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

[(4)]洛克

作者:[从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观点来解释地租和利息]

马克思和恩格斯

[ⅩⅩ—1291a]如果我们把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同他关于和的观点(因为在洛克那里,剩余价值只表现为利息和地租这两种特定形式)对照一下,那末,剩余价值无非是土地和资本这些劳动条件使它们的所有者能够去占有的,剩余劳动。在洛克看来,如果劳动条件的数量大于一个人用自己的劳动所能利用的数量,那末,对这些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就是一种同私有制的自然法基础相矛盾的[1292a]发明。

{在那里,除了处于直接可供消费状态的自然赐予之外,劳动也是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上帝(自然)

“或者把必要的东西

  但是,在霍布斯那里,土地所有权由君主随意分配。}

下面是洛克著作中与此有关的几段话:

“虽然

  劳动几乎提供了一切东西的全部价值{在洛克那里,价值等于使用价值,劳动是指具体劳动,不是指劳动的量;但是,交换价值以劳动为尺度,实际上是以劳动者创造使用价值为基础的}。不能归结为劳动的使用价值余额,在洛克看来,是自然的赐予,因而,就它本身来说是。因此,洛克想要证明的,不是除劳动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获得所有权这个同他原来的观点相矛盾的论题,而是怎样才能通过个人劳动创造个人所有权,尽管自然是公共所有物。

“实际上正是

  所以,所有权的一个界限是;另一个界限是,一个人储存的东西不多于他能够使用的东西。后一个界限由于把容易损坏的产品同交换(撇开别种交换不说)而扩大了:

“这种

  这样就产生了个人所有权的不均等,但是这一仍然有效。

“人们之所以可能超过社会确定的界限,不经协议,把财物分成不均等的私人财产,只是因为他们使金银具有了价值,默认货币的使用。”(第237页)

  应该把这段话同洛克关于利息的著作[120]中的下面一段话加以对比,不要忘记,照他看来,自然法使成为所有权的界限:

“现在我们就来考察一下,货币怎么会具有同土地一样的性质,提供我们称作利钱或利息的一定年收入。因为土地自然地生产某种新的、有用的和对人类有价值的东西;相反,货币是不结果实的,它不会生产任何东西,但是,它通过相互协议,

  在洛克的这段话里,部分含有论战的意思,他想向土地所有者指出,他们的地租同高利贷者所取得的利息完全没有区别。地租和利息都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均等的分配而“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

因为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此外,洛克哲学成了以后整个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所以他的观点就更加重要。[ⅩⅩ—129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