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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图普的修正案

作者:马克思和恩格斯 · 5

马克思和恩格斯

6月20日。的先生对于的法律提出了修正,这种修正虽然没有在妥协议会上讨论过,但是对他的科伦的同伙来说,也许并不是没有兴趣的。我们并不打算剥夺他们充分欣赏这种立法艺术作品的乐趣。

第1条“对议会议员的投票或以议员资格发表的言论和意见,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责任。”

:“删去第一行的‘言论’两字。”

:“议员有权自由发表自己的就够了。‘’还可能包含有对荣誉的侮辱,这种侮辱给了被侮辱者提出的权利。使议员免受这种申诉,我觉得是同议会的声誉相抵触的。”

议员用不着发表,他们只要跺脚和投票就够了。真的,为什么不把“”这两个字也勾去呢?要知道,意见必须用“言论”来表达,甚至还可能用“侮辱荣誉的”言论来表达。此外,甚至在“意见”中也可能“”侮辱荣誉的意见。

第2条“在议会存在期间,未经议会批准,不得因某种应受处分的行为控诉或逮捕议会的任何议员,但在当场或者在犯罪后24小时内被捕者除外。逮捕欠债的议员,也须经议会批准。”

  或者,正好与此相反!给施图普先生留下了不良的印象:选民把那些可能因欠债而被捕的议员选派到“我们中间”来了。和是多么幸运,他们在世的时候还没有施图普法案!使施图普先生有些惶恐不安的唯一困难,就是“议会的利益要求在自己中间有这种或那种议员”。但是,究竟谁会去过问呢?这里所议的只是“与世隔绝的团体”的利益,这种团体希望在自己中间有某一个人,而债权人却希望在监狱中看到他。这是两种重要利益的冲突呵!施图普先生不妨把自己的修正说得更清楚些:那种负债累累的人,只有得到相当的债权人的允许才能被选为人民代表。债权人随时都可以把他们召回。在高等法院中,议会和政府必须服从的最高决定。

对第2条的第二个:

“在议会开会期间,未经议会同意,当局不得因某种受处分的行为控诉或逮捕议会的任何议员,当场被捕者除外。”

  法律草案保证在议会存在期间不得侵犯议员,施图普先生的修正则保证“在议会开会期间”,即在一昼夜的6小时内,至多在12小时内不得侵犯议员。多么聪明的理由呵!可以讲,而不可以讲!

施图普先生不想允许未经议会同意而控诉或逮捕议员。也就是说他允许自己干涉。的控诉,却是另一回事!只是不得干涉民法!民法万岁!原来私人倒应该得到国家所不应该得到的东西!民事诉讼高于一切!民事诉讼就是施图普先生的固定观念。民法就是摩西和预言者的圣诫!对着民法,特别是对着民事诉讼发誓吧!人民,尊崇最神圣的东西吧!

没有私法对公法的干涉,可是常常有公法对私法的“危险的”干涉。一般说来,既然我们有了Code civil [62]〔民法典〕、民事法庭和律师,还需要宪法干什么呢?

第3条“对议会议员的一切刑事控诉和一切监禁,在开会期间应一律停止,如果议会要求这样做的话。”   对第3条拟从措词上作如下的修正:

“对议会议员的一切刑事控诉和一切因控诉而发生的逮捕,如果并不是根据

  难道议会可以有削弱“法庭的决定的力量”或者甚至把那种因欠债而被“监禁”的人拉到自己中间去的犯罪意图吗?施图普先生浑身发抖,他简直不能容忍民事诉讼和法庭的决定受到这样的侵害。关于人民主权的一切问题现在也都得到了解决。施图普先生宣布了。不要这样的人司掌民法,而把他抛到立法权的范围中去,这是多么残酷无情呵!有主权的人民干出了这种“危险的”干涉“私法”的事情。因此,施图普先生对人民主权和公法提出民事诉讼。

而尼古拉皇帝却能够安静地退却。在第一次企图越过普鲁士边境的时候,施图普议员就一手拿着“民事诉讼”,一手拿着“法庭的决定”出来欢迎尼古拉。因为,——他郑重其事地宣布,——战争,什么叫做战争?是对私法的危险的干涉!是对私法的危险的干涉!

写于184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