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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化和地方公有化的理论基础

作者:列宁文集(补遗) · 16

列宁文集(补遗)
第三章 国有化和地方公有化的理论基础 [注:我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竭力维护的《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这本小册子,十分确定地(不过很简短,整个小册子就很简短)指出了马克思主义土地纲领的理论前提。我在书中指出,“干脆否定国有化”就是“从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该小册子旧版第16页,新版第41页)。(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26—227页。——编者注)再请参看我关于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的《报告》旧版第27—28页(新版第63页)。(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3卷第27页。——编者注)“根据严格的学术观点,根据一般的资本主义发展条件的观点,如果我们不愿意背离《资本论》第3卷,我们无疑应该说。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土地国有化是可能的,它会有助于经济发展,促进竞争,使资本更好地流入农业,使粮食价格降低等等。”另外在同一报告第59页(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3卷第60—61页。——编者注)上又说:“右翼〈社会民主党右翼〉违背了自己的诺言,恰巧没有‘从逻辑上’把农业中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进行到底,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从逻辑上’(和从经济上)把这种改革进行到底,那就只有实行消灭绝对地租的土地国有化。”]当然,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这是可以原谅的,因为我们是在党的工作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来讨论革命中的土地问题的:起初是在1905年1月9日以后,在革命爆发之前的几个月(1905年春,布尔什维克在伦敦举行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以及同时在日内瓦举行的少数派代表会议),然后是在十二月起义的第二天[154]和在第一届杜马前夕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但是这个缺点现在无论如何应当纠正,至于对国有化和地方公有化问题从理论上进行分析,那就尤其必要了。 1.什么叫作土地国有化? [注: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2册中揭示了“各种地租理论的实质”:农产品垄断价格理论和级差地租理论。他指出了这两种理论的正确之处,因为绝对地租包含有垄断成分。参看第125页对亚当·斯密理论的评语:说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完全正确”,因为土地私有权保持着比平均利润更高的利润,妨碍了利润的平均化。(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89—390页。——编者注)]。土地私有制妨碍自由竞争,妨碍利润的平均化,妨碍在农业企业和非农业企业中平均利润的形成。同工业相比,农业的技术水平较低,资本构成中可变资本所占的比重比不变资本更大,农产品的个别价值也就高于平均价值。因此,土地私有制阻碍农业企业的利润同非农业企业的利润彼此自由拉平,使人们能够不是按最高的生产价格,而是按更高的产品个别价值来出卖农产品(因为生产价格是由资本的平均利润决定的,而绝对地租借助垄断保持了比平均价值更高的个别价值,使“平均利润”无法形成)。 [注:参看《剩余价值理论》德文本第2卷第1册第259页:“在农业中,手工劳动还占优势,而使工业的发展快于农业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所固有的。不过这是历史的差别,是会消失的。”(并见第275页以及第2卷第2册第15页)(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96、110—111、270—271页。——编者注)]形成的、凭借垄断保持下来的农业落后状况下才有的。   “级差地租是由竞争产生的。绝对地租则是由垄断产生的……实际上,我们所看到的地租并没有分为两个部分;我们无法知道,其中哪一部分是级差地租,哪一部分是绝对地租。此外,土地占有者所耗费的资本的利息,也常常同地租掺杂在一起。如果土地占有者同时又是农村业主,地租总是同农业利润结合在一起的。 [注:《土地问题》德文本第79—80页。]   由此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国有化问题分为两个本质上不同的部分:级差地租问题和绝对地租问题。国有化更换级差地租的占有者,并根本消灭绝对地租。因此,国有化一方面是资本主义范围内的局部改良(更换一部分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另一方面是取消阻碍整个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垄断。 2.彼得·马斯洛夫修改卡尔·马克思的草稿[155] [注:见《土地问题》1908年圣彼得堡版第1册《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一文第178—179页的注释。(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卷第106页。——编者注)]。   马斯洛夫先生写道:“绝对地租理论同第3卷所论述的全部分配理论之间的矛盾实在太明显,因此只能作这样的解释:第3卷是在作者死后出版的,把作者的草稿也收进去了。”(《土地问题》第3版第108页的注释)   只有对马克思地租理论一窍不通的人才能写出这样的东西来。超群绝伦的彼得·马斯洛夫对草稿作者的那种故作大度的藐视态度,实在是无可比拟的!这位“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为了教训别人,不必熟悉马克思的著作,甚至也不必钻研1905年出版的《剩余价值理论》,然而这部著作可以说已经反复地解释了地租理论,连马斯洛夫之流也该懂了!   “据说绝对地租是由于农业资本的构成低下而产生的……资本构成既不影响产品价格,也不影响利润率,不影响剩余价值在各企业主之间的分配,所以它不可能产生任何地租。即使农业资本构成低于工业资本构成,级差地租仍然是从农业中获得的剩余价值中提取的,这对于地租的形成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可见,资本‘构成’即使发生变化,也丝毫不会使地租受到影响。地租的大小丝毫不取决于地租起源的性质,而完全取决于上面所说的劳动生产率在不同条件下的差别。”(上述著作第108—109页,黑体是马斯洛夫用的)   恐怕资产阶级的“马克思的批评家”也从来没有轻率到这样的地步吧?我们这位超群绝伦的马斯洛夫老是乱搅和,甚至在叙述马克思的理论时也是如此(不过,这也是布尔加柯夫先生和其他所有攻击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分子的特点,但他们有一点比马斯洛夫诚实,即他们并不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说马克思认为绝对地租是由于农业资本构成低下而产生的,这是不对的。绝对地租是由土地私有制产生的。这种私有制造成一种特殊的垄断,这种垄断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毫无共同之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论在村社土地上或国有化土地上都可以存在。[注:参看《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1册第208页,马克思在该处解释说,土地占有者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完全是多余的人物;如果土地属于国家,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也是“完全可以达到的”。(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8页。——编者注。)]土地私有制造成的非资本主义垄断,使那些遇到这种垄断障碍的生产部门之间的利润平均化受到阻碍。要使“资本构成不影响利润率”(应该补充一句:个别资本构成或个别工业部门的资本构成;马斯洛夫在这里叙述马克思的理论时也在乱搅和),就是说,要形成平均利润率,必须使各企业和各工业部门中的利润平均化。而平均化来自竞争自由、来自向所有生产部门任意投资的自由。有非资本主义垄断存在的地方,能有这种自由吗?不,不可能有。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妨碍投资自由,妨碍竞争自由,妨碍高得不相称的(农业资本构成低下所造成的)农业利润平均化。马斯洛夫的反驳意见十分浅薄,在过了两页(第111页)谈到……烧砖业的时候,这一点表现得尤其明显。烧砖业的技术也很落后,资本有机构成也同农业一样低于中等水平,而那里并没有地租!   “从‘最后一次’投入的资本所取得的地租,即洛贝尔图斯所说的地租和马克思所说的绝对地租,一定会消失,因为只要资本除通常的利润外还能提供别的东西,租地者总是能够把‘最后一次’投资变为‘倒数第二次’投资。”(第112页)   彼得·马斯洛夫把问题搅乱了,简直是“无理取闹”。 [注:如果马斯洛夫稍微用心地读过第3卷“草稿”,那他不能不看到马克思常常反复地解释这一点。]所以,当租地者在他经营的地块上新投入的资本既提供新的利润又提供新的地租时,得到这种地租的不是土地占有者,而是租地者。只是在旧租契期满,新租契签订以后,土地占有者才能得到这种新增加的地租。那么,是什么机制把新增的地租从农场主的口袋转到土地占有者口袋中去呢?是自由竞争的机制,因为租地者不仅获得平均利润而且还获得超额利润(=地租)这一情况,会把资本吸引到特别有利可图的企业中去。由此可以理解,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下,为什么订长期租契对租地者有利,而订短期租契对土地占有者有利。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英国的土地占有者在英国废除谷物法以后,在租约上要农场主每英亩至少付12英镑租金(约合110卢布)而不再是8英镑的租金。土地占有者就是这样把谷物法废除以后社会必要的农业技术的进步考虑在内了。 [注:马克思把由于土地优劣不等所获得的级差地租称为级差地租第一形式,把同一块土地上由于追加投资的生产率不同所获得的级差地租称为级差地租第二形式。第3卷“草稿”对这一区别分析得非常详细(第6编,第39—43章)。只有布尔加柯夫先生这样一些“马克思的批评家”才“看不见”这一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31—831页。——编者注)] [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卷第87—98页。——编者注]。在这个问题上,布尔加柯夫同马斯洛夫两人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差别。   “人们不去研究土地枯竭的现实的自然历史原因(所有对级差地租有所论述的经济学家,由于当时农业化学的状况,都不认识这些原因),而竟然求助于一种庸俗的见解:在一块空间有限的土地上,并不是任何数量的资本都可以投入。例如《威斯敏斯特评论》(《Westminster Review》)在反驳理查·琼斯(Jones)时写道,不能靠耕种索荷广场[注:伦敦的一个广场。]来养活整个英国……”[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79页。——编者注]   这一反驳是马斯洛夫和其他拥护“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人们的唯一论据。他们说,如果没有这个规律,如果后投入的资本也能和先投入的资本有同样的生产效率,那就用不着扩大耕地面积,只要增加对土地的新投资,就能从一块极小的土地上获得任何数量的农产品,也就是说,“光靠耕种索荷广场”就可以“养活整个英国”,或者说“全世界的农业就可以容纳在一俄亩土地上了”[注:见《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一文对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批判。马斯洛夫也说过这样的蠢话,他说:“如果新投资能产生同样的利润,那么,企业主就会把自己所有的〈!〉资本连续地投到一俄亩的土地上去”(第107页)等等。]等等。所以,马克思分析的是维护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主要论据。   马克思接着写道:“……如果把这看作农业的一种特别的缺陷,那么,事实的真象却正好相反。在农业中,各个连续的投资是会有成果的,因为土地本身是作为生产工具起作用的。而就工厂来说,土地只是作为地基,作为场地,作为操作的基地发生作用,所以情况就不是这样,或只在非常狭小的范围内才是这样。当然,和分散的手工业相比,人们可以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内集中巨大的生产设施,大工业就是这样做的。但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总是需要有一定的空间,并且建筑物在高度上也有它一定的实际界限。生产的扩大超过这种界限,也就要求扩大土地面积。投在机器等等上的固定资本不会因为使用而得到改良,相反,它会因为使用而受到磨损。新的发明在这里也会引起一些改良,但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上,机器只会日益陈旧。在生产力迅速发展时,全部旧机器必然会被更有利的机器所取代,也就是说,必然会丧失作用。与此相反,只要处理得当,土地就会不断改良。土地的优点是,各个连续的投资能够带来利益,而不会使以前的投资丧失作用。不过这个优点同时也包含着这些连续投资在收益上产生差额的可能性。”(《资本论》第3卷第2册第314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79—880页。——编者注]   马斯洛夫宁愿重复资产阶级经济学关于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陈词滥调,却不愿意仔细想想马克思的批判。马斯洛夫在这些问题上歪曲了马克思的理论,却还有脸以马克思主义的阐述者自居! 3.要推翻民粹主义就必须推翻马克思的理论吗?   “如果连续投入同一块土地的劳动的生产率会不断降低这一‘事实’不存在的话,那也许还能实现社会革命党人和人民社会党人所描绘的那种美景,即每个农民可以使用他应得的一小块土地,随心所欲地投入自己的劳动,而且他‘投入’多少劳动,土地就会‘偿给’他多少产品。”(1907年第2期第123页)   总之,如果马克思的理论不被彼得·马斯洛夫推翻,那么民粹派也许就是正确的了!我们这位“理论家”竟然抛出了这样的奇谈怪论。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向简单地认为:小生产万古长存的美梦并不是被资产阶级荒谬的“土地肥力递减规律”打破的,而是被商品生产的事实,被市场的统治,被资本主义大农业对小农业的优越性等等打破的。马斯洛夫却把这一切都改了样!马斯洛夫发现,如果没有那条被马克思推翻了的资产阶级臆造的规律,民粹派就是正确的了! [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卷第158—160页。——编者注])。俄国的农业材料也证明了这一点。只要稍微动一下脑筋就可以知道,多圃制决不能同样在大经济和小经济中采用。增加肥料的办法也不能在这两种经济中“同样采用”,因为(1)大经济的大牲畜多,这有极重要的意义;(2)它的牲畜喂养得好,不那么“爱惜”草料等等;(3)它有较好的贮存肥料的设备;(4)它施用的人造肥料较多。马斯洛夫真是在“无理取闹地”歪曲人所共知的现代农业材料。最后,就是深耕也不可能在大经济和小经济中同样采用。只要指出两个事实就够了:第一,大经济愈来愈多地使用蒸汽犁(参看上面关于德国的材料[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卷第110—111页。——编者注];现在大概还使用电犁)。也许,连马斯洛夫也会明白蒸汽犁不能“同样”在大经济和小经济中采用。在小经济中,把牝牛当耕畜用的情况却愈来愈常见了。伟大的马斯洛夫,请想一想,这能说是同样可以采用深耕吗?第二,即使大小经济都使用同样种类的耕畜,小经济的耕畜比较瘦弱,因此在深耕方面不可能有相等的条件。   “谁弄清了农业发展的上述两个方面(改进农艺和改进技术)的区别,他就能够轻而易举地推翻修正主义——在我国就是民粹主义——的全部论据。”(1907年《教育》杂志第2期第125页)   是啊!是啊!马斯洛夫所以是非民粹主义者,所以是非修正主义者,仅仅是因为他能超出马克思的草稿以致“弄清了”陈腐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陈腐偏见。真是旧调新唱!伯恩施坦和司徒卢威曾经大叫:马克思反对马克思。马斯洛夫则郑重宣布:不推翻马克思的理论就不能推翻修正主义。 4.否认绝对地租同地方公有化纲领有没有联系? [注: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普列汉诺夫也是拥护者之一。历史竟开了这样的玩笑,使这位貌似严正的正统维护者没有发现或不愿发现马斯洛夫对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的歪曲。]放在次要地位的国有化的经济意义。 5.从发展资本主义着眼对土地私有制的批判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10页。——编者注] [注:同上,第913—914页。——编者注]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15—916页。——编者注]   主张土地分配的亚·芬用一个很有趣的经济论据来反对国有化。他说,国有化和地方公有化都是把地租转交给一定的社会集体。但是试问,这里讲的是什么地租呢?这里讲的不是资本主义地租,因为“农民通常从自己土地上得到的不是资本主义地租”(《土地问题和社会民主党》第77页,参看第63页),这里讲的是前资本主义的货币地租。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7、913页。——编者注]。但是,商品经济愈发展,经济理论的一切原理就愈适用于农民经济,因为农民经济也进入了资本主义世界的环境。不要忘记,任何土地国有化,任何土地平均使用制,都消灭不了俄国的富裕农民已经在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这一既成的事实。我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指出,根据上一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统计材料来看,将近1/5的农户集中了近一半的农民农业生产以及远不止一半的租地,这些农民的经济现在多半是商品经济,而不再是自然经济了,这种农民没有上百万的雇农和日工,就无法生存。[注:参看《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112—115页。——编者注]在这种农民中早已有了资本主义地租的成分。这种农民借彼舍霍诺夫先生之流的口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这班先生们“很清醒”,既反对禁止雇佣劳动,也反对“土地社会化”;他们清醒地坚持正在抬头的农民经济个人主义的观点。我们如果把民粹派空想中的现实经济成分同虚假的思想体系严格分开,那我们马上可以看到,实行土地分配也好,实行国有化也好,实行地方公有化也好,从消灭农奴制大地产中获利最多的正是资产阶级农民。国家发放的“货款和补助金”,也同样不可能不使这种农民首先获得好处。“农民土地革命”无非是让整个土地占有制适应能使这些农场发展和繁荣的条件。 7.在怎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国有化? [注:主张土地分配的波里索夫同志在下面这段话中十分确切地表达了这种观点。他说:“……将来,当小资产阶级经济日渐退化、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夺取了巩固的阵地、俄国已不再是农民国家的时候,历史就会提出这个要求〈土地国有化的要求〉。”(《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记录》第127页)]   “因此,激进的资产者在理论上发展到否定土地私有权……然而,他们在实践上却缺乏勇气,因为对一种所有制形式——一种劳动条件私有制形式——的攻击,对于另一种私有制形式也是十分危险的。况且,资产者自己已经弄到土地了。”(《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1册第208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9页。——编者注]   这里马克思并没有指出农业资本主义不发达是实现国有化的障碍。他指出了其他两个障碍,这两个障碍更能说明国有化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是可能实现的。 8.国有化是向土地分配的过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