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

[(7)关于利息问题的历史。路德在进行反对利息的论战时胜过蒲鲁东。对利息的观点随着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作者:马克思和恩格斯

马克思和恩格斯

[937]路德生活在中世纪市民社会瓦解为现代社会诸要素的时代(世界贸易和黄金新产地的发现加速了这个瓦解过程),所以,他当然只能从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两个洪水期前的[形式]去认识资本。如果说已经站稳脚跟的资本主义生产在它的幼年时期力图迫使生息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工场手工业和大商业的形式最先繁荣起来的荷兰,这一点事实上已经首先做到了,而在英国,这一点则是在十七世纪,并且部分地是以非常天真的形式,被宣告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个条件),那末,在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时,承认“高利贷”这个生息资本的古老形式是一个生产条件,是一种必要的生产关系,反而成为第一个步骤;正如后来,当产业资本征服了生息资本时(十八世纪,边沁[160]),它本身就承认了生息资本的合法性,承认了它们之间的血肉关系。

路德比蒲鲁东站得高。借贷和购买之间的区别没有把他弄糊涂;他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同样有高利贷存在。在他进行的论战中,最有力的一点,是他把利息长在资本上当作主要的攻击点。

(Ⅰ)《论商业与高利贷》(1524年),《可尊敬的马丁·路德博士先生的第六部著作》1589年维登堡版。

(这部著作是在农民战争前夜写成的。)

关于商业(商业资本):

“现在,商人对贵族或盗匪非常埋怨{由此可以看到,为什么商人和国君一起反对农民和骑士},因为他们经商必须冒巨大的危险,他们会遭到绑架、殴打、敲诈和抢劫等等。如果商人是为了正义而甘冒这种风险,那末他们当然就成了圣人了……但既然商人对全世界,甚至在他们自己中间,干下了这样多的不义行为和非基督教的盗窃抢劫行为,那末,上帝让这样多的不义之财重新失去或者被人抢走,甚至使他们自己遭到杀害,或者被绑架,又有什么奇怪呢?……国君应当对这种不义的交易给予应有的严惩,并保护他们的臣民,使之不再受商人如此无耻的掠夺。因为国君没有这么办,所以上帝就利用骑士和强盗,假手他们来惩罚商人的不义行为,他们应当成为上帝的魔鬼,就象上帝曾经用魔鬼来折磨或者用敌人来摧毁埃及和全世界一样。所以,他是用一个坏蛋来打击另一个坏蛋,不过在这样做的时候没有让人懂得,骑士是比商人小的强盗,因为一个骑士一年内只抢劫一两次,或者只抢劫一两个人,而商人每天都在抢劫全世界。”(第296页)

  关于高利贷,关于生息资本:

“有人对我说,现在每年在每一次莱比锡博览会上要收取10古尔登,就是说每一百收取30。[161]有人还加上瑙堡集市,因此,每一百要收取40,是否有比这更多的,我不知道。岂有此理,这样下去怎么得了?……现在,在莱比锡,一个有100佛罗伦的人,每年可以收取4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农民或市民。如果他有1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骑士或一个富有的贵族。如果他有10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富有的伯爵。如果他有100000佛罗伦(这是大商人必须具有的),每年就会收取40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富有的国君。如果他有1000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大的国王。为此,他不必拿他的身体或商品去冒险,也不必劳动,只是坐在炉边,烤苹果吃。所以,一个强盗坐在家里,可以在十年内吃掉整个世界。”(第312—313页)[162]

  {(Ⅱ)《讲道:福音书中的富人和穷人拉撒路》1555年维登堡版。

“对于富人,我们不应当从外表举止上去判断,因为他身穿羊皮袄,生活阔绰,冠冕堂皇,巧妙地掩盖了狼子野心。因为福音书谴责他不是由于他犯了奸淫罪、杀人罪、抢劫罪、渎神罪,或者世人或理性会谴责的某种罪行。他的确和那个与众不同的、一礼拜禁食两次的法利赛人一样,过着端正的生活。”}

  在这里路德告诉我们,高利贷资本是怎样产生的:它是靠市民(小市民和农民)、骑士、贵族、国君的破产产生的。一方面,城关市民、农民、行会师傅、总之小商品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以及劳动条件会流入高利贷者手里,因为他们在把自己的商品转化为货币以前就需要货币,例如用来支付,他们已经要由自己购买一部分劳动条件,等等。另一方面,地租所有者,即挥霍享乐的富有阶级的钱也流入高利贷者手里,高利贷者现在把地租据为己有。高利贷有两种作用:第一,总的说来,它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第二,它把劳动条件占为己有,也就是说,使旧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破产;因此,它对形成产业资本的前提是一个有力的手段,对生产条件和生产者的分离是一个有力的因素。它完全和商人一样。二者有共同点:都会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也就是说,以货币要求权的形式把年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劳动条件的一部分,以及年劳动积累的一部分,积累在自己手里。他们实际掌握的货币,只是既构成常年的和每年积累的贮藏货币的一小部分,又构成流动资本的一小部分。说在他们那里形成货币财产,就是说年产品和年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会落到他们手里,并且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货币这种转化形式支付给他们。因此,只要货币不是作为现金能动地流通,不是处于运动之中,货币就积累在他们手里,流通货币的蓄水池也部分地掌握在他们手里,对产品的要求权更是掌握在和积累在他们手里,不过这种要求权是对已转化为货币的商品的要求权,是货币要求权。[939]高利贷,一方面是封建财富和封建所有制的破坏者,另一方面是小资产阶级的、小农民的生产的破坏者,总之,是生产者仍然表现为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一切形式的破坏者。

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者是生产条件(既包括他所耕种的土地,也包括他用来劳动的工具)的非所有者。但是,在这里,同生产条件的这种分离相适应,生产方式本身发生了真正的变化。工具变成了机器;劳动者在工厂劳动等等。生产方式本身不再容许生产工具处于那种和小所有制联系着的分散状态,也不再容许劳动者自己处于分散状态。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高利贷不能再使生产条件和劳动者、生产者分离,因为二者已经分离了。

高利贷只是在生产资料分散的地方,从而在劳动者作为小农、行会手工业者(小商人)等等或多或少独立地进行生产的地方,才会把财产集中起来,特别是以货币财产的形式集中起来。作为农民或手工业者,这个农民可以是农奴,也可以不是农奴,这个手工业者可以属于行会,也可以不属于行会。高利贷者在这里不仅把依附农本身支配的那一部分剩余劳动(在同自由农民等等打交道时,则把全部剩余劳动)占为己有,而且还把生产工具占为己有,虽然农民等等仍然是这些生产工具的名义上的所有者,并且在生产中,仍然作为所有者同这些生产工具发生关系。这种高利贷就是建立在这种基础上,建立在这种生产方式上,高利贷不改变这种生产方式,而是象奇生虫那样紧紧地吸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高利贷吮吸着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并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由此产生了民众对高利贷的憎恶,在古代的关系下特别是这样,因为在这种关系下,生产条件为生产者所有这种生产性质,同时是政治关系即市民的独立地位的基础。一旦劳动者不再拥有生产条件,这种情况就终止了。高利贷的权力也就随之而告终。另一方面,在奴隶制占统治地位或者剩余劳动为封建主及其家臣所吞食的情况下,奴隶主或者封建主即使陷入高利贷之中,生产方式仍旧不变,只是它会更加残酷。负债的奴隶主或封建主会榨取得更厉害,因为他自己也被榨取了。或者,他最后让位给高利贷者,高利贷者本人象古罗马的骑士等等一样成为土地所有者等等。旧剥削者的剥削或多或少是政治权力的手段。现在代替旧剥削者出现的,则是粗暴的拚命要钱的暴发户了。但生产方式本身仍旧不变。

高利贷者在资本主义前的一切生产方式中所以只是在政治上有革命的作用,是因为他会破坏和瓦解这些所有制形式,而政治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些所有制形式的牢固基础上,也就是建立在它们的同一形式的不断再生产上的。高利贷也有集中的作用,但只是在旧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起集中的作用,结果是使除了奴隶、农奴等等以及他们的新主人以外的社会瓦解为平民。在亚洲的各种[社会]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只是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但没有造成[现存的生产方式]真正解体。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其他条件——自由劳动,世界市场,旧的社会联系的瓦解,劳动在一定阶段上的发展,科学的发展等等——已经具备的时代,高利贷才表现为形成新生产方式的一种手段,同时又表现为使封建主,反资产阶级要素的支柱遭到毁灭,使小工业、小农业等等遭到破坏的手段,总之,表现为把作为资本的劳动条件集中起来的手段。

高利贷者、商人等等占有“货币财产”,这无非就是,把表现为商品和货币的国民财产集中在他们手里。

在高利贷者本人不是生产者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生产起初不得不同高利贷作斗争。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已经确立的时候,高利贷对剩余劳动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同旧生产方式的继续存在相联系)已经终止了。产业资本家以利润形式把剩余价值直接占为己有;他也已经部分地占有生产条件,并且直接占有一部分年积累。从这时起,特别是随着产业财产和商业财产的发展,高利贷者即贷款人,就只是一种由于分工而同产业资本家分离、但又从属于产业资本的角色。

[940](Ⅲ)《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1540年维登堡版(没有页码)。

商业(买、卖)和借贷(路德没有象蒲鲁东那样被这种形式上的差别弄糊涂)。

“十五年前我已经写过反对高利贷的文章,因为那时高利贷势力已经很大,我不抱任何改善的希望。从那时起,高利贷的身价高了,它已不愿被看作是丑恶、罪行或耻辱,而是让人作为纯粹的美德和荣誉来歌颂,好象它给了人民伟大的爱和基督教的服务似的。既然耻辱已经变为荣誉,丑恶已经变为美德,那还有什么办法呢?塞涅卡以自然的理性说道:如果恶习成自然,那就无可救药了。德国成了它应该成为的那个样子;卑鄙的贪婪和高利贷把它彻底毁灭了……

[注:高利贷者。——编者注],而且必须为你提供这样的服务{支付高利}。”

  {从上面的引文可以看到,在路德的时代,高利贷是极其盛行的,而且已被当作一种“服务”来加以辩护(萨伊——巴师夏[注:见本卷第1册第435页。——编者注])。已经出现了合作论或协调论:“每个人都为别人服务。”

在古代世界比较兴盛的时期,高利贷是被禁止的(即不允许收取利息)。后来它合法化了,并且盛行起来。在理论上则始终(如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163])认为高利贷本身是坏的。

在基督教的中世纪,高利贷被看成是一种“罪恶”,并为“教规”所禁止。

近代。路德。对高利贷还存在着天主教-异教的观点。高利贷广泛盛行(部分是由于政府需要货币,部分是由于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部分是由于产品转化为货币的必要性)。但是它的公民权已被确认。

荷兰。对高利贷的最早的辩护。高利贷也是最早在那里现代化,从属于生产资本或商业资本。

英国。十七世纪。争论已不再是针对高利贷本身,而是针对利息的大小。高利贷对信贷的支配关系。要求创立信贷形式。强制的立法措施。

十八世纪。边沁。自由的高利贷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要素。}

[从路德的著作《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中再摘引几段。]

利息作为对损失的赔偿:

“[可能发生而且会常常发生下述情况:我,汉斯,借给你,巴塔扎尔,100古尔登,条件是到米迦勒节时我必须收回来;如果你耽误了,我就会因此遭受损失。米迦勒节到了,你没有偿还我这100古尔登。我没有钱支付,法官就逮捕我,把我投入监狱,或使我遭受其他的不幸。我坐牢,我的营养,我的健康都遭受重大损失。这都是由于你的耽误,你以怨报德。这时我该怎么办呢?我继续遭受损失,是因为你耽误拖延,你多耽误拖延一天,我就多遭受一天损失。谁应该承担或赔偿这种损失呢?这种损失直到我死都会成为我家无法容忍的客人。]

  {这是对一般资本家的绝妙写照,资本家装出一副样子,好象他从别人那里拖回他的洞里去的东西是从他那里出来的,因为他使这些东西倒着走,看起来好象是从他的洞里走出来的。}

“然而海格立斯必然会听到公牛的吼声和俘虏的叫声,甚至到悬崖峭壁中去搜寻卡库斯,把公牛从恶汉手中拯救出来。所谓卡库斯就是指盗窃、抢劫和吞食一切的虔诚的高利贷者这个恶汉。他不承认自己做了恶事,并且认为谁也不会找到他,因为公牛是倒着牵回他的洞里去的,从足迹看来公牛似乎是被放走了。高利贷者正是想这样愚弄整个世界,似乎他带来了利益,他把公牛给了世界,其实他夺取了公牛并把它独吞了……

  这一切描写得绘声绘色,同时也确切地抓住了旧式高利贷和一般资本的性质,揭穿了这种“幻想的损失”、这种对货币和商品“自然生出的损失的赔偿”、高利贷者会带来好处这种普遍性论调以及高利贷者的这种“虔诚的”外表:他和“别人”不同,他装出一副样子,拿别人东西好象是给别人东西,牵回去好象是放出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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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金银有很大的优越性,因为它提供了选择有利的购买时机的可能,它逐渐导致银行家行业的产生……银行家和旧的高利贷者不同,他贷款给富人,很少或根本不贷款给贫民。因此,他贷款时冒的风险较小,贷款条件可以较低;由于这两个原因,他就避免了民众对高利贷者的那种憎恶。”(弗·威·纽曼《政治经济学讲演集》1851年伦敦版第44页)

  随着高利贷和货币的发展,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强制性让渡也发展起来了:

“能购买一切东西的货币的采用,以及由此而来的对贷款给土地所有者的贷出者的利益的维护,引起了为偿还债务而使土地所有权合法让渡的必要性。”(约翰·达尔林普尔《大不列颠封建所有制通史概论》1759年伦敦第4版第124页)

  休谟同洛克相反,当他说明利息率决定于利润率时,[注:见本卷第1册第400—404页。——编者注]他已经看到了资本更高得多的发展。当边沁在十八世纪末写他的为高利贷辩护的著作[160]时,更是如此。

从亨利八世到安女王,在法律上都规定了降低利息率。

“在中世纪,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一般的利息率。首先对牧师有严格的规定。法庭对于借贷很少给予保障。因此,在个别场合,利息率就更高。由于货币的流通量少,而在大多数支付上必须使用现金,而且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因此,利息相差很悬殊,关于高利贷的概念差别也很大。在查理大帝时代,收取100%的利息,被认为是高利贷。1344年,在博登湖畔的琳道,本地市民收取216+(2/3)%的利息。在苏黎世,评议会规定43+(1/3)%为法定利息。在意大利,有时必须支付40%的利息,虽然从十二世纪到十四世纪,普通的利息率不超过20%。维罗那规定12+(1/2)%为法定利息。弗里德里希二世在他的命令中规定10%的利息率,但只是给犹太人规定的。他是不屑替基督徒说话的。早在十三世纪,10%已经是德国莱茵区的普通利息率了。”(休耳曼《中世纪城市》1827年波恩版第2集第55—57页)

  中世纪的巨额利息(只要不是从封建贵族等那里收取来的),在城市大部分是以商人和城市手工业者从农村诈骗来的巨额“让渡利润”为基础的。

除了象雅典等工商业特别发达的商业城市以外,在罗马,象在整个古代世界一样,对大土地所有者来说,高利贷不仅是剥夺小私有者即平民的手段,而且是占有他们人身的手段。

高利贷在罗马最初是自由的。十二铜表法(罗马城建立后303年)“规定货币的年利息为1%(尼布尔说是10%。)……这些法令很快就被破坏了……杜伊利乌斯(罗马城建立后398年)重新把年利率限制为1%(增长额为一盎斯)。在408年,这一利率降到1/2%。在413年,护民官格努齐乌斯主持的全民投票绝对禁止了有息贷款……在一个禁止市民从事产业、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的共和国,也禁止从事货币贸易,那是不奇怪的。这种情况延续了三百年,直到迦太基陷落。[后来允许收取不超过]12%的年利率。普通年利率是6%……查士丁尼规定的利率为4%。在图拉真时期,五盎斯的利息就是5%的法定利息……公元前146年,埃及法定的商业利息是12%”。(杜罗·德·拉·马尔《罗马人的政治经济学》1840年巴黎版第2卷第259—263页)[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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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a]关于利息,詹·威·吉尔巴特在《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1834年伦敦版)一书中写道:

“一个用借款来牟利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款人,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公道的原则。一个人通常是通过商业来牟利的。但是在中世纪,纯粹是农业人口。在这种人口中和在封建统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润也是很小的。因此,在中世纪,取缔高利贷的法律是有道理的。况且,在一个农业国,一个人很少需要借钱,除非他由于不幸而陷入贫穷困苦的境地。”(第163页)

  十七世纪,约瑟亚·柴尔德在1669年写的《论商业和论货币利息降低所产生的利益》(译自英文,1754年阿姆斯特丹和柏林版。该书附有托马斯·卡耳佩珀1621年写的《论反对高利贷》)一书中,反驳托马斯·曼利(反驳他的论文《对货币利息的错误看法》[164]),称他为“高利贷者的卫士”。正如十七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的所有推论一样,柴尔德的推论的出发点自然是荷兰的财富,而在荷兰,利息率是低的。柴尔德认为这种低利息率是财富的原因,曼利则断定低利息率不过是财富的结果。

“要知道一个国家是穷还是富,只要问:货币利息的价格怎样?”(第74页)

  在这里,柴尔德直接充当了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卫士。[ⅩⅤ—95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