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保卫人员携带武器的规定
在一些工厂里,有反革命犯罪分子混入了负责阻止破坏行动的护厂队。他们得逞之后,就企图煽动其他人犯下有违保卫人员宗旨、损害工人阶级利益的罪行。因此必须对护厂队的武器携带做出规定。人民共和国主席团特此发布以下法令:
第一条 企业、工厂、办公室与机构设立的护厂队的指挥员与队员,必须在1956年12月12日午夜之前,向最近的警察局上报所有武器、弹药与炸药的数量与类型,并且必须申请持有这些物品的许可证。
第二条 在获得许可证之后,护厂队可以保留自己的武器。
第三条 护厂队的指挥员或队员故意隐瞒不报的,或阻止他人上报的,或在拒绝发给许可证之后仍然私藏武器的,将受到主席团规定的简易审判。
第四条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 布达佩斯,1956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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