:你被解散了,于是这个联合会就被解散了。如果一个联合会能被解散,那么所有的联合会也都能被解散。所以,总委员会可以在它高兴的任何时候用解散一切联合会和暂时开除一切支部的简单办法把整个协会解散。此外,还必须记住:现任的总委员会不一定就是下届总委员会。公民恩格斯曾一再提到国际内部的秘密团体。假设下届总委员会由这个团体的人组成一一这是很可能的,又怎么能保证整个组织的性质不被改变呢?—因为反对某种政策的人都可能被暂时开除。现在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防止不诚实的人把整个国际变成实现秘密目的的秘密组织。这一条中所规定的权力十分专横,可以为所欲为,心地忠诚的正直人是不需要这种权力的,因为他们绝不会反对说明理由,既然不反对,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在章程中写明。
提议6交付表决,4票赞成,13票反对,未通过。
第七条保留原状不动,通过。
第八条在文字上作了一处改动后也被通过,为使本条与第四条和第五条行文一致,这一改动是必要的。
第九条未作改动,通过。
公民提议删去第三条,代之以下述条文:“总委员会每周发表一篇关于它的会议情况的报道。”
会议经过短时间的讨论,决定以后再议。
公民表示他要在下次总委员会会议上提议增加下面这一条:
“协会的所有会员,在出示会员身份证件后,都有权出席除总委员会会议和联合会委员会会议以外的一切会员大会,并有权在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经费问题除外)。”
公民表示准备建议否决这个提议。
委员会于11时30分休会。
| 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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