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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

作者:列宁文集(补遗) · 5

列宁文集(补遗)
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 二 [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33页。——编者注]可见,当布尔加柯夫先生以胜利者的姿态重复早已为人所知的关于差异 [注:也许用不着再提醒读者,我们这里谈的只是关于地租,关于资本主义农业组织的一般理论,并不涉及一些具体事实,比如:土地私有制的悠久历史以及它的普遍性;海外竞争对我们所说的后一种垄断(在某种程度上也对两种垄断)的破坏等等。]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对于资本主义农业组织来说,这种垄断并不是[注:在1905年出版的《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2册(《TheorienuberdenMehr-wert》,II.Band,II.Theil)中,马克思对绝对地租问题作了解释,这些解释证明我的说明(特别是关于两种垄断的说明)是正确的。下面就是马克思关于这个问题的一段话:“如果土地——不仅对资本和人口来说,而且实际上也是一个无限的要素(象空气和水一样“无限”)——‘数量无限’〈引自李嘉图〉,那么,一个人对土地的占有实际上根本不排斥另一个人对土地的占有。这样,就不可能有任何私人的(也不可能有“公共的”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的土地质量相同,那就根本不可能为土地支付地租……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土地对资本来说作为自然要素而存在,那么,资本在农业方面的活动就会同它在其他任何生产部门的活动完全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地租……相反,如果土地(1)是有限的,(2)是被占有的,如果资本遇到作为前提的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国家,情况正是这样,而在那些不是象旧欧洲那样存在着这种前提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就为自己创造这种前提,例如美国就是这样,——那么,土地对资本来说一开始就不是自然要素那样的活动场所。因此,在级差地租之外,还是存在绝对地租的。”(第80、81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48—349页。——编者注))这里,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把土地的有限同土地的私有区别开来了。(这是作者为1908年版加的注。——编者注)]也是必要的。 [注:顺便指出,我们所以认为有必要特别详细地谈一谈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因为我们看到,彼·马斯洛夫先生对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的理解也不正确(1901年《生活》第3期和第4期:《论土地问题》)。他认为追加投资的生产率的递减,即使不是一种规律,也是一种“常见的”、似乎是正常的现象,他把这一现象同级差地租联系在一起,否定了绝对地租的理论。彼·马斯洛夫先生这篇颇有趣味的文章,对批评家们作了许多正确的评述,但也存在着极大的缺点,因为作者犯了刚才指出的理论错误(作者在捍卫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却没有去认真辨别“自己的”理论同马克思的理论有什么不同),又作了一些轻率的、极不公正的论断。例如,他说别尔嘉耶夫先生“彻底摆脱了资产阶级作家的影响”,他的特点是“既不损害客观性,又能坚持阶级观点”;说什么“考茨基的分析在许多方面都是……带有偏颇性的”,考茨基“根本没有断定农业生产力在朝什么方向发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