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1894—1895年度彼尔姆省手工业调查 [69](1897年8—9月) #1 #01 #02 #03 #2 #04 #05 #3 #06 #07 #08 第一篇 [注:《彼尔姆边疆区巡礼。彼尔姆省手工工业状况概述》。1896年在彼尔姆由彼尔姆省地方自治机关出资出版。计序言2页,正文365页,统计表232页,图表16张和彼尔姆省地图1张。定价1卢布50戈比。]。《概述》因其材料新颖、丰富、完备而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这些材料,是1894—1895年度地方自治机关出资进行的专门的 一 [注:其实无地的工业者不止三分之一,因为在调查中只统计了一个城市。下面将谈到这点。]由此可见,通常认为手工工业同农业的联系是一种普遍现象,有时甚至把它看作是俄国的特点,这种假定和论断是不确切的。如果从“手工业者”的数目中把不该列入其中的农村(和城市)手艺人除去,那么在余下的5566户中,无地的有2268户,即占为市场工作的工业者总数的2/5以上。遗憾的是,《概述》中没有彻底运用这种基本的分类法。第一,它只对业主手工业者进行了这样的分类,而关于雇佣工人却没有这方面的材料。这个缺陷是由于手工业调查根本忽略了雇佣工人及其家庭,而只登记作坊和业主所造成的。《概述》用“从事手工业的家庭”一语来代替这两个词,这是非常不确切的,因为给手工业者当雇佣工人的家庭和雇工人的家庭当然同样都是“从事手工业”的。缺少关于雇佣工人(他们的人数等于工人总数的1/4)家庭的按户调查材料,是手工业调查一个很大的缺点。这个缺点,对于一开始就采取小生产者的观点而无视于雇佣劳动的民粹派说来,是异常典型的。下面在关于雇佣工人的资料中,我们还会不止一次地看到一些缺点,而现在我们只想指出:虽然缺少关于雇佣工人家庭的材料,是手工业书刊中的通病,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在莫斯科地方自治局统计机关的报告中,有时会看到一些经过系统收集的关于雇佣工人家庭的材料;在哈里佐勉诺夫和普鲁加文两位先生的有名著作《弗拉基米尔省手工业》中,这样的材料就更多了,其中还有把雇佣工人家庭与业主家庭同样登记在内的按户调查材料。第二,调查者把大批无地的工业者列入手工业者的人数中,当然就破坏了不把 [注:E.克拉斯诺彼罗夫的《1887年在叶卡捷琳堡市举行的西伯利亚-乌拉尔科学工业展览会上的彼尔姆省手工工业》,1888—1889年彼尔姆版,共3册。第1册第8页。我们将引用这部有益的著作,简称:《手工工业》,第几册第几页。]工厂工业和第1分类的“手工业者”都属于商品生产,但在第2分类中却没有商品生产。同样,也要把第3分类——为包买主(和工厂主)工作的手工业者严格加以区别,他们与前两分类的“手工业者”有着 第I部类第II部类总计分类共计分类共计123123作坊数**{228528211013611993560413332872899137.346.116.610032.62146.4100—工人数{本户工人4201414619571030416488812233476215066雇佣工人1753681594302875028284418764904共计59544827255113332239811633077663819970有雇佣工人的作坊数70049025114413531484829832424 [注:统计表见第242页。——编者注] 县份类别手工业者数目手工业者的百分比手工业者家庭的 自做自卖者为包买主工作者为消费者工作者共计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本户 雇佣工人共计为市场工作者依赖他者 (见脚注VI)经营农业者不经营农业者共计(1)手工工业最发达的5个县416017025862393013975327250162331241059137221431378.253.4213201548336803———27.4————21.8—21.8100——57.942.1100(2)手工工业不太发达的5个县143690423402591584171077252132927721314408667.538.47335374011075———6.3————32.5—32.1100——66.233.8100(3)手艺占优势的2个县3405939956—5614998815871895147204222.39.959983646362———2.7————77.7—7.2100——94.35.7100总计593626658601424515555800507796360401525851832044170.546.1346511958754240———20.8————29.5—25.3100——63.936.1100(1)第一类包括沙德林斯克县、昆古尔县、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叶卡捷琳堡县和奥萨县;第二类包括上图里耶县、彼尔姆县、伊尔比特县、奥汉斯克县和切尔登县;第三类包括索利卡姆斯克县和卡梅什洛夫县。 [注:这两种手工业者,即从事畜产品加工和植物材料加工的手工业者,共占手工业者总数的33%+28%=61%。从事金属加工的手工业者占25%。(第20页)]。因而,我们就看到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在手工业发展以前, 二 第I部类第II部类总计分类共计分类共计123123作坊的 有雇佣工人的…………………30.617.424.123.637.824.436.134.226.9只有雇佣工人的………………1.31.20.71.11.61.40.311.1有6个以上雇佣工人的…………20.11.41.11.30.80.40.80.9雇佣工人…………………29.414.123.222.731.229.327.428.324.5平均每个 本户工人………………………1.81.51.91.61.71.41.61.61.6雇佣工人………………………0.750.230.570.480.780.430.630.630.52共计……………………………2.61.72.52.12.51.82.22.22.1有3个以上本户工人的作坊的百分比…………20.37.820.915.118.58.614.314.614.9 按工人总数划分的作坊类别作坊数工人数有雇佣工人的作坊数它们的百分比每个作坊所有的工人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有1个工人的作坊345343234520.50.9950.0051.00有2—4个工人的作坊31955925181014348.81.760.782.54有5—9个工的作坊591112493605389.81.884.226.1有10个以上工人的作坊2656374430261002.1514.3816.537491069876194522429.91.431.162.59 百分比无本户工人的作坊971.1有1个本户工人的作坊478753.2有2个本户工人的作坊277030.8有3个本户工人的作坊89810.0有4个本户工人的作坊2793.1有5个以上本户工人的作坊1601.88991100 百分比雇佣工人数①每个作坊的雇佣工人无雇佣工人的作坊656773.1——有1个雇佣工人的作坊153717.215371有2个雇佣工人的作坊457519142有3个雇佣工人的作坊213236393有4个雇佣工人的作坊880.93524有5个雇佣工人的作坊440.52205有6—9个雇佣工人的作坊41}0.4}290}7.1}有10个以上雇佣工人的作坊420.595221.7899110049040.5[注:① 根据《概述》的材料(第54页和雇佣工人的总数)计算出来的。] [注:在我国官方统计所谓的“工厂”中,绝大多数,即在21000个工厂中有15000个,是不到16个工人的。见《1890年工厂一览表》。]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协作,这里已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在每一作坊有15个工人的条件下,就能实行较大规模的分工;在房舍和工具较富裕和较多样化的情况下,就能在这方面得到很大的节省。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在这里必定是大规模进行的,这就大大减低了原料的价格和运输的费用,使产品易于销售,并有可能建立正常的商业关系。下面我们在引证关于收入的资料时,可以看到,1894—1895年度的调查就证实了这一点。这里只要将这些众所周知的理论原理指出来就够了。由此可见,这些作坊的技术状况和经济状况都与只有一个本户工人的作坊迥然不同,然而彼尔姆省的统计学家们竟然还把它们 [注:下面将引用各作坊按纯收入分类的材料。根据这些材料,在收入最低(不到50卢布)的2376个作坊中,纯收入等于77900卢布,而在收入最高的80个作坊中,纯收入等于83150卢布。每个“作坊”的纯收入平均分别为32卢布和1039卢布。]在这个“百分之一”的作坊里,竟集中了全部雇佣工人的 [注:第50页。在《概述》中没有列出工资多少的材料。]和我们的数字以供对照: 雇佣工人工资《概述》中所载 百分比雇佣工人数百分比总数 每个工人所得百分比①年工37983517.42697876.8100季节工149630143229.84095828.637计件工181237157732.99235758.576.1日工121725143529.97349151.266.74904100479510023378448.7[注:把年工的工资当作100。] 三 1845年以前建立的作坊数6401845—1855年建立的作坊数2511855—1865年建立的作坊数5331865—1875年建立的作坊数13391875—1885年建立的作坊数26521885—1895年建立的作坊数34698884 [注:所以尼·—逊先生对“工业与农业的分离”的责难如果不是浪漫主义者无谓的悲叹,那他一定对每个手工业作坊的出现感到伤心。]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16页。——编者注])。 第二篇 四 分类每户所有播种面积和牛马数无马无牛农户的百分比播种面积 马 牛 无马的无牛的1.商品生产者7.12.1①2.2①7.452.手艺人6.21.92.19.063.为包买主工作者4.51.41.316.0136.31.82.09.56[注:① 在《概述》中这些数字显然是印错了(见第58页),这里我们已加以纠正。] [注:大家知道,在农民那里,甚至连工业工人也往往被迫去从事农业工作。参看《手工工业》第3编第7页。],但这些资料的总的综合,在《概述》中是没有的。 [注:在农业中,季节工一年工资常常占年工一年工资的一半以上。我们假定,这里季节工的工资只占年工工资的一半,那么年工的工资是(2492∶(73+51/2)=25.5卢布。根据农业司的材料,彼尔姆省每一农业年工在由业主供给膳食的情况下,10年(1881—1891年)内的平均工资为50卢布。] [注:见第268页。——编者注] 部类分类作坊数工人数总收入 各户的纯收入 工资 纯收入和 欠债户数I………1………2239412217265848758493129.720400449.57455843.2278562225I………2………28414249712496138344177.318671943.93493749.022165693I………3………10161878586246423630195.99191648.92053535.01124513046096102493024132731378235103.848263947.113003043.0612669622II………1………95916727382410605509251.2220713132.04594962.2266662176II………2………5958762721148178916155.890203102.91840467.610860751II………3………132022318523083492347159.7229108102.74328950.827239726228744779186266411276772192.2540024113.0107.64257.86476664898970150284886199142655007133.3102266368.023767248.62603351111 [注:讲到这最后(但是最重要的)一点时,我们要指出,很可惜,《概述》中没有关于耕作者和非耕作者的生活水平的材料,但是其他的编著者业已指出了彼尔姆省也很普通的一种现象,这就是不种地的工业者的生活水平大大高于“愚昧的”耕作者的生活水平。参看农业和国家产业部出版的《俄国手工工业报告和研究》第3卷叶古诺夫的文章。作者说:在某些无地的村庄里,已完全达到了“城市的”生活水平,不种地的手工业者要“象人一样的”穿着和生活(从欧洲的服饰到浆领的衬衫;茶炊;大量消费的茶叶,砂糖,白面包,牛肉等等)。作者依据的是地方自治机关统计出版物公布的家庭收支表。],起了多么巨大的作用。 第I部类第II部类分 类共计分 类共计两部类的平均数123123工作月数10.19.610.510.010.010.410.910.510.2 [注:角制品业只有第Ⅰ部类。]种行业的资料划分了部类,而其余10种则并未划分。我们看到,有三种行业(树脂焦油炼制业、印染业和烧砖业)的夏季工人数比冬季多:在这三种行业中,冬季6个月共有工人1953人,而夏季6个月则有4918人。在这三种行业中耕作者的数目大大超过了非耕作者,占工人总数85.9%。显然,将这些可说是夏季手工业和其他的手工业加在一起得出这两个部类的总计,是完全不正确的,因为这就等于将种类不同的东西混在一起而人为地提高全部行业中的夏季工人数。要纠正由此所产生的错误,其方法有二。第一,从《概述》的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的总计中除去这三种行业的材料[注:这三种行业中的工人在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之间的分布是拿85.9%作为第Ⅰ部类的标准大致作出的。]。这样就得出第Ⅰ部类的工作时间是9.6个月,第Ⅱ部类是10.4个月。这里,两个部类之间的差别虽然大一些,但毕竟还是非常小的:8.3%。纠正错误的第二种方法是,对《概述》已经分别提供了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每月工人分布情况的资料的12种行业的材料加以汇总。这样的汇总将包括全部手工业者的70%,并且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之间的比较也将更为确切。我们看到,这12种行业的工作时间在第Ⅰ部类只等于8.9个月,而在第Ⅱ部类则等于10.7个月,两个部类加在一起平均等于9.7个月。这里非耕作者的工作时间比耕作者长20.2%。耕作者在夏季停工3.1个月,而非耕作者只停工1.3个月。即使我们把第Ⅱ部类和第Ⅰ部类在工作时间上的最大差别作为标准,那也可看出,不仅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的工人在总产量上或在它们的作坊纯收入上的差别,甚至耕作者和非耕作者的雇佣工人在工资上的差别,也 [注:有一个例外:纯粹是手工的印染业,其夏季工作多于冬季工作。]的种地的消费者工作。 [注:我们提醒一下,例外地列入其中的只有一个城市(而且是个县城):在第Ⅱ部类的4762个本户工人中,城市居民只有1412人,即占29.6%。]比种地的居民的 第I部类 第II部类 分 类共计分 类共计两部类的平均数123123“识字者与现有人数的百分比”{男32933620431741女17452233143917339“亲自参加劳动生产的人数中识字者的百分比”{**男39133717264361044女535721512349304019识字者户数的百分比494334445563505547 五 [注:当然只能比较同一分类的手工业者,而不是将商品生产者与手艺人或与为包买主工作的人加以比较。]少得不可计量呢?谁不知道大工业者善于(并且能够)选择时机和地点,低价收购原料,高价出卖产品呢?手工业调查也指出了这些众所周知的事实。——参看第204页和第263页,但不能不使人感到遗憾的是,在《概述》中没有关于大工业者和小工业者、手工业者和包买主在收购原料和销售产品方面的支出的[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27—428页。——编者注]手工业调查也计算了生产的支出,其中包括(第14页第7点)“工具与设备的修理费”。有什么根据认为统计这种支出时的疏漏在大业主那里比在小业主那里多呢?情况不是恰恰相反吗?至于谈到对雇佣工人的膳食供给,在《概述》中没有举出这方面的任何 第I部类 作坊数工人数总收入雇佣工人的工资纯收入引自《概述》的页码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共计每一工人所得共计每一雇佣工人所得共计每一本户工人所得(单位卢布)共 计58999519422769117.3433845.6741075正文第112页 大 作 坊10146579132911680348153.53107222其余作坊488530115947882.485728.5430341.2 [注:然而这还远不是最大的作坊。根据各作坊按雇佣工人数的分配(第113页)可以计算出,在3个作坊中有163个雇佣工人,即平均每个作坊有54个雇佣工人。竟将这种“手工业者”与单干的本户工人(单干的本户工人在该行业中不下460人)放在一起而得出总的“平均数”来!],其余作坊的[注:“有一个作坊”已采用了弹毛机(第119页)。],收入也高;小手工业者由于他的完全“独立”(第1分类:独立地为市场工作)以及和土地的联系(第Ⅰ部类),收入少于雇佣工人。 第I部类 作坊数工人数总收入雇佣工人的工资纯收入引自《概述》的页码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共计每一工人所得共计每一雇佣工人所得共计每一本户工人所得共 计992062524583868184.4666426.41024449.7正文第151页 大 作 坊11119510618170171.4252026.53597327.0其余作坊881951573522051158.2414426.4664734.0 [注:在第158页的统计表中,显然有一个印错的地方或者是一个错误,因为在伊尔比特县,纯收入要多于总计中所指出的9827卢布。所以只得根据附录在《概述》中的统计表材料,把这个统计表修订了一下。]: 第I部类 作坊数工人数总收入雇佣工人的工资纯收入引自《概述》的页码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共计每一工人所得共计每一雇佣工人所得共计每一本户工人所得共 计5817910628581672286694665.61612790.1正文①第158页 大 作 坊45566148912800469583.855991119.0其余作坊541745022432760146225145.01052860.5[注:在第158页的统计表中,显然有一个印错的地方或者是一个错误,因为在伊尔比特县,纯收入要多于总计中所指出的9827卢布。所以只得根据附录在《概述》中的统计表材料,把这个统计表修订了一下。] [注:参看《手工工业》第46—47页,亦可参看《概述》第162页及以下各页关于生产的描述。最典型的一句话是:“这些企业主有一个时候曾是真正的手工业者,因此他们总是……喜欢把自己叫作手工业者。”]中,劳动生产率几乎比平均数高2倍(800和286),比其余作坊,即较小的作坊高4倍多(800和146)。在这些工厂中,雇佣工人的工资比小业主那里的高得多(84和45)。工厂主的纯收入每户为1000多卢布,而在小手工业者那里则“平均”为90卢布和60.5卢布。这样,小手工业者的收入就比不上雇工的工资(60.5和65.6)。 第I部类 作 工人数总收入雇佣工人的工资纯收入引自《概述》的页码本户 雇佣 共计共计每一工人所得共计每一雇佣工人所得共计每一本户工人所得167319803992207655.3215026.81097934.4正文第189页 大 作 坊91016264440170.765440.82697269.7其余作坊158309643731763647.3149623.2828226.8 [注:从《概述》中可以看到,在树脂焦油炼制业中既采用着原始的 第I部类 作坊数工人数总收入雇佣工人的工资纯收入引自《概述》的页码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共计每一工人所得共计每一雇佣工人所得共计每一本户工人所得共 计27635511844619378.1249745.47484118.8正文第215页 大 作 坊47424925740525205048.84859694其余作坊235613691887927344734.4262546.8 第I部类 作 工人数总收入雇佣工人的工资纯收入引自《概述》的页码本户 雇佣 共计共计每一工人所得共计每一雇佣工人所得共计每一本户工人所得共 计97163311941241463.9183059665741正文第291页 大 作 坊7917264187161140080.21372152其余作坊9015414168822748.943030528534.3 第I部类 作坊数工人数总收入雇佣工人的工资纯收入引自《概述》的页码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共计每一工人所得共计每一雇佣工人所得共计每一本户工人所得共 计2295582187761760622.6456020.91012618.1正文第299页 大 作 坊894554313057.9141531.41298144其余作坊2215491737221447620.0314518.2882816.0 [注:参看马车制造业,正文第308页、统计表第11页和第12页;制箱业,第335页;缝纫业,第344页,等等。],但我们认为,就是这些材料也已经足够了。 [注:花边业、五金业和手风琴业也都有这方面的材料,但我们没有引用这些行业,因为它们没有关于各作坊按本户工人数划分的材料。],包括8364个作坊,即占总数(8991)的93.2%。在这28个行业中共有8377个作坊(有13个作坊并未按收入划分),14135个本户工人+4625个雇佣工人,共为18760个工人,即占工人总数的93.9%。显然,根据关于93%手工业者的这些材料,我们完全可以断定所有手工业者的情况,因为没有任何根据认为其余的7%与这93%是不相同的。在引证我们汇总的材料之前,必须指出下列几点: [注:28个行业中的8377个作坊,按本户工人和雇佣工人人数的划分如下:无本户工人的——95个作坊;有1个本户工人的——4362个作坊;有2个本户工人的——2632;有3个的——870;有4个的——275;有5个以上的——143。有雇佣工人的作坊共2228个,其中有1个雇佣工人的——1359个作坊;有2个的——447;有3个的——201;有4个的——96;有5个以上的——125。共有雇佣工人4625人,其工资为212096卢布(每一工人为45.85卢布)。]与这些类别合并起来,就得出下列统计表:[统计表见第292页。——编者注] [注:膳食费一年为45卢布。根据由农业司的统计资料而作出的10年(1881—1891年)平均材料。(见谢·亚·柯罗连科《自由雇佣劳动》)]常年农业工人的平均工资是50卢布。由此可见,十分之七的“独立”手工业者的生活水平并不高于雇农! [注:在这28个行业中的2228个有雇佣工人的作坊中,有10个以上雇佣工人的作坊有46个,共有887个雇佣工人,即平均每个作坊有19.2个雇佣工人。]他们已经是小工厂主,即资本主义的作坊主了,把他们同单干的工业者,同农村的手艺人,甚至同在自己家里为厂主干活(下面我们看到,有时就是为这些最富有的手工业者干活!)的人一起算作“手工业者”,如上所述,这只能表明“手工业者”这一术语的涵意非常模糊不清。 第三篇 六 为包买主工作的户数行业:第I部类第II部类总计制鞋业……………………………………………31605636毡靴业……………………………………………60712619打铁业……………………………………………70412482椵皮席业…………………………………………13210142家具业……………………………………………384987马车制造业………………………………………322860缝纫业……………………………………………4424691411582072101613202336 [注:其中有217个作坊只为2个包买主(波诺马廖夫和佛敏斯基)工作。昆古尔全县为包买主工作的制鞋作坊共有470个。]。所有这些包买主都是“历来的”皮革厂主,他们的名字在1890年和1879年的《工厂一览表》中,以及在1869年的《财政部年鉴》第1编的注释中,都可找到。皮革厂主先把皮革裁好,然后把裁好的皮革分发给“手工业者”去缝制。按照厂主的要求,有些家庭专门拉伸鞋面。有很多“手工”业完全是同工厂的皮革生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说有很多工序是在家中完成的,这就是:(1)修饰皮革;(2)缝鞋;(3)胶合碎皮做鞋跟;(4)洗濯鞋用螺丝钉;(5)制造鞋用双帽钉;(6)制造鞋楦;(7)制作皮革厂用的灰;(8)制作皮革厂用的“檞树皮”(柳树皮)。皮革生产中的废料由毡靴业与制胶业去加工(《手工工业》第3编第3—4页及其他各页)。除了细致的分工(即把一件物品的生产分成若干工序,由不同的人去完成)以外,按货品的分工也在这种生产部门中发展起来:每一户(有时甚至是手工业村的每一条街)制作一种皮鞋。可笑的是,在《手工工业》一书中竟说:“昆古尔县的皮革业”是“工厂工业与手工工业的有机联系对双方都有利这种思想的典型体现”(原文如此!)……工厂同手工工业实行了正确的(原文如此!)结合,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正是这样!)不去摧残……而去发展手工工业的力量。(第3编第3页)例如,厂主佛敏斯基在1887年叶卡捷琳堡展览会上得到了一枚金质奖章,这不仅是因为他制出了优良的皮革,并且还“因为他的生产规模庞大, [注:下诺夫哥罗德省的阿尔扎马斯县和谢苗诺夫县的制毡业的组织情况就是如此。见《手工工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和下诺夫哥罗德地方自治局统计机关的《土地估价材料》。],我们就不知道了。我们只能指出一个为调查者们所确认的事实,就是毡靴业的卫生条件是极其不能令人满意的(《概述》第119页,《手工工业》第3编第16页):酷热难忍,灰尘弥漫,空气闷人。这就是手工业者的住房情况!其必然结果就是:手工业者干不了15年,就要患肺病死去。伊·伊·莫列桑调查了劳动的卫生条件后说:“13岁到30岁的工人是毡靴工人中的主要成员。他们几乎都是脸色苍白,皮肤没有光泽,精神萎靡, [注:1879年《工厂一览表》。为包买主工作的椵皮席工人大多集中在奥萨县。]难道因为这位厂主认为把工作分到家里去做更为有利,就必须把他看成是“与生产本身无关”的吗?我们也很想知道,被排斥在手工业者之外的包买主,同那些没有本户工人、“买了韧皮交给计件工人去加工,让计件工人用自己的工具把它做成席子和草包”(《概述》第152页)的“手工业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这是民粹派的偏见使研究的人陷入混乱的一个明显例子。这一行业中的卫生条件也是很糟糕的。拥挤、肮脏、灰尘、潮湿、臭气和漫长的工作日(一昼夜做12—15小时):这一切竟使手工业的中心成了真正的“斑疹伤寒的发源地”[注:《概述》第157页。],斑疹伤寒在这里经常发生。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6—379页。——编者注])在 涅维扬斯克工厂 部类分类作坊数工人数总收入工资纯收入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共计每一工人所得共计每一雇佣工人所得共计每一本户工人所得“包买主”II1211314585041813001001617808.5②“手工业者”II3811819131570.33514498489.4[注:每一作坊所得。]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3—407页。——编者注])。大家知道,这一工业形式意味着资本主义的深刻统治,它是资本主义最后和最高的形式,即大机器工业的直接先驱者。由此可见,为包买主工作是资本主义的一种落后形式,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落后现象使为包买主工作的劳动者的生活状况特别恶化,使他们遭受一系列中间人(榨取血汗的制度)的剥削,使他们零星分散,只能得到最低的工资,只能在最不卫生、工作日极长的条件下工作,而最主要的是,他们只能在极难对生产实行社会监督的条件下工作。 [注:例如见1883年《法学通报》[73]第11期和第12期所载哈里佐勉诺夫先生的《手工工业的意义》一文,该文把当时所有的统计材料作了汇总。],即这些“手工业者”的绝大多数[注:我们更不必谈这一数字的确定是多么可笑了。例如,面粉业的生产总额最高,达120万卢布,因为这里把磨坊主加工的全部粮食的价值都算在里面了!而在统计表和《概述》的叙述中,却只有143000卢布的总收入(见第358页及附注)。制鞋业的生产总额为93万卢布,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昆古尔,而“工厂”工业则有3000万卢布,但是,“从事工厂工业的工人数只有19000人,而从事手工工业的却有26000人”(第364页)。请看,这一分类简单得惊人: (一)工厂工人………………………………19000 显然,这种分类给“祖国可能走另外道路”的议论大开方便之门! 工人数 (一)以资主义方式使用的工人。 (1)“工厂”工人(根据1885—1891年这7年的材料, 30700 (2)“手工业者”那里的雇佣工人(占总数的25%)。 (3)在家中为包买主工作者,即第3分类中的家庭 (二)小商品生产者,即第1分类中的家庭手工业者, 农村(一部分是城市的)手艺人,即第2分类中的 [注:也许有人反驳说,手艺手工业者那里的雇佣工人(占手工业者的雇佣工人总数的20%)不应列入商品生产,而应列入手艺中去。可是劳动力在这里本身就是商品,而买卖劳动力就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无论如何,这一分类使我们确切地认识到实际情况,说明了参加工业的各种人之间的真正的社会经济关系,因而也说明了他们的状况和他们的利害关系,——而这样的说明正是一切科学经济研究的首要任务。 七 [注:至于这种“在生活上接近”对支付工资的制度和办法,对雇用的方法、盘剥工人的手段以及对实物工资制产生怎样的影响,就一点也没有讲了。]但不是使所有的工人,而是使某些工人会变成小业主,因为,“剥削他人劳动的意向,无疑是所有的人都有的,其中也包括手工业者”(《概述》第6页)。这种说法简直是无比的幼稚,它竟直截了当地把“所有的人”都与小资产者等同起来!毫不奇怪,谁要是戴上小资产者的眼镜去看整个世界,谁就会发现这种绝妙的真理。在第268页上,把一个拥有8个雇佣工人、产值为1万卢布的小工厂,说成“就其劳动状况〈原文如此!〉说来,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手工业企业”。在第272—274页上,描写了另外一个小厂主(拥有7个雇佣工人和5个学徒;产值为7000卢布),说他在从农民村团租来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高炉,并向手工业银行申请5000卢布的贷款,来安装一座熔铁炉,并解释说,“他的整个企业只涉及地方的利益,因为采矿将由当地农民在村团份地上进行”。银行根据某些手续上的理由拒绝了他的申请。《概述》在这里给我们描绘了一幅把这个企业变为合作制的即村团的企业的诱人图画:这“无疑是很合”业主的“心意的,他不但成了生产利益的关怀者,而且成了他周围同一村团成员的利益的关怀者”。企业“关系到同一村团成员许许多多的劳动利益,他们会为工厂采伐和运送矿石和木材”。“户主们会把矿石、煤等物送到工厂中去,就象主妇们会把牛奶送到村团的干酪制造场去一样。当然,这里的组织比村团的干酪制造场想来要复杂得多,特别是在使用本地的技工和小工干活即把矿石炼成铁的情况下。”啊,多么惬意呀!小工(“同一村团的成员”)会把矿石、木柴等物“送到工厂中去”,就象农妇们会把牛奶送到干酪制造场去一样!!我们并不否认,手工业银行在发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时,会(如果官僚主义的组织不妨碍它的话)象其他银行一样提供同样的服务,但如果它同时还要发展申请贷款的企业主那种伪善行为和马尼洛夫式的废话,那就非常可悲了。 [注:这句话出自德国诗人亨利希·海涅的诗《你有钻石和珍珠……》。——编者注]烧砖业中的雇佣劳动给雇佣工人带来了“特殊的利益”(第302页),他们在烧砖厂中找到“额外的收入”;同时,这些工厂的厂主经常感到“需要钱来雇用工人”。《概述》于是推断说,手工业银行应该答应贷款给这样的业主,“根据手工业银行章程第7条第3款的附注,这些企业是应当特别重视的事件”(第302页)。这句话虽然有些欠通,但却非常感人和意味深长!在描写烧砖业的结尾部分我们读到这样的话:“最后我们认为有充分的理由说,在农民当中,烧砖业的业主和雇佣工人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共同的,虽然这个行业在形式上并没有过什么劳动组合,但在事实上,业主和雇佣工人之间却存在着牢固的协作关系。”(第305页)请读者参看一下上面统计表上对这种“协作关系”的描绘。还有一个怪论,可说是民粹派经济概念混乱的一个典型例子,这就是《概述》在维护和粉饰雇佣劳动的同时,硬说拥有雇佣工人的业主决不是盘剥者,货币资本的占有者才是盘剥者,因为他们“剥削着手工业者业主及其雇佣工人的劳动”(!),同时,《概述》又极其不恰当地、毫无分寸地为盘剥行为辩护:“不管人们把盘剥描绘得如何阴暗,但它暂时还是手工业生产交换机器上必不可少的一个齿轮……如果没有盘剥者,没有任何资金,手工业者就只好陷于失业,相比之下,盘剥对手工工业取得的成就来说,无疑应当认为是有益的。”(第8页)[注:在《手工工业》一书第1编第39页及以下各页中,也有这样的见解,那里不同意《实业记者报》[74]所说的不应当把盘剥者(制箱业中的装配作坊主)列入手工业部门。该书对这一点回答道:“我国全部手工工业都受着私人资本的束缚,因此,如果只把自己出卖自己产品的手工业者列入手工业部门,那我们的手工业部门就空空如也了。”这样的供认不是极其典型的吗?这种控制着手工业的“私人资本的束缚”,我们已经根据调查材料在上面说明了。]这个暂时到什么时候为止呢?如果说,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要因素,是资本主义 八 [注:《概述》也满腔热诚地谈到村社的好处和地产“转移自由”的害处,据说这会引起“无产阶级”的出现(第6页)。转移自由同村社的对立,清楚地说明了“村社”的最反动和最有害的特点。我们倒很想知道,哪一个资本主义国家有每年挣33或50卢布而不算1894—1895年彼尔姆省的“手工业调查”材料清楚地证明,人为地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是十分荒谬的。这只会降低他们的收入,——在“同土地有联系”的情况下,比非耕作者少一半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使散居在农村中的生产者更加孤立和分散,使他们在每个包买主和作坊主面前更加软弱无力。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同时也阻碍了农业的发展,但并不能防止农村小资产阶级的出现。民粹派回避这样提问题:是阻止还是不阻止资本主义的发展?他们宁愿议论“祖国走另外道路的可能性”。但是既然谈到当前的实际措施,那任何活动家都应该立足于[注:当前的道路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一点,据我们所知,就连民粹派自己,无论是尼·—逊先生、瓦·沃·先生或者是尤沙柯夫先生等等,都没有否认过。]上。你们尽可设法把祖国“拖到”另外的道路上去!这种活动不会引起任何批评(除了讥笑的批评)。但是请你们不要替人为地 [注:第16编第594—595页。在《手工工业》第1编第140页上引证过。]。这句老实话非常正确地说明了工厂主在这个地区生活中的巨大作用,说明了他们作为地主兼工厂主的意义,说明了他们习惯于完全的和无限制的统治,习惯于垄断者的地位,把自己的工业建筑在自己的所有权上,而不是建筑在资本和竞争上。《法典汇编》第7卷中人所共知的第394条(采矿章程),就反映了乌拉尔采矿工业的垄断原则,——这一条在有关乌拉尔的文献中经常提到。这条1806年颁布的法律规定:第一,在矿业城市中开设任何工厂,均须得到矿业当局的批准;第二,禁止在工厂区开设“任何主要依靠煤和木柴的火力来进行其全部生产的手工工场和工厂”。乌拉尔的矿厂主在1861年特别坚持要把这条法律列为农民解放的条件,而采矿工人规章第11条又重申了这样的禁令[注:见《手工工业》第1编第18—19页,《概述》第222、223、244页,以及国家产业和农业部出版的《俄国手工工业报告和研究》第3卷中叶古诺夫的文章。该部刊载了叶古诺夫的文章,同时在注释中说明:作者的观点“同矿业管理局的观点和材料是根本不符合的”。例如,在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根据上述法律关闭了将近400个铁铺。参看《手工工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第16编中В·Д·别洛夫的《乌拉尔的手工工业同采矿业的关系》一文。作者说道,手工业者害怕严厉的法律,就把机器藏起来。有一个手工业者给熔铁炉按上轮子,以便藏起来省事!(上引文章,第18页)]。手工工业银行董事会1895年的报告也提到:“然而,人们经常抱怨矿业管理局的官员和使用农奴的工厂主,抱怨他们禁止在他们所管辖的地区内[注:我们要向读者说明一下:我国采矿工业的统计已多次地肯定了一个事实,就是同所得产品相比乌拉尔的在业工人数,比南方矿区或波兰矿区高得多。低微的工资——这是把工人束缚在土地上的结果——使乌拉尔停留在比南方和波兰低得多的技术水平上。];一旦居民能在家里找到收入,那工厂就有完全停工的危险。”(《概述》第244页)这篇通讯引起了《概述》作者们的叫喊:“当然,任何一种工业,无论是[注:见俄国寓言作家伊·伊·赫姆尼采的寓言《形而上学者》。——编者注]!现在彼尔姆省的民粹派在讲到工业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自由、竞争自由时,也轻蔑地问道,什么是工业自由——是普通的资产阶级要求!他们的愿望要高得多;他们希望的,不是竞争自由(多么卑鄙的、狭隘的、资产阶级的愿望!),而是“劳动组织”……但是这些马尼洛夫式的空想,一旦“面对面地”碰到赤裸裸的平淡无奇的现实,立刻就感到需要这样的“ [注:见下一篇文章。(见本卷第450—479页。——编者注)]……再谈劳动组合。但是,谁不知道,推广劳动组合的主要障碍就是乌拉尔采矿法中所反映的那种“劳动组织”的传统呢?谁不知道,充分实现工业自由,就会使各种协作社和联合组织到处都空前繁荣和发展起来呢?看起来非常可笑,民粹派常常企图把自己的论敌说成是一切劳动组合和协作社等等的反对者。这真是颠倒是非!问题只在于,在寻求协作社制思想及其实现的手段时,不应当向后看,只看过去,只看造成生产者极端孤立、分散和落后的宗法式手艺和小生产,而应当向前看,看将来,看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 [注:大概有人会认为,“工业自由”是排斥诸如工厂法之类的措施的。其实,“工业自由”意味着消除资产阶级愿望!民粹派深信,对他们来说,这是一种过了时的观点,他们能够超越作为这种愿望的基础的那些暂时的和片面的利益,他们能够上升到更深刻和更纯洁的关于“劳动组织”的思想……其实,他们不过是从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 载于1898年圣彼得堡出版的弗拉基米尔·伊林《经济评论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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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01 #02 #03 #2 #04 #05 #3 #06 #07 #08 | |||||||||||||||||
| 第I部类 | 第II部类 | 总计 | |||||||||||||||
| 分类 | 共计 | 分类 | 共计 | ||||||||||||||
| 1 | 2 | 3 | 1 | 2 | 3 | ||||||||||||
| 作坊数**{** | 2285 | 2821 | 1013 | 6119 | 935 | 604 | 1333 | 2872 | 8991 | ||||||||
| 37.3 | 46.1 | 16.6 | 100 | 32.6 | 21 | 46.4 | 100 | — | |||||||||
| 工人数**{** | 本户工人 | 4201 | 4146 | 1957 | 10304 | 1648 | 881 | 2233 | 4762 | 15066 | |||||||
| 雇佣工人 | 1753 | 681 | 594 | 3028 | 750 | 282 | 844 | 1876 | 4904 | ||||||||
| 共计 | 5954 | 4827 | 2551 | 13332 | 2398 | 1163 | 3077 | 6638 | 19970 | ||||||||
| 有雇佣工人的作坊数 | 700 | 490 | 251 | 1441 | 353 | 148 | 482 | 983 | 2424 | ||||||||
| 县份类别 | 手工业者数目 | 手工业者的百分比 | 手工业者家庭的 | ||||||||||||||
| 自做自卖者 | 为包买主工作者 | 为消费者工作者 | 共计 | ||||||||||||||
| 本户工人 | 雇佣工人 | 共计 | 本户工人 | 雇佣工人 | 共计 | 本户工人 | 雇佣工人 | 共计 | 本户 | 雇佣工人 | 共计 | 为市场工作者 | 依赖他者 (见脚注VI) | 经营农业者 | 不经营农业者 | 共计 | |
| (1)手工工业最发达的5个县 | 4160 | 1702 | 5862 | 3930 | 1397 | 5327 | 2501 | 623 | 3124 | 10591 | 3722 | 14313 | 78.2 | 53.4 | 21320 | 15483 | 36803 |
| — | — | — | 27.4 | — | — | — | — | 21.8 | — | 21.8 | 100 | — | — | 57.9 | 42.1 | 100 | |
| (2)手工工业不太发达的5个县 | 1436 | 904 | 2340 | 259 | 158 | 417 | 1077 | 252 | 1329 | 2772 | 1314 | 4086 | 67.5 | 38.4 | 7335 | 3740 | 11075 |
| — | — | — | 6.3 | — | — | — | — | 32.5 | — | 32.1 | 100 | — | — | 66.2 | 33.8 | 100 | |
| (3)手艺占优势的2个县 | 340 | 59 | 399 | 56 | — | 56 | 1499 | 88 | 1587 | 1895 | 147 | 2042 | 22.3 | 9.9 | 5998 | 364 | 6362 |
| — | — | — | 2.7 | — | — | — | — | 77.7 | — | 7.2 | 100 | — | — | 94.3 | 5.7 | 100 | |
| 总计 | 5936 | 2665 | 8601 | 4245 | 1555 | 5800 | 5077 | 963 | 6040 | 15258 | 5183 | 20441 | 70.5 | 46.1 | 34651 | 19587 | 54240 |
| — | — | — | 20.8 | — | — | — | — | 29.5 | — | 25.3 | 100 | — | — | 63.9 | 36.1 | 100 | |
| (1)第一类包括沙德林斯克县、昆古尔县、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叶卡捷琳堡县和奥萨县;第二类包括上图里耶县、彼尔姆县、伊尔比特县、奥汉斯克县和切尔登县;第三类包括索利卡姆斯克县和卡梅什洛夫县。 | |||||||||||||||||
| 第I部类 | 第II部类 | 总计 | |||||||||||||||
| 分类 | 共计 | 分类 | 共计 | ||||||||||||||
| 1 | 2 | 3 | 1 | 2 | 3 | ||||||||||||
| 作坊的 | 有雇佣工人的………………… | 30.6 | 17.4 | 24.1 | 23.6 | 37.8 | 24.4 | 36.1 | 34.2 | 26.9 | |||||||
| 只有雇佣工人的……………… | 1.3 | 1.2 | 0.7 | 1.1 | 1.6 | 1.4 | 0.3 | 1 | 1.1 | ||||||||
| 有6个以上雇佣工人的………… | 2 | 0.1 | 1.4 | 1.1 | 1.3 | 0.8 | 0.4 | 0.8 | 0.9 | ||||||||
| 雇佣工人………………… | 29.4 | 14.1 | 23.2 | 22.7 | 31.2 | 29.3 | 27.4 | 28.3 | 24.5 | ||||||||
| 平均每个 | 本户工人……………………… | 1.8 | 1.5 | 1.9 | 1.6 | 1.7 | 1.4 | 1.6 | 1.6 | 1.6 | |||||||
| 雇佣工人……………………… | 0.75 | 0.23 | 0.57 | 0.48 | 0.78 | 0.43 | 0.63 | 0.63 | 0.52 | ||||||||
| 共计…………………………… | 2.6 | 1.7 | 2.5 | 2.1 | 2.5 | 1.8 | 2.2 | 2.2 | 2.1 | ||||||||
| 有3个以上本户工人的作坊的百分比………… | 20.3 | 7.8 | 20.9 | 15.1 | 18.5 | 8.6 | 14.3 | 14.6 | 14.9 | ||||||||
| 按工人总数划分的作坊类别 | 作坊数 | 工人数 | 有雇佣工人的作坊数 | 它们的百分比 | 每个作坊所有的工人 | ||||||||||||
| 本户工人 | 雇佣工人 | 共计 | 本户工人 | 雇佣工人 | 共计 | ||||||||||||
| 有1个工人的作坊 | 345 | 343 | 2 | 345 | 2 | 0.5 | 0.995 | 0.005 | 1.00 | ||||||||
| 有2—4个工人的作坊 | 319 | 559 | 251 | 810 | 143 | 48.8 | 1.76 | 0.78 | 2.54 | ||||||||
| 有5—9个工的作坊 | 59 | 111 | 249 | 360 | 53 | 89.8 | 1.88 | 4.22 | 6.1 | ||||||||
| 有10个以上工人的作坊 | 26 | 56 | 374 | 430 | 26 | 100 | 2.15 | 14.38 | 16.53 | ||||||||
| 749 | 1069 | 876 | 1945 | 224 | 29.9 | 1.43 | 1.16 | 2.59 | |||||||||
| 百分比 | |||||||||||||||||
| 无本户工人的作坊 | 97 | 1.1 | |||||||||||||||
| 有1个本户工人的作坊 | 4787 | 53.2 | |||||||||||||||
| 有2个本户工人的作坊 | 2770 | 30.8 | |||||||||||||||
| 有3个本户工人的作坊 | 898 | 10.0 | |||||||||||||||
| 有4个本户工人的作坊 | 279 | 3.1 | |||||||||||||||
| 有5个以上本户工人的作坊 | 160 | 1.8 | |||||||||||||||
| 8991 | 100 | ||||||||||||||||
| 百分比 | 雇佣工人数① | 每个作坊的雇佣工人 | |||||||||||||||
| 无雇佣工人的作坊 | 6567 | 73.1 | — | — | |||||||||||||
| 有1个雇佣工人的作坊 | 1537 | 17.2 | 1537 | 1 | |||||||||||||
| 有2个雇佣工人的作坊 | 457 | 51 | 914 | 2 | |||||||||||||
| 有3个雇佣工人的作坊 | 213 | 23 | 639 | 3 | |||||||||||||
| 有4个雇佣工人的作坊 | 88 | 0.9 | 352 | 4 | |||||||||||||
| 有5个雇佣工人的作坊 | 44 | 0.5 | 220 | 5 | |||||||||||||
| 有6—9个雇佣工人的作坊 | 41 | } | 0.4 | } | 290 | } | 7.1 | } | |||||||||
| 有10个以上雇佣工人的作坊 | 42 | 0.5 | 952 | 21.7 | |||||||||||||
| 8991 | 100 | 4904 | 0.5 | ||||||||||||||
| 雇佣工人工资 | |||||||||||||||||
| 《概述》中所载 | 百分比 | 雇佣工人数 | 百分比 | 总数 | 每个工人所得 | 百分比① | |||||||||||
| 年工 | 379 | 8 | 351 | 7.4 | 26978 | 76.8 | 100 | ||||||||||
| 季节工 | 1496 | 30 | 1432 | 29.8 | 40958 | 28.6 | 37 | ||||||||||
| 计件工 | 1812 | 37 | 1577 | 32.9 | 92357 | 58.5 | 76.1 | ||||||||||
| 日工 | 1217 | 25 | 1435 | 29.9 | 73491 | 51.2 | 66.7 | ||||||||||
| 4904 | 100 | 4795 | 100 | 233784 | 48.7 | ||||||||||||
| 1845年以前建立的作坊数 | 640 | ||||||||||||||||
| 1845—1855年建立的作坊数 | 251 | ||||||||||||||||
| 1855—1865年建立的作坊数 | 533 | ||||||||||||||||
| 1865—1875年建立的作坊数 | 1339 | ||||||||||||||||
| 1875—1885年建立的作坊数 | 2652 | ||||||||||||||||
| 1885—1895年建立的作坊数 | 3469 | ||||||||||||||||
| 8884 | |||||||||||||||||
| 分类 | 每户所有播种面积和牛马数 | 无马无牛农户的百分比 | |||||||||||||||
| 播种面积 | 马 | 牛 | 无马的 | 无牛的 | |||||||||||||
| 1.商品生产者 | 7.1 | 2.1① | 2.2① | 7.4 | 5 | ||||||||||||
| 2.手艺人 | 6.2 | 1.9 | 2.1 | 9.0 | 6 | ||||||||||||
| 3.为包买主工作者 | 4.5 | 1.4 | 1.3 | 16.0 | 13 | ||||||||||||
| 6.3 | 1.8 | 2.0 | 9.5 | 6 | |||||||||||||
| 部类 | 分类 | 作坊数 | 工人数 | 总收入 | 各户的纯收入 | 工资 | 纯收入和 | 欠债户数 | |||||||||
| I……… | 1……… | 2239 | 4122 | 1726 | 5848 | 758493 | 129.7 | 204004 | 49.5 | 74558 | 43.2 | 278562 | 225 | ||||
| I……… | 2……… | 2841 | 4249 | 712 | 4961 | 383441 | 77.3 | 186719 | 43.9 | 34937 | 49.0 | 221656 | 93 | ||||
| I……… | 3……… | 1016 | 1878 | 586 | 2464 | 236301 | 95.9 | 91916 | 48.9 | 20535 | 35.0 | 112451 | 304 | ||||
| 6096 | 10249 | 3024 | 13273 | 1378235 | 103.8 | 482639 | 47.1 | 130030 | 43.0 | 612669 | 622 | ||||||
| II……… | 1……… | 959 | 1672 | 738 | 2410 | 605509 | 251.2 | 220713 | 132.0 | 45949 | 62.2 | 266662 | 176 | ||||
| II……… | 2……… | 595 | 876 | 272 | 1148 | 178916 | 155.8 | 90203 | 102.9 | 18404 | 67.6 | 108607 | 51 | ||||
| II……… | 3……… | 1320 | 2231 | 852 | 3083 | 492347 | 159.7 | 229108 | 102.7 | 43289 | 50.8 | 272397 | 262 | ||||
| 2874 | 4779 | 1862 | 6641 | 1276772 | 192.2 | 540024 | 113.0 | 107.642 | 57.8 | 647666 | 489 | ||||||
| 8970 | 15028 | 4886 | 19914 | 2655007 | 133.3 | 1022663 | 68.0 | 237672 | 48.6 | 260335 | 1111 | ||||||
| 第I部类 | 第II部类 | ||||||||||||||||
| 分 类 | 共计 | 分 类 | 共计 | 两部类的平均数 | |||||||||||||
| 1 | 2 | 3 | 1 | 2 | 3 | ||||||||||||
| 工作月数 | 10.1 | 9.6 | 10.5 | 10.0 | 10.0 | 10.4 | 10.9 | 10.5 | 10.2 | ||||||||
| 第I部类 | 第II部类 | ||||||||||||||||
| 分 类 | 共计 | 分 类 | 共计 | 两部类的平均数 | |||||||||||||
| 1 | 2 | 3 | 1 | 2 | 3 | ||||||||||||
| “识字者与现有人数的百分比”{ | 男 | 32 | 9 | 33 | 6 | 20 | 4 | 31 | 7 | 41 | |||||||
| 女 | 17 | 45 | 22 | 33 | 14 | 39 | 17 | 33 | 9 | ||||||||
| “亲自参加劳动生产的人数中识字者的百分比”{ | 男 | 39 | 13 | 37 | 17 | 26 | 4 | 36 | 10 | 44 | |||||||
| 女 | 53 | 57 | 21 | 51 | 23 | 49 | 30 | 40 | 19 | ||||||||
| 识字者户数的百分比 | 49 | 43 | 34 | 44 | 55 | 63 | 50 | 55 | 47 | ||||||||
| 第I部类 | 作坊数 | 工人数 | 总收入 | 雇佣工人的工资 | 纯收入 | 引自《概述》的页码 | |||||||||||
| 本户工人 | 雇佣工人 | 共计 | 共计 | 每一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雇佣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本户工人所得 | |||||||||
| (单位卢布) | |||||||||||||||||
| 共 计 | 58 | 99 | 95 | 194 | 22769 | 117.3 | 4338 | 45.6 | 7410 | 75 | 正文第112页 | ||||||
| 大 作 坊 | 10 | 14 | 65 | 79 | 13291 | 1680 | 3481 | 53.5 | 3107 | 222 | |||||||
| 其余作坊 | 48 | 85 | 30 | 115 | 9478 | 82.4 | 857 | 28.5 | 4303 | 41.2 | |||||||
| 第I部类 | 作坊数 | 工人数 | 总收入 | 雇佣工人的工资 | 纯收入 | 引自《概述》的页码 | |||||||||||
| 本户工人 | 雇佣工人 | 共计 | 共计 | 每一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雇佣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本户工人所得 | |||||||||
| 共 计 | 99 | 206 | 252 | 458 | 38681 | 84.4 | 6664 | 26.4 | 10244 | 49.7 | 正文第151页 | ||||||
| 大 作 坊 | 11 | 11 | 95 | 106 | 18170 | 171.4 | 2520 | 26.5 | 3597 | 327.0 | |||||||
| 其余作坊 | 88 | 195 | 157 | 352 | 20511 | 58.2 | 4144 | 26.4 | 6647 | 34.0 | |||||||
| 第I部类 | 作坊数 | 工人数 | 总收入 | 雇佣工人的工资 | 纯收入 | 引自《概述》的页码 | |||||||||||
| 本户工人 | 雇佣工人 | 共计 | 共计 | 每一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雇佣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本户工人所得 | |||||||||
| 共 计 | 58 | 179 | 106 | 285 | 81672 | 286 | 6946 | 65.6 | 16127 | 90.1 | 正文①第158页 | ||||||
| 大 作 坊 | 4 | 5 | 56 | 61 | 48912 | 800 | 4695 | 83.8 | 5599 | 1119.0 | |||||||
| 其余作坊 | 54 | 174 | 50 | 224 | 32760 | 146 | 2251 | 45.0 | 10528 | 60.5 | |||||||
| 第I部类 | 作 | 工人数 | 总收入 | 雇佣工人的工资 | 纯收入 | 引自《概述》的页码 | |||||||||||
| 本户 | 雇佣 | 共计 | 共计 | 每一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雇佣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本户工人所得 | |||||||||
| 167 | 319 | 80 | 399 | 22076 | 55.3 | 2150 | 26.8 | 10979 | 34.4 | 正文第189页 | |||||||
| 大 作 坊 | 9 | 10 | 16 | 26 | 4440 | 170.7 | 654 | 40.8 | 2697 | 269.7 | |||||||
| 其余作坊 | 158 | 309 | 64 | 373 | 17636 | 47.3 | 1496 | 23.2 | 8282 | 26.8 | |||||||
| 第I部类 | 作坊数 | 工人数 | 总收入 | 雇佣工人的工资 | 纯收入 | 引自《概述》的页码 | |||||||||||
| 本户工人 | 雇佣工人 | 共计 | 共计 | 每一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雇佣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本户工人所得 | |||||||||
| 共 计 | 27 | 63 | 55 | 118 | 44619 | 378.1 | 2497 | 45.4 | 7484 | 118.8 | 正文第215页 | ||||||
| 大 作 坊 | 4 | 7 | 42 | 49 | 25740 | 525 | 2050 | 48.8 | 4859 | 694 | |||||||
| 其余作坊 | 23 | 56 | 13 | 69 | 18879 | 273 | 447 | 34.4 | 2625 | 46.8 | |||||||
| 第I部类 | 作 | 工人数 | 总收入 | 雇佣工人的工资 | 纯收入 | 引自《概述》的页码 | |||||||||||
| 本户 | 雇佣 | 共计 | 共计 | 每一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雇佣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本户工人所得 | |||||||||
| 共 计 | 97 | 163 | 31 | 194 | 12414 | 63.9 | 1830 | 59 | 6657 | 41 | 正文第291页 | ||||||
| 大 作 坊 | 7 | 9 | 17 | 26 | 4187 | 161 | 1400 | 80.2 | 1372 | 152 | |||||||
| 其余作坊 | 90 | 154 | 14 | 168 | 8227 | 48.9 | 430 | 30 | 5285 | 34.3 | |||||||
| 第I部类 | 作坊数 | 工人数 | 总收入 | 雇佣工人的工资 | 纯收入 | 引自《概述》的页码 | |||||||||||
| 本户工人 | 雇佣工人 | 共计 | 共计 | 每一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雇佣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本户工人所得 | |||||||||
| 共 计 | 229 | 558 | 218 | 776 | 17606 | 22.6 | 4560 | 20.9 | 10126 | 18.1 | 正文第299页 | ||||||
| 大 作 坊 | 8 | 9 | 45 | 54 | 3130 | 57.9 | 1415 | 31.4 | 1298 | 144 | |||||||
| 其余作坊 | 221 | 549 | 173 | 722 | 14476 | 20.0 | 3145 | 18.2 | 8828 | 16.0 | |||||||
| 为包买主工作的户数 | |||||||||||||||||
| 行业: | 第I部类 | 第II部类 | 总计 | ||||||||||||||
| 制鞋业…………………………………………… | 31 | 605 | 636 | ||||||||||||||
| 毡靴业…………………………………………… | 607 | 12 | 619 | ||||||||||||||
| 打铁业…………………………………………… | 70 | 412 | 482 | ||||||||||||||
| 椵皮席业………………………………………… | 132 | 10 | 142 | ||||||||||||||
| 家具业…………………………………………… | 38 | 49 | 87 | ||||||||||||||
| 马车制造业……………………………………… | 32 | 28 | 60 | ||||||||||||||
| 缝纫业…………………………………………… | 4 | 42 | 46 | ||||||||||||||
| 914 | 1158 | 2072 | |||||||||||||||
| 1016 | 1320 | 2336 | |||||||||||||||
| 涅维扬斯克工厂 | 部类 | 分类 | 作坊数 | 工人数 | 总收入 | 工资 | 纯收入 | ||||||||||
| 本户工人 | 雇佣工人 | 共计 | 共计 | 每一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雇佣工人所得 | 共计 | 每一本户工人所得 | |||||||||
| “包买主” | II | 1 | 2 | 1 | 13 | 14 | 5850 | 418 | 1300 | 100 | 1617 | 808.5② | |||||
| “手工业者” | II | 3 | 8 | 11 | 8 | 19 | 1315 | 70.3 | 351 | 44 | 984 | 89.4 | |||||
| (一)工厂工人………………………………19000 | |||||||||||||||||
| 工人数 | |||||||||||||||||
| (一)以资主义方式使用的工人。 | |||||||||||||||||
| (1)“工厂”工人(根据1885—1891年这7年的材料, | ![]() |
30700 | |||||||||||||||
| (2)“手工业者”那里的雇佣工人(占总数的25%)。 | |||||||||||||||||
| (3)在家中为包买主工作者,即第3分类中的家庭 | |||||||||||||||||
| (二)小商品生产者,即第1分类中的家庭手工业者, | |||||||||||||||||
| 农村(一部分是城市的)手艺人,即第2分类中的 | |||||||||||||||||
| 载于1898年圣彼得堡出版的弗拉基米尔·伊林《经济评论集》 |
[注:28个行业中的8377个作坊,按本户工人和雇佣工人人数的划分如下:无本户工人的——95个作坊;有1个本户工人的——4362个作坊;有2个本户工人的——2632;有3个的——870;有4个的——275;有5个以上的——143。有雇佣工人的作坊共2228个,其中有1个雇佣工人的——1359个作坊;有2个的——447;有3个的——201;有4个的——96;有5个以上的——125。共有雇佣工人4625人,其工资为212096卢布(每一工人为45.85卢布)。]与这些类别合并起来,就得出下列统计表:[统计表见第292页。——编者注]
[注:膳食费一年为45卢布。根据由农业司的统计资料而作出的10年(1881—1891年)平均材料。(见谢·亚·柯罗连科《自由雇佣劳动》)]常年农业工人的平均工资是50卢布。由此可见,十分之七的“独立”手工业者的生活水平并不高于雇农! [注:在这28个行业中的2228个有雇佣工人的作坊中,有10个以上雇佣工人的作坊有46个,共有887个雇佣工人,即平均每个作坊有19.2个雇佣工人。]他们已经是小工厂主,即资本主义的作坊主了,把他们同单干的工业者,同农村的手艺人,甚至同在自己家里为厂主干活(下面我们看到,有时就是为这些最富有的手工业者干活!)的人一起算作“手工业者”,如上所述,这只能表明“手工业者”这一术语的涵意非常模糊不清。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6—379页。——编者注])在 涅维扬斯克工厂 部类分类作坊数工人数总收入工资纯收入本户工人雇佣工人共计共计每一工人所得共计每一雇佣工人所得共计每一本户工人所得“包买主”II1211314585041813001001617808.5②“手工业者”II3811819131570.33514498489.4[注:每一作坊所得。]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3—407页。——编者注])。大家知道,这一工业形式意味着资本主义的深刻统治,它是资本主义最后和最高的形式,即大机器工业的直接先驱者。由此可见,为包买主工作是资本主义的一种落后形式,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落后现象使为包买主工作的劳动者的生活状况特别恶化,使他们遭受一系列中间人(榨取血汗的制度)的剥削,使他们零星分散,只能得到最低的工资,只能在最不卫生、工作日极长的条件下工作,而最主要的是,他们只能在极难对生产实行社会监督的条件下工作。 [注:例如见1883年《法学通报》[73]第11期和第12期所载哈里佐勉诺夫先生的《手工工业的意义》一文,该文把当时所有的统计材料作了汇总。],即这些“手工业者”的绝大多数[注:我们更不必谈这一数字的确定是多么可笑了。例如,面粉业的生产总额最高,达120万卢布,因为这里把磨坊主加工的全部粮食的价值都算在里面了!而在统计表和《概述》的叙述中,却只有143000卢布的总收入(见第358页及附注)。制鞋业的生产总额为93万卢布,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昆古尔,而“工厂”工业则有3000万卢布,但是,“从事工厂工业的工人数只有19000人,而从事手工工业的却有26000人”(第364页)。请看,这一分类简单得惊人: (一)工厂工人………………………………19000 显然,这种分类给“祖国可能走另外道路”的议论大开方便之门! 工人数 (一)以资主义方式使用的工人。 (1)“工厂”工人(根据1885—1891年这7年的材料,
30700 (2)“手工业者”那里的雇佣工人(占总数的25%)。 (3)在家中为包买主工作者,即第3分类中的家庭 (二)小商品生产者,即第1分类中的家庭手工业者, 农村(一部分是城市的)手艺人,即第2分类中的 [注:也许有人反驳说,手艺手工业者那里的雇佣工人(占手工业者的雇佣工人总数的20%)不应列入商品生产,而应列入手艺中去。可是劳动力在这里本身就是商品,而买卖劳动力就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无论如何,这一分类使我们确切地认识到实际情况,说明了参加工业的各种人之间的真正的社会经济关系,因而也说明了他们的状况和他们的利害关系,——而这样的说明正是一切科学经济研究的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