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

[第一章] 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

作者:[区分“让渡利润”和财富的绝对增加]

马克思和恩格斯

在重农学派以前,剩余价值——即利润,利润形式的剩余价值——完全是用,用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来解释的。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总的说来,并没有超出这种狭隘看法;甚至可以更确切地说,正是斯图亚特科学地复制了这种看法。我说:“科学地”复制。因为斯图亚特不同意这种幻想:单个资本家由于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而获得的剩余价值,就是新财富的创造。因此,他把利润和利润区分开来:

“ 利润是由“劳动、勤勉和技能的增进”产生的。究竟它怎样由这种增进产生,斯图亚特并没有想弄清楚。他所加的关于这个利润能引起“”的扩大和增加的这句话,看来,可以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斯图亚特所指的,仅仅是由劳动生产力的发展造成的使用价值量的增加,他完全离开总是以交换价值的增加为前提的资本家的利润来考察这个绝对利润。这样的解释完全被他进一步的叙述证实了。

他是这样说的:

“在商品的

  可见,商品的价格包含着两个彼此完全不同的要素:第一,商品的;第二,“”,即让出或卖出商品时实现的利润。

[221]因此,这个“”是由于商品的价格高于商品的实际价值而产生的,换句话说,是由于商品它的价值出卖而产生的。这里,一方的赢利总是意味着另一方的亏损。不会造成“总基金的增加”。利润——应该说是剩余价值——是相对的,并且归结为“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斯图亚特自己舍弃可以用这种办法来说明剩余价值的看法。他的关于“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的理论,虽然丝毫没有触及剩余价值本身的性质和起源问题,但是对于考察剩余价值在不同阶级之间按利润、利息、地租这些不同项目进行的分配,有重要的意义。

从下面的引文中可以看出,斯图亚特认为,单个资本家的全部利润只限于这种“相对利润”,“让渡利润”。

他说:“实际价值”决定于“该国一个劳动者平常……在一天、一周、一月……平均能够完成的”劳动“量”。第二,决定于“劳动者用以满足他个人的需要和……购置适合于他的职业的工具的生存资料和必要费用的价值;这些同样也必须平均计算”……第三,决定于“材料的价值”。(第244—245页)“如果这三项是已知的,产品的价格就确定了。它不能低于这三项的总和,即不能低于

  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厂主”即单个资本家的利润,总是“相对利润”,总是“让渡利润”,总是由于商品的价格高于商品的实际价值,由于而产生的。因此,如果一切商品都按它的出卖,那就不会有任何利润了。

关于这个问题,斯图亚特写了专门的一章,他详细地研究

“利润怎样同生产费用结成一体”。(同上,第3卷第11页及以下各页)

  一方面,斯图亚特抛弃了货币主义和重商主义体系的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润,形成剩余价值,造成财富的绝对增加;[注:其实,连货币主义也认为,这个利润不是在国内产生,而只是在同其他国家的交换中产生。重商主义体系只看到,这个价值表现为货币(金和银),因此剩余价值表现为用货币结算的贸易差额。]另一方面,他仍然维护它们的这样一种观点,即单个资本家的利润无非是价格超过[222]价值的这个余额——“让渡利润”,不过按照他的意见,这种利润只是,一方的赢利相当于另一方的亏损,因此,利润的运动归结为“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

可见,在这方面,斯图亚特是货币主义和重商主义体系的表达者。

在对资本的理解方面,他的功绩在于:他指出了生产条件作为一定阶级的财产同劳动能力[14]分离的过程是怎样发生的。斯图亚特十分注意资本的这个;诚然,他还没有把这个过程直接理解为资本的产生过程,但是,他仍然把这个过程看成是大工业存在的条件。斯图亚特特别在农业中考察了这个过程,并且正确地认为,只是因为农业中发生了这个分离过程,真正的制造业才产生出来。在亚·斯密的著作里,是以这个分离过程已经完成为前提的。

(斯图亚特的书于1767年在伦敦[出版],的书[写于]1766年,亚当·斯密的书——177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