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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土地纲领及其在第一次革命中所受到的检验

作者:列宁文集(补遗) · 16

列宁文集(补遗)
第二章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土地纲领及其在第一次革命中所受到的检验 [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15—220页。——编者注]已经谈过了。这里,我们应该稍微详细地说明一下俄国社会民主党过去的土地纲领,即1885年和1903年的土地纲领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1.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过去的土地纲领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2.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现行土地纲领 [注:在纲领的正文(第4段)中讲到私有土地。在纲领所附的决议中《土地纲领第2部分)讲到没收地主土地。],从而坚决走上了承认农民的土地革命的道路。纲领中“支持农民的革命行动,直到没收地主土地……”这番话十分明确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普列汉诺夫是报告人之一,他同约翰一起提出这个纲领,他在讨论中公开地说,必须不再害怕“农民土地革命”(见普列汉诺夫的报告,《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记录》1907年莫斯科版第42页)。 [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17—218页。——编者注]这本小册子中引证过这一点),而马斯洛夫提出的代替伊克斯方案的地方公有方案,却把农民土地除外,其原因就在这里。确实,怎么能不考虑到1903年以后发现的必然会爆发反对全盘国有化的农民暴动这件事呢?怎么能不接受另一位著名的孟什维克科斯特罗夫的观点呢?科斯特罗夫在斯德哥尔摩大声疾呼:   “带着这个主张〈国有化主张〉到农民中去,就等于把农民推开。农民运动就会避开我们或者反对我们,我们就会被革命所抛弃。国有化会削弱社会民主党的力量,使它同农民隔绝,从而也就削弱了革命的力量。”(第88页)   不可否认,这个论据的确有说服力。在农民土地革命中竟然试图违反农民意志,把他们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既然听信了约翰和科斯特罗夫的话,那么否决国有化主张就是毫不奇怪的了。 3.实际生活对地方公有派的主要论据的检验 [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15—241页。——编者注]。有人反驳我说,农民协会[141]代表大会的决定不足为凭,这些决定是由社会革命党的思想家搞出来的,农民群众决不会拥护这样的要求。   “……反映小私有者的〈听听吧!〉利益和希望的民粹派,不得不主张国有化”(《教育》杂志第100页)。   看,这就是我们那些地方公有派的科学的老实态度的典范!在全俄农民代表发表政治主张以前,他们解决这个困难问题时替小私有者说的是一套,而在农民代表在两届杜马中发表意见之后,他们替同样这些“小私有者”说的却又是截然相反的另外一套。   “……小私有者没有能力在经济方面同资本作斗争,便指望政权来帮助小私有者反对大私有者……如果说俄国农民若干世纪以来一直希望中央政权保护他们免遭地主和官吏之害,如果说法国拿破仑依靠农民扼杀了共和国,那么这都是因为农民希望得到中央政权的援助。”(《教育》杂志第100页)   彼得·马斯洛夫说得妙极了!第一,如果说俄国农民在当前这个历史时刻所表现的特性和拿破仑时代法国农民所表现的一样,那么这和土地国有化又有什么相干呢?法国农民在拿破仑时代从来没有拥护过国有化,也不可能拥护。马斯洛夫先生,您这不是生拉硬扯吗?   “全民土地资产应由经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出的地方自治机关主管,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进行活动。”   试把这一条同我们党的土地纲领中相应的要求作个比较: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要求:……(4)没收除小地产以外的私有土地,并将其转交给根据民主原则选举出来的大的地方自治机关〈根据第3项,包括城区和乡区的机关〉支配……”[注:见《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1964年人民出版社版第1分册第150页。——编者注]   从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权限来看,这里有什么区别呢?“主管”和“支配”有什么不同呢? [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28页。——编者注]),所有这些论据“完全是误会”,我当时说,我们的党纲既承认了各民族的自决权,也承认了广泛的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所以在这方面,不必要也不可能再想出任何防止过分集中、防止官僚化和防止规章过死的补充“保证”,因为这种“保证”要么毫无内容,要么会被人解释成反无产阶级的联邦制的办法。 [注:孟什维克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否决了把“支配”改为“所有”的修正案(《记录》第152页)。只是在策略决议中提到,在“革命胜利发展”的情况下……交给……“所有”,而根本没有比较明确地交代“革命胜利发展”是什么意思。]!既然不知道,那么所有者就只能是国家。“支配”的内容是什么,它的范围、形式和条件怎样,——这又要由中央议会来决定。这是不言而喻的,况且我们党的纲领还专门分出“有全国意义的森林”和“移民所需的土地”。显然,只有中央国家政权才能从全部森林中分出“有全国意义的”森林,从全部土地中分出“移民所需的土地”。 4.农民的土地纲领 [注:加甫·祖勃琴科、季·沃尔柯夫和马·格拉西莫夫三人都是农民;还有医生谢·洛日金和司祭阿法纳西耶夫。],3名社会民主党人[注:彼尔姆省的工人安东诺夫、略山省的工人叶尔绍夫和莫斯科省的工人瓦·丘留科夫。]和1名立陶宛自治派。在第二届杜马中,在“104人”法案上签了99个名字,把重复的除外,共有91人签名,其中79名劳动派分子,4名人民社会党人,2名社会革命党人,2名哥萨克集团分子,2名无党派人士,1名比立宪民主党人稍左的分子(彼得松),1名立宪民主党人(农民奥德诺科佐夫)。在签名者中间农民占多数(第二届杜马91人中不少于54人;第一届杜马104人中不少于52人)。有意思的是:彼·马斯洛夫对那些他认为不会赞同国有化的个体农民(见前面的引文[注:见本卷第227页。——编者注])所抱的特别的期望,也被两届杜马中的农民代表全部推翻了。例如,波多利斯克省几乎全体农民都是个体农民(1905年,个体农户共有457134户,村社农户只有1630户)。而波多利斯克省代表在“104人”土地法案上签名的,第一届杜马中有13人(大部分是种地的农民),第二届杜马中有10人!有个体农户拥有地产的其他省份如维尔纳省、科夫诺省、基辅省、波尔塔瓦省、比萨拉比亚省和沃伦省,这些省的代表也在104人法案上签了名。只有持有民粹派偏见的人才会认为,从土地国有化的角度来看,村社农民和个体农民的差别是极其重要的。顺便说一句,全俄农民代表第一次提出土地纲领,已使这种偏见遭到极其沉重的打击。事实上,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并不是由于特殊的土地占有制形式,也不是由于农民的“村社习惯和本能”,而是由于全部小农地产(村社地产和个体农户地产都在内)都受农奴制大地产压迫这个总的情况。 [注:从第二届杜马的速记记录可以看出,社会革命党人穆申科提出了一项由105名代表签名的土地法案[147]。可惜我没能弄到这个法案。我手头有关杜马的材料中,只有劳动派在第二届杜马中再次提出的104人法案。有了劳动派的这两份(第一届和第二届杜马的)104人法案,社会革命党的105人法案因此至多也只能表明某些农民动摇于人民社会党人和社会革命党人之间,却推翻不了我在文中所谈到的问题。附带说期一点。亚·芬-叶诺塔耶夫斯基在对农民协会的以至全体农民的国有化要求的严肃性和自觉性提出异议时,引用了弗·格罗曼先生的说法,说什么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没有预见到使用土地要付什么代价”,不了解级差地租应该交给整个集体(亚·芬《土地问题和社会民主党》第69页)。104人法案第7条和第14条说明,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这两条中,劳动派既预见到使用土地要付代价(土地税随着份地扩大而提高),又预见到级差地租将转交给国家(“限制”对土地“增值部分的权利,因为土地增值不取决于土地占有者的劳动和资本〈这一点请注意!劳动派并不反对资本!〉而取决于社会条件”)。诚然,关于城市土地和其他土地,第7条说:“在这些财产没有变为全民财产之前”,土地占有者的权利等等应该受到限制。不过这大概是一种失言吧,不然的话,就成了劳动派从私有者那里征收地租,却又把地租交还给租种全民土地的占有者!] [注:租应该交给整个集体(亚·芬《土地问题和社会民主党》第69页)。104人法案第7条和第14条说明,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这两条中,劳动派既预见到使用土地要付代价(土地税随着份地扩大而提高),又预见到级差地租将转交给国家(“限制”对土地“增值部分的权利,因为土地增值不取决于土地占有者的劳动和资本〈这一点请注意!劳动派并不反对资本!〉而取决于社会条件”)。诚然,关于城市土地和其他土地,第7条说:“在这些财产没有变为全民财产之前”,土地占有者的权利等等应该受到限制。不过这大概是一种失言吧,不然的话,就成了劳动派从私有者那里征收地租,却又把地租交还给租种全民土地的占有者!]土地上完全自由地开展起来。法案第9条规定“本地人比外来的享有优先权,农业人口比非农业人口享有优先权”,这再次说明劳动派把小业主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平等的土地权”是一句空话;由国家给“没有足够资金购置经营所必需的一切用具的人们”发放贷款和补助金(104人土地法案第15条)——这是一种天真的愿望,其实得利的必然只是那些现在能成为殷实业主、能从受盘剥的农民变为自由而富裕的农民的人。自然,无产阶级的利益要求支持那些可以最有力的促使俄国农业从农奴主-地主的手中,从受盘剥的、愚昧的、贫困的、因循守旧的农民手中转到农场主手中的措施。而“104人”法案无非是一个争取把受盘剥的农民中的一部分殷实户变成自由农场主的纲领。 5.中世纪土地占有制和资产阶级革命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94—97页和第262—267页。——编者注]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63—264页。——编者注] [注:同上,第25卷第696页。——编者注]在上面引证的那一部分,马克思把资本在创造适合自己的土地占有制形式时所采用的各种方式作了比较。在德国,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的改造是通过所谓改良的方式来进行的,迁就旧习惯,迁就传统,迁就缓慢地变为容克农场的农奴主领地,迁就那些正艰难地由徭役制农民变为雇农和大农的懒惰的农民[注:参看《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1册第280页: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是“懒惰的农场主被实业家(Gesch?ftsmann)所取代”(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116页。——编者注)]所习惯的地块。在英国,这种改造是通过革命的方式、暴力的方式来进行的,但是这种暴力有利于地主,暴力手段的对象是农民群众,农民苦于苛捐杂税的盘剥,被赶出农村,离乡背井,家破人亡,流落国外。在美国,这种改造是通过对南部各州奴隶主农庄施行暴力的方式来进行的。在那里,暴力是用来对付农奴主-地主的。他们的土地被分掉了,封建的大地产变成资产阶级的小地产[注:见考茨基《土地问题》(德文本第132页及以下各页)中有关美国南方由于奴隶制崩溃而引起小农场的发展的部分。]。对于美国许多“空闲”土地说来,为新生产方式(即为资本主义)创造新的土地关系这一使命,是由“美国土地平分运动”,由40年代的抗租运动(Anti-Rent-Bewegung),由宅地法[150]等等来完成的。当德国共产主义者赫尔曼·克利盖在1846年鼓吹美国的土地平分时,马克思嘲笑了这种冒牌社会主义的社会革命党人的偏见和市侩的理论,但他同时也充分估计到美国反对土地私有制[注:见1905年《前进报》第15号(4月7日(20日)日内瓦出版)上的《马克思论美国的“土地平分”》一文(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0卷第50—56页。——编者注)(梅林编《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马克思在1846年写道:“我们完全承认美国民族改良派运动的历史合理性。我们知道,虽然这个运动所力求达到的结果在目前会促进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工业制度的发展,但是它既然是无产阶级运动的成果,是对一般土地私有制、特别是在美国现存条件下对土地私有制举行的攻击,其结果必然会导向共产主义。克利盖同当时侨居纽约的德国共产主义者一起参加了抗租运动(Anti-Rent-Bewegung),竟用一些华丽的词句粉饰这个简单的事实,而不去深入考察运动本身的内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9页。——编者注)]运动的历史意义,认为这是代表美国生产力发展的利益、代表美国资本主义利益的进步运动。 6.为什么俄国小私有者不得不主张国有化? [注:见《资本主义的发展》第5章第9节:《关于我国农村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几点意见》,第293页。(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343—344页。——编者注)]如果重新分配地主土地,还是按照这种封建土地占有制来进行,那么无论是补足到统一的土地份额,即实行平均分配,还是按照新旧之间的某种比例或是按照其他标准来分配,都是一样的,都不但不能保证分配的地块符合资本主义农业技术的要求,反而会巩固这种显然不相符合的情形。这样的分配将使社会的演进遇到困难,不是把新事物从旧事物中间解放出来,而是使新事物受旧事物的束缚。只有实行土地国有化才是真正的解放,才能造就农场主,才能使农场主经济在不受旧经济束缚,不受中世纪份地占有制任何牵连的情况下形成起来。 [注:“社会革命党人”穆申科先生在第二届杜马中最完整地叙述了该党的观点,他直截了当地宣布说:“我们举起土地解放的旗帜。”(1907年5月26日第四十七次会议,第1174页)只要不是瞎子,就不但能看到这面所谓“社会主义的”旗帜实际上的资本主义性质(这一点彼得·马斯洛夫也看到了),而且也能看到这种土地革命同斯托雷平—立宪民主党的主张相比,具有经济上的进步性(这一点彼得·马斯洛夫却没有看到)。]土地。可是,彼得·马斯洛夫却无视农民对自由土地即国有化土地的要求,要永远保有这种犹太人居住区,巩固旧制度,把从地主那里没收来的、转归公共使用的优等地置于旧土地占有制和旧经济条件的支配之下。劳动派农民行动上是最坚决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口头上却是市侩空想家,以为“土地平分”是和谐和博爱[注:参看“人民社会党人”沃尔克-卡拉切夫斯基关于“平等、博爱、自由”的演说,他在演说中幼稚地表述了这一资产阶级革命观点(1907年3月26日第二届杜马第十六次会议,第1077—1080页)。]的起点,而不是资本主义农场经济的起点。彼得·马斯洛夫行动上是个反动分子,他因为害怕将来反革命的旺代暴动而要巩固目前旧土地占有制的反革命成分,要永远保存农民的犹太人居住区;他在口头上说的却是生吞活剥、死记硬背下来的有关资产阶级进步的词句。至于俄国农业中真正自由资产阶级式的而不是斯托雷平资产阶级式的进步的实际条件,马斯洛夫之流是一窍不通的。 [注:顺便说几句。孟什维克(其中包括策列铁里同志,他的发言我已经引用过了)以为立宪民主党人多少能彻底地维护农民的自由所有权,其实是大错特错了。事实并非如此。库特列尔先生代表立宪民主党在第二届杜马发表演说,赞成私有权(这同立宪民主党人在第一届杜马中提出的关于国家土地储备的法案不同),但同时又说,“我党认为只〈!〉对他们〈农民〉的转让权和抵押权加以限制,也就是防止将来土地买卖的盛行。”(1907年3月9日第十二次会议,速记记录第740页)这是乔装打扮成自由派的官僚提出的极反动的纲领。]……同时也保存绝大部分的地主所有制!而让“地方公有派”弄糊涂了的社会民主党人不懂得,话说完就消失了,事实却终归是事实。关于平均制和社会化等等的话语是会消失的,因为在商品生产下不可能有什么平均制。然而事实终归是事实,在资本主义可能达到的范围内尽量破除旧的封建制度,破除中世纪的份地占有制,破除种种陈规和传统,这一事实不会改变。人们说:“平分土地不会有任何结果”,马克思主义者应该这样来理解这句话:“不会有任何结果”只是就社会主义任务而言,只是说这种办法不能消除资本主义。然而这种分配的做法,甚至这种分配的想法却会产生许许多多有利于资产阶级民主变革的结果。 7.农民和民粹派论份地的国有化 [注:《农民问题材料》(全俄农民协会代表大会记录,1905年11月6—10日,格罗曼作序,1905年圣彼得堡新世界出版社版第12页)]的讨论情况,引用了一位。农民的精辟见解:   “在讨论赎买问题时,一位代表说:‘有人说,要是不用赎买办法,许多用血汗钱买地的农民就会吃亏。这样的农民很少,地也不多,他们在分配土地时反正可以分到土地。’这番话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反驳。这就是愿意把份地和购买地的所有权一概放弃的原因。” 过了没几页(第20页),格罗曼先生又把这话当作农民的共同见解重复了一遍。   他写道:“份地是生产方面最重要的一部分土地,可是它被固定于一个等级,更糟糕的是被固定于等级中的一些小集团,被固定于单个的农户和村庄。这样一来,即使在份地范围内,农民大抵都不能自由迁徙……这种人口分布状况是不合理的,是不符合市场要求的〈请注意这一点!〉……应该取消关于官地的禁令,应该使份地摆脱私有制的束缚,应该废除私有土地的地界。应该把俄国人民的土地归还给俄国人民,这样他们能根据自己经济的需要在这片土地土自由居住。”(阿·瓦·彼舍霍诺夫《农民运动提出的土地问题》1906年圣彼得堡版第83、86、88—89页,黑体是我们用的)   希望自立的农场主在借这位“人民社会党人”之口讲话,这难道不是一清二楚的吗?为了重新分布人口,为了造成“符合市场要求”即符合资本主义农业要求的新地块,农场主的确需要“使份地摆脱私有制的束缚”,这难道不是一清二楚的吗?我们再提醒一句,彼舍霍诺夫先生头脑很冷静,他屏弃任何社会化、任何适应村社制度的主张(难怪社会革命党人骂他是个人主义者!),他屏弃任何禁止农民经济中的雇佣劳动的规定! [注:亚·芬十分正确地自问自答说:“彼舍霍诺夫的这种劳动经济最终会导向什么呢?会导向资本主义。”(上述小册子第19页)这一无可怀疑的真理的确必须对民粹派讲清楚,但还应该进一步阐明,在农民土地革命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的要求有哪些特殊的表现形式。可是,亚?芬没有这样做,反而倒退了一步,他写道:“试问,为什么我们要往回走,要沿着某些独特的道路打圈子,而最终再回到我们已经在走的道路呢?彼舍霍诺夫先生,这是白费劲!”(同上)不,这不是白费劲,也不是“最终”回到资本主义,而是最直接、最自由、最迅速地沿着资本主义道路前进。亚·芬没有认真想一想,俄国斯托雷平式的资本主义农业演进同俄国农民革命式的资本主义农业演进相比,各有什么特点。]问题,即用地主方式与用农民方式来为资本主义“废除地界”(彼舍霍诺夫先生的说法),“清扫”土地。   “作为新旧民粹主义思想基石的有名的‘村社’问题,根本没有人提出过,并且被默默地否决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决议都规定,土地应该交给个人和协作社使用。”(第12页)   可见,农民明确而坚决地反对旧的村社,拥护自愿结合的协作社,拥护个人使用土地。毫无疑问,这确实是全体农民的呼声,因为连劳动团的104人法案也根本没有提到村社。而村社是共同占有份地的联合体! 8.主张分配的M.沙宁等人的错误 [注:M.沙宁《土地地方公有还是分归私有》,1907年维尔纳版。]中从稍微不同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结果却违反自己的本意,再次证实了他所十分仇视的国有化主张是正确的。M.沙宁以爱尔兰为例,分析了资产阶级改良在农业方面的条件,以此只证明了一点,即土地私有制原则同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是不相容的(要证明这一点,还应该作总的理论分析,可是这种分析沙宁连想也没有想到);其次他似乎还证明了,在按资本主义方式发展的农业方面进行任何国家改良活动,都必须承认私有权。然而,沙宁这一切论证都是无的放矢。在资产阶级改良的条件下,当然只有土地私有制才是可能的;既然联合王国保存着绝大部分土地的私有制,那么,作为联合王国一部分的爱尔兰,除了土地私有制以外,当然不可能有其他的道路。但这跟俄国“农民土地革命”有什么关系呢?M.沙宁可说是指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但他指出的是斯托雷平式土地改革的正确道路,而不是农民土地革命的正确道路[注:沙宁引用爱尔兰的例子来证明私有制比租佃制(而不是比全部土地国有化)优越,这也并不新鲜。“自由派”教授亚·伊·丘普罗夫先生,也完全一样地引用爱尔兰的例子来论证农民土地私有制的优越性(《土地问题》第2卷第11页)。至于这位“自由派”,甚至可以说是“立宪民主派”的真面目,看他的文章第33页就清楚了。丘普罗夫先生在那里恬不知耻地(只有俄国自由派才做得出来)要农民在所有土地规划委员会中服从地主的多数!!5个委员是农民,5个委员是地主,而主席“由地方自治会议指定”,也就是说,由地主会议指定。在第一届杜马中,右派分子德鲁茨基-柳别茨基公爵也曾经援引爱尔兰的例子来证明土地私有制的必要性,反对立宪民主党的法案(1906年5月24日会议,速记记录第626页)。]。M.沙宁根本不了解这两者的区别。而没弄清这一区别就来谈论社会民主党在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那是可笑的。M.沙宁不用说是从最善良的动机出发,反对赎买,拥护没收,然而他却没有指出任何历史前途。他忘记了,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没收土地即不付赎金地剥夺土地,也象土地国有化一样,是同改良绝对不相容的。又要讲没收土地,又要容许采用改良的办法而不是采用革命的办法来解决土地问题,这无异于向斯托雷平递送呈文,祈求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 [注:我在上面已经说过,在欧俄的28000万俄亩土地资产中有一半,即有13880万俄亩是份地。(见本卷第187页。——编者注)]。如果土地分配能巩固新的经济和新的农业技术,能把旧的东西完全抛掉,那它可能是进步的。而既然这种分配是以旧的份地所有制为基础的,那就不可能起到促进新农业技术的作用。主张分配土地的波里索夫同志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说:“我们的土地纲领是革命发展时期的纲领,是破坏旧制度、创立新的社会政治制度时期的纲领。这就是纲领的基本思想。社会民主党不应该用必须支持某种经济形式的决议来束缚自己。在这场新的社会力量反对旧制度基础的斗争中,应该采取快刀斩乱麻的坚决手段。”(《记录》第125页)这些话都讲得非常正确非常精彩。这些话都说明要实行国有化,因为只有国有化才能真正“破坏”一切旧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只有国有化才真正是快刀斩乱麻,使新农场能够在国有化土地上充分自由地创立起来。 [注:分配派常常引证马克思的下面这段话:“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资本论》第3卷第2册第341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编者注))由此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自由农业要完全胜利,可能需要私有制。然而现在的小农业是不自由的。官地“与其说是农民手中的工具,还不如说是地主手中的工具,与其说是供农民自由劳动的工具,还不如说是地主实行工役制的工具”。摧毁一切形式的封建土地占有制,实现自由迁徙,是建立自由小农业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