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奥地利和俄国的民族纲领的历史(1914年2月5日〔18日〕) (纲领第2条)“居住在奥地利的每一个民族, 我们用黑体标出的这句话十分清楚地说明了“民族文化自治”(又称超地域自治)的 “同一民族所居住的各自治区域共同组成统一的民族联盟,完全按自治原则来处理本民族的事务。” 这是一个地域主义的纲领,因此它直接排斥例如犹太民族文化自治。“民族文化自治”的主要理论家奥托·鲍威尔,曾经在他的书中(1907年)用专门一章来论证犹太人要求“民族文化自治”是行不通的。 普列汉诺夫写道:“高加索的同志们只谈文化自治,而不提政治自治,这只能证明他们愚蠢地服从崩得领导权的事实。” 除了犹太人的资产阶级政党、崩得和取消派以外,只有左派民粹派的一些小资产阶级民族政党的代表会议通过了“民族文化自治”。但是就在这个代表会议上,也只有4个政党(犹太社会主义工人党、白俄罗斯格罗马达、达什纳克楚纯和格鲁吉亚社会联邦派[165])通过了这个纲领,而两个最大的政党,俄国左派民粹派和波兰“弗腊克派”(波兰社会党)都弃权! [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22卷第263、267—269页及本卷第61页。——编者注]。 载于1914年2月5日《真理之路报》第13号 |
| 载于1914年2月5日《真理之路报》第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