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篇 第十章 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 〔注:(1) 每天平均工资的价值是由工人“为了生活、劳动和延续后代”所必需的东西决定的。威廉·配第《爱尔兰的政治解剖》1672年版第64页)“劳动的价格总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如果……工人所得的工资不能依照他作为一个工人的低下的身份和地位,维持他们当中许多人注定会有的大家庭”,那他就没有得到适当的工资。(杰·范德林特《货币万能》第15页)“只凭双手和勤劳的普通工人,除了能够把他的劳动出卖给别人以外,就一无所有…… 在一切劳动部门,工人的工资都必定是,而实际上也是限于维持他的生活所必需的东西。”(杜尔哥《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德尔编《全集》第1卷第10页)“生存资料的价格实际上等于劳动的生产费用。”(马尔萨斯《关于地租的本质和增长及其调整原则的研究》1815年伦敦版第48页注]〕,知道工人劳动力的价值,也就知道他的必要劳动时间的量。从整个工作日中减去必要劳动时间,就得到剩余劳动的量。12小时减去10小时,还剩2小时,这里看不出,在这种条件下剩余劳动怎么能够延长到2小时以上。当然资本家可以不付给工人5先令,而只付给4先令6便士,或者更少。再生产这4先令6便士价值,有9个劳动小时就够了,这样,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剩余劳动就不是2小时,而是3小时了,剩余价值本身也就从1先令提高到1先令6便士了。但是这个结果的获得,只是由于把工人的工资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工人只得到他在9小时内生产的4先令6便士,他所支配的生活资料比以前少 110 ,因此,他的劳动力只能有萎缩的再生产。在这里,剩余劳动的延长,只是由于打破剩余劳动的正常界限,剩余劳动的范围的扩大,只是由于侵占了必要劳动时间的范围。虽然这种方法在工资的实际运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里它应该被排除,因为我们假定,一切商品,包括劳动力在内,都是按其十足的价值买卖的。既然作了这样的假定,那么劳动力的生产或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不能因为工人的工资低于他的劳动力的价值而减少,而只有当这个价值本身降低时才减少。在工作日长度已定的情况下,剩余劳动的延长必然是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而不是相反,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是由于剩余劳动的延长。就我们的例子来说,劳动力的价值必需在实际上降低 110 ,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减少 110 ,从10小时减到9小时,从而剩余劳动从2小时延长到3小时。 110 ,同量的生活资料,从前用10小时生产出来,现在要求用9小时生产出来。不过,要做到这一点,不提高劳动生产力是不可能的。例如,一个鞋匠使用一定的劳动资料,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内可以做一双皮靴。如果他要在同样的时间内做两双皮靴,他的劳动生产力就必须提高一倍。不改变他的劳动资料或他的劳动方法,或不同时改变这二者,就不能把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因此,他的劳动生产条件,也就是他的生产方式,从而劳动过程本身,必须发生革命。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我们在这里一般是指劳动过程中的这样一种变化,这种变化能缩短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需的劳动时间,从而使较小量的劳动获得生产较大量使用价值的能力。〔注:(2) “改进手艺,不外是发现一种新方法,可以比以前用更少的人或者(也就是)用更短的时间制成产品。”(加利阿尼《货币论》,载于《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1803年米兰版第158、159页)“生产费用的节约,不外是用于生产的劳动量的节约。”(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概论》第1卷第22页)〕在研究我们上面考察的那种形式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时,我们曾假定生产方式是既定的。而现在,对于由必要劳动转化成剩余劳动而生产剩余价值来说,资本占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或者说现存形态的劳动过程,并且只延长它的持续时间,就绝对不够了。它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来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 〔注:(3) “如果工厂主通过机器的改良使他的产品增加一倍……他(最终)会获利,不过是由于他可以使工人的衣着更便宜……从而使工人在总收益中所得的份额更小。”(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21年爱丁堡版第168、169页)〕必须把资本的一般的、必然的趋势同这种趋势的表现形式区别开来。 12 先令,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会生产出6先令的价值。假定在一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12个劳动小时内制造12件商品;每件商品用掉的生产资料、原料等的价值是6便士。在这种情况下,每件商品花费1先令,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6便士是加工时新加进的价值。现在假定有一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12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24件。在生产资料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每件商品的价值就会降低到9便士,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3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因此分摊在每件产品上的不是这个总价值的 112 ,而只是 124 ,不是6便士,而是3便士,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转化为产品时,就每件产品来说,现在加到生产资料上的,不 像从前那样是整整一个劳动小时,而是半个劳动小时。现在,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这个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大宗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每件商品平均花费1先令,或者说,代表2小时社会劳动;在生产方式发生变化以后,它只花费9便士,或者说,只包含1 12 个劳动小时。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1先令这个社会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么他的商品 就是超出它的个别价值3便士的出售,这样,他就实现了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但是另一方面,对他来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现在表现为24件商品,而不是过去的12件商品。因此 ,要卖掉一个工作日的产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销路或大一倍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市场。因此,资本家要高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又低于它的社会价值来出售商品,例如一件商品卖10便士,这样,他从每件商品上仍然赚得1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对于资本家来说,剩余价值总会这样提高,不管他的商品是不是属于必要生活资料的范围,是不是参加劳动力的一般价值的决定。因此,即使撇开后面这种情况,每个资本家都抱有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的动机。 〔注:(3a) “一个人的利润,不是取决于他对别人的劳动产品的支配,而是取决于他对这种劳动本身的支配。在他的工人的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他能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他的商品,显然,他就会从中获得利益…… 他只要用他的产品的较小部分,就足以推动这种劳动,因而更大部分的产品就留给他自己了。”([约·卡泽诺夫]《政治经济学大纲》1832年伦敦版第49、50页)〕假定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或者说,劳动力的日价值是5先令,剩余劳动是2小时,因而每日生产的剩余价值是1先令。但我们的资本家现在是生产24件商品,每件卖10便士,或者说,一共卖20先令。因为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于12先令,所以14 25 件商品只是补偿预付的不变资本。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其余的9 35 件商品。因为劳动力的价格=5先令,所以6件产品表现必要劳动时间,3 35 件产品表现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在社会平均条件下是5∶1,而现在是5∶3。用下列方法也可以得到同样结果。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产品价值是20先令。其中12先令属于只是再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此,剩下的8先令是体现一个工作日的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个货币表现比同类社会平均劳动的货币表现要多,因为12小时的同类社会平均劳动只表现为6先令。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但是我们的资本家仍然和从前一样,只用5先令支付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工人现在要再生产这个价值,用不着 像过去那样需要10小时,只要7 12 小时就够了。这样,他的剩余劳动就增加了2 12 小时,他生产的剩余价值就从1先令增加到3先令。可见,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 ,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在一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他个别地所做的,就是资本全体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场合所做的。但是另一方面,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感觉到,他必须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出售自己的商品,又会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迫使他的竞争者也采用新的生产方式。〔注:(4) “如果我的邻人以少量的劳动生产出许多的东西,从而能卖得便宜,那我也就必须设法和他卖得一样便宜。所以每一种能用较少人手的劳动,从而用较低的费用来生产的技艺、方法和机器,都会在别人身上引起一种强制和竞争,使他们或者也采用同样的技艺、方法或机器,或者去发明类似的东西,这样,大家都会处于同等的地位,谁也不能比邻人卖得便宜。”([亨·马丁]《东印度贸易对英国的利益》1720年伦敦版第67页)〕因此,只有当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扩展到同生产必要生活资料有关的生产部门,以致使属于必要生活资料范围、从而构成劳动力价值要素的商品便宜时,一般剩余价值率才会最终受到这一整个过程的影响。 〔注:(5) “如果同时取消对工业的限制,工人的开支按怎样的比例减少,他的工资就会按怎样的比例减少。”(《论取消谷物出口奖励金》1753年伦敦版第7页)“工业的利益要求谷物和一切食品尽可能便宜;凡是会使谷物和食品昂贵的事,必然也会使劳动昂贵……凡工业不受限制的国家,食品的价格必然影响劳动的价格。如果生活必需品便宜了,劳动的价格必定下降。”(同上,第3页)“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工资按同一比例下降。虽然机器使生活必需品便宜了,但是也使工人便宜了。”(《一篇比较竞争和合作的利弊的得奖论文》1834年伦敦版第27页)〕 “你们认为,在工业产品的生产中,只要不损害生产,越能节省费用或昂贵的劳动,这种节省就越有利,因为这会降低产品的价格。尽管如此,你们又认为,由工人劳动创造的财富的生产,在于增大他们产品的交换价值。”〔注:(6) 魁奈《关于商业和手工业者劳动的问答》第188、189页)〕 可见,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通过发展劳动生产力来节约劳动〔注:(7) “这些投机家非常节约他们必须支付报酬的工人劳动。”(比多《大生产工具引起的工业技术和商业中的垄断》1828年巴黎版第13页)“企业主总是会竭力节省时间和劳动。”(《杜格尔德·斯图亚特全集》,威·汉密尔顿爵士编,1855年爱丁堡版第8卷《政治经济学讲义》第318页)“他们〈资本家〉所关心的是尽可能增大他们所雇用的工人的生产力。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而且几乎完全集中在提高这种生产力上。”(理·琼斯《国民政治经济学教程》第3卷[第39页])〕,目的绝不是为了缩短工作日。它的目的只是为了缩短生产一定量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工人在他的劳动的生产力提高时,1小时内例如会生产出等于过去10倍的商品,从而每件商品需要的劳动时间只是过去的 110 ,这绝不能阻止他仍旧得劳动12小时,并且在12小时内生产1200件商品,而不是以前的120件商品。他的工作日甚至还可能延长,以致他现在要在14小时内生产1400件商品等等。因此,在麦克库洛赫、尤尔、西尼耳这一类的经济学家的著作中,在这一页可以读到,工人应当感谢资本发展了生产力,因为这种发展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在下一页接着就会读到,工人为了表示这种感谢,以后必须劳动15小时,以代替原来的10小时。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发展劳动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缩短工人必须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以此来延长工人能够无偿地为资本家劳动的工作日的另一部分。在商品没有变便宜的情况下,究竟能在多大的程度上达到这个结果,我们在下面考察相对剩余价值的各种特殊的生产方法时,就可以看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