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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小时工作制法令主要根据的草案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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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文集(补遗)
关于八小时工作制法令主要根据的草案说明书(1909年秋) 二[注:说明书的第1部分或第1章,应该从劳动生产率、无产阶级的卫生和文明方面的利益以至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的总的利益的角度来阐述八小时工作制的主张,要写得通俗,并且尽量带鼓动性。] [注:茹尔·盖得《问题及其解决。众议院里的八小时工作制》里尔版,年份不详。]。1890年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法案共14行字,提议立即实行十小时工作制,从1894年1月1日起实行九小时工作制,从1898年1月1日起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在1900—1902年的帝国国会常会上,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提出了一个更加简短的提案,主张立即把工作日限为一昼夜10小时,然后在特别规定的期限内限为一昼夜8小时[注:麦·席佩尔《社会民主党帝国国会问题手册》1902年柏林版第882页和第886页。]。 [注:帕尔乌斯《商业危机与工会。附:八小时标准工作制法案》1901年慕尼黑版。]、德国社会民主党帝国国会党团的法案属于同一类型。当然,这两个法案没有什么根本不同。但是由于俄国工业技术极为落后,由于俄国无产阶级的组织程度太差,由于大批工人群众(手工业者等等)还没有参加过任何一个大规模的争取缩短工作日的运动,由于所有这些条件,最好就由法案本身来回答不可避免的反对意见,指出说变就变不行,这样变工人的工资势必降低等等。[注:关于逐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问题,我们认为帕尔乌斯说得很对,他说,他的法案所以要规定逐步实行,“并不是想照顾企业主,而是想照顾工人。我们应当根据工会的策略办事,工会缩短工作日完全是一步一步地进行的,因为工会很清楚,这样最易于防止减少工资”(黑体是帕尔乌斯用的。上引小册子第62—63页)。]规定逐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德国人规定的期限长达8年;帕尔乌斯是4年;我们主张2年),立即就回答了这种反对意见,因为一昼夜工作超过10小时从经济上看是绝对不合理的,从卫生和文明的角度看是不能允许的。而在一年里,把工作日缩短1小时,那么在这一年里技术落后的企业完全有可能赶上去,实行改革,工人改行新的制度,劳动生产率也不会有显著的差别。 载于1924年《无产阶级革命》杂志第4期
载于1924年《无产阶级革命》杂志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