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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简易审判程序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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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监禁、戒严、恐怖

大量武器落入了反革命分子、职业罪犯、不负责任的捣乱分子以及其他无权携带武器者手中,对法律与秩序的恢复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人民共和国的敌人在获得武器后,就会毫不犹豫地犯下包括谋杀在内的各种罪行,威胁那些只想通过和平的、建设性的工作来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忠诚的工人。这些忠诚的工人提出了正当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结束这种不可容忍的局面。因此,人民共和国主席团颁布以下法令。

第一条 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宣布:从1956年12月11日下午六点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简易审判程序。该程序适用于犯有或蓄谋犯下以下罪行者:谋杀、故意杀人、纵火、抢劫、抢夺与故意破坏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共设施与企业(刑法第73条、第172条)。无证持有武器、弹药、炸药或爆炸物也适用该程序。

第二条 无证持有武器、弹药和炸药的,必须将其上交最近的警察局,不得迟于1956年12月11日下午六点整。

本法令颁布后,在本法令规定的时限之前上交武器的,不会因非法持有武器而受到起诉。

第三条 任何合谋、策划或共谋犯下第一条所列的各项罪名的,将受到简易审判。

明知他人持有武器弹药却不尽快向当局报告的,将被视为犯有刑事罪,并接受简易审判。根据BTA,2.tv.,19501第29条的规定,近亲不适用于这一条。

第四条 该法令由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台或布告公布。

简易审判程序由军事法庭实施。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可以为不同的简易法庭规定相应的权限。

工厂保卫人员及类似人员的武装,将另行规定。

第五条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布达佩斯,1956年12月9日 人民共和国主席团主席 多比·伊什特万      主席团书记 克里什托夫·伊什特万 (匈牙利电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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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译者无法查清这具体是哪一项法律,只能保留原文。疑为“刑法总则1950年第二修正案”(Btá. [1950. évi II. törvén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