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补遗) › 44

第十七章 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转化为工资

作者:马克思和恩格斯(补遗) · 44

第六篇 第十七章 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转化为工资 〔注:(21) “李嘉图相当机智地避开了一个困难,这个困难乍看起来似乎会推翻他的关于价值取决于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的理论。如果严格地坚持这个原则,就会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显然是荒谬的。因此,李嘉图先生用了一个巧妙的手法,使劳动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工资所需要的劳动量;或者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劳动的价值应当由生产工资所必需的劳动量来估量;他这里指的是为生产付给工人的货币或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那我们同样也可以说,呢绒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呢绒所花费的劳动量来估量,而是由生产用呢绒换得的银所花费的劳动量来估量。”([赛·贝利]《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第50、51页)”〕 〔注:(22) “如果你们把劳动叫作商品,那么它也还是不同于这样的商品,这种商品最初为交换的目的而生产,然后拿到市场上去,应和同时在市场上出售的其他商品按照适当的比例相交换。劳动只有当它被带到市场上去的那一瞬间才被创造出来,或者不如说,劳动是在它被创造出来以前被带到市场上去的。” (《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第75、76页)〕〔注:[114]见本卷第194—204页。——编者注〕 〔注:(23) “如果把劳动看成一种商品,而把资本,劳动的产品,看成另一种商品,并且假定这两种商品的价值是由相同的劳动量来决定的,那么一定量的劳动就会……和同量劳动所生产的资本量相交换;过去的劳动就会……和同量的现在的劳动相交换。但是,劳动的价值同其他商品相比……不是由同量劳动决定的。”(爱·吉·韦克菲尔德对他出版的亚·斯密《国富论》所加的注。1835年伦敦版第1卷第230、231页)〕 〔注:(24) “必须同意〈“社会契约”1因为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实际 对象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必要的活劳动的量来决定,所以这种做法就更加荒谬了。假定一个商品代表6个劳动小时。如果一些发明使这个商品用3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那么,连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也会降低一半。现在,这个商品所代表的只是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而不是原先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了。可见,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是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而不是劳动的对象形式。 〔注:(25) “劳动,即价值的惟一尺度……一切财富的创造者,不是商品。” (托·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第186页)〕 〔注:(26) “相反地,把这些用语说成是单纯的诗人的破格权,这只能说明分析的无能。蒲鲁东说;“人们认为劳动有价值并不因为它本身是商品,而是指人们认定劳动中所隐含的价值。劳动的价值是一种……比喻说法。”因此,针对这种说法我指出:“他把劳动商品这个可怕的现实只看作是文法上的简略。这就是说,建立在劳动商品基础上的整个现代社会,今后仅仅是建立在某种破格的诗文和比喻性的用语上了。如果社会愿意‘排除’使它烦恼的‘一切麻烦’,那么只要去掉不好听的字句,改一改说法就可以了;要达到这个目的,只要请求科学院出版一部新辞典就够了。”(卡尔·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第34、35页2 3 〔注:[115]本卷第198—201页。——编者注〕。假定一个普通工作日是12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而这3先令是一个体现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如果工人获得了3先令,他就获得了他的在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现在如果劳动力的这个日价值当作日劳动的价值来表现,那就会得出这样一个公式:12小时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这样一来,劳动力的价值就决定劳动的价值,或者用货币来表现,就决定劳动的必要价格。如果劳动力的价格同它的价值相偏离,那么劳动的价格也就会同它的所谓价值相偏离。 〔注:(27) 参看《政治经济学批判》第40页4 〔注:(28) 伦敦一家天真到愚蠢程度的自由贸易派机关报《晨星报》,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一再以人类所能有的义愤断言,“南部同盟”8的黑人的劳动是完全无代价的。最好请它把这种黑人的一天的费用同例如伦敦东头的自由工人的一天的费用比较一下。〕相反地,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偿劳动。 5 〔注:(29) 亚·斯密只是在谈到计件工资时,才偶然地隐约提到工作日的变化。〕就反过来得出一个错误的论断: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虽然生活资料的价值会变化,因而对工人来说,同一个工作日会表现为较多或较少的货币。 〔注:[116]见本卷第356页。——编者注〕。古典政治经济学几乎接触到事物的真实状况,但是没有自觉地把它表述出来。只要古典政治经济学附着在资产阶级的皮上,它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1. 关于社会契约的观点是一种从人们的协议中引申出社会制度特别是国家的本质、从而消除人类的原始状态的学说。它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主要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君权神授的教条。它认为,君主统治者损害了与人民达成的契约,以此来为资产阶级革命辩护。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托·霍布斯、皮·伽桑狄、巴·斯宾诺莎、约·洛克、许·格劳秀斯、让·雅·卢梭、亚·尼·拉季舍夫、托·杰弗逊、托·潘恩。——615。 ↩︎

  2.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第1章第2节〈构成价值或综合价值)。——616。 ↩︎

  3. “必要价格”引自弗·魁奈《关于商业和手工业者劳动的问答》、《重农学派》1846年巴黎版第1部第XXXV页;“自然价格”引自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约·拉·麦克库洛赫编,1828年爱丁堡版第1卷第107页。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VI笔记本第243页。——617。 ↩︎

  4.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1卷第456页。——618。 ↩︎

  5. 这是罗马法中的契约关系的四种公式。原文是:Do ut facias,facio ut facias,facio ut des,do ut des。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0卷第458页)和《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第XXI笔记本第1326页。——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