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补遗) › 30

[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作者:马克思和恩格斯(补遗) · 30

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生产劳动者是直接增加自己主人财富的人。”   这至少从一方面来看是对的。但这种说法太抽象,因为这种说法对于奴隶也同样适用。与工人相对的主人财富,是与劳动相对的财富形式本身,即资本。生产工人是直接增加资本的人。〕 是交换价值   西斯蒙第说,工人拿他们的劳动换取谷物,并消费这些谷物,与此同时,他们的劳动“变成了他们主人的资本”(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1827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90页],VI)150。   因此,文明的一切进步,或者换句话说,   “资本按其质来说始终是非物质的东西,因为构成资本的不是物质,而是是这种物质的价值,在这个价值中没有任何物体的东西。”(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7年巴黎第3版第2卷第429页],[P.]21)   或者,西斯蒙第说:   “资本是商业概念。”(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概论》1838年布鲁塞尔版第2卷第273页],[B.]LX)   但是,后来他们又想到,资本终究是一种与   “利润不是由交换产生的。如果利润不是先前就已存在,那么,在这种交易以后也不会有。”(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184页],[L.]IX,88)   这是想从简单流通来说明价值的增加,然而简单流通   “对外贸易决不可能增加一国的交换价值。”(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131页],[L.]39、40)160   他为此举出的理由,正是用来“证明”交换本身,简单流通,也就是作为简单流通来看的一般商业决不能增加 1 2 3 4 5 6 7 8 14 日就可以生活一整天;而资本家在交换中只要给工人 14 日对象化劳动,就能够通过生产过程把自己的剩余价值从 12 增加到 34 ,这样,资本家得到的就不是 12 日对象化劳动,而是 34 日对象化劳动了。资本的价值在资本退出生产过程时就不是 24 ,而是提高到 34 。这就是说,资本家只要让工人劳动 34 日,就可以给资本带来同样多的剩余价值,即 12 或 24 日对象化劳动。 34 日给他提供的34 日,他会让工人劳动全天。生产力的提高使工人劳动 14 工作日就能生活全天,这种提高现在却仅仅表现为:工人现在[III—28]必须为资本劳动 34 日,而以前他只为资本劳动 24 日。工人劳动的提高了的生产力,由于缩短了补偿对象化在工人身上的劳动(为创造使用价值即生存资料)所必需的时间,因而表现为工人用在资本价值增殖(创造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时间延长了。 34 日的剩余劳动,而以前他只需要完成 24 日的剩余劳动。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由于生产力提高一倍,工人的剩余劳动增加了 14 日。这里应当指出一点:生产力提高了一倍,工人的剩余劳动却不是增加一倍,而是只增加 14 日;同样,资本的剩余价值也不是增加一倍,而是只增加 14 日。由此可见,剩余劳动(从工人方面来看)或剩余价值(从资本家方面来看)并不是按照生产力提高的同一数字比例增加。这种情况是怎样造成的呢? 14 日,而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增加] 14 日,因为原来的比例曾假定为 12 日。如果工人原来必须劳动 23 日才能生活一日,那么剩余价值就是 13 日,剩余劳动也是 13 日。这样,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就使得工人能够把必要劳动缩减为 23 的一半,即 2(3×2),或 26 或 13 日,资本家就能赚到 13 日的价值。而全部剩余劳动就会是 23 日。生产力提高一倍,在第一个例子中表现为 14 日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而现在则表现为 13 日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 12 ,那么生产力提高一倍就等于 12 (原有的比例,除以2,即等于 14 。如果原有的比例是 23 ,那么生产力提高一倍就等于 23 除以2,即等于 26 或 13 。 89 ,也就是说,工人为了生活需要 89 工作日,而资本在同活劳动的交换中只得到 19 ,剩余劳动等于 19 ;那么,现在工人用 89 工作日的一半就能生活,即用 818 = 49 工作日(不管是除分子或乘分母都一样),而资本家现在让工人全天劳动,得到的全部剩余价值就是 59 工作日;从中减去原有的剩余价值 19 ,尚余 49 。因而,在这里生产力提高一倍=剩余价值或剩余时间增加 49 。 12 ,那么[III—29]生产力提高一倍就=必要劳动减少到 14 ;如果这一部分= 13 ,那么必要劳动就减少到 16 ;因此,全部剩余价值在前一场合= 34 ,在后一场台= 56 ;相对剩余价值,172即同原有剩余价值相比而言的剩余价值,在前一场合等于 14 ,在后一场合等于 16 。 13 , 23 等等。生产力的提高数,即生产力乘以某一数字,同用该数字除这个分数的分子或乘它的分母是一回事。因此,价值增加的多少不仅取决于生产力提高的倍数,而且还取决于以前属于劳动价格的那一部分工作日所占的比例。如果这个比例是 13 ,那么工作日的生产力提高一倍就=这个比例减少到 16 ;如果这个比例是 23 ,那么这个比例就减少到 26 。 12 ,就能挣到劳动价格;但是他现在为达到这个目的究竟需要多少劳动时间,则取决于当初已经存在的比例,即取决于他在生产力提高以前为达到这个目的所需要的时间。生产力的乘数是这个原有分数的除数。因此,[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并不是和生产力按同一数字比例增加。如果原有比例是 12 ,生产力提高一倍,那么14 ,剩余价值就只增加 14 。如果生产力提高到四倍,那么原有比例就变为 18 ,而[剩余]价值就只增加 38 。 12 ,生产力提高一倍,那么属于工人的部分,即14 ,新加价值恰好也是 14 ;而全部[剩余]价值现在是 34 。当剩余价值增加 14 ,即与工作日的比是1∶4时,全部剩余价值就= 34 ,即=3∶4。 14 ,生产力提高一倍,那么必要劳动就缩减到 18 ,[增加的]剩余劳动或[增加的剩余]价值恰好= 18 ,即=1∶8。相反,全部剩余价值=7∶8。在第一个例子中,原有的全部剩余价值=1∶2( 12 ),现在增加到3∶4;在第二个例子中,原有的全部剩余价值为 34 ,现在增加到7∶8( 78 )。在第一个场合,全部剩余价值从 12 或 24 增加到 34 ;在第二个场合,从 34 或 68 增加到 78 ;第一个场合增加了 14 ,第二个场合增加了 18 ;也就是说,剩余价值的增加在第一个场合比在第二个场合高一倍;[III—30]但是,全部剩余价值在第一个场合只有 34 或 68 ,在第二个场合却是 78 ,即多 18 。 116 ,那么全部剩余价值就= 1516 ,而在以前的比例173中它是 68 = 1216 ;因而,按照我们新的假定,全部剩余价值比以前提高 316 。现在假定生产力提高一倍,必要劳动就= 132 ;而过去= 232 ( 116 );这样,剩余时间,从而剩余价值,就增加了 132 。如果我们考察全部剩余价值,它原来是 1516 或 3032 ,而它现在是 3132 。如果同前面的比例(在那里14 或 832 ),相比较,全部剩余价值现在是 3132 ,而在前面它只是 2832,也就是增加了 332 。但是,相对来看,全部剩余价值在前一场合由于生产提高一倍而增加 18 或 432 ,而现在它只增加 132 ,因而比前一场合少 332 。 11 000 工作日,那么全部剩余价值就= 9991 000 工作日。如果生产力现在提高到1 000倍,11 000 000 工作日,全部剩余价值就占 999 9991 000 000 工作日,而在生产力提高之前只占 9991 000 或 999 0001 000 000 。因此它增加了 9991 000 000= 11 001 (还可以说是 11 001 + 1999)这就是说,在生产力提高到1 000倍时,全部剩余价值还增加不到 11 001 ,也就是说还增加不到 33 003 ,而在前一场合,生产力仅仅提高一倍,它就增加了 132 。如果必要劳动从 11 001 减少到了11 000 000 ,它就恰好减少了 9991 000 000(因为 11 000 = 1 0001 000 000 ),也就是说,剩余价值就增加了这么多。 14 活的工作日,生产力提高一倍,那么,资本的价值就不是增加一倍,而是[III—31]增加 18 ;这就等于 14 或 28 (工作日中原来代表必要劳动的部分,减去 14 除以2之商,或者说= 28 — 18 = 18 。(价值增加一倍,也可以说它增加到 42 或 168 倍。因此,拿上述例子来说,生产力提高到 168,而利润只增加了 18 。利润的增加和生产力的提高之比=1∶16。174(就是这样!)如果工作日中原来代表必要劳动的部分是 11 000 ,生产力提高到1 000倍,那么资本的价值[剩余价值]就不是增加到1 000倍,而是还增加不到 11 001 工作日;资本的价值增加了 11 000 — 11 000 000 。) 11 000 ,生产力提高到三倍,那么,必要劳动就只会减少到 13 000,或者说,剩余劳动只会增加 23 000。但是,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工资已经提高了,或者说,劳动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已经扩大了,而是因为从工资对劳动产品或活的工作日的比例来看,工资

  1. 在手稿第21页的下面空白处马克思写着:“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本身表现为生产过程的结果”。——编者注 ↩︎

  2. 见本卷第189、211—212、215—220页。——编者注 ↩︎

  3. 见本卷第223—225页。——编者注 ↩︎

  4. “为普鲁士国王干的”一语的原文是“pour le roi de Prusse”,转义是:白干的。——编者注 ↩︎

  5. 见本卷第12—17、204—205页。——编者注 ↩︎

  6. 见本卷第287—288页。——编者注 ↩︎

  7. 见本卷第287—288页。——编者注 ↩︎

  8. 见本卷第285—286页。——编者注 ↩︎